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制度综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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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制度综述
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会计核算,更加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它相关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合于本公司。
第三条 会计科目及会计报表统一执行财会[2000]25号文件,即财政部颁发的新《企业会计制度》。
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薄、管理会计档案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为会计期间。
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公司规定月报在月末后8天,季报在季后12天,年报在年末后15天内(遇节假日顺延)及时、完整、正确、真实地报送有关部门。
第七条公司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记帐方法:
借贷记帐法。
第八条财务、会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遵循市场经济的商品价值规律处理好公司内部的各种经济关系,对公司内部的生产、经营,要经常分析总结,研究生财、聚财、用财、理财之道,研究公司资金运作的特点,寻求节约途径,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第九条 公司总部设立会计部和资金计划部,为公司财务信息、会计核算中心。
凡较大项目的建设、对外投资、资金安排、利润指标确定、下达及利润分配等均由公司董事会确定,纳入公司财务计划。
对成本核算、资金供求、费用控制等直接对各单位负责,确保公司下达的财务指标完成.
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他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计影响数、以及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书面报告公司会计部,经批准进行变更财务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五)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滞后。
(七)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凡是当期已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承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到,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
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新《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帐面价值.
(十一)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权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凡支出的效益仅涉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涉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二)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十三)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一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做好如下财务管理工作:
(一)根据公司下达的财务指标,进行财务预测,编制年财务计划。
(二)加强财务控制,进行财务分析,找出差异,及时纠偏,保证财务指标的实现.
(三)加强会计核算,健全各种原始记录,制订各项管理制度,控制费用支出。
(四)建立财产清查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及时向公司会计部报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对会计凭证、帐薄和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要桉年建立档案,专人保管。
第十二条会议人员中,中专学历以上的要达到80%,财务主管要由助理会计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会计人员由财务总监指定财务主管负责招聘。
会计人员调整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有财务主管领导或相关财务人员监交。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十三条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有以货币、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和其他物料、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投入.
资金取得的方式主要有:
1、银行借款2、商业信用3、商业票据等。
以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其所占的比例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20%,特殊情况高于20%的,应经审批部门审批,但最高也不得超过30%,对以非货币形态投入到公司的股本,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经注册会计师签字,作为股东计算股本或投资比例的依据。
股东投入股本,在公司存续期间,除依法转让外,不得抽走。
投资者实际交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股本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财产和资产评估差额列为资本公积金。
第十四条公司的短期负债是指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货款,应付票据,应付内部单位款,应交税金,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等。
长期负债是指长期借款,应付长期负债,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公司应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对因债权人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流动负债应付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长期负债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生产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进入购建资产价值。
第十五条 股东权益是股东对公司净资产的权利,包括股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
为加强对股东投入的股本管理,要据实登记认交、实交股本的数额及其他需记录事项.
第四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流动资产按单位分级核算,归口管理,统一调配,有偿占用,按时计息,加速周转,建立健全资金分级管理制度和控制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各单位各项存货的发出、领用按实际成本计价,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加权平均法,为适应股份制企业核算,满足市场经济要求,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
但一个单位在同一报告期内只能采用一种方法,在下一报告其需要改变的,必须经公司财务部同意,税务部门批准,并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各单位低值易耗品领和后采用一次摊销,个别一次大量领用低值易耗品的,也可采用分期摊销法摊销。
第十九条各单位流动资产所占用流动资金要按定额进行核定,核定的方法采用因素分析法,其计算公式为:
流动资金定额= ﹝上年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不合理积压﹞×﹝1+计划年度增加生产任务﹞×﹝1-计划年度流动资金周转加速﹞
要不断下降流动资产中积压滞销存货比例,提高企业支付能力,经常考核本单位速动比率,流动比率及存货周转率:
1、速动比率=
×100%
其中,速动资产 = 流动资产- 存货
2、流动比率=
×100%
在一般情况下,流动比率要维持在2:
1 以上
3、存货周转率=
×100%
存货周转率越高,存货变现能力就越强,对一定时期内存货周转率变动的分析可提示企业产品滞销和存货积压问题。
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是资金的实物形态。
它必须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的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
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管理与核算的依据。
各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固定资产目录。
由各级财务部门核算金额,使用部门管理实物,专人管理,建立档案,登记卡片,落实责任制,做到帐帐、帐物、帐表三相符。
第二十四条核定固定资产需用量,各单位根据需要和财力的可能核定固定资产数量,对新增固定资产以及技术更新,应事先进行可行性研究,选择花钱少,收效大的最佳方案,
科学合理地使用资金,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果。
积极处理闲置固定资产。
建立固定资产报废、毁损、赔偿制度.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要加强管理,新增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应根据《财产移交清册》或《固定资产验收单》,经管理和使用部门逐一核对签证验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建立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三份(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各一份).减少固定资产,要报公司审批,同时办理与减少内容相关的手续。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计算。
根据固定资产的类别、使用年限、预计残值率确定其折旧率如下:
类别
使用年限
年折旧率
年残值率
房屋建筑物
25年
3.80%
5%
机械设备
10年
9.50%
5%
电子设备
5年
19.00%
5%
运输工具
5年
19.00%
5%
办公设备
5年
19.00%
5%
工具用品
5年
19.00%
5%
第二十七条为促进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应定期考核固定资产使用效果,主要考核固定资产利润率。
各所属单位某时期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是某时期利润与固定资产原值(或净值)之比,分析各单位固定资产创利率,为此,要分清生产用、非生产用、未使用、不需用、封存固定资产的比重,以便真实反映固定资产使用效果.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维护、保管,确保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能.各单位固定资产每年应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公司批准后,其净值进入当年损益,对出售固定资产净值收入亦计入当年损益。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帐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抵原则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六章无形资产及长期投资的管理
第三十条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及商誉等.股东投放的无形资产,应按评估确认价值计价.企业购进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款计价,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推销计入损益。
第三十一条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帐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抵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十二条凡向其他单位投资的一年以上的货币资金、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其他材料、工业产权等,及其购入的不能在一年内变现的或不准备变现的股票和债券,均为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分得的利润,利息、股利应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当期利润总额。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在筹办期间发生的工资、差旅费、职工培训费等,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分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第七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为生产经营所耗费的各种材料、备品备件、包装物等及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固定资产折旧、租赁、修理、无形资产摊销以及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提取的福利费,发生的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等均属于成本计算范畴。
其中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为期间费用。
期间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并在利润表中分别项目列示.
第三十五条
(一)制造成本项目包括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和制造费用.
(二)管理费用:
是指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工资、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咨询费、注册会计师审计费、评估费、诉讼费、税金(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费、技术转让、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存货损失等。
(三)营业费用:
指企业物料、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和各项费用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
主要包括:
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委托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租赁费、销售服务费、销售部门人员工资、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费及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四)财务费用:
指企业资金筹集和运用中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主要是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净损失、
调剂外汇手续费。
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第三十六条按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采用备抵法处理坏帐损失。
坏帐的确认标准为:
一、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破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二、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其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不能收回,且具有明显特征表明无法收回。
坏帐损失按帐龄分析法计算坏帐准备,并计入当年度损益类帐项。
坏帐准备计提的比例如下表:
帐龄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1年以下
1—2年
10%
2-3年
25%
5%
3年以上
50%
10%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按2%提取工会经费;按1。
5%提取教育附加费。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费附加费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要按国家规定及公司批准的条件执行。
第八章利润和利润分配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利润总额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集中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各方面的效益,是企业最终的财务成果和衡量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综合指标。
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其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 = 主营业务利润+ 其他业务利润 + 投资净收益+ 营业外收入 - 营业外支出
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 — 主营业务成本 —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处置无形资产净收益、罚款净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处置无形资产净损失、罚款支出、违约金、非常损失、捐赠支出应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十条按国家税法规定亏损单位可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抵补;用税前利润抵补上年亏损不足的可用税后利润弥补,发生特大亏损税后利润亦不足抵补时,经董事会批准,可由企业盈余公积金中弥补。
各单位当年利润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所得税,超过规定开支标准在税前利润中列支的费用,应在纳税时予以调整。
第四十一条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具体程序如下:
(一)弥补亏损:
企业在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不得提取盈余公积金、公益金.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当法定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 50%时,可不再计提。
(三) 提取法定公益金10%,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四)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按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提取和使用。
第九章执行制度,参与决策
第四十二条各单位行政领导人员要依法支持财会人员履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做到一切开支有来源,有计划,有领导一支笔审批,对一切资金、费用、利润、成本建立有效的控制考核、分析体系,全面落实目标管理和会计责任制;财会人员要忠于职守,遵守职业道德,对不合理、不真实、不正确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违反财务制度和董事会规定的开支不予报销,并有权向董事会和财务部反映;对坚持原则,工作积极的财会人员要予以表彰和保护。
第四十三条财会人员要积极参与本单位经营决策和管理,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董事会提供经营管理中各种正确、有效的数据,参与本单位承包方案的制订、预测、考核和总结,提出在管理中的有益建议;对重大项目的合同签订,要反复论证,提出各种论证依据,作好可行性研究,减少失误.
第四十四条对本单位的成本升降、费用增减、利润高低、资金多少,要经常开展财务分析,掌握第一手资料;积极参与公司经济活动分析,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及时纠偏,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十五条要全面提高财务人员素质,经常举办财会人员知识讲座、讨论会,利用知识讲座、讨论会等各种形式,加强交流,取长补短,促进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十六条搞好财务监督,加强会计审计,注意平时会计核算的稽核,减少差错。
公司设置专门内审人员,并制定内审操作规范,以提高会计核算质量;经常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以使公司财务工作更加规范化。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是以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依据作的补充,各单位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要严格执行本制度。
本制度中的各项规定,由公司会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过去公司发的有关财务管理文件中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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