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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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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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汇编
大学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汇编
大力加强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是保障学校按计划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高综合办学效益、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等方面的重要措施。
编制一套切合实际的管理办法,既符合我院“依法治校”的治校办学方略,又符合学院长远发展的要求,同时也为加强实验室建设及强化资产管理提供了统一的执行标准。
这是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成立后第一部关于资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旨在使各项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制可约,进而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轨道。
望各单位、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资产后勤管理处负责制定全院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系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各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 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七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
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
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
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
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阵列品。
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
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
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三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部门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四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五条 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或各系部的资产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据鉴定意见及上级领导的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院领导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有的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十九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资产占用单位承担;技术部门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
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
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他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处置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据单入账;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
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
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
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
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具、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稿)
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延长其使用寿命,提高利用率和发挥更大效益,确保我校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维修的原则
1、精密、贵重、稀缺设备的维修管理应采取“及时检测、定期维护、预防为主”的原则。
设备使用人,应随时监测设备运行,对故障作出科学的预测,有计划地定期停机检查。
上述大型设备应建立维修卡片,归入设备档案。
2、主要设备以“主动维修”为主,设备使用人有目的地对易损部件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把故障排除在使用之前,降低维修费用,提高使用效益,坚决杜绝设备带病工作。
3、一般设备(5000元以下),设备使用人应做到随坏随修,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
4、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配有仪器设备专门维修人员,负责设备维护保养的管理工作,对设备使用人无力维修的设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专门人员将予以配合维修。
5、维修工作应本着按质按时节约资金的原则,采取校外、校内、自修相结合的维修途径,立足自修,鼓励校内修,控制校外修。
二、申报维修
1、精密、贵重、稀缺和主要设备在每学年结束前一个月(每年六月),由设备使用单位和维护人,申报下学年该设备的维护、维修计划,并填写维修、维护申请单。
2、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应马上停机,防止故障扩大,并记录故障发生时间、原因,详细记录故障现象。
3、所有仪器设备(包括科研设备,自筹资金购置的设备),在故障发生后,均应认真地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报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4、所有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均应查找故障原因,属于个人责任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责任事故,应酌情处理,包括罚款或给以行政处分。
三、维修经费的管理
1、单价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支配。
2、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各单位维修计划以及仪器设备自身情况统一安排。
3、科研设备维修费由科研经费支付。
4、自管仪器设备(单价5万元以下)维修费用由本单位教学业务费支付,并作到专款专用。
5、所有仪器设备维修前均应落实维修经费来源,否则责任自负。
6、除稀有仪器设备外,其他设备自使用以来,其维修费(累加数)超出该设备价格的一半时,可申请报废或降级使用。
7、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维修费用在报销前,应有一至二名副教授(高工)以上职务的人员验收签字。
主要设备维修费用在报销前应有实验室主任以上职务的人员验收签字方可办理核销业务。
8、校外维修仪器设备费用的报销,材料费一栏应详细注明损坏部件名称、价值。
损坏的零部件按废品收回。
9、防止在维修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维修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收取回扣、索贿受贿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财产的责任心和自觉性,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资产的损坏和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领导对本部门师生员工要经常进行自觉爱护财产、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的教育,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检查力度,督促所属部门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设备操作人员和保管人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对设备做到经常性的检查和维修,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尽可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
在处理上,可根据具体情节适当处理,情节严重或损失较大者可依法处理,情节轻微的可视情况责令赔偿损失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四条 凡发生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事故,事故单位应及时上报。
已参加保险的仪器设备还要在24小时内报告给保险公司。
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者)应在当天向学院(部、中心)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较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要立即报告学院(部、中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学校主管设备校长。
待事故原因查清后,事故单位要写出详细书面材料,逐级上报。
无论事故大小,凡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应从严处理,并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一旦发生被盗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要首先向学院(部、中心)和保卫部门报告,再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并保护现场。
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的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现场记录。
第二章 赔偿界限及处理原则
第六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和丢失的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任意拆改仪器设备的;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的;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在搬运、使用过程中粗心大意或保管不当的;
5、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的;
6、由于其他主观原因而造成设备丢失或损坏的。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金时,可酌情减轻或免于赔偿。
1、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而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因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减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第八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损失的,经鉴定或经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予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实难于避免损坏的;
2、因设备本身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的;
3、由于其他客观原因,而造成意外损失的。
第九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还应根据事故大小责令当事人(或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酌情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行政处分。
对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损坏丢失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的大小和态度,分别给予适当批评或处分,并分担赔偿费。
第三章 赔偿费的计算与审批
第十一条 凡属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的计算金额:
1、损坏丢失零部件尚可修配的,只计算零部件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估计损失价值。
4、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部件,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计算赔金。
(1)投入使用不足5年的机械产品,一般按原值60%-80%赔偿;电子产品按40%-60%赔偿。
(2)投入使用5-10年的机械产品按原值40%-60%赔偿;电子产品按20%-40%赔偿。
(3)投入使用11-20年的机械产品按原值的20%-40%赔偿;电子产品按10%-20%赔偿。
(4)已经使用20年以上的机械产品,赔偿金额一般不高于原值的10%;电子产品不高于5%。
(5)特殊产品或特殊情况下的赔偿金额,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时。
事故发生单位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填写“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报告单”一式三份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和责任人的书面检查。
经学院(部、中心)签署意见后,送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
设备原值在1万元以上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重大损失事故,需报校长办公会议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赔偿费的偿还日期确定后,由赔偿人系部负责催缴,学校财务处负责收款。
对无故拖延不缴者,学校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或直接从责任人工资中扣缴。
第十四条 因丢失、损坏事故,需核销或变更固定资产帐目时,应做相应的账面处理。
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闲置及报废仪器设备处理规定(修订稿)
为了使我院的各类资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着增产节约和增收节支的精神,依据《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我院长期闲置及报废仪器设备做出以下处理规定。
一、闲置、报废、报损设备的标准。
1、闲置设备:
一般指还能使用或修理后仍能使用,而具体使用单位又长期闲置的设备;或因课程、教学内容、研究课题的变动及实验任务变更,本单位不再使用的设备。
2、报废设备:
系指超过耐用期且确已丧失效能者;经技术鉴定确属质量太差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接近、超过新购价格者;由于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变化等原因已不符合现时使用标准而又不能改制他用,失去使用价值者。
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废。
3、报损设备:
系指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毁的设备。
经技术鉴定,可以修复的报损设备可成为待修设备,满足报废条件的,按报废设备处理。
二、处理原则。
1、我校闲置、报废、报损设备的处理,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办理审批手续,按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办理。
各单位(包括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处理。
2、废旧物资及设备的处置,按相关规定办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竞价、多方案比较,选择、确定受让者,以实现转让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对于处置资产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必须通过拍卖、产权交易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出售或转让。
报废汽车要通过国家指定部门回收处理。
3、凡有剧毒或带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严禁出售,必须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统一销毁或妥善处理。
4、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于校内各实验室长期闲置不用的设备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设备有权统一调配。
三、闲置、报废、报损设备的处理手续
闲置、报废、报损设备的处理首先由具体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填写“闲置或报废报损设备处理申报表”一式三份,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待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方可处理。
在审批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所提处理设备进行技术鉴定,报损、报废仪器设备需要填写《仪器设备报废报损技术鉴定表》一式三份。
鉴定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安排。
四、处理的时间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拟每学期集中对报废、报损、闲置设备处理一次,各单位在处理设备前要做好申报和技术鉴定等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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