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改革修改征求意见附件1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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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改革修改征求意见附件1指引
附件1: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货物贸易(以下简称贸易)外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出口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
第三条从事对外贸易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应当一致。
第四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本指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外汇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调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对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第七条外汇局根据非现场和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外汇局对企业贸易信贷进行总量监测,对企业贸易信贷规模实施比例管理。
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贸易信贷信息。
第九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国家可以对贸易外汇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企业名录管理
第一十条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一十一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状况及其合规情况注销企业名录。
第一十二条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应当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承诺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外汇局对新办理名录登记的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
第三章贸易外汇收支管理
第一十三条本指引所称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
(一)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
(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四)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五)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第一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
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
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第一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贸易方式、结算方式以及资金来源或流向,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并按规定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
金融机构应当查询企业名录和分类状态,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并向外汇局报送前款所称贸易外汇收支信息。
第一十六条对于下列影响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匹配的信息,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外汇局报告:
(一)超过规定期限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以及延期付款;
(二)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企业可主动向外汇局报告除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信息。
第四章非现场核查
第一十七条外汇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一定期限内的进出口数据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进行总量比对,核查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及其与进出口的一致性。
第一十八条外汇局对贸易信贷、转口贸易等特定业务,以及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等特定主体实施专项监测。
第一十九条外汇局对下列企业实施重点监测:
(一)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匹配情况超过一定范围的;
(二)贸易信贷余额超过一定比例的;
(三)经专项监测发现其他异常或可疑的;
(四)其他需要重点监测的。
第五章现场核查
第二十条外汇局可对企业非现场核查中发现的异常或可疑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实施现场核查。
外汇局可对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现场核查。
第二十一条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要求被核查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二)约见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经办金融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
(三)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经办金融机构的相关资料;
(四)其他必要的现场核查方式。
被核查单位应当配合外汇局进行现场核查,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二条外汇局按照本指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方式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证件。
现场核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核查单位有权拒绝。
第六章分类管理
第二十三条外汇局根据非现场和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成A、B、C三类。
第二十四条外汇局发布B、C类企业名单前,应当将分类结果告知相关企业。
企业可在收到外汇局分类结论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出异议。
外汇局应当对提出异议企业的分类情况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后经外汇局复核确定分类结果的企业,外汇局将向金融机构发布企业分类管理信息。
外汇局可将企业分类管理信息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二十六条外汇局对分类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并对B、C类企业设立分类管理有效期。
第二十七条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
对B、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第二十八条外汇局建立贸易外汇收支电子数据核查机制,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管理。
第二十九条对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由外汇局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金融机构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证明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企业和金融机构违反本指引以及其他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对贸易信贷管理、登记管理、非现场核查以及分类管理的具体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的非保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适用本指引;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的保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参照适用本指引,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政策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十三条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贸易外汇收支适用本指引。
第三十四条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管理按照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本指引所称离岸账户,是指境外机构按规定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的账户。
境内机构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门开立的账户,视为境内机构境外账户。
第三十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本指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指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指引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
以前法规与本指引相抵触的,按照本指引执行。
自本指引实施之日起,附件所列法规废止。
附件
废止法规目录
序号
标题
文号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下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汇传[1995]13号
2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
署监[1996]28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加强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制度与进口审价工作配合的通知
汇国函字[1997]62号
4
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点和推广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通知
署通[1998]622号
5
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核销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公告
发布日期:
1999年1月3日
6
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1999]97号
7
关于对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进出口结售汇专用报关单核查工作单证使用特快专递寄送的通知
国邮联[1999]340
8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核销联网核查试点的通知
汇发[2001]7号
9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售付汇及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1]64号
10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范围内试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
汇发[2001]102号
11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汇发[2001]120号
12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14号
13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汇发[2003]15号
14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核销数据传送及退税数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126号
15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更改IP地址的通知
署科发[2003]206号
16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迁移到中国电子口岸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电发[2003]249号
17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成品油国营贸易企业代理来料加工企业进口柴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经贸厅外经[2002]176号
18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旅游购物商品出口退出外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5]91号
19
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
汇发[2008]29号
20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51号
21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
国税发[2006]91号
22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8号
23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省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8号
24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上海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7]92号
25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河北、青岛、福建三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7]131号
26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海南省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9]49号
27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宁波市出口企业实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批复
国税函[2008]51号
28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江苏、四川、山东省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6号
29
关于下发《关于严格进口售付汇及核销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95]汇国函字第195号
30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送和接受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通知
[96]汇国函字第319号
31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规范进口货物报关单“二次核对”工作的通知
汇发[1998]48号
32
国家税务局经贸部海关总署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
1991年1月16日发布
33
关于出口企业申请出口产品退税提供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等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1年3月15日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34
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提供“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2〕106号
35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利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3]007号
3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二次核对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经复(2001)38号
37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用户可自行打印报送单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汇综发[2001]34号
3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IC卡和读卡器申领办法的通知
汇发[1998]第79号
3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仓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1998]97号
4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出口收汇核销单后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管函[1999]18号
4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的通知
汇发[1999]78号
4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问题的通知
汇发[1999]84号
4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进出口核销工作的决定
汇发[1999]85号
4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重申进出口付收汇核销统计报表报送制度、提前报送时间的通知
汇发[1999]91号
45
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知
汇发[1999]216号
46
关于进口避孕套有关付汇核销问题的通知
汇发[1999]217号
4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所询托收项下付汇审核业务问题的复函
汇综函[2000]34号
48
关于中国银行所询福费廷业务项下出口核销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0]413号
49
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口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0]17号
5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正式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
汇发[2001]140号
5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口收汇核销备查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汇发[2001]186号
5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信用证/保函项下保证金提前购汇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1]73号
5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2]65号
5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包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2]94号
5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为买方信贷项下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2]107号
5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工作专项考评办法》的通知
汇发[2002]108号
57
国家外汇管理关于对深加工结转项下以人民币结算办理出口核销所需凭证请示的批复
汇复[2002]175号
5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11号
5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第一批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以及上报第二批自动核销企业材料的通知
汇发[2003]63号
6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保付代理业务项下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79号
6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汇发[2003]91号
6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及核销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93号
6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中国电子口岸顶级部门IC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98号
6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汇发[2003]107号
6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口付汇备案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汇综发[2003]122号
6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内控制度》的通知
汇发[2004]25号
6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及核销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汇发[2004]79号
6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4]86号
6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确定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4]91号
7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云南省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人民币结算核销操作规定》的批复
汇复[2004]42号
7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山东省等分局试行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5]37号
7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工作的通知
汇发[2005]12号
7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5]73号
7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石油类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5]79号
7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兑业务项下出口核销及国际收支申报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5]304号
7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交换数据应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6]21号
77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汇发[2006]36号
7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7]21号
79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6]83号
8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30号
8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31号
8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项下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关处罚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34号
8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延期付款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46号
8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56号
8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升级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61号
8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73号
8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
汇发[2008]128号
8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汇复[2003]40号
89
国家外汇局综合司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更新中国电子口岸政务IC卡数字证书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汇综发[2003]43号
90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基本信息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8]140号
91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
汇综发[2008]157号
9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企业贸易信贷(预收货款部分)登记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汇综发[2008]163号
9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延期付汇未登记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
汇综发[2008]170号
9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
汇综发[2008]174号
9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
汇综发[2008]176号
9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开户和档案信息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8]193号
97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启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相关业务功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8]195号
9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9]36号
99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9]78号
100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改进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9]108号
101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清理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数据的通知
汇综发[2009]110号
10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9]10号
10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省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0]40号
10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的通知
汇发[2010]44号
10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0]57号
10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
汇发[2010]61号
10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区、综合保税区企业“区内物流货物”监管方式下付汇相关问题的批复
汇复[2010]248号
10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同意福建省分局在东山县进行对台小额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试点的批复
汇复[2001]325号
10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申请办理贸易融资类新产品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4]274号
1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广东省辖内试行《广东省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试行办法》的批复
汇复[2004]450号
111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对进口货物短重付汇核销问题的批复
汇经复(2001)43号
112
关于“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系统”增加功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信函[2004]13号
11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推介远程核销和代转核销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经函[2005]4号
11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在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情况下实施联网核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8]122号
11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
汇综发[2008]123号
11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外汇局端功能的通知
汇综发[2008]125号
117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应急预案》的通知
汇综发[2008]144号
11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修改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来料加工超比例收汇登记数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8]189号
119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凭纸质出口报关单办理贸易收结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8]188号
120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月度贸易收付汇数据提取办法的通知
汇综发[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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