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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芳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
第一章民法学概述
一、民法学调整的对象
民事、国事、家事、天下事,事事烦心。
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民事;即调整一定范围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
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规定用什么刑罚加以处罚的法律-----刑法
有关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行政法
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民法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
所有民事法律规范狭义:
在我国仅指《民法通则》。
共九章156条
二、基本原则(7项)
1、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2、平等原则3、合法民事权益受保护的原则、
4、公平原则5、等价有偿原则
6、诚实信用原则7、禁止滥用权利的原则
1.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含义:
要求保障当事人从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不受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
其一,以民事权利抗衡非正当行使的国家权力。
国家权力的行使,以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为限,当事人对超出这一范围行使的国家权力,可以不服从;其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不受来自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
基础:
A。
对人的意志自由本质的尊重。
没有自由意志的人不能成为民事主体,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由意味着责任,即一个具有自由意志的人应能认识并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
(例如:
罗伟捐肝)(如和精神病人结婚,就不合法,例如)。
。
。
还有适合民事主体处分的,一是自己的人身;二是自己的财产,这两者的处分,是其意志自由的表现形式,是人的本质的表现。
B。
对立法者认识能力之局限性的承认。
立法是一项认识活动,如果立法者能运用自己的认识能力为不可胜数的民事主体的利益作出全面、综合的立法诚为幸事。
但人类的历史反复地告诉我们,由立法者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和民事活动的无限复杂性的矛盾所决定,立法者不可能制定出全知全能的立法,只能允许民事主体在许多方面自行决定自己的行为,由他们分散决策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复杂情况。
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并非适用于民事的全部内容,该部分所涉及的社会生活不在意思自治的范围之内。
如物权法为了公共利益的考虑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在多数方面不适用意思自治的原则。
即只表现为物权法中的财产自由原则,亲属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则,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继承法中的遗嘱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最经常的运用形式。
2。
平等原则:
含义: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民法只调整并且应全部调整具有平等特征的横向关系,其调整对象与具有行政隶书性质的纵向关系所人类是根本不同。
理解
(1)平等与特权、身份。
尽管平等被有些人看作是弱者对强者的嫉妒,但平等仍然是人类所追求的永恒价值,是特权的对立物。
平等还是身份的对立物,“身份”有两种含义:
A.指现代民法中的亲权、配偶权等身份权的发生根据,它是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在古代曾具有不平等性。
家长制---家父权、夫权。
现代的身份权已具备平等性,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B。
身份是一个人或团体相较于其他人和团体被置放的有利的或不利的状态。
某人的“身份”原则不是由他自己选择的,而是由他人安排的。
对于一个身份受到不利安排的人来说他的处境由他出生时的处境所决定,无法加以改变,身份社会就是机会不均等的社会,身份是特权的依托。
契约就是意味着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的自由选择,就是把人们从身份关系中解放出来,契约制度成为现代社会的基石。
(2)两种平等观(实体的和程序的)
实体的平等观认为,不论人的天赋、才能机遇如何,通过民事活动产生的结果应该是均等的
程序的平等观认为:
只要社会向人们提供了同等的机会,便做到了平等。
即平等是机会的平等。
至于人们人们从事民事活动得到的结果如何,那是由人们的天赋、才能、机遇所决定的事情,应该允许存在差别。
市民社会就是竞争社会,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
而实体平等观的实施,只能优者不能胜,劣者不能汰,就是保护落后。
使天赋、才能、机遇较好者失去进取心使社会整天处于一种低水平平均状态。
正因为人们生而不平等,我们才要求程序的平等观,在尽量缩小起跑线的不平等的前提下,根据个人的能力实现社会的分层化。
程序的平等观应尽量做到使人人处于在基本相同的起跑线,即人们的成功与否,应更多的取决于他自己的能力、机遇,而不是他们所属的家庭提供的有利因素(例如成龙—毛泽东)
(3)平等与主体立法、行为立法。
程序平等观是现代民法的灵魂,它要求废除特权和身份制度,不能贯彻这些要求的民法就不是现代民法。
程序的平等观要求法律规定的形式性,即不问作出行为的主体是什么身份,对其行为皆以普遍性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不同主体在法律面前的平等。
3。
合法民事权益受保护的原则例如:
打死小偷,。
。
。
4。
公平原则
5。
等价有偿原则
6。
诚实信用原则
(1)当事人在处理民事法律关系时,应当诚实地陈述真实情况,不得有任何隐瞒、欺诈。
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味地让步或盲目地轻信对方,当事人应当坚定地提出自己的合理主张,严肃地研究对方的主张,知己知彼。
约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为无效协议。
(2)当事人在履行协议时,应当全面地履行协议的约定或者法定的义务。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协议时,应当及时向对方通报有情况,以避免对方损失的扩大;
一方当事人需要变更、解除协议时,应当与对方协商,取得对方的同意,不得单方面撕毁协议。
(3)当事人及司法机关在处理纠纷时应当力求正确地解释协议,不得故意曲解。
(4)对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弥补由此带来的损失。
当出现立法时未遇见的情况时,司法机关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
(5)强调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原则已不仅仅是道德原则,而是法律规范,即具有强制性。
当事人如果违背了这一原则,不但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且要受到法律制裁。
(两兄弟诈骗,怕受到重惩,自守,但还是判了死刑)
7。
禁止滥用权利的原则
(1)含义:
民事活动应该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构成权利滥用的标准:
遵循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
主观方面:
应看权利人有无可能导致权利滥用的故意或过失,判断的方法是从其外部行为推知其内心状态,其标准可综合考察缺乏正常利益选择有害的方式行使权利。
行使权利造成的损害大于所得利益,权利人的外部行为符合这些标准就构成权利滥用。
另外,可用不顾权利存在的目的行使权利,违反侵权法的一般原则的标准,来推定权利人具有滥用权利的故意和过失。
(爷仨全部进监狱:
交通肇事罪、伪证罪、包庇罪)
客观方面:
要看权利人滥用权利的行为是否造成了他人或社会损害或可能造成损害,在损害已经造成的情况下,同时具备主客观条件及构成既然的滥用权力行为;在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只具备主观条件也可构成盖然的滥用权利行为。
(3)权利滥用的后果:
权利人具备滥用权利的主观条件,而尚未造成损害者,相对人有权要求其消除危险,排除妨碍,滥用权利人已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需承担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A。
因滥用权利而使权利人达不到所希望的法律效果。
(一情妇想和情人成为合法的夫妻,想毒死其妻却毒死其女)
B。
剥夺权利滥用者的权利。
已征用两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政地机关的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C。
可行使权利而不及时行使权利者,得限制其权利。
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无正当理由,没有在中国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的,专利局根据具备实施条件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
另外,依专利法的这一规定,怠于行使权利的专利人并不因此丧失专利权,仍可向专利使用人请求专利使用费,但其专利权已受牵制许可的限制,以保证社会财富能得到正常而充分的利用。
三、适用范围(效力):
人:
中国自然人和法人;中国境内外国人、无国籍人;境外中国人
空间:
领土、领空、领水
时间:
生效:
公布之日起不溯及既往(事实婚姻,94前,57前)
四、民事法律关系
指当事人之间符合民法规范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要素:
主体、内容、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公民、法人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物、行为、智力成果)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事实:
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事件:
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行为:
当事人的有意志的活动。
合法行为与不法行为,
1、民事主体与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
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
无国籍人
民事权利能力:
出生时起死亡时止:
死亡{自然死亡、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
持续下落不明满4年或
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
法律后果:
一切民事法律关系消灭。
(去年畲祥林案)21万,3千万?
(2)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行为能力:
18岁、智力正常,16-18岁、自己劳动收入、视为(结果):
能独立进行所有的民事行为
2)限制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结果):
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相适应的行为(考试心理测量)
3)无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结果):
不能独立进行民事行为(14岁判死缓)
法人: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分两类,一类是企业法人,另一类是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
(例如:
佳信大酒店)
法人的权利能力:
同时产生同时消灭;范围一致;由机关实现。
(颁发执照或撤消执照)(在工商部门备案)
法人的行为能力:
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成立: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组织机构:
变更、终止及清算(例如:
你想办公司)
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一般生效条件:
主体合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合法有效的债权)和民事行为能力(有独立的处分能力)
内容不违法(协议砍树)(借高利贷赌博)
意思表示真实(受胁迫)(证据)
特殊生效要件:
附条件、附期限(如协议至收到保险费时生效或挣钱大家的,赔钱算我的)
形式要件:
口头、书面、推定、沉默
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纯获利益以外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其法定代理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追认的(某研究生,代其导师签字)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兄弟俩与父亲一起做生意)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假破产;假评估)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假转让、赠与逃税、保险诈骗四川一女犯找替身)
6)违反法律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毁林开采石厂)
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1)重大误解(必有重谢)
2)显示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实施的合同行为
1、民事主体与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本人——————代理人
|
第三人
代理法律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诊所,超出营业范围,构成非法行医罪,赔1。
6万)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出公差、工地材料员收材料,只签个人名,没有公章、原村长集资修路)
3、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看证据,人骗子代理一汽。
。
。
代理贷款购车)
4、代理人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
5、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表见代理:
.李明原是某厂的采购员,长期以该厂名义从某化工厂进货,只要凭李明的签名就可提货,然后由该厂付款。
后来李明辞职,但辞职后仍以该厂名义提走一批货。
因该厂拒绝付款,化工厂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中李明的行为就是表见代理。
(主要看代理期限)
民事权利
■|
■|
■财产权——人身权
■
重点与难点问题提示
重点:
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债发生的根据(包括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难点: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质押、留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财产所有权:
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内容: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取得:
原始取得{生产、孳息、(果木、母牛下的犊)
无主财产(邻居地里挖文物、得4万奖励)
强制取得、添附、继受取得{买卖、互易、赠与、继承与受遗赠
3)、相邻关系:
《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在邻居家门前砌墙,被气死、居民区开汽车修理厂)
相邻权:
不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为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对相邻的他人的不动产所享有的一定的利用或限制的权利。
(走廊)
4)、财产共有权:
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母子打官司口头约定房子与儿子共有,儿子因母亲再婚,赶其搬家)。
债权
债的权利人能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其权益的权利。
1)债:
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父债子还,不确切。
四川一儿子打死人,父亲替儿子还债,上吊自杀)
2)债发生的根据:
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债的担保: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借钱:
办抵押要用不动产且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则是动产,要实际占有,且办理登记手续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使他人财产
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一种法律现象。
不当得利之债指不当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利益受损人有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不当得利人要承担返还的义务(原物与孳息)(车祸赔偿款)拾到财务不归还,可以转化为盗窃,要追究刑事责任)
4)无因管理
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行为。
(主动爬楼帮助邻居开门,坠落受伤,自己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承担一部分责任,邻居也要补偿一部分
无因管理之债:
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原来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因无因管理的存在,就产生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补偿其代为管理事务支出必要的费用,管理人是债权人,受益人则有向管理人偿还该必要费用的义务,是债务人。
(见义勇为人,可以看作是债权人,被救之人即债务人,有义务提供证据)
人身权内容:
人身权
|
|——————————————————|
人格权:
身份权:
||
生命健康权:
亲属权:
(侄杀姑
姓名权:
监护权:
(遗弃)
名称权:
名誉权:
肖像权:
隐私权:
五。
民事责任与诉讼时效
民事责任:
1)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不告不理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2)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
例如:
债权人拿着被撕碎又粘起的欠条,向法院起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声称是他还款后撕碎了欠条,被债权人拣起粘好的。
法院分析,如果已经还款,债务人不会允许债权人拣撕碎的欠条,并仔细询问债务人夫妻两人的还款经过。
两人说的不一致,判欠条有效。
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职务侵权(如医疗事故);产品责任(电褥子伤人);高度危险作业(矽肺病);污染环境公共场所(出租车上吸烟被拒载);建筑物倒塌、脱落、坠落(广告牌、线伤人);动物损害(狗伤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损害;(精神病人被医院因欠费送回家,家没人,送到村委会,村委会没有和家人交接,放火烧了自家的房子,家人告村委会和医院要求赔偿损失。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3)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诉讼时效
概念:
《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的种类
1)一般诉讼时效:
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2)特殊诉讼时效:
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打靶场流弹穿入脑子25年才发现。
在师专上学时,打水路上晕倒,送县医院简单包扎,使弹头遗留,一直头痛,县医院赔27万)
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注意:
工伤认定时间是6个月,如果在工作岗位有病死亡,认定时间是48小时.20年《民法通则》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济南某中学生)
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的开始
《民法通则》137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已经立案的不受此限制)(
某抢劫犯,和伙抢劫分得800元后潜逃,生病差点死掉,遇四川女子精心照料得以康复,后同居,非婚生一女孩,8年后,他认为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带着新“夫人”回乡,出于赎罪,为村里捐了3万元建小学,后村里选他当村长,就职那天,被警车带走,原来上报材料时,才发现他是通缉犯,其新夫人追着警车喊,我等着你回来,上演了一曲爱情悲歌。
2)诉讼时效的中止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发生法定事由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
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时起,重新计算。
(例如:
讨债多次未果,就从每次开始讨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中断
法定事由包括:
提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这三种情况是当事人主张权利和承认义务的表现。
4)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因有特殊情况,权利人不可能按诉讼时效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二章合同法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设立、变更或中止某种权利义务关系而依法订立的协议。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为本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本合同与预约合同;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二)合同的主要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2、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3、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合同法就是当事人据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准则和依据,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
二、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本节的重点内容。
合同的订立是建立合同法律关系的起点,应从合同订立的过程中所包含的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基本理论中更好地领会契约自由的原则。
(一)订立合同的程序
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相互协商一致,最终达成协议订立合同的步骤和阶段即订立合同的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
(1)含义: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又称报价、发价或发盘。
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当事人为受要约人。
即要约是指订约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作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要约必须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B.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C.要约必须是向受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D、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所谓具体,指要约必须是完整的、明确的、无保留条件的。
完整,指在具体要约中至少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明确,指要约的主要条款是肯定的、不含糊的;(例:
到期回收合格产品)无保留条件,是指要约必须是终局的、无任何保留条件的和限制条件的。
(如甲方愿意,便可以留在厂里工作。
)确定,指要约的内容是肯定的,对方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例如:
甲对乙说,你喊我三声干爹,给我磕三个头,我就把这辆红旗牌儿汽车送给你。
乙果真磕了三个头,喊了三声干爹后,便伸手要车钥匙,甲不给,两人发生纠纷,诉致法院。
(红旗牌儿汽车,就不明确具体;有一家人欢天喜地去兑奖———一辆轿车,结果是一辆玩具车,全家哭笑不得。
)
(3)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可以撤回,但应当在受要约人收到要约之前或同时。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如果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以及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可撤销。
(4)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则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只是吸引别人向自己作要约,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不是必须要与对方订立合同。
要约邀请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例如,甲向乙表示,将其一块手表作价300元卖给乙,甲的意思表示即为要约。
但如果甲只是告诉乙,其欲将手表变卖,问乙有无购买之意,则甲的意思表示仅为要约邀请。
注意:
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视为要约邀请。
但有些广告的内容十分具体,符合要约规定的条件时则视为要约。
(防盗门双保险,防盗门被盗,赔偿1万元)
2、承诺
(1)含义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2)承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B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C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3)承诺的方式
承诺原则上采用通知的方式,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例如:
在银行取款,取款人接到款时的行为,承诺既生效。
在银行存款,银行第一个工作人员接到款,没有发生疑义,进入下个程序时承诺即生效。
)
(4)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是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合同法》规定,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例如,张三通过信件的形式向李四提出,愿意将其一辆小汽车作价10万元卖给李四,希望李四答复。
则李四收到张三该信函的时间即为张三所作出的要约(作价10万元变卖小汽车)生效的时间。
如果张三在刚发出该信件后又决定不卖汽车,随后即寄出特快专递信函告知李四新的决定,该特快信函比上一封信快一天寄到李四手中,则产生撤回要约的效果;如果张三打听到李四已收到其决定卖车的信,但尚未答复,此时,张三又决定不卖汽车,随即派人专程赶往李四处,书面通知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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