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小学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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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小学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
通江小学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通江小学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征收依据
(一)征收目的因通江小学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需要,区政府决定对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锡政规[2011]第3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二)征收范围住宅广勤路300、广勤路302、广勤路303号、广勤路303-1、广勤路303-2、平12、13、广勤路303-3、广勤路303-4、广勤路303号-5、广勤路303-6、广勤路303-7、广勤路303-8、广勤路303-9、广勤路303-10、广勤路303-11、广勤路303-12、广勤路303-13、广勤路303-14、广勤路303-15、广勤路303-16、广勤路303-17、广勤路303-18、广勤路303-19、广勤路303-20、广勤路平-8、广勤路304、广勤路305、广勤路306号、广勤路306-1、广勤路308号、广勤路310号、广勤路312号、广勤路314、广勤路316号、广勤路318号、广勤路320号、广勤路320、广勤路320-1号、广勤路322号、广勤路324、广勤路324后门、广勤路326号、广勤路328号、广勤路330号、广勤路332、广勤路334号、广勤路336、广勤路338、广勤路340号、广勤路342号、广勤路342-104、广勤路344、广勤路346号、广勤路348号、锡沪弄20后、锡沪弄21、锡沪弄21-1、锡沪弄21-3号、锡沪弄21-4号、锡沪弄21-5号、锡沪弄21-6号、锡沪弄号21-7、锡沪弄22、锡沪弄22后门、锡沪弄22-1号、锡沪弄22号-2、锡沪弄22-3、锡沪弄22-4号、锡沪弄22-5、锡沪弄23、锡沪弄23-1、锡沪弄23-1后门、锡沪弄23-2号、锡沪弄24、锡沪弄25号、锡沪弄25号对门、锡沪弄26号前门、锡沪弄26后门、锡沪弄27号、锡沪弄28号、锡沪弄29号、锡沪弄30、锡沪弄31、锡沪弄32、锡沪弄33号、锡沪弄34、锡沪弄35号、锡沪弄36号、锡沪弄37号、锡沪弄38、锡沪弄39号、锡沪弄40号、锡沪弄40号后门、锡沪弄41号、锡沪弄42号、锡沪弄43号、锡沪弄43号后门、锡沪弄44号、锡沪弄47、锡沪弄48、锡沪弄49号、锡沪弄50号、锡沪弄51、锡沪弄52号、锡沪弄53号、锡沪弄54号、锡沪弄55号、锡沪弄56号、锡沪弄57号、锡沪弄57后门、锡沪弄58号、锡沪弄59、锡沪弄60、锡沪弄61、锡沪弄号62、锡沪弄号63、锡沪弄64、锡沪弄64后门、锡沪弄65号、锡沪弄66号、锡沪路63号、锡沪路63-1、锡沪路65号、锡沪路67号、锡沪路69号、锡沪路71号、锡沪路75、锡沪路75号、锡沪路77号、锡沪路79号、锡沪路79-1号、锡沪路81号、锡沪路81后门、锡沪路81-1号、锡沪路81号-1后门、锡沪路83、锡沪路85、锡沪路87号、锡沪路89号、锡沪路91号、锡沪路91-1、锡沪路93、锡沪路95号、锡沪路97号、锡沪路97-1号、锡沪路99号、锡沪路101、锡沪路103号、锡沪路105号、锡沪路107号、锡沪路111、锡沪路119、锡沪路121号、锡沪路123、锡沪路125号、前新丁巷19号、前新丁巷号20、前新丁巷21号、前新丁巷22、前新丁巷22-1、前新丁巷23、前新丁巷23后门、前新丁巷24、前新丁巷25、前新丁巷26、前新丁巷27号、前新丁巷28、前新丁巷号28-1、前新丁巷29号、前新丁巷30、前新丁巷31号、前新丁巷32号、前新丁巷33、前新丁巷33号后门、前新丁巷36号、前新丁巷52、前新丁巷53号、前新丁巷54号、前新丁巷55号、前新丁巷56号、前新丁巷57、前新丁巷58号、前新丁巷59号、前新丁巷60号、前新丁巷61号、前新丁巷63号、新丁巷11号、新丁巷12号、新丁巷13号、新丁巷13-1号、新丁巷14、新丁巷14后门、新丁巷14-1号、新丁巷15、新丁巷16号、新丁巷17、新丁巷17后、新丁巷18、新丁巷18号后、新丁巷19号、新丁巷20号、新丁巷21号、新丁巷22号、新丁巷22-1号、新丁巷23号、新丁巷23-1号、新丁巷23-2、新丁巷23-3号、新丁巷23-4、新丁巷23-5号、新丁巷23-6、新丁巷23-7、新丁巷23-8号、新丁巷23-9号、新丁巷23-10、新丁巷23-11、新丁巷23-12、新丁巷23-13、新丁巷23-14号、新丁巷23-15号、新丁巷24号、新丁巷24-1、新丁巷24-2、新丁巷25号、新丁巷26号、新丁巷26号对门、新丁巷27号、新丁巷27、新丁巷28号、新丁巷28后门、新丁巷29号、新丁巷29号后门、新丁巷30号、新丁巷30对门、新丁巷31号、新丁巷31号对门、新丁巷32、新丁巷32-1、新丁巷32后门、新丁巷33、新丁巷34号、新丁巷34、新丁巷34-1号、新丁巷34-2、新丁巷35、新丁巷35号-1、新丁巷36、新丁巷37、新丁巷37号-1、新丁巷37号-2、新丁巷37-3号、新丁巷37-4、新丁巷37-5、新丁巷37-6号、新丁巷38号、新丁巷39号、新丁巷40号、新丁巷41、新丁巷42号、新丁巷43、新丁巷43号后门、新丁巷44、新丁巷45号、新丁巷45号后门、新丁巷46号、新丁巷47、新丁巷47号、新丁巷48号、新丁巷49、新丁巷49-1、新丁巷50号、新丁巷51号、新丁巷54、新丁巷55号。
非住宅锡沪路号45号46、新丁巷号37-7、新丁巷号52号53号54、后新丁巷51号、锡沪弄77、公共厕所上述范围均含征收范围内所有门号及构(建)筑物,门牌如有出入,以项目征收范围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房屋评估
(一)评估机构选择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1〕3号,以下简称补偿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被征收人多数决定,经江苏省无锡市锡城公证处依法公证,确定无锡齐典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二)评估基准价格及时点本项目的预评估基准价格为8185元/平方米,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实施补偿价格为9700元/平方米。
(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国土住宅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情况,按照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锡房联〔2011〕10号)及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因非住宅房屋的性质、土地取得形式、新旧程度等不同,征收决定作出后,由确定的项目评估机构按照有关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规定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四)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补偿政策
(一)面积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房租赁合同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如公房租赁合同上记载为使用面积的,由评估机构换算出建筑面积)。
未登记建筑按市、区相关规定执行,由区政府确定的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二)补偿方式1、住宅房屋的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需购买定销商品房的,按规定持定销商品房准购证购买。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一次性对被征收人增加10的货币补贴,不再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从启动征收程序之日起至签约协议生效之日后一年内购买本市范围内商品房的,被征收人凭自购的商品房住宅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对被征收人再增加5的货币补贴。
(2)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产权调换房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2、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本项目征收非住宅房屋,因城乡规划、产业政策调整、环境保护等因素不能提供产权调换房源,实行货币补偿。
四、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
(一)计户规则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房租赁协议为一户,按户进行补偿。
(二)房屋的补偿1、房屋价值的补偿国土住宅由评估公司按照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锡房联[2011]10号)及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2、装潢及附属物补偿由评估公司按照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锡房联[2011]10号)评估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新建房屋以及扩建房屋的新增部分,不予补偿。
(三)其他补偿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2000元。
搬迁费每户均以2次计算。
2、临时安置费选择购买定销商品房的,以及享受住房保障且自行过渡的,自交房之日起至公告通知办理入户手续之日前,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市专家委员会论证的评估价格(不含装璜及附属物)的3‰给予每户临时安置费,最高不超过2000元。
已安置现房的被征收户,不再享受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解决住房的,不享受临时安置费。
3、固定设施移装费
(1)空调移装费挂壁式不超过300元/台,立柜式不超过500元/台;
(2)热水器拆装费太阳能热水器不超过1000元/台,煤气和电热水器不超过300元/台;(3)电话移机、宽带移装费按照江苏省电信公司无锡分公司收费规定执行,每户208元;(4)有线电视移机费按照市物价部门、广电管理单位等收费规定执行,每户230元。
(5)煤气移装费按照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锡价工[2006]62号文第二条标准进行补偿,多层住宅每户2800元,高层、小高层住宅每户3300元。
4、奖励费对于在征收方案明确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并交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按每户30000元给予签约奖励;超过签约期限签约搬迁并交房的被征收人,以每日等额递减5计算。
5、过渡补助费对所有被征收人按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过渡补助。
6、困难补助对象的认定标准及补助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困难对象
(1)患五种特大病的,补助2万元,患12种慢性病的,补助1万元,须由区级(含)以上医院开具证明或提供病历,参照民政救助中病种认定办法执行。
(2)有残疾的(必须持有残联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补助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一张残疾证补助1万,最高不得超过2万)(3)低保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有效证件),补助1万元。
(4)就业、再就业困难的(须提供就业证、再就业特困证),补助0.5万元。
(5)特困职工(须提供市总工会颁发的特困职工优惠证),补助0.5万元。
(6)高龄(以征收决定发布当年被征收人身份证或户口簿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①、100(含)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补助1万元。
②、90~99(含)周岁的老年人,补助0.8万元。
③、80~89(含)周岁的老年人,补助0.5万元。
以上补助可以累计,但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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