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docx
- 文档编号:5716336
- 上传时间:2022-12-31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3.95KB
最新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docx
《最新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最新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1总责
1.0.1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人员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严格鉴定程序,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1.0.3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2独立性原则;3公正性原则;4客观性原则。
1.0.4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是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1.0.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的委托开展鉴定活动,超出资质等级许可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无效,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1.0.6鉴定机构中主办工程造价鉴定的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必须是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于该鉴定机构的执业造价工程师,但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鉴定业务。
1.0.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鉴定受托人应不受理其业务:
1、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2、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
3、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4、对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5、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6、当事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7、不符合本规程第1.0.8条规定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已提供的所有资料。
1.0.8鉴定受托人在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鉴定:
1、发现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2、发现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
3、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4、发现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5、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6、当事人对鉴定受托人发出威胁,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
7、委托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或不履行应尽的责任或义务,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8、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9、鉴定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10、鉴定受托人无法预收到鉴定费用的;
11、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终止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终止鉴定的,鉴定机构应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1.0.9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在承办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中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浯
2.0.1工程造价经济纠纷
建设项目在建设阶段有关利益方之间的工程造价纷争,以及由此延伸而引起的经济纷争。
2.0.2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或机构的委托,对纠纷项目的工程造价以及由此延伸而引起的经济问题,依据其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0.3举证资料
当事人按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交或主动提交与本项目鉴定有关、尚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资料,称为当事人提交的举证资料。
鉴定委托人向鉴定机构转交,但要求鉴定机构对资料有效性进一步认定的资料称为鉴定委托人转交的举证资料。
2.0.4鉴定资料
鉴定委托人向鉴定机构交付、能直接用作鉴定依据的资料称为鉴定资料;当事人向鉴定机构提交的举证资料,经过当事人之间交换、确认、质证后才可用作鉴定依据,也称为鉴定资料。
2.0.5鉴定意见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受托鉴定纠纷项目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及补充鉴定意见书、说明等统称为鉴定意见。
2.0.6鉴定结论意见
鉴定意见中应含有结论性意见,鉴定结论意见可包括可确定的部分意见,无法确定的部分意见。
2.0.7鉴定委托人
本规程中定义的鉴定委托人是指有权委托工程造价鉴定的国家机关或机构。
2.0.8鉴定机构
本规程中定义的鉴定机构是指接受纷争项目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2.0.9鉴定人员
本规程中定义的鉴定人员是指鉴定机构中接受纷争项目工程造价鉴定业务委托的自然人。
2.0.10当事人
本规程中定义的当事人是指建设工程造价纷争项目中的各方法人或自然人。
3回避
3.0.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
1是本纠纷项目的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是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2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与本纠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纠纷项目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咨询人、咨询机构的;4与本纠纷项目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
5私自会见本纠纷项目的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3.0.2纠纷项目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向鉴定委托人提出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应当回避的,由鉴定委托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鉴定机构应接受鉴定委托人作出的决定。
纠纷项目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向鉴定机构提出鉴定人员应当回避的,鉴定机构应接受其申请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如纠纷项目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不接受鉴定机构的决定,鉴定机构应向鉴定委托人反映,并提请鉴定委托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鉴定机构应接受鉴定委托人作出的决定。
3.0.3鉴定人员主动提出回避并且理由成立的,鉴定机构应予批准,并指派其他符合要求的人员担任鉴定人员。
鉴定机构主动要求回避的,应说明回避理由,由鉴定委托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4鉴定准备工作与取证
4.1鉴定机构接受鉴定业务的依据是鉴定委托人出具的委托
4.1.2鉴定受托人对委托文书中鉴定范围、内容、要求或期限等有疑问的,宜及时与鉴定委托人联系,排除疑问。
4.1.3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收到鉴定委托文书并排除疑问后,对鉴定委托人要求或同意鉴定受托人向当事人了解情况或交流情况的,应及时通过鉴定委托人或按鉴定委托人的要求,与该项目的当事人取得联系。
如果当事人对鉴定委托人在其委托文书中提出的鉴定范围、内容和要求等有异议时,鉴定机构应及时向鉴定委托人反映,协助当事人排除疑问。
对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受托人不与当事人发生联系的,鉴定受托人应按照鉴定委托人的要求开展工作。
4.1.4鉴定机构应在确定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根据纠纷项目工程造价金额,在鉴定期限表(表4.1.4)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工作。
鉴定机构与鉴定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但等待当事人提交举证资料、补交资料、交换资料、质证、对征询意见稿反馈意见等所需的时间不应计人鉴定期限,
表4.1.4鉴定期限表
项目工程造价金额(万元)
期限(自然天)
≤50060500~2000902000~50001205000~10000150>10000
180
遇到项目情况复杂、疑难、当事人不配合等情况,鉴定受托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时,应按照相关法规提前向鉴定委托人申请延长鉴定期限,并在其允许的延长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
4.1.5鉴定机构应在确定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按照当地规定的收费标准与鉴定委托人或当事人确定收费金额,约定交费人和交费时间。
鉴定委托人确定由当事人交纳鉴定费的,鉴定机构应督促当事人在接到交款通知后的十天内到款。
对当事人在通知期限内拒不交款的,鉴定机构可中止鉴定工作,中止期不计人鉴定期限。
4.2鉴定取证
4.2.1对鉴定委托人向鉴定机构直接移交鉴定资料的项目,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及鉴定资料后除了开具接收清单,还应根据收到的鉴定资料及时熟悉、分析项目情况,必要时可开具提请鉴定委托人向当事人转达补交鉴定资料的函件及资料清单;对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机构直接向当事人收取举证资料或由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举证资料的项目,鉴定机构应及时向当事人开具要求其提交举证资料的函件及资料清单。
4.2.2按鉴定委托人要求,由鉴定机构直接向当事人收取举证资料或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举证资料的,鉴定机构均应对当事人提交举证资料指定期限。
举证期限应执行鉴定委托人直接指定的举证期限;如果鉴定委托人未指定举证期限,鉴定机构可依法规向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并报鉴定委托人备案。
鉴定举证期限应从当事人收到鉴定机构要求其提交举证资料清单的次日起算,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4.2.3鉴定机构提请鉴定委托人转交或补交的鉴定资料清单的函(参考格式见附录的表A.0.1)应至少制作两份,致鉴定委托人一份,鉴定机构留底一份;当按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机构直接向当事人收取举证资料或由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举证资料时,要求当事人提交举证资料的函(参考格式见附录的表A.0.2)应至少制作四份,致鉴定委托人一份,交举证的当事人各一份,由鉴定机构留底一份。
4.2.4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举证资料确有困难的,鉴定机构应要求其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的延期举证申请,并将该延期举证申请转报鉴定委托人,由鉴定委托人决定是否准许延期。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举证资料仍有困难的,鉴定机构应要求其在规定的延期举证期限内再次提交书面的延期举证申请,并将该延期举证申请转报鉴定委托人,由鉴定委托人决定是否准许延期。
4.2.5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举证资料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举证资料,鉴定机构不得擅自组织交换证据和质证。
但对于经鉴定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4.2.6对于当事人在鉴定机构要求提交的举证资料清单之外,主动提交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鉴定机构应将其一并列人鉴定意见书中的举证资料清单。
4.2.7无论是诉讼纠纷项目还是非讼纠纷项目,对当事人增加、变更鉴定请求或者提出反要求而改变鉴定范围或内容的,鉴定机构均不得直接受理,应告知其向鉴定委托人提出申请。
鉴定机构必须收到鉴定委托人新的鉴定委托文书或补充鉴定委托文书,才能按照新的鉴定委托文书或补充鉴定委托文书规定的范围或内容,按本规程第4.2.1条至第4.2.6条相关规定重新组织举证。
4.2.8对鉴定委托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补充鉴定委托并转交了补充鉴定资料的,鉴定机构应将补充鉴定资料一并纳入鉴定;对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机构直接向当事人收取补充举证资料或由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补充举证资料的,鉴定机构应依鉴定委托人的补充鉴定委托书,按本规程第4.2.1条至第4.2.6条相关规定重新组织举证。
4.2.9鉴定机构不宜收取鉴定资料或举证资料原件,宜收取经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必要时可采取原件扫描、拍照、摄像等方法留取证据。
4.2.10鉴定受托人最迟应在收到举证资料后十天内,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已收到的举证资料,判断能否受理该项鉴定,在确定可以开展鉴定工作后,收取鉴定费用。
如不能受理,应辞去该项委托;如已预收鉴定费的,应全额退还鉴定费。
5举证资料的转换、质证和现场勘查
5.1举证资料的交换和质证
5.1.1鉴定委托人直接交由鉴定机构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资料,经鉴定委托人同意,鉴定机构可不再与当事人交换证据或质证,直接作为鉴定依据,否则应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并质证。
5.1.2对鉴定机构从当事人收取举证资料的项目,在收齐资料后应及时提请鉴定委托人主持、组织交换资料并进行质证。
鉴定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自行组织交换资料并质证的,鉴定机构应在委托人规定期限内及时组织交换资料和质证活动。
对项目纠纷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参加双方举证资料交换、确认、签字、质证程序,或参加了双方资料交换、确认、签字、质证程序,但不认可对方举证资料又不提供相应资料或不愿意对举证资料、程序进行确认、签字的,应提请鉴定委托人决定处理办法。
5.1.3经过当事人证据交换、确认、签字、质证的举证资料,应作为鉴定资料列为鉴定依据,用以计算并纳人造价鉴定结论意见;经过当事人双方证据交换、质证后,纠纷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资料,鉴定机构应提请鉴定委托人决定处理办法;对鉴定委托人授权鉴定机构鉴别和判断的,受托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知识和有关政策对鉴定资料经过甄别后予以区别对待:
1用以计算并纳入可以确定的鉴定结论造价意见;
2用以计算或估算并区别原因纳入无法确定的部分项目造价意见;3可不采用。
5.1.4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可根据鉴定需要提请鉴定委托人提交补充鉴定资料或经鉴定委托人同意,要求当事人直接提交补充举证资料。
对鉴定委托人已经质证再转交的补充资料,鉴定机构可以直接作为鉴定资料使用;对鉴定委托人转交,但未经质证的资料或当事人直接补充提交的举证资料,鉴定机构应按本规程第4.2.1条至第5。
1.2条对补充资料执行取证和质证等程序。
5.1.5鉴定过程中,纠纷当事人主动向鉴定委托人补充举证资料,已经质证再转交鉴定机构的补充资料,鉴定机构可以直接作为鉴定资料使用;但对于未经质证的资料,鉴定机构应按本规程第4.2.1条至第5.1.2条对补充资料执行取证和质证的程序。
5.1.6对超过了举证期限,或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向鉴定机构主动要求补充举证资料的,鉴定机构应要求当事人首先向鉴定委托人提出申请,鉴定委托人同意当事人补充举证资料的,鉴定机构应要求当事人填写补交举证资料申请表(参考格式见附录的表九o.3),并按本规程第4,2.1条至第5.1.2条对补充资料执行取证和质证等程序。
5.2现场勘验
5.2.1根据项目鉴定工作需要,鉴定机构可组织当事人对被鉴定的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
5.2.2鉴定机构组织当事人对被鉴定的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先行填写现场勘验通知书(参考格式见附录的表A.0.4),书面通知纠纷双方当事人参加,同时应请鉴定委托人派员参加。
当事人拒绝参加勘验的,应请鉴定委托人决定处理办法。
5.2.3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记录、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参考格式见附录的表A.0.5)。
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必要时鉴定机构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留下影像资料。
5.2.4当事人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不予签字确认的,鉴定机构应提请鉴定委托人决定处理办法,并在鉴定意见中作出表术。
6鉴定
6.1鉴定组织
6.4.4鉴定人员声明(参考格式见附录的表A.0.10)应表明对报告中所陈述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计算及分析意见和结论意见的公正性负责,对哪些问题不承担责任,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或偏见等。
6.4.5鉴定意见书正文应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名称:
主标题应为“XX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2文号:
由各鉴定机构自定。
3基本情况:
1)鉴定委托人:
即出具委托书的工程造价鉴定项目委托人。
2)委托日期:
即委托书的出具日期。
3)委托内容:
即委托书上文字载明的委托鉴定事项或对象、鉴定目的、鉴定要求等。
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书上对鉴定委托人提出委托的鉴定内容不得在文字上作出任何增删、修改、解释。
4)鉴定资料。
5)纠纷项目相关情况介绍。
4鉴定依据:
鉴定意见书中应分别表述如下鉴定依据:
1)行为依据:
主要指鉴定委托书。
2)政策依据:
主要指开展鉴定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3)分析(或计算)依据:
主要指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图纸、合同、招标
投标文件、签证、变更单、纪要、勘查及测量资料、价格信息来源等。
5鉴定过程及分析:
鉴定意见书中应按照鉴定工作的时间顺序,简述鉴定的工作过程和各项工作期间发现项目纠纷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及解决矛盾的方法。
6鉴定结论意见。
7特殊说明。
凡对鉴定结论意见有必要加以提示、说明的内容,均在特殊说明中加以详细表述。
8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的签章(字)。
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应按照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管理规定,在鉴定意见书上签章(字)。
9附件。
6.4.6鉴定结论意见可同时包括以下形式:
1可确定的造价结论意见。
当整个鉴定项目事实清楚、依据有力、证据充足时,鉴定机构应出具造价明确的造价鉴定结论意见。
当鉴定项目中仅部分事实清楚、依据有力、证据充足时,鉴定机构应出具项目中该部分造价明确的鉴定结论意见,称为“可以确定的部分造价结论意见”。
对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达成一致的书面妥协性意见而形成的鉴定结果也可以纳入造价鉴定结论意见或“可确定的部分造价结论意见”。
2无法确定部分项目的造价结论意见。
当鉴定项目中有一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力或依据不足,且当事人争议较大无法达成妥协,鉴定机构依据现有条件无法作出准确判断时,鉴定机构可以提交无法确定部分项目的造价结论意见,称为“无法确定部分项目的造价结论意见”。
对鉴定中无法确定的项目、部分项目及其造价,凡依据鉴定条件可以计算造价的,鉴定意见书中均宜逐项提交明确的计算结果,并提出不能作出可确定结论意见的原因或当事人双方的分歧理由;凡依据鉴定条件无法计算造价的,鉴定意见书中宜提交估算结果或估价范围;提交估算结果或估价范围的条件也不具备时,鉴定机构可不提交估算结果或估价范围并说明理由;对鉴定委托人要求提交鉴别和判断性结论的,鉴定机构可提交鉴别和判断性结论。
6.4.7鉴定意见书的附件应包括:
鉴定计算书;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备案书以及鉴定人员的注册证书等;鉴定过程中使用过并需要在鉴定意见书中作附件装订入册的项目特有资料等。
6.4.8鉴定意见书的语言表述应符合下列规范和要求:
1使用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专业术语规范和法律规范的用语;2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和符号;
3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应当符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4文字精练,用词准确,语句通顺,描述客观、清晰。
6.4.9鉴定意见书的制作版面和装订应符合鉴定委托人的要求,对鉴定委托人没有提出要求的,应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1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制作;
2在正文每页页眉的右上角以小五号字注明正文共几页,同时注明本页是第几页;3落款应当与正文同页,不得使用“此页无正文”字样;4不得有涂改。
6.4.10鉴定意见书的质量应符合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有关管理规定。
6.4.1l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因徇私舞弊、严重过错造成鉴定结论错误,应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承担相应责任。
7档案管理
7.1基本要求
7.1.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工程造价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鉴定档案文件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有关部门及行业发布的相关规定。
7.1.2归档文件必须真实、准确,与鉴定项目实际相符合。
对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主要过程和现状、具备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成果文件,均应收集整齐,整理立卷后归档。
7.1.3归档的工程造价鉴定成果文件应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其他文件及依据可为纸质原件、复印件、扫描件、影像件或电子文件。
7.1.4归档文件中书写部分的内容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
7.1.5归档文件应字迹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7.1.6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在项目鉴定完成后进行。
7.1.7鉴定机构自行归档的文件,保存期为五年。
7.1.8向接收单位或使用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存档或移交、接收清单,明确文件存档或移交、接收的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7.2档案内容
7.2.1归档的工程造价鉴定成果文件应包括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意见书、补充说明等。
鉴定意见书应包括封面、签署页、目录、鉴定人员声明、鉴定意见书正文、有关附件等。
7.2.2归档的鉴定过程文件应包括要求当事人提交鉴定举证资料的函、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交鉴定举证资料的函、当事人要求补充提交鉴定举证资料的函、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当事人交换证据或质证的记录文件、现场勘验通知书、各阶段的造价计算征询意见稿及其回复或核对记录、鉴定意见书征询意见函及其回复、鉴定工作会议(如核对、协调、质证等)及开庭记录、工作底稿、资料移交单等。
7.2.3归档的工作底稿应包括工程量计算核实记录表、现场勘验记录、鉴定编制人的编制工作底稿、审核人的审核工作底稿、审定人的审定工作底稿、询价记录、各种有关记录等。
7.2.4鉴定项目的举证资料、鉴定资料等原始依据应执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档案管理的规定,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由当事人提交或鉴定委托人转交给鉴定机构并与本鉴定项目有关的资料:
1合同类文件:
施工合同、专业或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合同、采购合同、租赁合同;2招标投标类文件:
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函或答疑文件;
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类文件:
需要特别表述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类文件清单;4图纸类文件:
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
5造价类文件:
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书或报价单、工程结算书或标底(招标控制价)等;
6变更、签证类文件:
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工程洽商、有关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以及当事人举证的其他资料;
7工程验收类文件: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中间验收记录、竣工验收记录;8影响工程造价鉴定的其他相关资料,如:
起诉状、答辩状等。
建设212程造价鉴定参考格式
表A.0.1提请鉴定委托人转交鉴定资料的函
致项目鉴定委托人:
根据贵方对我公司的委托,我公司正在准备开展项目的鉴定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和本项目鉴定工作的需要,请提交(或补充提交)如下资料(请注明是否已经质证)到我公司:
除了我公司提出的上述资料以外,请贵方根据项目情况转交鉴定可能需要用到的其他资料,以免鉴定工作发生偏差影响鉴定质量。
鉴定机构(公章)
年月日
注:
本函一式两份,送本项目鉴定委托人一份,鉴定机构留底。
表A.0.10工程造价鉴定人员声明参考格式
工程造价鉴定人员声明
(鉴定委托人名称):
受委托,对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参与本次鉴定工作的造价鉴定人员郑重声明:
1、我们在本鉴定意见书中陈述的事实是真是和准确的;
2、本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独立、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3、工程造价及其相关经济问题存在固有的不确定性,本报告结论的依据是贵方委托书,仅负责对委托鉴定范围及内容作出结论,未考虑与其他方面的关联;
4.我们与本报告中的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工程造价鉴定人员(签章):
执业(从业)证号:
本规程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规程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
建设工程造价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最新 建设 工程造价 鉴定 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