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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之建筑业完整版word
HUNANUNIVERSITY
营改增之建筑业
小组成员及分工:
主讲人:
张依
资料收集:
方正、唐玉娟、
祝顺阳、尹江汛
资料整理:
杨楚婧、吴雨、陈燚
PPT制作:
谭红彬
2016年4月11日
营改增之建筑业
一、前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23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11%、房地产业11%、金融业6%、生活服务业6%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统计数据显示,建筑业年产值近16万亿元,从业人员4500万,建筑业营改增涉及人数众多,利益调整复杂。
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
营改增时间表
试点行业
试点地区
文号
发文日期
实施日期
应对时间
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
上海
财税(2011)111号
2011.11.16
2012.1.1
1.5个月
北京
财税(2012)71号
2012.7.31
2012.9.1
1个月
江苏
安徽
2012.10.1
2个月
福建
广东
2012.11.1
3个月
天津
浙江
湖北
2012.12.1
4个月
全国
财税(2013)37号
2013.5.24
2013.8.1
2个月左右
铁路运输业
邮政业
全国
财税(2013)106号
2013.12.9
2014.1.1
不足1个月
电信业
全国
财税(2014)43号
2014.4.30
2014.6.1
1个月
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金融服务、生活服务
全国
财税(2016)36号
2016.3.24
2016.5.1
1个月
二、政策解读
(一)纳税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
2,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3,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4,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改增后纳税人发生哪些变化?
1、一般纳税人
(1)新项目
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
税率:
11%
计税基础: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异地项目:
纳税人因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老项目
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简易征收(一般计税同新项目)
征收率:
3%
计税基础: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异地项目:
建筑服务发生地预征3%,再向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3)清包工项目
计税方法:
简易征收
征收率:
3%
计税基础: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异地项目:
建筑服务发生地预征3%,再向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4)甲供项目
计税方法:
简易征收
征收率:
3%
计税基础: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异地项目:
建筑服务发生地预征3%,再向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2、小规模纳税人
新项目和老项目一致
计税方法:
简易征收
征收率:
3%
计税基础: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异地项目:
建筑服务发生地预征3%,再向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老项目: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清包工项目:
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甲供项目:
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二)征税范围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营改增后征税范围发生哪些变化?
(前)建筑:
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后)工程服务:
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前)安装:
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湿、油漆等工程工作。
(后)安装服务:
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前)修缮:
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后)修缮服务:
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前)装饰:
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后)装饰服务:
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前)其他工程作业:
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后)其他建筑服务:
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三)税率及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四)计税依据
1、销售额及其确定
(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a.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b.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2)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或采用简易含税计价方法的,销售额应进行价税分离,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上述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
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4)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
其中,关于销售额及其确定变动不大。
但是有几个需要我们注意的地方: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业分包实行差额纳税的规定;
(2)视同销售有变化,对营业税中的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自建行为要征营业税。
营改增后目前只对“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征收增值税。
2、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具体变动不大,具体只需注意以下三点:
(1)将“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以“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所代替,表述更加严谨;
(2)将营业税的含税营业额改按增值税的规定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3)“自建行为”应征营业税,而营改增后没有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3、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1)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即: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应纳税额计算过程中主要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营业税是按含税收人依税率直接计算征收。
而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由于适用的方法不同,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各异。
(2)增值税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并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计算征收。
其计算方法、抵扣凭证的报验、审核、征收管理、会计业务处理等都发生了较大改变。
(3)特别是建筑业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要重点关注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税负的高低直接与进项税额相关。
(4)明确了建筑工程老项目的时间界限。
4、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
除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外,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税制的变化,建筑业营改增后要重点关注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1)明确简易征收、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进项不得抵扣;
(2)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
(3)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货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
(4)必须严格审核进项扣税凭证
5、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特别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严管之下,原建筑企业核算任性、资料提供随意的情况应当休矣,否则,后果难以想象。
6、兼营业务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在兼营业务的处理上,营改增后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1)营业税要求按不同应税行为分别核算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同时对兼营增值税应税行为的,要分别核算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营业额、销售额并分别纳税;
(2)营改增后的增值税是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分别核算销售额,与原营业税规定表述不同但征管实质一致;
(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其核算和管理与原营业税规定相同。
7、混合销售行为的处理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种将废除,营业税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已不存在,而被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所重新界定,并确定了新的混合销售征管办法。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一般工程:
(1)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OR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孰先
(3)开具发票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注意:
(1)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2)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若该日期无法确定,则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
2、特殊事项:
视同销售
时间:
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六)纳税地点
1、基本规定
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销售租赁建筑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2、异地预缴规定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固定业户
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
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其他个人
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出租不动产,应向建筑劳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
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总结:
1、固定业户:
(1)一般情况:
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2)总分机构
a.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分机构在同县(市))
b.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分机构不在同县(市),经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纳税)
(3)跨县(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a.一般计税法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2%预征率当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b.简易计税法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3%征收率当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c.小规模纳税人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3%征收率当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2、非固定业户:
(1)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2)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未纳税申报、补征)
注意:
所在地是指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
(七)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
注意:
原营业税鉴定为季的纳税人要注意: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特殊行业。
(八)税收优惠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九)试点前发生业务的衔接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三、行业影响观察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作为房地产业的上游,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确定,发票开具,税款缴纳,合同签署等事项将对整个行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1、未来或将面临利润压力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所适用的流转税由价内税调整为价外税。
从税率上看,11%的增值税税率较3%的营业税税率有较大上升;如果建筑企业无法通过价格调整方式将增加的增值税负转移至下游(即假设价格保持不变),那么剔除11%增值税销项税后的营业收入将大幅低于营改增之前扣除营业税金后的净营业收入。
而在成本端,对于建筑业成本中占比较大的人工、材料费等支出,实践中通常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进项,从而无法充分缓解因流转税税率上升带来的税负增加。
因此,对于目前已经处于整体微利状态的建筑行业而言,至少从短期来看,营改增后其利润可能会面临进一步的压力。
与此同时,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购置的原材料、固定资产等资产项目在会计确认时须将进项税额从原价中扣除,因此其资产账面价值会较营改增前变小,由此或将导致企业资产结构发生变化。
2、成本与税务管理面临新挑战
营改增后,每项成本或费用支出是否能够取得进项税抵扣及其具体的抵扣金额,将会对建筑企业的整体成本产生影响。
因此,建筑企业在投标工作中需要对未来项目施工过程能够取得的进项税额进行预测,才能够对工程成本作出比较准确的测算,这将使得未来建筑企业的投标工作变得更为复杂。
而且,基于建筑行业的现状,这一预测往往具有一定的现实难度。
另一方面,营改增也对企业的税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比较营业税而言,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工作一般更为细致和复杂,尤其是发票管理的风险比较大,如果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情节严重时可能导致对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建立一套增值税管理规范和增值税操作指引,通过系统化的手段对相关风险进行积极防控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有其必要性。
四、应对策略建议
1、立即着手进行现状梳理
企业应尽早梳理涉税业务流程,确定营改增后的涉税风险区域,完成供应商信息的收集、分类和整理,合理选择计税方法,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应对方案;厘清自身的经营模式和收入类型,以及企业的成本构成情况(包括材料设备成本、融资成本、设计成本、人员成本、主要税金、其他成本等),分析各项成本所占权重和各自的票据取得情况。
2、加强对供应商的筛选和管理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对采购成本管理的关注点不应该仅仅是价格的高低,更应该重点关注供应商的增值税纳税人状态,在评估选择供应商时应该考虑供应商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以此为基础综合考虑成本负担。
3、加强合同管理
在营改增之后,由于税种的变化,在签订新的合同时,不应该再采用原来以营业税等价内税为基准的合同版本。
考虑到增值税是价外税,如果合同的相关涉税条款约定不明,难免会产生纠纷。
因此,建筑企业应对合同版本作出必要的梳理和调整;具体工作时,应注意区分企业在采购和销售合同中的不同利益诉求,合理确定相应的招标采购流程、设置价款支付条件。
4、开展营改增专项培训
在营业税体制下,建筑企业从业人员对于增值税的了解较少,因此对相关人员开展增值税培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筑企业需根据具体业务,对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及管理层进行营改增相关培训,动态更新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的最新进展。
从实践来看,单次培训有时很难达成上述预定目标,因此企业必要时可以考虑采用多轮重复和层层深入的方式予以推进。
5、优化税务岗位设置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应根据新的增值税管理要求,进行合理的税务岗位设置,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及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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