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师劳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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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师劳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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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师劳务合同
拍卖师劳务合同
篇一:
拍卖师合作协议
拍卖师合作协议
甲方:
xxxxx基金会
乙方:
身份证:
甲乙双方经友好充分协商,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则,就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劳动报酬
甲方聘请乙方主持拍卖会,甲方需支付乙方因该次拍卖活动所产生的所有差旅费(含交通费及食宿费用),并在乙方主持完拍卖会后支付乙方人民币xx万元整/次的拍卖师劳务费。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拍卖活动期间乙方应严格执行《拍卖法》及有关法规,认真主持拍卖。
2.乙方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接受甲方支付劳务费等款项的银行账号信息: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将拍卖师费用在拍卖活动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2.若拍卖活动期间因乙方失职或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所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乙方全权承担,且甲方可拒付一切费用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四、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就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五、本协议于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涂改、代签无效)。
甲方:
(签名/盖章)乙方:
(签名/盖章)
日期:
日期:
篇二:
借调拍卖师协议书
协议书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双方经协商,就乙方聘请甲方拍卖师拍卖师证号:
000000主持拍卖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乙方聘请拍卖师先生为乙方年月日组织的春季艺术品拍卖会主持拍卖。
二、甲方所出借的拍卖师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在出借期间所出现的一切问题应由该拍卖师自己负责,甲方不承担一切责任。
三、如甲方出借的拍卖师在出借期间执业中出现失误,应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相关部门裁定后,按该协会制定的《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规定处理。
四、乙方应在拍卖前办理各项审批、报批手续,应按相关法律规定获得拍卖各类艺术品的资质。
如因不具有相关资质或履行报批及审批手续而造成拍卖不能举办或造成法律责任,乙方应按第六款相应标准支付拍卖师相应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如甲方拍卖师在拍卖前3日得知无法为乙方主持拍卖,应立即通知乙方;如在3日内没有通知乙方而又不能主持拍卖的,甲方拍卖师应按应得报酬的50%赔偿乙方(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如天灾、战争、交通状况和不适合拍卖的身体健康状况等)。
六、乙方应负责甲方出借拍卖师的差旅费、食宿费、交通费、医疗费等为拍卖所支出的一切费用。
七、乙方应支付甲方出借拍卖师税后元每个工作日的劳务报酬,不足壹个工作日的,按壹个工作日计算(壹个工作日按八小时并不超过八百件拍品计算,如每个工作日实际拍卖工作超出八小时或超出八百件拍品,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费用由乙方直接支付给甲方拍卖师本人,拍卖师应提供发票给甲方。
八、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条款。
附件:
拍卖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拍卖师执业注册记录复印件
拍卖师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篇三:
浅析特殊人才拍卖
浅析特殊人才拍卖
XX212067周显卓
[摘要]近年来特殊人才拍卖现象悄然兴起,隐藏此种现象背后的买卖标的究竟属于人格权范畴还是财产权范畴关系到特殊人才拍卖的合法性问题。
本文认为其标的应为劳动力(特殊才能)的优先使用权,应当属于与人身权有关的强财产权利的一种,法无明文规定则当属允许,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当做到与《拍卖法》及《劳动法》的调和。
[关键词]劳动力优先使用权;人身权;强财产权;劳动法
一、特殊人才拍卖案例引出
XX年3月17日,北京佳士凯拍卖公司在北京腾达大厦举行了一次特殊的人才拍卖会,说其特殊是因为此次拍卖的标的居然为人——经过层层筛选的10位大学生保姆均为大学毕业,其中不乏四川师范大学的高材生,其中有8女2男,他们各有拿手的绝活,如婴儿护理、厨艺、蔬果拼盘、插花等,甚至有的还出身金融期货管理专业可以帮助雇主打理家庭经济、有的出身钢琴表演专业能够充当幼儿的钢琴家教,其余英语教育专业、计算机科技专业等等均有一技之长。
①
依照拍卖法规定,拍卖物品拍卖前须有一定展示时间。
于是各位大学生保姆纷纷上台表演自己的专业特长或工作技能,果然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深圳中家家政公司举牌以4万元价格获得李佳一年的“工作权”,随后各位大学生保姆纷纷依照拍卖法定程序拍卖自己,最终全场10名大学生保姆成交6位,流拍4位,成交均价在4万元左右。
其实这并非第一次特殊人才拍卖,同年1月18日,佳士凯早已经由此种形式的拍卖会将北京天骄特卫队女保镖小梅的工作权以18万元年薪的低价拍卖给山西神秘富商;将点子大王河阳的工作权以100万元高价拍卖给浙江的全国离退休人才,当然也有一对警察夫妇拍卖的特殊问题孩童监护权流拍。
而早在1998年11月12日,沈阳市人才市场举办高级人才标价拍卖专场会,就已经敲响了中国人才拍卖第一槌,数十位高级人才以年薪2万至10万元人民币不等的身价被用人单位招至麾下。
当时沈阳市的有关领导认为:
这次人才拍卖与中国第一家企业破产;第一个股份制企业成立;第一支股票上市一样重要,意义非凡。
②本次特殊人才拍卖相对其他普通拍卖而言具有自身的特点:
1、人口老龄化问题凸显,家政人才紧缺
中国社会步入老龄化,自1997年以来情况凸显,XX年可谓是一个劳动力相对匮乏的青黄时期,而相对的中国却有1000万城市家庭的老龄人口需要护理,《中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百年预测》中提到:
XX年老龄人口将达174亿,占总人口的128%,且其增长速度更是达到了1000万/年。
预计到2050年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届时我国老年人口将有437亿,占总人口数30%,且5个老年人①
②余文飞:
“大学生保姆拍卖是创新还是炒作”,载《中国拍卖》XX年第2期,第31页。
胡云生:
“人才拍卖实务还是作秀”,载《人才沙龙》XX年第4期,第53页。
中就有1个是80岁以上的老年人。
加之春节前后,许多城市出现了用工荒,相应的家政行业也出现了保姆荒,很多家政公司每天能接到几百个业务电话,而可供排除服务人员确实供不应求。
在国有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要求高精尖、走效率、利益取胜之路的经济思想与少生、优生的计划生育人口政策也是相辅相成的。
在社会转型、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出现的保姆荒,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人才市场的高消费。
2、拍卖人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就标的质量进行过遴选
一般拍卖物除不得为法律禁止流通之物以及依法由于其国有、公共性质不宜流通之外,通常不再另设其他限制。
而此次拍卖委托人川妹子家政服务公司与拍卖人北京佳士凯拍卖公司早于XX年春节过后就初步达成委托拍卖协议,并决定对拟选的拍卖人才进行专门培训以及海选。
XX年2月26日起,报名参加海选的20多名大专学历以上的应试者纷纷来到攒妹子家政服务公司进行测试,其中10名优胜者还专门参加了菲佣及家政专业进行的专业技能辅导。
虽然乍看上去有扩大影响力的商业作秀成分,但细分析起来,对于新生的人才拍卖行业,确保人才质量保证拍卖物的稀缺性有利于拍卖标的价值的实现与高层消费为买家接受。
3、拍卖标的物具有一定的稀缺性
拍卖标的的稀缺性影响到溢价拍卖的正当性,根据拍卖理论,当拍卖标的物具有稀缺性时,形成卖方市场,买方根据其需求依拍卖程序进行竞价,当溢价拍卖时标的物的稀缺性以新增价值的形式体现出来,从而委托人获得利润,按照拍卖价反比形式进行的拍卖,拍卖人也可从超出预期的拍卖价中进一步获取佣金。
这些大学生保姆的稀缺性主要体现在:
第一,其平均学历达到大学本科,有别于一般普通技能的低学历保姆,而综合的素质在工作中起到的显性或隐性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第二,经历过针对高学历人才高层次的专业培训,例如礼仪培训、营养学培训、教育培训等等;第三,其拥有一定专业技能,或为金融理财、或为英语教育、或为钢琴演奏、或为心理辅导,更加提高了其才能的附加价值。
二、特殊人才拍卖的争议焦点
针对此种新兴社会现象,大家众说纷纭,而争议的焦点无非在于人才拍卖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由于目前法律并未就此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民众、诸家更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一)赞成说
此种观点认为特殊人才拍卖所拍卖的标的并非人身,也没有侵犯个人的人身权,相反从经济发展以及理论层面还应当支持此种新生事物,具体来说又分为两说。
1、劳动力使用权说: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认为,拍卖“工作权的提法不准确但可以理解为通过拍卖获得劳动力的使用权。
对于劳动力使用权能否算作拍卖标的,王向前认为,从理论上说是没有问题的。
因为此次拍卖的不是人,而是人的劳动力使用权。
属于劳动力交易关系不是人格交易关系.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通过拍卖产生了新的劳动报酬形成的方式,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个人价值,特别是高端人才。
从目前来说应该具有积极意。
”同时,王向前也指出这种方式虽然不违反拍卖法但与劳动法衔接不上。
因为从劳动法的角度说.拍卖就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方式,在这个过程中拍卖公司
充当了职业中介的角色,就应该受到人保部门的监管得到行政许可审批。
①
2、无形财产权说:
“严格来讲,这种拍卖的标的不是人身权利,而是依附于人的无形资产的权利。
这种无形资产包括声誉权、知名度、专利技术、特殊技能等能带来财富的东西。
”拍卖法专家田涛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我国法律规定,人身权利是不能买卖的,但是因为这种拍卖是依附于人的无形资产权,所以不违法,目前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也没有特别提到。
②
(二)反对说
此说认为特殊人才买卖,表面上看拍卖的是人才的工作权,但实际上工作权乃是宪法保护的人身权利的一种,拍卖工作权就等于拍卖人格,就等于拍卖人身,对人格权造成相当的损害,这是一种历史的倒退,应当极力禁止。
具体来说也可分为两说
1、人格买卖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认为这种形式的拍卖将人才商品化,并且剥夺了人的选择权是一种不尊重人格的表现。
劳动者作为生产力中最活跃的要素,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不能简单物化,不能通过拍卖方式转让。
③依《拍卖法》规定“拍卖”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由此,拍卖是商品交换的一种形式,所拍的应是物化的商品或财产,而人才是作为活体人的本身能力,尽管从表面上看是人才的能力或者工作行为,但实质上还是以人的本体能力或劳动行为来体现。
而所谓的“人才拍卖”会的实质是人才竞聘岗位,是市场经济下竞争的正常体现,但不可因此就称之为“人才拍卖”,因为人不是商品,也没有固定的可参考价格,从人的创造能力和伦理层面来说人应当是无价的,这种“拍卖”方式实质上是把人作为货物严重地将人商品化,此种作法严重违背人性与道德习俗。
2、实质劳动关系说:
四川大学法学院劳动法教授王建军认为:
“从本质上来说,这种拍卖形式既不是拍卖人,也不是拍卖人身权利,因为这二者都是不能进行买卖的。
说到底,还就是一种求职者找工作、用人企业招聘的一种方式。
法律虽然没有禁止这种形式,但我们要看到,通过拍卖建立的劳动关系必须与劳动法相衔接,不能跳开劳动法单说拍卖,买卖双方对最后的结果必须自愿同意,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履行拍卖结果。
同时,成交后到底是劳动合同还是雇佣合同要分清楚;同时,动辄拍卖一年的做法,双方缺乏试用磨合期,可能会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合同履行障碍的问题”④更有友、市民认为拍卖会遵循竞价原则,不断向上攀升的竞拍价格无疑成为衡量人才价值的唯一标准,这也使得人才们趋之若鹜,金钱成为衡量人才价值的唯一标准。
伯乐与千里马的关系,被简单的量化为金钱,买的钱多就是伯乐,卖的钱多就是干里马。
“拍卖人才”看上去是你情我愿,但就是把人变相地财产化,而且还明码标价,和奴隶社会买卖奴隶是一个道理。
找保姆需要的是有经验,能干活,性格好的,是不是大学生都无所谓,“神马”都是炒作自己的品牌。
①
②余文飞:
“大学生保姆拍卖是创新还是炒作”,载《中国拍卖》XX年第2期,第34页。
任雪:
“法律法规无明文禁止,特殊人才“卖”工作权渐成市场”,载《法制日报》XX年4月7日,第7版。
③余文飞:
“大学生保姆拍卖是创新还是炒作”,载《中国拍卖》XX年第2期,第34页。
④“拍卖大学生保姆“工作权”引争议”,载《大同晚报》XX年4月7日。
三、特殊人才拍卖标的物性质分析
(一)从法律关系角度进行分析
判断特殊人才买卖到底合不合法、合不合理,首先要进行标的物性质的判断,一般来说若为人身或人身权则不能买卖;若为财产或财产性权利则可以买卖。
首先,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标的物则是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而商业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为特有名词,指买卖合同中合同项下的物体或商品。
想要探究一项法律关系中的标的物为何,就必须深入到法律关系当中去。
而法律关系的判明则要结合具体的法律行为在探求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基础上结合法律环境与道德习俗判明。
具体到特殊人才拍卖中来说,共有三方关系,委托方将自己的才能或劳动力委托拍卖方进行拍卖,拍卖方接受委托方之委托经行公开拍卖,竞买人拍的标的,获得委托方的才能或劳动力未来若干年的使用权。
关键在于竞买人究竟取得了什么样的权能,此项权能又如何最终转换为生产力或财产。
下面以上述几种学说为基础逐一考察。
1、劳动力使用权说认为竞买人最终买得的是委托人的劳动力使用权,而不是劳动力或才能本身,而财富创造与标的物价值的具体体现要到劳动力真正使用阶段才能够显现,换言之仅获得了劳动力的使用权而具体如何使用,怎样使用还需委托方与拍的人双方协商定立劳动合同加以约定。
这样便把拍卖公司作为中介居间拍卖的阶段与实际劳动关系产生的阶段分开。
依我之见,所拍得的具体来说应当是劳动力的优先使用权而不是全部的劳动力使用权,因为穷人其一生,劳动的能力是无穷的,依照马克思的观点,只要劳动者能够获得最低的劳动力恢复物质需求以及满足家庭的生活物质保障,其劳动能力是可以不断更新的,所以劳动力是无法被全部买断的,如果这样与间接的奴役又有何区别,作为人的人身自由与劳动自由又如何能够得到保障,恐怕只有在自有资本主义发展的极端时期以及之前的奴隶社封建社会才会出现此种人吃人的情形。
退一步来说,即使劳动力的使用权附加了使用年限,购得的仍不是全部的劳动力,因为没有关于是否禁止兼职的约定,故而委托人完全可以在拍的人那里工作之外,将劳动力于其他的岗位或供自身使用。
没有特殊约定拍的人不能禁止委托人此种工作的自由。
至于拍得的劳动力优先使用权应当作以下理解,即拍得人购得委托人劳动力的优先使用权,除双方中一方或双方违反劳动法规定而导致劳动关系未能确立或劳动合同解除之外委托方应当优先保障自身的劳动力在拍得人哪里能够得到充分的、适当的应用,如果有兼职禁止性约定则不得兼职,如果未有此项约定兼职也不能影响在拍得人那里正常的工作效率和工作作息。
至于具体的劳动力使用方式则是下一阶段劳动关系建立是应当解决的问题,即委托人应与拍得人依照劳动法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时间、休假、奖金、劳动规章制度等具体内容。
总之在赞成此说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认为拍得的应为劳动力优先使用权而非全部的劳动力使用权,拍卖人居间拍卖阶段只解决优先权的取得,劳动关系建立阶段才解决具体劳动力使用方式的问题。
2、无形财产说认为竞买人拍得的是与声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类似的无形财产,其虽然依附于人身,但独立作为人身之外的财产存在。
依照此种观点,竞买人拍的权力后,即拥有权力排他性质的所有权,因为在之前的买卖债权合同之外,尚存在一个物权合同,无形财产权利的所有权已经由此准物权合同转移至拍得人手中。
由此,拍的人可以排他的行使委托人的无形财产权利,甚至可以排
除委托人本身对权利的行使,这就类似于知识产权的排他许可,依赖人的劳动能力或才能虽有人身发出,但所有权转移后自己不再拥有且不得使用。
但问题是究竟有没有这样一种劳动力或才能能够脱离人身的独立存在与人体之外,且能够与委托人绝缘一般的所有权完全转移至他人手中,由此观之,这种说法看似痴人说梦了。
其实关键在于,同为与人身相联系的抽象权利,缺乏一种权利的外在表征和一种公示方法,使得其无法脱离人身的单独存在,无法经由公示发生物权变动。
退一步说,即使国家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制,创造出相应的权利形似和公示方法,要完全禁止劳动能力或才能的自身使用或者他用也是不现实的。
所以说,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若非要说劳动能力或才能的占有或者类似权属的东西发生了转移的话,此种关系则更像是正是劳动关系建立之前的劳务派遣关系。
3、人格买卖说认为,所拍卖的标的应为人身附庸的劳动,劳动因为在个人财产取得以及个人人格的形成与促进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故而不能与人身分离,单独物化进行拍卖,拍卖劳动就如同拍卖人体重要器官一般为法律所不允,且人身无价,难以用金钱定价,故而标的违法,此种法律关系为脱法关系。
此种说法认识到劳动对于人身的重要性,“劳动权是兼具自由权与社会权的双重属性的一项权利,因而不能仅仅将其归于社会权或者自由权的范畴,应将其认定为一项独立的基本人权。
”①,故而确实无法单独拍卖,但是细细品来,似乎尚有某种独立的财产性权利对人身不造成损害但可以带来经济利益,其可以与人身分离单独物化,又不构成对人格的侵犯,这就当属劳动力优先使用权莫属,本文第三部分之二将从人身与财产关系方面作详细论证。
4、是指劳动关系说认为此种拍卖的标的确为人身或人身权利,但由于已属脱法行为故而并不存在标的物一说。
本质上,此种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定立之前的人才应聘与单位考核的前合同关系,本身并不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存在,故对此种行为的法律规制应从先合同行为入手,双方尽合理的照管义务,违反之应当承担地约过失责任,法律也谈不上禁止一说。
此种观点确实可以做到与劳动法的衔接,且将其纳入法律允许劳动关系之先前行为也可做到法律的管制与干预,但仔细观察三方的法律关系,此说还是有重大缺陷的。
首先拍卖人经委托方委托将劳动能力拍出,支付了标的物作为对价,而拍得人买受权利也支付了金钱对价,哪里有未形成合同关系而于先前行为支付合同对价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道理。
其次,若把此种关系看成劳动者竞聘用工单位审核的先合同关系的话,则与实际的当事人行为不符,竞拍人拍卖前只能拿到拍卖说明中的简要概述未予劳动者实际接触,而拍卖过程中劳动者只是单方面上台展示自我,恐怕距竞聘与审核关系的关系射程有些大。
再次,委托人与竞买人之间并未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只是通过拍卖人代理拍卖而形成的间接的买卖关系,所以劳动者与拍得人从法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上来看也并非竞聘与审核关系。
(二)人身与财产角度的分析
斯蒂芬芒泽《财产理论》一书中关于财产权的描述有财产的通俗(popular)观念以及财产的复杂(sophisticated)概念,其通俗概念是指“...物。
其主要的部分是指有形物,如土地、房屋、汽车、工具、工厂。
但它也包括无形物,如著作权、专利、商标”。
其复杂概念是指“…关系。
更准确的说,财产是由与物有关的人或其他实体中间所形成的特定关系,通常是由法律关系组成的。
一个表达复杂概①夏阳:
“劳动权概念之分析”,载《法制与经济》XX年8月第177期,第119页。
篇四:
拍卖会
XX年4月16日拍卖会
拍卖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次拍卖活动将在上述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则界定的范围内组织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三条凡参加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
第四条拍卖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本次拍卖活动的拍卖人为北京中拓国际拍卖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第五条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竞买人应符合规则规定和竞买资质要求,已交纳了竞买保证金和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
第七条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三章拍卖事项
第八条拍卖标的:
详见《拍卖标的信息》。
第九条拍卖时间和地点:
1、拍卖时间:
XX年4月16日10:
00
2、拍卖地点:
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39号庆泰大厦16楼19号会议室
第四章展示
第十条拍卖人受委托人委托,仅对标的现状进行拍卖,提供的拍卖目录及有关资料中的文字和图片,仅对标的的名称、现状、数量、起拍价等方面加以说明,不是对拍卖标的质地、真实性及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竞买人应在拍卖会预展期间认真阅读拍卖标的的有关资料,亲临现场仔细查看拍卖标的实物,详细调查了解、认真审验,向工作人员咨询有关竞买事宜,考虑竞买方案,竞买时须做出审慎的选择,并对自己在拍卖会上的竞买行为负责,因竞买人自己不亲临现场而导致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拍卖人和委托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应对标的瑕疵有调查和解决能力,并对标的风险有承受能力。
由于拍卖标的非同于一般标准化商品,是淘汰的废旧物资,现状拍卖,意向竞买人在预展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到指定地点查验标的物,并对标的进行谨慎选择。
竞买人一旦办理竞买登记和进入拍卖会现场,即视为竞买人已在拍卖人、委托人和相关部门查阅获取了标的相关材料和信息,进行了调查和现场勘察,了解了标的全部状况和风险,已接受拍卖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已经在充分理解受让现状废旧物资的基础上,愿意按现状、净价竞买受让上述标的,并愿意承担相应风险和责任。
竞买人经过慎重考虑参加拍卖,拍卖成交后不得退还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
第五章保证金及处理
第十二条拍卖开始前,意向竞买人应按《拍卖公告》或《竞买须知》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将意向竞买标的的竞买保证金汇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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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竞买不成功者,拍卖会结束后,由北京产权交易所5个工作日内原账号无息划回退还竞买保证金。
第十四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
第十五条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委托方有权扣除竞买人的拍卖保证金:
(1)竞价过程中所有竞买人均未在转让底价应价的;
(2)拍卖成交后未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扣除拍卖保证金后的剩余拍卖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的。
如买受人未按期交付款项,委托人收回拍卖标的。
按照《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
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从原买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中支付,不足部分委托人或拍卖人有权继续向买受人追索。
第十六条拍卖人退还保证金的划款费用由竞买人负担,北京产权交易所退还时从竞买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七条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和成交款均不计利息。
第六章竞买登记
第十八条有意竞买者须于XX年4月10日下午14:
00时前持有效证件到北京产权交易所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同时将拟竞买各个标的的竞买保证金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竞买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经北交所确认具有竞买资格的竞买人,携带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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