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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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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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工作指南
剧毒化学品生产、
储存批准书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
序言
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对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积极探讨并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各项工作是我们当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中之重的工作。
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的法规,我们本着针对性强、明确具体、操作规范和指导作用大的原则,编制了《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指南》,供我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评价机构和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参考。
由于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刚刚起步,对一些具体工作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本指南难免有一些不足,敬请大家提出宝贵意见。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十一月
一、办理批准书须知
1.许可范围
问:
哪类企业须申办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
答:
设立、改建、扩建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后领取批准书。
未取得批准书的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不得从事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特别提示:
剧毒化学品是指具有剧烈毒性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含农药)和天然毒素。
具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局等8部局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所列的剧毒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毒性判定界限界定。
剧毒化学品判定界限:
大鼠试验,经口LD50≤50mg/kg,经皮LD50≤200mg/kg,吸入LC50≤500ppm(气体)或2.0mg/L(蒸气)或0.5mg/L(尘、雾),经皮LD50的试验数据,可参考兔试验数据。
2.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问:
设立、改建、扩建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申办批准书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
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有: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总体规划;
2.剧毒化学品生产厂房、储存库房必须为独立建筑,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并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储存方式、设施;
4.有满足生产、储存需要的技术人员(生产企业应配备不少于3名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5.具有能够保证生产、储存全过程安全的设备和检测检验手段;
6.生产、储存场所、建筑物等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和《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
7.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问:
设立、改建、扩建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在产业政策与规划方面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
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级人民政府总体规划,具体要求是:
1.企业应提供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改建、扩建)的批复意见;
2.企业应提供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同意项目设立(改建、扩建)的批复意见;
3.企业应提供项目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对其消防设施的审核意见。
问:
剧毒化学品生产厂房、储存库房的设置应符合什么要求?
答:
剧毒化学品生产厂房、储存库房必须为独立建筑,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具体要求是:
(一)应远离下列场所、区域,与下列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4.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5.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6.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应提供周边环境示意图、具备相应设计单位设计的厂区平面布置图、生产场所的设备布置图等。
问:
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有什么要求?
答:
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具体要求是:
1.不应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生产工艺成熟可靠;
可参考《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原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6号)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2号);
2.主要生产设备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备生产厂家提供,设备安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应建立详细的设备管理档案,设备的检测和保养情况有详细的记录台帐;
4.剧毒物品仓库应结构完整,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剧毒物品仓库应专库专贮,不混存,不混放;剧毒物品不得就地堆垛,货垛下应有隔潮设施;
6.剧毒物品仓库应有温湿度监测措施,仓库内的温度应控制在32℃以下,湿度控制在85%以下。
问:
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设备和检测检验手段有什么要求?
答:
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有能够保证生产、仓储全过程安全的设备和检测检验手段。
具体要求是:
(一)生产过程的安全设备包括:
1.生产车间应保持良好通风,如采用机械通风设备要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2.生产车间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且设备的防静电跨接情况良好;
3.生产车间内应配备与毒害品性质相适应的工作服、防护面具和防护手套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4.生产车间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作业人员冲洗间,车间内作业用过的工作服、防护面具、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由专门的设施收集统一处理,不得带出车间;
5.生产车间应配备与毒害品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器材、报警装置和急救药箱,其配备的应急物品处于正常适用期限内;
6.生产车间应在显眼及相关操作位置设置醒目的防毒、禁止吸烟等安全警示标志;
7.生产车间产生的废气、废液和废渣有完善的三废处理措施,并符合环保规定。
(二)储存过程的安全设备包括:
1.剧毒物品仓库应严格实行“五双”管理制度,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把锁、双本帐;
2.剧毒物品仓库应设置良好的通风设施,如采用机械通风设备要有良好的安全防护措施;
3.剧毒物品仓库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且设备的防静电跨接情况良好;
4.剧毒物品仓库内在固定方便的地方配备与毒害品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器材、报警装置和急救药箱,且配备的应急物品处于正常适用期限内;
5.剧毒物品仓库应配备与毒害物品性质相适应的工作服、防护面具和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并由专门设施对用过的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收集统一处理,不得带出仓库;
6.剧毒物品仓库应在显眼位置设置醒目的防毒、禁止吸烟等安全警示标志;
7.剧毒物品仓库内应有较为详细的剧毒物品进出仓库记录,能较好落实“双人收发、双人记帐”的管理制度。
问:
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筑及消防安全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
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生产、储存场所、建筑物等,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和《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
问:
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在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方面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
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编制有效的安全操作规程:
(一)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应包括:
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4.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有完备的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应包括: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防火管理制度;
3.安全检查制度;
4.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5.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6.经营销售与登记核对管理制度;
7.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8.剧毒物品仓库储存养护制度;
9.剧毒物品“五双”管理制度;
10.废弃物处理管理制度;
11.其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的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问:
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
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
2.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职能单位须职责明确。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安监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问:
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还应具备其他什么条件?
答:
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还必须按照现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单位版)》的要求,编制好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也要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3.企业申证的申报材料
问:
设立、改建、扩建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申办批准书,需要提交哪些申报材料?
答:
需要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三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设立申请报告;
2.《广东省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改建、扩建)审批表》或《广东省剧毒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改建、扩建)审批表》(另附电子文档一份);
3.企业所在地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批准文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剧毒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6.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7安全评价报告;
8.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9.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问:
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申办批准书提交安全评价报告时应注意什么?
答:
当企业尚处于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初步设计前,应按照《安全预评价导则》的要求进行安全预评价,申报时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当企业已处于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之后,应按照《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的要求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申报时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当企业已处于运行状态,应按照《安全现状评价导则》的要求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申报时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特别提示:
(1)上述申报材料除供查验的证书、证件、文件外,其它材料一律提交用A4纸打印或复印文本;
(2)上述材料除审批表、安全评价报告外,其他材料按上面所列顺序装订成册并附上目录,封面标题为《广东省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申报材料汇编》;
(3)设立、改建、扩建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申办批准书时,提交审批表、安全评价报告和申报材料汇编三部分材料。
4.企业申证的程序
问:
设立、改建、扩建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申办批准书,应按什么程序进行?
答:
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应到其所在市级安全监管部门领取或所在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下载《广东省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改建、扩建)审批表》或《广东省剧毒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改建、扩建)审批表》,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2.企业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经县(区)安全监管局和县(区)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
3.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和市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到省安全监管局办证大厅办理有关申报手续。
二、企业、评价机构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承担的工作
1.企业应承担的工作
问:
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申办批准书时,须做好哪些工作?
答:
企业还必须做好以下几项主要工作: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求,逐条对照完善,认真进行整改以满足申证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3.派有关人员参加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并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
4.自主选择具有国家相应资质或经省安全监管局认可的相应资质,熟悉剧毒化学品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签定委托协议,并提供安全评价必要的材料;
5.按照“3.企业申证的申报材料”的要求依法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6.对参加安全评价人员的资质和身份进行确认;
7.根据评价机构提出的整改建议落实整改;
8.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建议和措施。
2.评价机构应承担的工作
问:
安全评价机构对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进行安全评价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
要求如下:
1.向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出示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证书,并提供直接参与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的名单;
2.应当与企业平等协商,签定安全评价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3.安全评价机构应自觉接受当地安全监管局的指导和监管,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超越业务范围。
评价机构与委托单位签定安全评价合同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评价项目所在地县、市二级安全监管部门完成告知性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委托单位及项目名称、评价单位的名称、现场检查的时间、完成评价的时间、评价组长、评价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号、评价组联系人及电话;
4.安全评价机构应结合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实际情况,运用科学的方法,对企业存在的和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分析和评价,对企业控制危险有害因素的措施及具体效果进行分析、评价,指出企业安全生产的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5.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照现行的《安全预评价导则》或《安全验收评价导则》或《安全现状评价导则》的要求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并对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安全评价报告由企业签字确认后,交企业作为申报材料;
6.安全评价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生产条件逐项进行分析评价,给出是否符合条件的结论;
7.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供复查结果;
8.在安全评价中发现企业存在无法整改的或企业不予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所在地安监部门报告;
9.安全评价机构没有按照相应导则进行评价,出具虚假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处罚。
3、所在地县(区)、市安全监管局应承担的工作
问:
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申办批准书过程中,所在地县(区)、市安全监管局应做好哪些前期工作?
答:
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批准书的申办过程中,所在地县(区)、市安全监管局应做好的前期工作有:
1.督促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认真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2.批准书的发放做到六个结合:
与贯彻行政许可法相结合;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相结合;与深化专项整治相结合;与理顺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职责相结合;与当前工作作风转变和管理创新相结合;与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
3.组织安全培训等工作,为企业申请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提供条件。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培训问题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4〕103号)和《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安监管〔2003〕95号)的要求,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接受相应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4.组织申请企业的安全评价工作,对评价机构的评价活动进行监督。
问:
县(区)安全监管局接到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申报材料后,应怎样处理?
答:
企业将申报资料报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局,县(区)安全监管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后送县(区)人民政府,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由申请单位持申报材料报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
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问:
市级安全监管局接到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申报材料后,应怎样处理?
答:
市安全监管局在接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后送市级人民政府,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由申请单位持申报材料报省安全监管局。
不符合条件或不同意的,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问:
县(区)、市安全监管局对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申报材料审查的重点有哪些?
答:
县(区)、市安全监管局对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申报材料审查的重点应包括:
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2.申报材料是否真实;
3.评价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按照现行的《安全预评价导则》或《安全验收评价导则》或《安全现状评价导则》的要求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对于现状评价报告,一方面要对企业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对企业的控制措施及其效果进行定性或者定量的评价,提出针对性强的整改措施或对策建议;另一方面要对企业是否符合发证的基本条件逐项评价并作出结论;
4.企业是否满足发证的基本条件。
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企业并说明理由。
问:
县(区)、市安全监管局对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现场检查的重点有哪些?
答:
县(区)、市安全监管局对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现场检查的重点应包括:
1.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
2.证照是否齐全有效;
3.是否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4.是否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5.评价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整改。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市安全监管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问:
经对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申报材料审查与现场检查后,县(区)、市安全监管局还应做些什么工作?
答:
经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后,在上报材料中签署“申请材料齐全、属实。
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已落实,同意上级机关审查发证”的具体意见。
同时,还应督促生产企业自行到省安全监管局办证大厅办理有关手续或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协助办理。
4.省安全监管局应承担的工作
问:
省安全监管局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的受理程序是怎样的?
答:
省安全监管局受理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的程序是:
1.省安全监管局办证大厅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按《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实施细则》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向申请人开具受理通知书;对初步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省安全监管局办证大厅工作人员在申报材料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省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审查组(以下简称“审查组”)办理材料移交手续,将申报材料移交审查组;
3.审查组在3个工作日内对办证大厅移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需要材料补正的,出具补正材料清单,由办证大厅通知申请单位予以补正。
问:
省安全监管局受理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审批与发证的程序是什么?
答:
省安全监管局受理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审批与发证按如下程序进行:
1.审查组按照《广东省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工作手册》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材料审查意见;审查组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向业务处室报告情况,经批准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
对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均符合条件的,审查组填写好申请单位的行政许可审批表连同申报材料报省安全监管局审查;对材料审查或现场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于10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和材料审查意见或现场核查意见移交办证大厅,由办证大厅通知申请单位取回申报材料进行补充或对生产现场进行整改;
2.省安全监管局业务处室对审查组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核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局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经审批后,同意发证的,由省安全监管局办证大厅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不同意发证的,由办证大厅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对已发证的申报及审批材料,由审查组负责归档管理;
5.省安全监管局定期向国家安全监管局、各市安全监管局以及有关部门通报发证情况;
6.加强对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审批、发证管理制度。
特别提示:
县(区)、市安全监管局必须做好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申证的申领前期工作;接受申请和审查;督促企业申证。
省安全监管局承担受理、审批与发证以及批准书的监督管理。
5.监督管理
问:
对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监督管理有何要求?
答:
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根据属地监管的原则,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已申证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各级安监部门应及时责令其限期整改,跟踪处理;
3.未取得批准书的,不得从事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4.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将储存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地点及单位负责人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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