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施工电梯租赁及安拆合同.docx
- 文档编号:5704277
- 上传时间:2022-12-31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5.39KB
完整版施工电梯租赁及安拆合同.docx
《完整版施工电梯租赁及安拆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完整版施工电梯租赁及安拆合同.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完整版施工电梯租赁及安拆合同
施工电梯租赁及安拆合同
出租方: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承租方:
中铁五局xxxxxxxxxxxxxxxxxxx
2015年9月
施工电梯租赁及安拆合同
编号:
承租方:
中铁五局xxxxxxxxxxxxxxxxxxxx
出租方: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承租方因施工生产需要租用出租方施工电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机械设备的情况
1.1机械设备名称:
施工电梯
1.2规格型号:
SC200/200
1.3数量:
6台(大写:
陆台)
1.4质量要求:
3台新机,其余3台旧机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一年
双方约定,凡达到以下任意一条的,即属质量不合格: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七条规定不得出租、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三十条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废的;
(2)主要受力结构件有明显变形或断裂,焊缝脱焊开裂的;
(3)安全保护装置安装不全甚至没有的。
包括:
起重量限制器、渐进式防坠安全器,非自动复位型急停开关、缓冲器、安全钩以及其它规定须安装的安全保护装置;
(4)使用期内,非承租方原因出现故障,需更换任何一件主要零部件的。
包括:
减速机、蜗轮蜗杆、电机、防坠器、各限位器、螺栓、吊钩、轴承、拉杆、撑杆、附墙架等;
(5)使用后,非承租方原因,电气系统频繁出现故障,一个月内有3次及以上的。
包括:
联动台控制杆不灵活或有损坏的,各电气控制设备故障,线路老化有明显破损使用中发生漏电情况的,及其它电气故障的;
(6)证件不齐全的。
包括:
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产权备案登记注册证等。
(7)其他情况:
1.5其它说明:
天壹重工、双吊笼载重量:
4吨,额定起升速度:
35m/min,进场安装前应全面维修保养,经自检合格,且出厂日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条 租赁设备的用途
2.1租赁设备用于:
中铁五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施工。
第三条租赁期限及界定
3.1租赁期暂定10个月,如实际租赁期超过暂定期限,按实际租赁时间结算。
3.2起租时间界定标准:
施工电梯安装调试完毕,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
3.3开始计费时间:
以施工电梯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承租方启用后,双方在调试交验单签字确定的计费之日为准。
3.4退租时间界定标准:
承租方确定的停机日期。
3.5终止计费时间:
承租方书面通知出租方之日止。
3.6设备租用期间报停事宜:
春节放假期间和因非承租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时间超过7天及以上至一个月以内的,承租方可以报停。
在此期间出租方不记取任何费用(包括操作人员工资)。
对于连续停工一个月以上时,超出一个月之上的部分,按工程所在地区最新定额收取设备停滞台班费(但不包括操作人员工资)直至承租方复工。
报停开始时间以承租方书面通知,双方确定之日为准,再次启用时间以承租方书面或电话通知启用,操作人员到达开机之日为准。
第四条 租赁费用计算及支付
租赁费用由租金、安拆及进出场费用、操作人员工费等组成。
4.1租金:
施工电梯使用总高度的综合租金包干价为:
11000.00元/月/台。
含以下费用:
(1)施工电梯使用费(包含并不限于如下内容:
楼层呼叫器及基础预埋件,如:
底座、地脚螺栓、重量限制器、施工电梯折旧费、合理损耗费用);
(2)工程实际需要的高度所需标准节及附墙装置等的使用成本摊销;
(3)使用非标附墙杆的加工制作及使用成本摊销除外;
(4)附着预埋件的加工制作及埋设(含材料及人工);
(5)施工电梯保养、维护、维修费(含材料及人工,包括差旅费及各种保险费);
(6)施工电梯保险费;
(7)施工电梯停滞费;
(8)管理费
(9)税费、利润;
(10)因租期服务、市场租价涨幅、延长租期等引起的各类风险费;
(12)出租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发生的其它一切费用。
4.2施工电梯安拆及进出场费用等总高度包干:
20000.00元/台(大写:
贰万元/台整)(包括:
进场运杂费、出场运杂费、装卸车费、安装费、拆卸费、施工电梯检测办证费、地脚螺栓购置和安装费等)(包干使用)。
4.3操作人员工费:
原则上每台施工电梯配置操作人员4人,费用按7000.00元/月包干;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
4.4付款方式:
4.4.1租金:
按季度支付。
施工电梯安装完毕,经双方验收合格使用后,承租方应在开始计费3个月后的15日内支付上一季度的租金,即每年1月13日、4月13日、7月13日、10月13日进行付款。
但人工费应按月支付。
4.4.2安拆及进出场费用:
合同签定后,每台施工电梯安装调试双方自检合格使用后20日内支付安装及进场费用的50%;剩余费用待施工电梯拆卸完毕出场后10日内支付剩余50%。
4.4.3租赁费用的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租赁费及进出场费用均含税金,操作人员工资不含税金,承租方每次支付租赁费用时,出租方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4.4.4承租方使用完毕,书面通知出租方在10日内完成设备拆除退场。
承租方在施工电梯拆除退场完毕后30天内结清所有费用。
4.4.5承租方施工电梯使用完毕后,现场不满足拆除及出场运输通道等条件,施工电梯闲置日租金的50%计算机械停滞费(不包含人员工资)。
4.4.6施工电梯安装调试完毕,经双方检验合格后,承租方不得无故不用施工电梯。
承租方无故不使用的时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天,否则出租方从第11天开始计费,收取机械停滞台班费(不包含人员工资)。
出现不可抗力影响的除外。
4.4.7租赁费用的核算。
出租方最迟应在每月双方确定之日(25日)前编制整理完本期的计费项目、台班数和费用数据等,填写租赁费用结算单,交承租方审核,双方代表签字确认。
以此作为租赁费用结算的唯一依据。
4.4.8机械停滞台班费的计算方法。
双方约定按工程所在地区最新定额计算机械停滞费,每日按一个台班计。
第五条双方相关权利与义务
5.1出租方权利与义务
5.1.1合同生效后,出租方按承租方要求准时提供经出租方签字盖章后的租赁设备基础图资料,以便承租方按图施工。
在基础制作期间,出租方应派专业技术及安装作业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指导,并同时进行安装地脚螺栓及底座的工作,以确保制作的基础符合要求。
5.1.2出租方负责施工电梯进场、安装、拆卸及拆卸后出场的所有工作。
在设备进场和安装、拆除前,出租方应对所出租设备的主要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调整修复,并做好记录,报送承租方。
5.1.3出租方在接到承租方确定的施工电梯安拆通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施工电梯的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装车及运输工作。
在安、拆前,出租方应事先派人对承租方的道路及场地进行考查,指出问题,并提出合理的意见,以便承租方修整。
否则,造成施工电梯在进出场和安拆过程中出现障碍,给双方带来损失,出租方应负主要责任。
5.1.4在施工电梯安装、拆除前15日,向承租方提供经本单位有关人员审核后的安装(拆除)专项施工方案,报承租方有关部门、现场监理工程师审批。
每台施工电梯的安装(拆卸)必须单独编制,方案内容须符合建质[2009]8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及《施工电梯安装、拆卸、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的要求。
如若出租方不能提供或者方案经承租方有关部门、现场监理工程师审核不合格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出租方应立即整改完善。
否则承租方有权拒绝支付安装(拆除)费用或租金。
5.1.5出租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规定,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严格按法律法规组织施工,随时接受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5.1.6向承租方提供附墙装置预留预埋图纸,以便双方做好预留工作。
5.1.7出租方负责出租设备的检查、维修、保养工作,应经常性和定期对施工电梯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所用零部件(包括钢丝绳)由出租方负责,所发生的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出租设备的保养,出租方应安排闲置时间,尽量不占用正常使用时间。
施工电梯如出现故障,出租方应立即维修并排除故障。
一般故障,出租方维修人员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施工电梯因保养或发生故障造成停止使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4小时/台/月,单桩故障维修不得超过8小时。
5.1.8负责提供操作人员用于上下作业面联络的通讯工具(对讲机),并对其质量负责。
5.1.9按照最新规范规定的要求,每半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设备进行检查,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并将经签字盖章后的检查、教育记录交承租方一份保存。
如若违反,承租方有权拒绝支付当月租金。
5.1.10向承租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出租单位营业执照、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注册证、使用说明书等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出租单位红章后才有效)。
安装、拆除前,向承租方提供国家规定和承租方单位要求的有关资料:
安拆单位营业执照、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装拆卸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参加安拆作业人员的有效证件等(复印件加盖红章)。
如因出租方不能提供以上资料,致使出租方办不到使用登记证,出租方负责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且承租方有权拒付安拆、进出场费及租金等,直到齐全为止。
如若造成施工电梯停机,停机期间承租方不但不支付租赁费用(包括操作人员费用),出租方还应就造成的后果向承租方进行赔偿,赔偿金额每日最低500元。
5.1.1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租赁机械转租给第三人,必须征得承租方书面同意。
5.2承租方权利与义务
5.2.1合同生效后,承租方根据出租方提供的租赁设备基础图、施工资料及有关要求制作基础。
承租方对施工电梯基础质量负责,并承担基础制作施工的费用。
承租方应在基础制作完毕之日起,按双方事先约定好的时间,书面通知出租方组织租赁设备进场。
5.2.2负责施工电梯安、拆及进、出场时的场地平整,障碍清除,道路通畅等工作。
以便出租方能顺利进行施工电梯的安、拆和装车出场。
施工电梯安装完毕后,及时向出租方提供施工电梯基础验收资料(地基承载力、隐蔽资料验收、砼强度试验报告等),以便出租方及时向有关检测机构报检。
5.2.4承租方使用施工电梯完毕,终止计费前,应提前5天书面通知出租方,并保证施工电梯正常拆除的障碍物已清除,拆机道路畅通。
5.2.5负责提供稳定的专用施工电梯电源,安装于施工电梯基础周围3米范围内。
5.2.6组织操作人员参加项目开展的安全教育活动和安全培训。
5.2.7在使用过程中,承租方不得野蛮施工、强令违章作业、超载使用。
5.2.8未经出租方许可,承租方不得对施工电梯进行任何形式的改装、改良或添加任何设施和物件,不得在租赁设备上随意增加和拆除部件,否则造成任何事故,承租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
5.2.9按合同约定,向出租方支付租赁费用。
如未按规定时间支付,每天向出租方支付所欠总金额5‰的违约金。
5.2.10在由承租方上级单位或相关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施工电梯确实存在安全技术隐患,承租方有权要求停机整改,隐患未排出,不得运行。
停机整改时间在4小时内的不扣租赁费,如超过则所耽误的时间不计租赁费。
停机时间累计进入维修保养时间。
第六条 操作人员的配备及相关约定
6.1租赁期间,由出租方负责指派操作人员。
出租方派驻的操作司机必须是责任心强、操作技能高、工作认真负责、勤劳,服从项目管理、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应特种作业岗位证书且从事本岗位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
出租方必须指定一名经验丰富、工作认真负责、从事本岗位工作3年以上、有一定维修保养技能的操作人员作为主车司机。
日常事务由主车司机直接对出租方负责。
6.2由操作人员负责租赁设备日常的检查和维修保养工作。
出租方应随机配备维修保养所需用的工具,包括:
各种专用和通用扳手、夹钳、起子等,数量至少每样应有2种以上。
6.3所有操作人员均应持合法有效证件上岗,证件(原件)应随身携带,上岗前交承租方管理部门审核留底。
否则,承租方可视其为无证,属不合格人员,按6.6条约定处理。
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施工电梯的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按要求认真填写交接班及运转记录,日常检查、维保记录等;
6.4操作人员应遵守承租方的工作纪律,服从承租方的正确指挥及工作安排。
外出必须向承租方机械管理员请假。
承租方负责操作人员的考勤,合同工资(包干)由承租方根据考勤发放。
如不服从承租方的正确指挥及工作安排,承租方有权对操作人员进行罚款或要求出租方更换。
6.5出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的方式转包本施工电梯,司机与出租方之间不得有任何实质形式吃差价的中间管理人。
否则,承租方一经查实,便有权对出租方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为1000元,同时责令出租方改正。
6.6为了防止出租方给予操作司机的工资待遇太少,而造成只能请到操作水平差、责任感不强、安全意识淡薄,工作马虎、不听从项目指挥与管理的不合格的操作司机。
双方商定,出租方每派一名不合格操作司机,承租方便有权对出租方进行1000元的罚款,同时必须于承租方电话通知的当天更换。
否则,从第二天开始,出租方不得收取施工电梯租金,直至更换完毕,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之日为止。
6.7为了保证操作司机的相对稳定及施工电梯的使用安全,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出租方不得随意更换操作司机,更不得更换承租方中意、认可的主车司机。
除非此人因违章操作或不服从承租方安排与管理,而造成承租方主动辞退的情况除外。
其他的,如无特殊情况,出租方更换操作司机前应告知承租方,经承租方同意后方可调换。
否则,出租方每更换一名操作司机,承租方便有权在租金中扣出1000元。
第七条施工电梯的拆除
7.1承租方在付清安拆等费用的情况下,出租方应在承租方要求的时间内通知安装单位拆除完毕并转运出场。
否则视为出租方违约。
承租方给的拆除时间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定,最少不得少于4天。
7.2因承租方原因造成施工电梯无法拆除时,按以下条款执行:
7.2.1施工电梯暂时无法拆除时,按照本合同4.4.6规定执行;
7.2.2在施工电梯非正常安装和拆除情况下(主要是指须用的汽车吊超过16t时),最终难度加大时,增加的汽车吊租赁费由承租方承担。
第八条安全事故处理
8.1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由双方有关人员或请当地有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确定发生安全事故原因;
8.2由施工电梯质量或故障,操作人员缺岗、违章或不当操作、联络不畅、联络工具故障、指挥失职和失误等由于施工电梯本身质量或故障以及操作人员的原因而造成的安全事故,事故责任由出租方承担并负责赔偿。
8.3由基础制作质量及其它承租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事故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并负责赔偿。
8.4若因施工电梯而引发安全事故后,出租方负责租赁设备和安装维修及操作等出租方工作人员的善后处理和先行赔付工作;承租方负责其他善后处理和先行赔付工作。
最终赔付按照最终调查结论双方在事故中的实际责任承担。
8.5对于事故责任,本合同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则由责任方承担;如果责任不明确或存有争议的,经政府相关部门调查研究后,根据结果划分责任,双方分别承担各自责任及善后处理工作。
8.6对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安全事故,双方均不承担对方的损失和责任。
8.7因由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由受到损失的一方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另一方配合。
受到损失的一方不得就此向本合同的另一方主张权利。
第九条保险及劳保用品
9.1租赁设备及操作人员在租赁期间的保险事项由出租方办理,保险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出租方应至少购买如后一些保险险种:
出租设备损毁、操作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以及操作人员医疗、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险。
9.2操作人员的劳保用品由出租方配给,出租方应根据国家规定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条出租方及承租方变更
10.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于变更前10日书面通知承租方,租赁设备新的所有权人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
新的租赁双方应执行本合同的规定,任何一方在未得到对方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单方面更改本合同条款。
新的所有权人应在本合同出租方处履行签字手续,并加盖单位公章。
10.2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设备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限期如数收回租赁设备。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及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1.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条款,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违约者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全部责任。
违约金最低不得低于每台设备的月租金。
11.2出租方未按合同约定和承租书面通知的时间安装及拆出租赁设备,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支付3000元/日的违约金,超过7日承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出租方对承租方及其他相关方造成的损失,出租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承租方可按照11.4条约定要求出租方进行赔偿。
11.3承租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操作人员工资,经出租方书面催促后,如超过4个月仍未支付租赁费用或累计欠费达6个月以上的,承租方应支付正常的租赁费用,且出租方有权停机并终止合同,收回租赁设备。
同时承租方每天应承担总金额0.05%的违约金。
11.4出租方出租的设备质量属不合格品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而无法再继续使用的。
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其进行罚款,同时要求出租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其损失主要包括以下相关费用,承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就其中一条或几条以及全部向对方进行索赔。
(1)该机进出场等相关费用,见本合同4.2条;
(2)该施工电梯基础制作及拆除等相关费用;
(3)因停机而造成的停工损失;
(4)重新安装使用另一台施工电梯的进出场、基础等费用;
11.5出租方因设备故障造成整机连续24小时以上停机或一个月内累计停机达2天以上的,承租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及要求:
(1)终止本合同,并要求出租方赔偿所有损失;
(2)扣除相应台班费,另每日罚款500元,并要求出租方承担因停机造成的其他损失。
11.6承租方在出租方事先提出合理的意见后,仍未按第5.2.2条约定,做好施工电梯安、拆及进、出场时的场地平整,障碍清除,道路通畅等工作,强行要求出租方对施工电梯进行进场安装和拆卸出场工作,而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负责赔偿。
1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支付至少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并按照11.4条约定要求出租方进行赔偿。
(1)出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能实现本合同目的的租赁物,或虽提供但型号规格、出厂日期、生产厂家等相关重要参数和数据与约定不符,承租方认为不能适用,出租方未调整,构成违约的;
(2)安装调试完毕后的租赁设备在5日内不能验收合格,有重大安全隐患,承租方认为应当解除合同的。
11.8承租方因实际需要发生变化,可在合同规定的租赁期满前将部分或全部租赁物归还出租方,也可在租赁期满后继续使用,并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根据本合同按实际使用数量和时间据实计算。
11.9出租方派遣的操作人员如无合法有效的操作证及不能胜任施工电梯操作工作或工作不负责的,承租方有权拒绝支付该操作人员的工资,并要求出租方及时更换。
如该操作人员不服,向承租方主张权利,致使承租方不能使用租赁物的,承租方有权不支付停机期间的租金,并要求出租方就停机而造成的损失向承租方进行500元/天的赔偿。
11.10因出租方原因,造成无操作人员或操作人员不到位时、承租方可委派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工资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从租赁工费中扣除,且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操作人员不到位施工电梯停机期间租赁台班费应相应扣除。
11.11在租赁期间,承租方确因有不可抗拒等原因,不能继续使用租赁设备的,可与出租方商议解除合同。
11.12承租方违反合同义务,以所承租的机械设备对外作抵押、质押、担保、转卖、抵债等有损出租方物权的任何行为均为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承租方除应尽快恢复原状外,还应当支付不低于本合同机械租赁价50%的违约金,并赔偿出租方其它损失。
11.13出租方违反本合同6.2条的规定,未随机配备维修保养所需用的工具的,承租方可自行购置必要的相关工具给操作人员使用,所花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在租金中扣除,出租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11.14因不可归责于承租方的事由或不可抗力,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方可以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方可以解除合同。
11.15双方约定,正常情况下,施工电梯在进入承租方施工现场后至使用完毕拆卸出场期间,由承租方负责看管,如因人为损坏或丢失零部件,承租方须按市场价进行赔偿。
但如出租方违反约定时间,提前进场或延后出场,承租方则不承担任何保管责任,并可要求出租方支付一定数额的保管费,每日200元。
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出租方还应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1.1设备租赁期间,出租方应完善政府或地方所有新增各项安全设施条款。
11.2双方代表:
出租方指定xxxx为代表,承租方指定xxxx为代表,负责与对方联系。
任何一方改变代表,应书面通知对方。
因未通知对方而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责任由未通知方承担。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另行补充条款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书;
(2)相关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图纸;
(4)租金及费用签证结算书。
在租赁期间,双方就租用机械进行的协商、变更、签证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其包含的内容与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条款不一致时,应理解为对原合同的变更和补充。
有关施工电梯租赁的交验启用单、费用结算单、报停单及双方相关通知单、协商函件等文书,经对方代表签字认可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履约过程中双方发生的通知单、协商函件等书面文件传递,可交由对方代表签收,或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通过邮局递交,还可通过网络形式,如QQ、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递。
任何一方不得就对方发出的书面文件以任何理由拒签和拒收,否则视为默认对方意见及要求。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15.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合同双方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地震等极端恶劣天气、自然灾害,双方不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5.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出租方应立即通知承租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承租方应协助出租方采取措施。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当日出租方停止记取租赁费用,待恢复生产时双方重新确定记取租赁费用的时间。
15.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5.3.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本身的损害导致第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
15.3.2双方人员伤亡的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5.3.3出租方的机械设备(包括出租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15.3.4停工期间留在施工现场必要人员的费用,双方自行承担;
15.3.5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15.3.6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完整版 施工 电梯 租赁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