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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财政局文件
柳财处〔2018〕12号
关于柳州市绿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2017年会计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柳州市绿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等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7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7〕6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桂财监〔2017〕38号)的部署安排,我局派出检查组,于2017年7月16日至2017年8月25日对你公司2016年度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情况、2015-2016年获得各类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情况进行检查,现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关于会计基础工作等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一)记账凭证未附原始凭证或者所附原始凭证不全。
公司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后未附合规票据,涉及金额合计1,543,678.91元。
1.支付款项无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仅以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如银行汇款凭证等代替,如2016年10月7#、18#、21#凭证,涉及金额总计170,000.00元。
2.所附原始凭证-发票与凭证记录业务不符,如2016年7月51#凭证,记录应付柳州博士科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但后附发票为“柳州市旭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12,000.00元。
3.费用支出无发票。
如2016年7月54#凭证,涉及金额总计12,000.00元。
4.公司直接报销“广西来宾绿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费用(发票),如2016年10月46#(444.00元)、47#(510.00元)、49#(249.00元)、50#(12,437.30元)凭证,涉及金额总计13,640.30元。
5.列支不属于本单位的费用,如2016年9月54、56-58#凭证,涉及金额总计13,675.00元。
上述事项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
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四)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的规定。
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七条“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需要入库的实物,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不需要入库的实物,除经办人员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进行验收……总之,必须有购买人以外的第三者查证核实后,会计人员才能据以入帐”的相关规定。
对以上存在问题,要求你公司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补齐2016年度会计凭证中缺失的发票;专账核算或者合理分割核算“广西来宾绿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筹建费用。
(二)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或未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
1.将应计入“办公费”科目核算的费用计入“业务招待费”如2016年10月50#凭证,涉及金额总计361.30元。
2.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确认并核算职工工资,涉及金额291,939.35元。
经查,2016年度支付给职工的工资291,939.35元,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确认并核算,而直接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上述事项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第二条“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企业应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包括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的规定。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
对以上存在问题,责成你公司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正确设置会计科目,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对经济业务进行准确判断和归类准确使用会计科目,确保会计核算内容的准确性和前后一致性。
(三)存在大额现金收付的情况
公司2016年7月57#凭证通过现金支付正德事务所审计费用6,000.00元。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的规定。
针对以上问题,你公司应根据《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今后工作中及时将收入现金存入开户银行,支付现金不得直接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切实防范资金管理、使用风险。
(四)购买实物无验收单等验收手续。
公司2016年采购存货1,322,363.61元,无相关验收入库手续。
上述事项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七条“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需要入库的实物,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不需要入库的实物,除经办人员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进行验收……总之,必须有购买人以外的第三者查证核实后,会计人员才能据以入帐”的相关规定。
针对以上问题,责成你公司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今后购买实物并验收入库时及时办理入库手续,防范实物管理的疏漏,确保会计核算的严谨性。
(五)会计档案管理不规范
截止现场检查日,你公司未打印2016年度明细账、总账。
凭证装订顺序错乱,如2016年7月凭证,从50#凭证跳到54#、53#、52#、51#、57#、56#、55#凭证。
上述行为违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一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帐和明细帐应当定期打印”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特别是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等要按照规定的要求装订、保管,不得散失”的规定。
责成你公司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二、会计核算方面的问题
1.信息披露不实,账账不符。
公司固定资产卡片账原值合计3,091,240.55元,会计账务“科目余额表”固定资产原值3,086,837.99元,差异4,402.56元。
2.信息披露不实,账实不符。
公司会计账务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核对不符:
农业银行2419户余额表期末金额67,938.35元,对账单金额64,438.35元,差异3,500.00元;农信社跃进分社保证金2875户余额表期末金额676,202.35元,对账单金额676,694.54元,差异492.19元。
上述1-2项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一)账证相符。
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二)账账核对。
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
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等。
(三)账实核对。
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
包括:
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的相关规定。
上述做法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的规定。
责成你公司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时清查账实差异的原因,调整相关会计账务。
三、财政专项资金方面问题
1.项目申报材料不真实
项目申报材料部分财务数据与公司实际报表数据有差异,夸大了申报材料财务指标,穿心莲内脂产品年20吨生产线项目固定资产拟购置与实际投入存在差异。
申请材料中2014年销售收入3488.36万元,会计报表中销售收入2498.36万元,相差990万元;申报材料2014年利润总额146.01万元,会计报表利润总额-9.99万元,相差156万元。
2.项目完成效果未达到申报要求
本次检查发现你公司计划销售收入3300万元。
实际2014年-2016年完成所有产品销售收入25.64万元。
上述事项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工交〔2016〕81号)的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财工交〔2016〕79号)的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规定。
针对获得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及管理使用问题,要求你单位进行深刻反思,确保在今后申请补助资金(项目)时如实填报补助资金项目的申请材料,并严格按照申报指标组织实施项目的投入、管理、验收等相关工作。
四、其他问题
1.内部重大事项的决策缺乏有效监督和约束机制。
检查发现,你公司重大决策和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审批均由董事长一人决定,但没有重大决策过程的反映记录,没有重大经济业务事项比如重大投融资等事项决定的审批上传下达流程,尚未建立确保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决策过程的民主、科学和执行过程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制度约束机制,。
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条:
“······企业对于重大的业务和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的相关规定。
上述事项不符合《会计法》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的相关规定。
建议你公司逐步建立民主、科学的决策制度,制定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及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审批程序,尽可能规避经营的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使公司做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部分资金支付无审批手续。
你公司部分资金支付无审批手续,金额共计190,900.00元。
如:
2016年5月8#、9#、10#、15#凭证,附件无内部审核审批流程,金额110,000.00元。
2016年9月49#、50#凭证,附件无主管领导签字审批,金额900.00元。
2016年11月8#凭证,提取大额现金80,000.00元,附件无领导审核审批手续。
上述事项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七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的相关规定。
上述事项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九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
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
”的相关规定。
建议你公司建立完善资金支付审批制度,有效防范资金支付风险,确保经营资金的安全。
五、加强会计核算,完善财务管理的建议
通过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执行国家财税政策、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建立完善内部控制方面仍有许多有待规范和改善的问题。
建议公司领导和财务等相关人员要加强对财税法规、规章的学习并在经济活动中执行,切实重视和加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聘用有相应专业知识和资质的人员从事会计和出纳工作,确保会计核算全面、及时、真实、合法和准确,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或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请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决定落实情况函告我局(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
柳州市财政局
2018年3月20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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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财政局办公室2018年3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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