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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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范本
买方合同编号:
公司
承揽合同
买方:
卖方:
20年月
目录
合同条款3
1.定义4
2.合同标的5
3.供货范围及工期6
5.付款8
6.交货和运输9
7.包装与标记11
8.技术服务和联络13
9.设备监造与检验15
10.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及售后服务17
11.保证与索赔19
12.保险21
13.税费22
14.分包与外购22
15.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22
16.不可抗力24
17.合同争议的解决25
18.合同生效25
19.其它25
合同条款
合同编号: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
合同双方:
公司(以下简称买方)
公司(以下简称卖方)
买卖双方达成本协议,并同意按合同条款和附件签订本合同。
合同双方代表签字:
买方
名称:
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卖方
名称:
北京龙威发电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1.定义
本合同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买方”是指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1.2“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国电诚信招标有限公司。
1.3“卖方”是指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
1.4“项目”是。
1.5“技术支持方”为自己拥有或被合法授于本项目的标的物的技术并与卖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协议或项目合作协议的技术提供者。
1.6“合同”是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包括合同条款、技术规范、附录、附件和其他文件,其优先效力见第19.2款。
1.7“合同价格”是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时买方应支付给卖方款项的累计总额。
1.8“合同物资”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所有物资物品。
1.9“技术资料”是指合同相关的设计、制造、验收试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其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1.10“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设计、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包括合同期满后卖方的售后服务。
对有技术支持方的卖方还包括技术支持方为本项目的标的物与卖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协议或项目合作协议中规定应向买方提供的全部服务。
1.11“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18款中规定的所有合同生效的条件得到满足时的日期。
1.12“监造”。
1.13“性能验收试验”。
1.14“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技术部分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物资验收。
1.15“合同设备保证期”。
1.16“最终验收”。
1.17“公司”是指位于(省市名称)的公司。
1.18“现场”是指位于(省市名称)的公司,为买方合同到货的场所。
1.19“随机备品备件”。
1.20“机组”。
1.21“试运行”。
1.22“书面文件”是指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手书、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
1.23“分包商”是指经买方同意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非主体-非关键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人。
1.24“最后一批交货”。
1.25“设备缺陷”。
1.26“合同有效期”是指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且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1.27“监造代表”。
1.28“技术参数门槛值”是指招标文件中对设备的性能保证值的要求值。
1.29“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2.合同标的
2.1本合同标的是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含设备供货、安装、调试。
2.2本合同所供物资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经济的和完整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技术规范和性能应符合技术规定和性能保证值。
2.3卖方提供具体供货范围如上表。
2.4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资料按合同技术协议的规定。
2.5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服务按合同正文和技术协议的规定。
2.6卖方提供包装、运输和保险。
2.7卖方应负责合同项下制造商和分包商的性能和参数进行匹配。
2.8卖方保证在标的物设备使用期内以优惠价格向买方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如果卖方的标的物的备品备件停产,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免费提供备品备件的规格及相关的图纸资料,卖方同意买方制造这些备品备件不构成对专利及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侵权。
2.9卖方保证对合同设备及其中所使用的相关技术拥有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制造、销售及允许第三方使用合同设备及相关技术的权利),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侵权行为,如果由于使用合同设备使买方受到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或处罚,卖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证买方免受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
3.供货范围及工期
3.1合同供货范围详见4.1价格表。
3.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物资、技术资料、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和运输及运输保险、安装调试等。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供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技术部分对合同可靠性、可用率和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物资、技术资料、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且不调整合同总价。
3.3改造工期要求:
满足3号汽轮机检修工期进度的要求。
4.合同价格
4.1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元整。
价格表单位:
万元
序号
项目
价格
备注
一
设备本体价(包含技术资料费、包装费等)
见附表1
二
随机备品备件
三
专用工具
设备价格小计
四
运杂费
见附表3
设备的DDP价
设备价格小计+运杂费之和
五
技术服务费(包含,但需单独标出技术合作的费用,若有)
见附表2
总价
设备的DDP价+技术服务費之和
附表1设备本体分项价格表单位:
万元人民币
序号
名称
规格和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分项价格
产地/生产厂家
备注
附表2技术服务费价格表单位:
万元人民币
序号
内容
人日数
单价
价格
1
安装
2
调试
3
试运行
4
性能试验
5
设计联络
6
培训
7
现场服务费
8
其他(单独标出技术合作的费用,若有)
合计
附表3运杂费价格表单位:
万元人民币
序号
内容
包装尺寸长×宽×高(mm)
重量(吨)
车型
数量
单价
价格
1
大件(包括运输措施费)
2
普通件
3
保险费
4
其它
5
合计
本合同价格包括本合同文件中卖方应承担的所有工作、义务及风险的费用,但不限于专用技术使用费、技术转让或技术支持费、合同费、包装费、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税费、运杂费、安装调试、利润、不可预见费等。
4.1.1合同价格为人民币万元。
4.1.2合同的技术服务费为人民币万元。
技术服务费包括按本合同第8款中及技术部分中的卖方服务范围和卖方及卖方技术支持方人员来买方现场的各种费用,包括来买方现场的薪金(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费和生活费)及往返买方现场之间的旅费,买方将为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在现场提供办公的便利条件,但生活、住宿、办公、通讯、医疗、交通等费用由卖方自理。
4.1.3合同价格中己包含合同到交货地点的运杂费为人民币万元。
“运杂费”包括两部分:
国内制造的合同设备或部套件运杂费:
从设备制造地的始发站/码头/机场(车上/船上/飞机上)到交货地点(车上/船上/飞机上)所发生的公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费、包装费、装卸费、大件运输措施费和保险费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国外制造的合同设备或部套件运杂费:
从目的港始发站/码头/机场(车上/船上/飞机上)到交货地点(车上/船上/飞机上)所发生的公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费、装卸费、大件运输措施费和保险费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4.2合同的分项价格详见4.1价格表。
4.3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固定不变价,即合同总价已经包含合同有效期内的市场和/或政策性因素等因素引起的合同设备价格的浮动因素。
4.4卖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而发生的所有税/费,己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应由卖方支付。
5.付款
5.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5.2付款方式:
银行汇票或电汇。
5.3合同付款按9:
1比例支付,具体如下:
5.3.1合同设备(含软件)安装调试合格并完成可靠性试运行后,买方委托第三方进行功能验收,验收结果达到技术协议要求,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供的下列文件,经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0%货款。
(1)买方出具的该批设备的签字并盖章的调试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2)卖方开具金额为100%合同总价的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
5.3.2待保证期(壹年)届满,本工程项目(包括供方外协、外购、分包部分)无质量、性能问题后,买方付给卖方10%质量保证金。
6.交货和运输
6.1本合同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买方的要求,应保证供货的及时性完整性。
6.2合同物资所有权在交货地点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合同物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货地点交付合同物资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
6.2.1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按以下地点交货:
经检验合格运至生产现场。
非买方原因调整运输方式,合同运保费不变。
6.2.2收货单位:
6.2.3技术资料的邮寄
收货单位: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技术资料应由卖方负责使用特快专递交付买方,卖方应负担所有的包装费、运费及保险费。
6.3卖方应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
6.4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到货车站/码头/空港的到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准。
现场交货时间以现场交货记录为准。
但是如果在到货检验过程中发现错误,例如货物缺损、送货单与实际到货不符等,则交货日期以通过现场修复、补充发货等手段完全改正了发运交货错误的时间为准。
此日期即本合同第11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6.5卖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卖方到交货地点的运输。
6.6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船发出24小时内,卖方应将有KKS3级编号的货物总清单、装箱总清单及编号的电子文挡发给买方并应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1)合同号;
2)机组号;
3)货物备妥发运日;
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货物总毛重;
6)货物总体积;
7)总包装件数和每件包装的装箱清单;
8)交运车站/码头/机场名称、车/船/航班号和运单号;
9)重量超过二吨(包括二吨)或尺寸超过长9米×高3米×宽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
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10)对于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6.7卖方应将交货时间表中没有开列的货物配合安装进度或根据买方要求进行交货。
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6.8卖方应按技术部分的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设计所需的技术资料。
按技术部分的规定提供技术资料。
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符合规定的交付进度。
6.9技术资料一般以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
6.10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1.10款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
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
如因买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买方承担。
6.11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
卖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
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
无论买方代表是否进行检查与监督均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6.12为实现对设备及材料的计算机管理。
卖方应在每批货物交运后向买方发送一份装箱清单的电子邮件。
7.包装与标记
7.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以确保合同物资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
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
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卖方应根据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对设备进行妥善的油漆,以适应远途海上、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装、卸货以及长期露天堆放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锈、腐蚀、受震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
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7.2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要设备名称,本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
标记应该使用易于辨识且不易丢失或不易偶然无意擦除的方法。
标记不能影响安装后整个设备和系统的美观。
7.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车站/码头/机场;
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收货人代码;
4)设备名称、机组号、组装图上的部件位置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8)保管等级。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
应按照设备各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上明显位置标上“小心”、“向上”、“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相应国家及国际包装标准。
7.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7.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箱号、名称、数量、重量、机组号、图号或部件号的详细装箱单一式二份和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
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
装箱单的格式和内容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议确定。
7.6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注明上述内容,并标明“备品备件”或“专用工具”的字样,一次性发货。
7.7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7.8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7.9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7.10卖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
7.11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对需要充氮气(N2)保护运输的设备则应施行充氮气保护,并配备带有指示仪表的氮气瓶。
对需要从结构、包装、运输等保护有防震要求的设备,必要时应配备带时间轴的振动记录仪。
待货到工地后,由买卖双方共同查验振动记录仪数据,如果据振动记录仪记录的数据小于设备耐振值,振动记录仪由卖方取回,否则待查明该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后振动记录仪才能返还。
7.12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并应防止潮气和海水的侵蚀。
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目的站;
(4)毛重;
(5)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7.14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第11款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
7.15卖方对多次使用的专用包装箱、包装架、运输固定架等,应做出专门标记,在买方对该部件到货清点使用完毕后由卖方自行收回。
回收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
8.技术服务和联络
8.1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8.2卖方需派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相应能力的合格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8.3卖方应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向买方提交执行8.1和8.2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8.4卖方如果有技术支持方,技术支持方的文件应通过卖方或买方可接受的方式提供给买方。
8.5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8.6若需要召开技术联络会解决技术、配合、接口等问题时,双方应派员参加。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另一方应同意参加,会议费用(不含旅费、食宿费)由会议承办方负担。
8.7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
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批准并加盖法人公章,以修改本为准。
如有重大技术方案和/或合同价格的修改,须报原合同审批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
8.8卖方提出的并经双方联络会上确定的详细设计图纸及技术指导方案在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前不得改变或修改,但买方有权以适应现场条件提出变更或修改,并向卖方作书面通知,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足买方的要求。
8.9买方有权将卖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8.10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卖方、买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8.11卖方的分包商对合同物资提供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卖方自行负担。
8.12卖方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包括分包与外购的)所供物资、质量及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8.13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8.14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
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名单应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或交货前4个月提交买方予以确认。
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
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0天内卖方没有答复,将按本合同第11.11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8.15卖方有义务在工作现场保存一套图纸和安装说明书(其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格中)。
卖方技术人员应负责对现场发生的经买方代表确认的任何改变和/或更正做出标记、记录,并将与卖方所供货物有关联的工程施工的资料列入这种图纸和电子版本。
在性能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移交给买方。
8.16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9.设备监造与检验
9.1监造和工厂检验
9.1.1卖方负责对合同设备进行设备监造,但买方有权随时进行抽检卖方对设备的监造情况。
9.1.2卖方必须为买方提供:
9.1.2.1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
9.1.2.2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其它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
9.1.3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外协、外购与进口部件),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或整机)总装和试验。
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和试验报告。
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
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试验报告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邮寄给买方存档。
9.1.4本项目合同设备的一切质量问题由卖方负责,买方原则上不对供货设备在工厂的检验及试验发生约束条款。
由卖方自行组织专家前往相关工厂进行检验及试验。
但是对重要设备仍然需由买方参与(具体项目由买方与卖方协商确定),但不能免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的责任。
9.1.5卖方(包括技术支持方)对所提供设备的质量负有全部责任。
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由卖方承担。
买方和买方代表有权随时查阅监造记录,如果买方和买方代表要求复制,卖方必须提供复印件。
买方和买方对设备质量的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9.2现场开箱检验
9.2.1货物到达现场后,卖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
并向买方提供检验结果和记录等有关文件。
对重要设备(具体项目由买方与卖方协商确定)卖方需及时通知买方共同参与开箱检验。
9.2.2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各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和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更换的依据;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9.2.3卖方如对上述修理、更换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3天内提出并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
9.2.4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
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9.2.5卖方在接到买方按本合同9.2.1至9.2.4款规定提出的要求后,应按9.2.6款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
9.2.6由于卖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买方工程施工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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