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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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精神,扎实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本标准是我省举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是全省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基本依据。
一、学校设置、规模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与规模
1、学校布局要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要求,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以及当地地理环境及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设置学校布点,努力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良好义务教育的需求。
2、农村学校布局要保障学生就近上学的需要。
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小学高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
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农村设置村小学或教学点。
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
农村初中布局调整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设置,1.5-2万人口的乡镇设置一所,3万人口以上的乡镇可以设置2所,人口不足1.5万的乡镇由各县(市、区)统筹设置初中。
校址选择依据区域内村庄布局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情况均衡分布,学生上下学时间原则上步行单程不超过40分钟。
3、城市中小学校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规划。
综合考虑居民区配套、旧城区改造、人口密度加大、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增加等因素,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人口出生率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
原则上1.5-2万人口左右设置一所全日制小学,2-3万人口左右设置一所全日制初中。
学校规模小学以不超过6轨为宜,初中以不超过10轨为宜。
班额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
4、学校服务半径参照学校规模、住宿条件及交通环境确定,应避免学生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
5、学校校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地势较高、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
应远离污染源,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地下采空区、山区及丘陵区的阴坡面、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泥石流和洪水沟口、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易燃易爆设施、市政管线、市政道路及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园,校园内不得设置无线电发射、转播及易遭雷击的铁塔等有碍师生身体健康和安全的设施。
6、学校应有安全宁静、利于师生身心健康的周边环境。
不得与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垃圾站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为邻。
尽量不安排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干道旁,避免噪音干扰。
7、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
在抗御重大意外灾害时,学校可作为周边地区的紧急避难疏散场所。
(二)校园规划
1、学校必须编制校园总体规划,校园规划与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必须先进行规划、勘察和设计,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然后方可施工。
2、校园的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符合本区域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用地。
教职工住宅应纳入城市或村镇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不应建在校园内,有条件时尽量与校园毗邻。
3、校园总体规划应功能齐全,有条件的应按教学区、体育运动区、生活区等不同功能要求合理布局,各区之间要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教学、图书、实验用房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
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的布置应尽可能减少对其他教学用房的干扰。
4、校园建筑布局应合理、集中、紧凑,建筑形式、建筑风格、室内布局等要力求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建设绿色校园。
绿地设计应充分考虑与学生环境教育活动相结合,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充分发挥环境的育人作用。
5、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符合有关规划、消防、日照等方面的规定。
6、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应避免穿越体育运动场地,路线要通畅便捷,路面宽度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
路上的地下管线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一致。
7、体育活动场地与教学楼应有合理的间隔,并应联系方便。
设有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地、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8、学校水、电、暖设施的设计应科学合理,充分体现安全、节能要求。
室外水、电、煤气、热力等地下管线设置,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按防火规范要求在适当位置设置室外消防栓供水接口。
变配电系统应独立设置,规划设计用电负荷应当留有余量。
室外多种管线的敷设应用地下管沟暗设。
9、学校应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设置国旗旗杆、旗台。
10、校园应有围墙,沿主要街道的围墙宜有良好的通透性。
学校的主要出入口,不宜设在公路干道旁边或紧靠城市主干道。
校门口要设门卫室,校门外侧应留有人流缓冲区,并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保障学生安全。
二、学校建设用地
学校建设用地由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用地、绿化用地等组成。
学校的建设用地,应与学校办学规模、当地经济发展和建设规划相适应,按照节约和集约用地以及资源共享的原则合理进行规划配置。
学校建设用地面积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一)建筑用地
学校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道路,房前屋后零星绿地及建筑群组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
(二)体育运动场用地
体育运动场用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场所所需的场地。
体育运动场用地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的要求,应有满足相应学校所需田径、篮(排)球、排球、体育器械等运动场地,以及课间操和课外活动场地所需用地。
(三)绿化用地
学校绿化用地是指成片的集中绿地和学生劳动种植园地等,是中小学校美化校园、净化环境、进行科学课、生物课教学实践,以及开展课外活动的场所。
同时也是师生交往、活动、休息的空间,对优化教育环境、陶冶情操、激发学生学习热情和引发联想思维具有重要作用,在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中要统筹考虑。
三、学校建筑
(一)校舍建筑
学校校舍由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
1、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
(1)小学设置普通教室;科学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仪器标本室和仪器准备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阅览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器材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180人以下小规模学校可设综合器材室;至少具备艺术教室、科学教室、图书阅览室、计算机教室。
轨制不全的非完全小学,普通教室可兼做专用教室和功能室,但器材仪器要分柜存放。
(2)初中设置普通教室;理化生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仪器标本室和仪器准备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平行教学班和学生数较多的初中,应适当增设多媒体网络教室。
4轨以下的学校化学、生物实验室、仪器室、准备室可兼用;图书开架借阅即可;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可合并使用;保健室、心理咨询室可兼用。
具体标准见附件二。
新建学校要按照规划要求标准建设。
2、办公用房
中小学校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少先队部室(或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卫生保健室、档案室、文印室以及传达值班室等管理用房。
规模较小的中小学可以将有关办公用房合并使用。
具体标准见附件二。
3、生活用房
中小学校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职工休息室、教职工和学生食堂、开水房、配电室、浴室、教工与学生厕所、自行车库等用房。
寄宿制学校根据寄宿生人数配置学生宿舍,并相应增加食堂、浴室和教职工宿舍等相关生活用房。
具体标准见附件二。
(二)校舍建筑标准
1、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要严格按照现行的《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及《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等标准执行,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环保、安全、节能等标准的要求。
2、建筑层数主要从学校使用要求、中小学生喜欢户外活动的特点和节约土地的原则考虑,农村小学教室以平房为宜,建筑为楼房的,普通教室应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初中普通教室应在四层以下(含四层)。
城市小学的普通教室应在四层以下(含四层),初中普通教室应在五层以下(含五层)。
3、学校建筑设计应抗震、防震,符合《建筑设计防震规范》(GB50011)的标准。
学校的设计应经过施工图审查,并实施施工监理。
4、学校建筑结构要安全坚固。
校舍建筑应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
在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区域,严禁使用预制空心板及预制楼梯。
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型号、规格、质量等材料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满足设计的要求。
5、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标准。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
6、建筑防雷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7、楼梯和走廊的设置、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符合安全疏散和国家防火规范要求。
楼梯不得采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
8、室内采光和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室内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要求。
9、教学用房的环境噪声控制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有关规定。
10、校舍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施规范要求。
11、为保障学生安全,学校应根据消防要求和安全要求,在校内、楼内和相关室内配置消防设备和应急照明设备,设置快速疏散标志。
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段设置警示标志。
12、学校食堂、厨房装修及设施配置应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学校食堂安全卫生管理的要求。
食堂应距污染源25米以上,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餐厅。
13、学生宿舍应按男、女分区或分单元布置。
学生宿舍应设有厕所、盥洗设施。
宿舍外设厕所的,厕所距离宿舍不超过30米,并应有路灯。
(三)校舍建筑面积
非寄宿制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基本指标为:
小学不低于5㎡,初级中学不低于6㎡;规划指标为:
小学不低于7㎡,初级中学不低于9㎡。
寄宿制学校应根据需要增加建筑面积。
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宿生比例,学生宿舍按照小学建筑面积3-5㎡/生,初中建筑面积3-5.5㎡/生的标准建设。
(四)校舍用房面积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类校舍用房使用面积标准见附件二。
四、学校装备条件
学校装备是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学校装备应当满足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和学生学习、活动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装备一般包括常规通用教学设备、学科专用教学设备、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和学校办公、生活设备。
配备时要本着经济、实用、便利、规范的要求,同时充分考虑设备的功能、特点、更新周期和利用效率等因素。
经济条件较差的农村学校按照有关标准的基本要求配备各种装备。
(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
常规通用教学设备是指学生通用设备、常规教学设备和学校环境通用设备。
其配置既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又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的常规需要。
课桌、凳、仪器柜、计算机等学生通用设备的配置,既要符合国家规格要求,又要满足中小学生的生理和心理需求,做到安全、规范、适用。
课桌椅应符合《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GB/T3976-2002)。
黑板、板书工具、多媒体电教设备、计算机等教师常用教学设备的配置要适合各学科教学的需要和进行创新性教学活动的要求。
温度调节、照明、通风、防火、隔音等教学环境与安全设备的配置,要能为师生提供安全、舒适、健康、安静的教学条件和学习环境。
(二)学科专用教学设备
1、学校需按照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配置各学科专用教学设备。
配备时要本着基本、选配、科学、适用的原则,适当考虑学科间的综合性和交叉性。
2、理科实验室设施、设备。
小学、初中理科实验室按照《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要求配置;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按国家颁发的《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388-2006)进行配备。
初中理科教学仪器按照《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386-2006)配备,其中选配设备按学校所选用教材的要求进行配备。
3、文科教学仪器设备。
文科专用教学设备的配置应适应教学的人文性、历史性、多样性和感悟性等特点,按照便于学生直观感受和师生互动的原则,配置满足中小学进行语文、英语等课程教学实际需要的挂图、模型、卡片、用表、视听资料及教学软件等设备。
学校文科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见附件三。
4、艺术科专用教学设备。
小学、初中艺术科专用教学设备的配置,应能适应艺术教学的特点,便于学生操作、体验和感悟,满足教师多种形式的教学和学生多种艺术学习活动的需要。
艺术科专用教学设备按照《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教体艺厅〔2002〕17号)要求配备。
学校音乐设施设备配备标准见附件四,美术设施设备配备标准见附件五。
5、体育与健康教育专用教学设备。
应本着规范、安全、耐用的原则合理配备,并及时补充与更新。
其主要设备包括能满足体操、田径、球类等课程教学所需要的运动器械,测量、计时工具和挂图、教学软件等。
体育器材按照《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GB/T19851-2005)和《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进行配备。
学校体育设施设备配备标准见附件六。
6、卫生保健与健康教育设备。
要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进行配置,主要包括学校开展学生发育和健康检查、卫生保健、简单治疗、心理咨询工作所需要的卫生器材、仪器设备及辅助材料等。
农村教学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配卫生室和必要的卫生器材。
学校卫生保健与健康教育设备配备标准见附件七。
7、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设备。
根据课程及教学需要选用配置开展种植、养殖、手工、制作等劳技专用教学设备。
应能满足中小学开展劳动技术教育、研究性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的需要,便于教师灵活组织教学和学生有效学习。
此外,还应配备学校开展各种主题教学活动所需要的教具、模型、图表、教学软件等。
学校综合实践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见附件八。
(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1、学校应当根据现代教育教学技术手段发展的实际,配置现代信息技术设备和其它现代教育技术的装备,满足学生通过网络进行学习活动,教师多媒体教学和网络备课,以及学校现代化网络办公的需要。
2、学校现代教育技术设备主要包括电化教学设备、信息技术教育装备、校园网络装备和校园广播电视设备等。
其配备应满足信息技术课程和其他学科教学需要,学校计算机拥有量至少达到生机比12:
1。
每间多媒体网络计算机教室按标准班额每人一台的标准配备学生用机,专任教师用机达到每人1台。
小学180人以下小规模学校和初中4轨以下学校,计算机网络教室可按最大班容量配备。
按照《初、中等学校校园网建设规范》(教基司〔1999〕15号)和《山西省基础教育信息化建设基本标准(试行)》(晋教基[2013])29号),每个班级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
3、学校现代教育技术配备标准见附件九。
(四)图书馆(室)设备
1、学校图书馆(室)应按教育部《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教基〔2003〕5号)规定配备必要的图书资料。
馆藏图书内容应以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各类图书及教师使用的教育教学理论书籍及工具书为主。
各种馆藏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等必须是国家合法出版物。
2、小学生均藏书20册以上,初中生均藏书30册以上,并有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资料、工具书、报刊和视听、音像资料、电子读物。
馆藏图书应按规定及时剔旧、更新。
一般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l%。
3、图书馆(室)应配置能满足正常阅览和管理需要的各类藏书设备、阅览设备、安全防护设备、图书管理信息软件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有条件的学校可实行计算机管理,与校园网相结合,实现电子图书资源共享。
4、学校图书馆(室)设施设备配备标准见附件十。
(五)办公及生活设备
学校应根据学校规模和现代化管理的需要,配备办公设备和生活服务必备设备。
办公设备包括用于办公的桌椅、资料柜、作业柜、储物柜、计算机、电话、打印机、一体化速印机等必要设备。
生活设备包括卫生用具、食堂餐厅设备、学生及单身教职工宿舍设施、锅炉房设备等各种必要的生活服务设备。
办公及生活设备由学校本着安全、规范、耐用,能满足办公、生活和现代化管理需要的原则配置。
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内按照每生一床的标准配置床铺,上铺应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宿舍应有符合要求的照明、取暖和卫生设施、换气窗;宿舍一层出入口及门窗,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食堂应配备足够的通风、照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以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设备;要配备清洗蔬菜、肉类、餐具的设施设备,不得混用;生熟食品、主副食品加工设备要严格分开。
五、教职工配备标准
(一)校长
校长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小学校长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初中校长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有相应教师资格,接受岗位培训并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二)教职工
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结构要求和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配备合格专任教师、实验人员和管理及工勤人员,切实满足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
无临时代课人员。
教师队伍年龄、性别、学科、专业技术职务等结构合理。
小学1-2年级每5-6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小学3-6年级与初中每6-7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
千人以上的中小学至少要配备1名专职的心理健康教师。
小学、初中教师应具备相应教师资格,新补充教师,除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外,小学一般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初中一般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
教师要按规定定期参加国家和省、市、县等组织的各种培训,逐步提高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
(3)生活辅助人员
所有寄宿制学校和6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6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1名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保健教师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
寄宿制学校要按实际需要配备专门的生活管理、炊事、安全保卫等人员,生活管理、炊事人员须持证上岗并定期体检,确保学生饮食安全。
六、教育经费
各地要全面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不断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
同时要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加大对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的投入力度,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使其达到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各级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七、教育教学
(一)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要面向全体学生,以人为本,关注每个学生的健康成长,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中小学课程标准,开全课程,开足课时。
(三)学校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通过德育课程和专题教育等方式,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精神、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心理素质,增强学生遵纪守法观念,预防和减少在校学生违法犯罪。
(四)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通过体育课及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的体质。
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以上的体育活动时间。
(五)学校应当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要求,建立科学、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
课堂教学目标既体现课程标准要求,又符合学生实际;教学过程思路清晰,注重师生互动;教学内容科学、严谨、完整,重视突出重点、突破难点,适应学生的接受能力;教学方法灵活多样,合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积极引导学生通过自主、合作、探究等多种学习方式进行学习。
(六)学校应当建立符合本校实际且科学可行的教研制度,定期组织各项教研活动和教学交流活动,并建立起年级间、学科间教学观摩制度,形成促进教师专业成长的良好机制和氛围。
(七)学校应当有科学合理的质量保障体系。
学校建立起对教研活动、教师备课、课堂教学、作业辅导与批改等教学常规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管理机制。
(八)学校应当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全面科学地记录学生发展情况和成长历程。
八、学校管理
(一)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都应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组织并接受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就近免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拒绝接受应入学学生。
(二)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义务教育的法规和政策,规范办学,不举办校中校,不设重点班或实验班,不进行有偿补课。
(三)学校应当有规范、明确、完善的办学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考核制度,完善教职工目标责任制度;建立校本研训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对外交流,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五)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制度,加强中小学预算财务管理,并严格按照预算项目和规定标准执行。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帐目清楚,审计合格;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和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无乱收费现象,学校经费收支合理,定期公布结果。
(六)学校要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认真执行《山西省学校安全管理日志》制度。
学校食品卫生、设施、消防、用电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
财务室、档案室、食堂、宿舍、各类专用教室、传达室等有专人负责管理。
组织学生参加的各种活动均有明确的安全责任人和安全防范措施。
寄宿制学校加强校园治安巡逻,节假日安排专人值班、护校。
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坚持因地制宜、经常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
(七)建立健全学校校舍、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体器材、生活设施和卫生设施、安全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促进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
(八)重视校园文化建设,树立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校园环境干净、整洁、美观、有序。
校园环境体现教育性。
(九)学校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规范的学生作息制度。
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8小时,小学不设晚自习。
小学学生到校时间冬季一般不早于7时50分,夏季不早于7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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