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违反广告法的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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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违反广告法的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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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违反广告法的案例
赠品违反广告法的案例
篇一:
案例评析贵州某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例:
贵州某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5年3月23日,我局公平交易分局人员发现贵州某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公司)在我县人民会场进行牌除湿追风灵(以下简称追风灵)产品说明会。
贵州公司在产品宣传活动现场拉产品说明会的横幅和宣传画,将各地该产品使用者赠送的锦旗臵于现场前沿和左右两侧,产品说明会首先由贵州公司促销人员讲解该产品的试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讲述产品由来的历史故事,请试用人员上台现场实话实说,并请送感谢信的使用者上台宣读感谢信,促销人员也上台代为宣读感谢信,然后进行产品赠送活动和销售活动,据现场促销人员介绍共销售追风灵120瓶,单价75元/瓶,截至我局立案查处之日起说明会已经进行了九场。
我局立案之后进行了缜密调查,最后将该案定性为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拟给予贵州公司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罚款壹拾捌万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送达后,贵州公司派出了两位代理人出席了听证会,代理意见就贵州公司此种行为是否属于虚假宣传、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虚假宣传行为、案件处罚额度是否适当与案件调查人员进行了辨论,之后我局综合案情并部分听取贵州公司代理意见,作出了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伍万元,上缴国库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我局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异地强制执行的申请,使该案得以执行。
[争议焦点]
在该案的定性问题上,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当事人的行为应该按照《广告法》来定性处理。
贵州公司在追风灵产品说明会上采取挂横幅、宣传画、锦旗、介绍产品历史故事、性能等、宣读和代为宣读感谢信、赠送药品等和在互联网上发布产品广告、粘贴消费者赠送的锦旗方式对该公司的产品进行宣传以达到促销产品的目的,在这些宣传过程中,宣传该保健品的疗效,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认为该产品是药品,具有药品的疗效。
《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该清楚、明白。
”贵州公司的行为明显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广告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给予处罚。
再则,《广告法》相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言,是特别法、专门法,应当优先适用。
二、当事人的行为应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首先、本案当事人的宣传方式超出了《广告法》的规范。
广告根据其发布方式
可分为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固定印刷品广告、电视报纸期刊广告、互联网广告等。
本案中,贵州公司通过讲述产品历史故事、悬挂消费者赠送的锦旗、宣读和代为宣读消费者感谢信、以多送赠品为诱饵要求消费者送锦旗等方式宣传促销产品让本为保健品的追风灵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药品,具有药品的疗效,其宣传方式超出《广告法》的行为规范,其法律责任也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
其次、当事人贵州公司的促销人员在追风灵产品说明会现场和互联网上进行了产品广告宣传,以消费者感谢信和锦旗为载体突出宣传“除湿追风灵,治疗风湿真神奇”“除湿追风灵,治好我的肩周炎”“除湿追风灵,治疗顽疾真正行”“除湿追风灵,风湿无处存”“除湿追风灵、用到病除擦就灵”等,其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主观故意明显,行为非常具体,消费者将追风灵认为是药品的事实客观存在。
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它法律有关于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等,但是对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了明确的规定,推定立法原意应该是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若干意见”工商公字[1995]第238号文件指出:
突出执法重点,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
要重点查处------,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国家工商局工商广字[1995]第261号答复中指出:
如果在该广告中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可以
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在彻底审查案情、对案件性质认真核审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一致意见,采纳第二种意见,对贵州公司进行了处罚。
[案后反思]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广告作为一种企业竞争战略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激烈的竞争使部分市场主体千方百计找寻法律空子,力图规避法律制裁。
在各种合法的形式下面进行非法竞争,利用部分消费群体消费知识上的缺陷、防范心理的缺失,运用真实的谎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蒙蔽消费者,具有非常强的欺骗性,应当引起执法部门的高度重视。
目前,我国经济市场化不断深入,执法体制中既有综合执法机构又有专业执法机构,法律规定中的行为竞合不断增多,同种违法行为设定了不同的处罚条件,给具体执法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如何恰如其分地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既是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又是净化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值得在我们具体工作不断探索和研究。
篇二:
《广告法》解读之《商品广告内容呈现标准》
文件编号:
深圳广电集团宜和购物频道深圳宜和股份有限公司
《广告法》解读之《商品广告内容呈现标准》
制定日期:
20年11月11日审批人:
刘新
制作人:
魏家屹张嫣然
郑重声明:
未经批准不得扩散
1.
目的
为了规范商品销售过程中广告活动,确保供应商提供的商品资料、商品包装内容、节目呈现和制作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我公司内部的相关制度要求,特制订此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供应商提供的商品资料、系统说明书内容、商品包装内容、
节目制作和呈现内容。
3.
商品广告内容不得违反的的基本准则
3.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
徽。
3.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3.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3.4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3.5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6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3.7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优良风尚。
3.8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3.9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3.10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3.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4.
虚假广告的定义和表现形式
定义:
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4.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4.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
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4.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
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4.4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5.
商品广告内容通用要求
5.1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以及相关的服务内容,
表述应真实、准确、清晰、明白。
涉及关于商品的品牌、产地、规格、材质成分、原装分装等概念问题应当实事求是表述,不可出现钻字眼、模糊概念,让顾客产生误解的情况。
●如50英寸电视机,而不能简称为50寸电视机。
●如某手表品牌源自瑞士,而不能简称源自于瑞士。
●如红牛给你双翅膀,而实际红牛给不了你翅膀。
5.2商品的广告宣传用语中不得使用极限或绝对用语,如“最、特、极、冠、
顶、专供、独家、唯一、第一、至尊、永久、王牌、万能、巅峰、领导者、遥遥领先、绝无仅有、史无前例、空前绝后、世界领先”等。
5.3商品广告宣传时不得使用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正当的比
较有以下特征:
●正当的比较广告所涉及产品应当是相同的产品或可类比的产品,即属于同一竞争领域内的产品,比较之处应当具有可比性。
●对比的内容应以具体事实为基础,并且这些事实是可以证明的。
5.4商品比价时,对比的参照商品应为当期市场上功能、材质相近的商品,不
得使用异类商品进行虚假比价。
对比参照商品不得出现具体商标、名称、实体店名、网址等具体内容。
无市场价格优势的商品无需比价。
●如自行车和宝马轿车比价。
●如玉髓和翡翠比价。
●古董与仿品比价
5.5商品比价时,不得使用夸张虚假的市场价、柜台价、标签价等价格。
宜和
价1000元以下的商品,宜和价不得低于比较价格的5折;宜和价¥1000-¥3000的商品,宜和价不得低于比较价格的6折;宜和价¥3000-¥10000的商品,宜和价不得低于比较价格的7折;宜和价¥10000以上商品,宜
和价不得低于比较价格的8折。
(需去市场监督局咨询是否可以进行商品价格比较)
5.6商品广告宣传时不得使用未经确认证实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
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
数据引用来源需为国家级机构,如财务部、农业部、文化部等权威机构发布,不建议使用无法确认真伪的非国家机构或国外机构提供的数据。
实验数据均需由国家级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提供。
●如年销量500万,无法提供正规国家机构给出的统计数据。
●如十罐凉茶有七罐就是加多宝等,无法提供数据来源。
●如只需一天,牙齿就真的白了,无法提供《功效作用验证报告》。
5.7商品广告宣传时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需要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获取专利的商品,不得谎称取得权利权。
不得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权。
5.8商品广告宣传时不得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
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
●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推荐产品(品牌)”。
●如“×××认定”、“×××认可”、“×××展示”、“×××荟萃”、“×××指定”、各种满意率、信任率以及某类商品、服务上榜企业等。
5.9酒类商品不得做为赠品、奖品进行搭配销售。
5.10商品广告宣传时有关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称谓需准确、清晰、明
白。
不得称其为国家。
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和多个国家名称连用时,需使用“国家和地区”字样。
●不得将海峡两岸和香港并称为“两岸三地”。
●不得将台湾、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港”、“中台”、“中澳”等。
可使用“内地与香港”、“大陆与台湾”或“京港”、“沪港”、“闽台”等。
●对台湾当局“政权”系统和其他机构的名称,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如台湾“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等。
不得出现“中央”、“国立”、“中华台北”等字样,如不得不出现时应加引号,如台湾“中央银行”等。
篇三:
注意:
9月1日起,广告再用这些词,可能会被罚20万
注意:
9月1日起,广告再用这些词,可能会被罚20万
9月1日起,新广告法将正式施行。
据了解,,新广告法实施后,极限用语的处罚由原来的退一赔三变更为罚款二十万元起!
如:
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
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据悉,极限用语包括但不仅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
对于极限用语的店铺,一经发现违规店铺将给予扣分并进行罚款,处于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
而一旦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将有商家全部承担。
所以,卖家们要重视起来,自查自纠,及时进行修正和更改,以免被罚。
据了解,新《广告法》与现行法相比,修改幅度较大,把原来部分比较笼统性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可操作性大大增强,并大幅提高处罚额度。
这些新修订的内容必将为监管部门净化广告市场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依据。
新《广告法》主要有十大亮点:
一是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
譬如增加了禁止为保健食品代言,禁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幼儿乳制品、饮
料或其他食品广告。
二是加大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
新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内容”。
同时,增加商品或服务不存在,虚构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效果等5种虚假广告情形。
今后,违法发布虚假广告,将被处以广告费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广告费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三是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没有使用过商品或接受过服务,不能在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并明确规定代言虚假广告受行政处罚未满3年,不能再代言其他广告,对于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推荐、证明的行为,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四是进一步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或利用其它商品广告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五是新增“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规定。
六是明确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违反规定可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是强化对大众传媒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
明确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
八是增加公益广告,扩大广告法调整范围。
九是明确和强化工商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广告市场监管的职责职权,明确以工商机关为主、各部门分工配合的管理体制。
十是提高行政处罚震慑力。
对情节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可以处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的处罚,并将有关违法行为信息录入信用档案。
、、、
违禁词汇总
奢华/包邮/全场/免运费/真皮
绝对化词语:
严禁使用绝对值、绝对、大牌、精确、超赚、创领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奢侈、世界\全国大品牌之一等无法考证的词语。
严禁使用第一、极致、顶级、终极、冠军、一流、极品、无敌、巅峰、至尊、第一品牌、金牌、名牌、尖端、顶级享受、缔造者、领导者、领袖、(遥遥)领先、之王(者)唯一、首个、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资深等含义相同或相近的绝对化词语。
严禁使用最、最高级、最低级、最佳、最好、最低、最底、最、最便宜、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最新、最先进、最赚、最先、精确、超赚、最先顶级享受等含义相同或近似的绝对化用语。
严禁使用首选、首家(个)、独家(配方)、填补国内空白、唯一、仅此一款、独一无二、绝无仅有、首次、全网/全球首发、全网/全球首款等含义相同或近似用语的绝对化词语。
严禁使用虚假或无法判断真伪的夸张性表述词语,如100、国际品质、高档、正品、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违禁时限词语:
限时须有具体时限。
一天、今日、今天、几天几夜、最后、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以及所有团购类词语,如闪购、品牌团、精品团、单品团须标明具体活动日期
严禁使用随时结束、仅此一次、随时涨价、马上降价、最后一波等无法确定时限的词语。
违禁权威性词语:
严禁使用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领导品牌、特供、专供等词语。
严禁使用“专家推荐”严禁使用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等宣称质量无需检测的用语。
严禁使用
国家领导人推荐、国家机关推荐、国家机关等借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称进行宣传的用语。
使用人民币图样(但央行批准的除外);
严禁点击词语:
严禁使用疑似欺骗消费者的词语,如“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等文案元素
严禁刺激消费词语:
严禁使用激发消费者抢购心理词语,如“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再便宜了”“没有它就别”“错过就没机会了”“不会再便宜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等不可用。
严禁素材图片内容使用“包邮/免邮”、“爆款”、“亲”、“京豆”等有误导消费者嫌疑的标示语。
严禁赠品性词语:
严禁使用“豪礼”“豪华大礼包”。
广告素材中表明推销商品,附带赠送礼品的,如“送好礼”“大礼包”“买一送一”等,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严禁活动相关词语:
没有参与京品惠活动禁止出现京品惠字样或logo;如参加了京品惠要提供相关资质证明(京品惠终审通过排期表等证明材料)。
京品惠链接产品需与商家广告产品一致。
文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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