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维保灭火器维修维保技术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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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维保灭火器维修维保技术方案
第一章灭火器检测维修方案
灭火器检测维修方案
1维修基本要求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应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灭火器维修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维修条件,经维修能力检验合格并取得资质后方可开展维修业务。
灭火器维修条件检查由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实施。
灭火器维修单位在取得灭火器维修资质后,每2年要进行一次维修条件检查。
灭火器维修条件检查按照本标准第5章的要求进行。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由法定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实施。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按照本标准第8章的要求进行。
1 维修条件
维修用房
维修用房总使用面积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要求,且不得少于200m2(不包括露天场地和棚户建筑)。
维修场地、设备、环境应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应独立设置水压试验室、灌装充压室、灭火剂化验室、零部件仓库和成品仓库,维修场地布局应合理。
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的区域应与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区完全隔离。
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的房间应配置干湿温度计,定期记录温湿度,且具有防止灭火剂失效的防护措施。
灭火剂化验室面积不得小于20m2,且能检验干粉灭火剂主成份含量、吸湿率,CO2含量及含水率。
维修设备
维修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维修设备
维修设备名称
要求
拆卸、组装设备
必备
清洗设备
必备
干燥设备
必备(水基型灭火器除外)
干粉灌装设备
干粉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不得影响灭火剂使用效能
添加剂混合灌装设备
含添加剂的水基型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二氧化碳灌装设备
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驱动气体灌装设备
必备(包含0MPa~2.5MPa,精度不低于1.6级的监控压力表以及必要的接口或夹具)
报废处理设备
必备(可选用压扁、打孔或锯切设备)
应定期对维修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1.1 检验设备
检验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检验设备
序号
检验设备名称
要求
1
水压试验装置
应能满足相应产品标准检测要求,压力表准确度不低于1.6级
2
常温气密试验装置
应能满足相应产品标准检测要求
3
残余变形测量装置
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4
高温气密试验装置
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包含0℃~100℃,精度1℃的温度计
5
电子秤
0kg~30kg,准确度为1/3000,手提式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6
磅秤或电子秤
0kg~100kg,准确度:
磅秤3级、电子秤0.1kg,推车式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7
备用压力表
0MPa~4MPa,不少于1只,准确度不得低于1.6级
0MPa~40MPa,不少于1只,准确度不得低于1.6级,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8
游标卡尺
精度为0.02mm,规格为0mm~150mm
9
螺纹规
与维修品种相对应
10
秒表
精度0.1s(15min)
11
卷尺
5m,精度1mm
12
钢直尺
50cm,精度1mm
13
灭火剂检验设备
检验干粉灭火剂主成份含量、吸湿率,CO2含量及含水率;添加剂的主要性能指标,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检验设备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14
压力指示器示值检验台
应用气体作加压介质,压力表准确度应为0.25级,测量围0MPa~4MPa
计量设备的量程、精度应与使用要求相匹配。
应按照规定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对维修设备、检验设备进行校准或检定,设备校准或检定状态得到识别。
1.2 维修人员
从事灭火器维修工作的技术、维修操作和检验人员,均应接受上岗前培训和实际操练,熟悉本岗位职责、灭火器结构原理、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维修单位人员数量应满足维修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
维修单位应至少配置消防工程师1名,专职技术、维修操作人员2名,专职检验人员或化验员2名。
专职检验人员或化验员应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
维修技术、维修操作人员、专职检验人员或化验员应取得相应的书,持证上岗。
维修人员每2年至少培训一次。
当产品标准、配件标准或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应对维修人员进行再培训。
1.3 维修质量管理
维修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并能贯彻执行。
应保存所维修灭火器的产品标准、零部件和灭火剂标准、产品结构图或零部件图。
应制定维修灭火器的工艺文件和拆卸、水压试验、灭火剂灌装、组装/充压、气密性试验、维修检验等操作规程,维修现场应能方便获得。
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培训并建立档案。
培训容包括:
法律法规、标准、维修技术、质量管理、操作规程等。
应建立质量信息反馈和用户服务制度,保存相关档案。
应保存维修记录。
记录应逐具编号填写,容准确、真实、清晰,易于识别、追溯和检索。
对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应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应建立供方档案及供方评价制度。
每年对关键元器件、灭火剂、外购外协件的供方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并依据评定结果对供方实施不同方式和不同程度的控制。
应保存对供方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应对外购的零部件、灭火剂进行进货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应保存进货检验记录。
维修设备、检验设备应建立档案,保存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和检验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1.4 维修条件检查判定规则
灭火器维修条件检查结果的判定分为严重不符合项和一般不符合项,不符合项分类如表3所示。
表3不符合项分类
序号
条款号
严重不符合项
一般不符合项
1
5.1.1
使用面积小于200m2且不能满足维修品种和数量的要求
使用面积大于200m2但不能满足维修品种和数量的要求
2
5.1.2
5.1.3
5.1.4
5.1.5
维修场地、设备、环境不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区域划分的;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的区域和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区未完全隔离;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的房间无温湿度记录;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的房间未配置防止灭火剂失效的防护措施;灭火剂化验室不能检验干粉灭火剂主成份含量、吸湿率,CO2含量及含水率
区域划分不合理
3
5.2.1
5.2.2
维修设备不能满足所维修品种和数量要求;有设备但不能正常使用
维修设备能满足所维修品种需要但不满足数量的要求;未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4
5.3.1
5.3.2
检验设备不能满足所维修品种、数量和精度的要求;未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
检验设备能满足所维修品种需要但不满足数量的要求;设备校准或检定状态未得到识别
5
5.4.1
维修人员的能力不能满足灭火器维修的需要,无证上岗
维修人员不完全熟悉本岗位职责、灭火器产品结构、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
6
5.4.2
5.4.3
维修单位没有消防工程师;维修单位没有专职技术、维修操作人员;维修单位没有专职检验人员或化验员;专职检验人员或化验员学历不足;维修单位专职人员数量不足
维修单位人员数量不能满足维修品种和维修量的需要
7
5.4.4
5.4.5
超过两年未对维修人员进行再培训
当产品、配件的标准发生变化时未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再培训
8
5.5.1
未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或虽已建立但未能贯彻执行
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不健全
9
5.5.2
没有所维修灭火器的标准、产品结构图
所维修灭火器的标准、产品结构图不齐全
10
5.5.3
维修现场没有工艺文件和操作规程
工艺文件和操作规程不齐全
11
5.5.4
5.5.5
未进行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未建立质量信息反馈和用户服务制度、档案。
档案不全、培训容不完整;质量信息反馈和用户服务档案容不全
12
5.5.6
维修记录容不准确、真实;未保存维修记录;未建立记录管理和控制的制度或虽已建立但不执行
未逐具编号记录;记录不清晰;不方便识别、追溯、检索;对记录管理和控制的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中存在缺陷
13
5.5.7
未对供方进行评定;未建立供方挡案
供方挡案及对供方的评定记录不全
14
5.5.8
未对外购的零部件、灭火剂进行进货检验,不能确保外购件和灭火剂质量
不能严格对外购的零部件、灭火剂进行进货检验,记录不全
15
5.5.9
未建立设备档案;未保存校准或检定记录
设备维护保养、校准或检定记录不全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判定灭火器维修条件不合格:
a)5.1、5.2、5.3中出现任何一项不符合项;
b)5.4、5.5中出现两项以上严重不符合项;
c)5.4、5.5中出现一项严重不符合项,同时出现两项以上一般不符合项;
d)5.4、5.5中无严重不符合项,出现四项以上一般不符合项。
2 维修技术要求
2.1 一般规定
维修前应对灭火器逐具进行检查,确定并记录灭火器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基本参数等信息。
灭火器维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e)对灭火器进行外观检查,确认灭火器的规格型号以及是否属于报废围;
f)检查灭火器的部压力,只有在确认灭火器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
g)对确认属于报废围的灭火器进行报废处理;
h)对确认不属于报废围的灭火器筒体、器头和推车式灭火器的喷射软管组件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i)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清洗,干粉、二氧化碳及洁净气体灭火器应将筒体干燥后使用;
j)检查灭火器配件,更换密封件和已损的部件;
k)按灭火器相应标准和铭牌的规定进行灭火剂及驱动气体再充装,并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l)对维修后的灭火器进行维修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粘贴维修铭牌;
m)整理维修记录。
灭火器维修过程应采取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维修人员安全,特别是拆卸、水压试验、灌装驱动气体、报废等步骤。
2.2 拆卸
拆卸灭火器应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只有在确认灭火器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灭火器器头或阀门。
水压试验前应将灭火器筒体剩余的灭火剂分别倒入相应的废品贮罐另行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清理灭火器剩余灭火剂时,要防止不同灭火剂混杂污染。
2.3 水压试验
一般规定
灭火器维修和再充装时,必须逐个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应逐个进行残余变形率的测定。
试验压力
灭火器筒体应按制造商规定的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
试验要求
水压试验时不得有泄漏、破裂以及反映结构强度缺陷的可见的变形。
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的残余变形率不得大于3%。
2.4 筒体清洗和干燥
水压试验合格的灭火器筒体部应清洗干净。
灭火器的零部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
对所有非水基型灭火器,再充装前应确保空灭火器筒体干燥。
2.5 零部件更换
灭火器筒体和器头主体(不含提、压把)不得更换,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应采用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或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铭牌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允许补漆,漆膜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涂漆不应覆盖铭牌。
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橡胶、塑料件必须更换。
用于贮压式灭火器的压力指示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示值误差应符合GB4351.1中6.13.3的要求,否则应更换压力指示器,更换的压力指示器应与所维修灭火器的类型、20℃时工作压力、红、绿、黄区标示围相一致。
喷嘴和喷射软管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
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灭火器的压把、提把等金属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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