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合同法之四合同的效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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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合同法之四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
之四
合同的效力
(validityofcontract)
主讲:
宋旭明
(songxuming@)
合同法之四合同的效力(validityofcontract)主讲:
宋旭明(songxuming@)1
1.第一节合同的效力概述2
2.第二节合同的有效要件(necessarycondition)☆2
3.第三节合同的无效(beingnullandvoid)☆3
4.第四节合同的撤销(revoking)☆7
5.第五节合同效力的补正☆9
6.第六节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的法律后果☆20
7.附录26
第一节合同的效力概述
一、定义:
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二、合同效力的来源
(一)合同意思表示的内容
1、适用于合同有效时。
2、有时意思表示明确具体,有时需要作出解释。
(二)法律的规定
1、适用于合同绝对无效时。
2、有时法律规定明确具体,有时需要作出解释。
(三)合同意思表示的内容和法律的规定
1、适用于合同效力有瑕疵但并非绝对无效时。
2、意思表示和法律规定都有明确具体或者需要解释的可能。
第二节合同的有效要件(necessarycondition)☆
一、行为能力与行为相适应。
(capacitytomakejuridicalacts)
思考0601:
法人超过其经营范围所为的合同行为是否有效?
思考0602:
法人的经营范围所示为其行为能力还是权利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declarationofintention)
三、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节合同的无效(beingnullandvoid)☆
一、定义:
合同因欠缺有效要件,其法律效力不完全或完全不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之内容发生,而通过法律规定辅助确定或直接确定。
二、分类
(一)相对无效。
(二)绝对无效。
三、原因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fraud;duress/coercion)
注意:
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可撤销而非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maliciouscollusion)
案例0401:
大连市市民赵女士通过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欲购买刘先生出售的一套住宅,双方在三方签订的《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中约定,为了少缴过户税费,同意低报成交价过户。
签约后,交纳了中介费和定金共计2万元的赵女士意识到这种行为不妥,要求变更合同中的该条款,结果这桩房屋买卖没有成交。
赵女士将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要中介费及定金。
试问:
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0402:
甲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某房出卖给乙,乙拟将该房作为儿子将来结婚的婚房,因为女方非常中意这一套房。
丙的儿子与乙的儿子均喜欢此女,丙得知甲乙的买卖合同后,以高价相诱,最终与甲签订此房的买卖合同。
试问:
甲丙的合同效力如何?
案例0403:
甲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某房出卖给乙。
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该买卖被丙获悉。
丙也有意购买,于是甲又与丙订立了买卖合同,将该房出卖给丙,并交付给丙使用。
试问:
此时,乙可否向法院申请确认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
案例0404:
甲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某房出卖给乙。
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甲又与不知情的丙订立合同,将该房出卖给丙,并交付丙使用。
试问:
此时,乙可否向法院申请确认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
案例0405:
甲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某房出卖给乙。
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甲又与不知情的丙订立合同,将该房出卖给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试问:
此时,乙可否向法院申请确认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
案例0406:
甲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某房出卖给乙。
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甲又与丙恶意串通订立合同,将该房出卖给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试问:
此时,乙可否向法院申请确认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
案例0407:
甲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某房出卖给乙。
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后,由于尚未交钥匙,丙信甲仍为房屋所有权人,与之又订立了合同,甲将该房出卖给丙。
试问:
甲丙之间的合同效力如何?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合释9)
案例0408:
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10日后交货付款;第二天,丙见该玉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好3天后交货;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30%的价款。
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诉至法院。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B.应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C.应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D.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三份合同均无效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legitimateacts;illegitimatepurpose)
案例0409:
甲乙两企业搞联营,乙投资1000万元交给甲经营,约定乙到期收回投资并有收益回报,丙为之作保证。
后来甲到期不能兑现承诺,与乙、丙发生纠纷。
经法院查明,甲乙之间的合同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而丙并不知情。
试问:
丙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thepublicinterests)
(五)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compulsoryprovisions)
1、仅仅违反上述立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方为无效,违反任意性规范、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取缔性强制性规范)的,不影响法律行为效力。
(合释
(二)14)
2、违反的对象仅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包括其他立法文件,故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据。
案例0410:
某经济特区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一部《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其中规定“凡在本市出租房屋不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的,租赁合同无效。
”适逢该市居民甲2001年将私房出租给了打工者乙,二人订立了书面租赁合同但是并未登记。
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该合同违反上述条例的强行性规范,应判无效。
试问:
法院判决有无法律根据?
(六)某些格式条款或免责条款(thestandardterms;exceptionclauses)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40)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消24)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53)
(七)一对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中的虚伪表示(fictitiousexpressionofintent)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
案例0411: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
A.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B.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C.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D.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
第四节合同的撤销(revoking)☆
一、概念
(一)定义:
撤销权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通过行使撤销权使既已生效的合同归于自始无效。
(二)特征
1、对象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
2、方式为撤销权的行使。
3、效力为使生效合同归于自始无效。
二、合同可撤销的原因
(一)欺诈(诈欺)。
(二)胁迫。
(三)乘人之危。
(exploitationoftheotherparty'sunfavorableposition)
(四)重大误解(错误)(significantmisconception/mistake)
(五)显失公平(beingobviouslyunfair)
1、定义: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公平,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
2、立法
(1)“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
(二)显失公平的。
”(民59)
(2)“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民释72)
(3)“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合54)
3、关于主观要件(“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
(1)必要说。
(2)非必要说。
案例0412:
甲与乙教育培训机构就课外辅导达成协议,约定甲交费5万元,乙保证甲在接受乙的辅导后,高考分数能达到二本线。
若未达到该目标,全额退费。
结果甲高考成绩仅达去年二本线,与今年高考二本线尚差20分。
关于乙的承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属于无效格式条款B.因显失公平而可变更C.因情势变更而可变更D.虽违背教育规律但属有效
三、撤销权及其行使
(一)撤销权
1、定义:
合同当事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既往地归于消灭的权利。
2、性质:
形成权。
(rightofformation)
(二)撤销权的行使
1、向法院请求撤销。
2、我国规定为“可变更可撤销”(modify;revoke)
(1)立法
①“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54-2)
②“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民释73-2)
(2)评价:
有损意思自治。
3、除斥期间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4、消灭事由
(1)在除斥期间未行使撤销权。
(2)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如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相对人实际履行,或提起违约之诉。
5、效力:
合同自始无效。
注意: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不同于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
第五节合同效力的补正☆
一、概述
(一)定义:
合同因欠缺部分有效要件而不确定能否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力,而由有权确定者的追认与否确定其有效或无效。
(二)追认权
1、性质:
形成权。
2、形式:
明示或默示。
3、不可附条件,否则为新要约。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一)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
(legalagent;therighttoratifyafterwards)
(二)相对人的催告权。
(therighttourge)
(三)善意相对人的撤回权。
(therighttowithdraw)
案例0413:
甲有一子乙15岁。
一日乙携家中1.5万元到某电脑市场丙门市部表示有意购买手提电脑一台。
丙在与其磋商时发现乙还是个孩子,意欲利用其年少幼稚,故积极怂恿其购买,后达成交易。
试问:
丙有无合同撤回权?
三、狭义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unauthorizedagency)
(一)狭义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非经被代理人追认对其不生效力。
案例0414:
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
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
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
(二)狭义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签合同可以但非必然在实际缔约双方之间有效。
四、无权处分人的处分合同(unauthorizeddisposition)
(一)定义:
权利的处分人在没有处分权的前提下所为的处分行为。
(二)立法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51)
“无权利人就权利目标物所为之处分,经有权利人之承认始生效力。
无权利人就权利目标物为处分后,取得其权利者,其处分自始有效。
”(民民118)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15)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23)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合释3)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合132-1)
(三)效力
1、无权处分人就权利处分订立的负担行为(债权合同)有效,该合同履行行为即处分行为(物权合同)效力待定。
案例0415:
甲将其笔记本电脑一台交付给乙修理店修理,乙修好之后出卖给了丙。
试问:
乙丙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2、无权处分行为(物权合同)的效力确定
(1)无权处分行为(物权合同)确定有效情形
①经权利人追认。
案例0416:
甲辛苦多年培育出兰花新品种,不愿示人。
邻居乙明知其不愿参展,仍为使甲名利双收而于甲外出时径取该兰花参展并以甲的名义出售给丙,得款10万元。
甲闻之,表示如此高价出其不意,甚为赞赏,愿意接受与丙的买卖合同。
试问:
乙的行为性质、效力如何?
案例0417:
甲辛苦多年培育出兰花新品种,不愿示人。
邻居乙多次请求借之回家欣赏观摩,终获同意。
期间,乙取该兰花参展并将其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丙,完成交付,得款10万元。
甲闻之,表示如此高价出其不意,甚为赞赏,向乙主张交付该10万元。
试问:
乙丙之间的合同效力如何?
②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
案例0418:
甲乙为朋友,甲有彩电一台委托给乙保管,乙保管期间,不经甲同意,即以自己的名义与丙订立买卖合同。
次日,甲对乙说:
“那台彩电送给你吧!
”乙大喜过望。
试问:
乙丙之间合同效力如何?
(2)无权处分行为(物权合同)经效力补正后确定有效,亦即物权变动有效。
案例0419:
甲乙为朋友,甲有彩电一台委托给乙保管,乙保管期间,不经甲同意,即以自己的名义与丙订立买卖合同并完成交付。
次日,甲对乙说:
“那台彩电送给你吧!
”乙大喜过望。
试问:
丙能否取得彩电的所有权?
3、无权处分行为(物权合同)的确定无效
(1)无权处分行为确定无效情形:
确定有效情形之外的一切情形。
(2)无权处分行为确定无效对物权变动效力的影响
①原则
A.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B.无权处分的负担行为(债权合同)因无法履行而发生违约责任。
②例外:
受让人在符合善意取得要件时,可以基于法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直接取得物权,发生物权变动效力,而不受无权处分行为(物权合同)效力的影响。
附论:
善意取得(obtainingrealrightingoodfaith)
(一)定义:
无权处分人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之物转让给受让人,若受让人取得该物之时系出于善意,则取得该物的所有权,而原所有权人丧失其所有权。
案例0420:
乙的自行车行兼营自行车修理和销售业务。
甲将一辆破胎的自行车放在乙的车行修理,乙修好后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自行车以100元的价格出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完成了交付。
甲事后得知,要求丙返还自行车,丙拒绝。
试问:
此时自行车的所有权属于谁?
(二)价值:
保护交易安全,使受让人免遭真实权利人追索。
(transactionsecurity)
(三)构成要件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物106-1)
1、客体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realties;chattels)
注意:
存在例外,有的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包括:
①货币。
货币不存在无权处分人。
②受时效保护的占有脱离物。
(limitationofaction)
注意:
动产可以分为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
占有委托物是指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如借用物、租赁物、寄存物、运输物、承揽物等;占有脱离物是非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如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等。
A.占有脱离物在时效保护期间不适用善意取得。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物107)
“占有物如系遗失物或盗窃物时,遗失人或受害人自遗失或被盗窃之日起三年内,得向占有人要求返还其物;但占有人得向其所由取得该物之人行使求偿权。
”(法民2279-2)
“占有物为盗赃或遗失物时,受让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时起二年内,得向占有人请求恢复其物。
”(日民193)
“因动产被盗窃、丢失或因其他违反本意而丧失占有的,得在丧失的五年期间内请求返还。
”(瑞民934)
“占有物如系盗赃、遗失物或其他非基于原占有人之意思而丧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丧失占有之时起二年以内,得向善意受让之现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
”(民民949-1)
“从所有人处盗窃的物、所有人遗失或因其他原因丢失之物,不得依第932条至934条有关善意取得之规定取得所有权。
”(德民935-1前段)
思考0603:
物107规定的时效起算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而域外立法多规定为权利人丧失占有之日,有何区别?
对时效期间权利的定性有何影响?
案例0421:
甲自养耕牛一头,夜间关在牛栏之中,被乙盗走后低价私卖给了不知情的丙。
试问:
此时耕牛的所有权归谁?
案例0422:
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
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
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
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
B.占有脱离物在公共市场以市价购得的,各国立法多规定了更严格的适用不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即在诉讼时效条件之外增加对价支付条件。
“现实占有人如其所占有的盗窃物或遗失物系由市场、公卖或贩卖同类物品的商人处购得者,其原所有权人仅在偿还占有人所支付的价金时,始得请求返还原物。
”(法民2280)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物107)
2、转让人无处分权。
3、受让系基于有偿法律行为。
案例0423:
甲因出国而将其家传宝剑委托给好友乙保管,乙转而将之赠送给其好友丙。
试问:
丙能否取得该宝剑的所有权?
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为善意(ingoodfaith)
(1)善意即不知情且无义务知情。
(2)举证义务。
(3)受让人应尽适当的注意义务。
5、交付或登记已经完成。
(delivery;recordation)
案例0424:
甲于10月1日将数码相机一台委托给好友乙保管,10月3日,乙因赌博上瘾急需用钱,先找其好友丙借钱未遂,遂将甲的数码相机谎称己有,拟出卖于丙。
丙同意,当即付款1500元,并与乙约定10月5日去乙家取相机。
10月4日,甲从乙处取回相机,乙只字未提出卖相机与丙一事。
10月5日,丙来取相机,乙告知在甲处,遭丙暴殴至轻伤。
试问一:
丙能否向甲主张善意取得相机的所有权?
试问二:
丙付款而不能取得相机,其权利应当如何救济?
(四)善意取得的终局效力
满足善意取得的5个构成要件成立善意取得之后,受让人取得的所有权具有终局性,在后手交易中不受善意取得要件的限制。
案例0425:
甲有一名贵手表,借给乙几天供约会时佩戴,乙事后在二手市场将其卖给丙,丙买得手表一周后知情,唯恐甲来索要,遂赠与其乡下表弟丁并说明情由。
丁戴上手表三天后在集市上为戊抢夺逃走,戊于逃跑时慌乱中又将手表遗落于街头墙角,两天后为己拾得。
试问:
此时手表所有权归属于谁?
注意:
善意取得的五个构成要件为:
①客体为动产或不动产,但不包括货币或受时效保护的占有脱离物;②转让人无权处分;③受让系基于有偿法律行为;④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为善意;⑤交付或登记已经完成。
(五)总结图示:
受让人从占有人处获得对真实权利人之物的占有时的权利状态
1、无偿取得:
受让人不取得所有权
2、有偿取得
(1)恶意取得:
受让人不取得所有权
(2)善意取得
①占有委托物:
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②占有脱离物
A.不受时效保护者:
受让人可取得所有权
B.受时效保护者:
受让人不取得所有权
(A)私下交易:
不可向所有权人索回对价
(B)公市交易:
可向所有权人索回对价
注意:
根据物106-3的规定,除了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包括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担释54-2)、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担释84)、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担释108)等等。
案例0426…: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
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
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
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
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
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
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
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
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
试问一:
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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