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与预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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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与预防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与预防
第一章交通事故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概述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增加,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加,交通事故已成为人们生活中最大的社会问题。
美国是个“汽车王国”,它每3~6s就可生产一辆汽车。
但是美国1981年因车祸死亡50700人,伤300万人左右(大约15万人成为终身残废),相当于每lOmin就有一人死亡,每18s就有一人受伤。
车祸死亡人数增加率超过人口出生增长率,有200多万家庭由于交通事故而遭受不幸。
现在全世界每年死于车祸的人数在35万人左右,受伤人数约l000万人,交通事故给千家万户带来不幸。
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是惊人的,同在1981年,美国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就高达406亿美元。
许多国家的交通事故经济损失约占该国国民经济总产值的1%。
因此,国外对交通事故的危害性、严重性也有清醒的认识。
—、我国在汽车拥有方面虽然远远少于发达国家,然而近年交通事故死亡率却大大超过它们,伤亡和经济损失相当惊人。
我国城市道路上机动车、自行车和行人混行的现象相当严重,而且城市道路窄,车种类型杂和交通管理差。
因此,我国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最多的国家之一,“七五”期间年平均发生各类交通事故25万多起,死亡5万多人、伤20万余人,经济损失无法估量,这不管从绝对数来讲,还是从万车比来讲,均居世界之首(如表1—1)。
“七五”期间道路交通事故统计表表1—1
年份
交通事故次数
死亡人数
受伤人数
1986年
1987年
1988年
1989年
1990年
22万
29万
27万
25万
25万
4.2万
5.3万
5.4万
5.0万
4.9万
14.4万
18.4万
17.0万
20.0万
19.5万
以上仅是上报的公路交通事故,实际上“七五”期间,各类事故死亡达50多万人,其中公路交通事故25万余人,铁路与公路交通事故5.2万人,工伤事故4.2万人,矿山事故4.8万人,水运事故0.6万人,失火事故1.1万人,民航0.03万人,农机部5万人。
此外,还有没上报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约4万人。
这里除火灾、工矿事故以外,在“七五”期间约有40余万人死于交通事故,加上受伤人数等于毁掉一个大城市,等于二次唐山大地震。
交通事故的危害,不仅在政治上给国家造成严重的影响,在经济上造成巨大的损失,更重要的是给广大人民群众在精神上造成巨大的痛苦,在生活中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1990年7月2日,新疆旅客运输公司一客车因半轴套管断裂,在乌鲁木齐南部六十五公里处翻车起火。
共烧死38人,烧伤16人,其中有七个家庭全部遇难。
像这样的惨案,其危害程度可想而知。
当前人们称交通事故为“交通战争”,而且是“永不休止的战争”,称汽车为“流动的杀人武器”,而且是不分贵贱、高低、男女、老少等。
只要出行,都有可能与车辆发生冲突。
汽车不断的增长,并不意味着交通事故也一定随之增长,相反,却是在下降。
自进入70年代以后,世界上不少国家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都在逐年下降,尤其是日本,其交通安全方面在世界上取得了惊人的进展。
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由1970年的16800人降到1977年的8900人,受伤人数由98万人下降到59万人,10万人口的交通伤亡率由7.4%降至2.5%,而同期的车辆总数由1850万辆增加到3250万辆。
然而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的交通事故却在增加。
我国的交通事故也在原有水平上波动,有时略有增加。
因此,交通事故在我国已成为日益突出和急待研究,解决的重要社会问题。
人、车、路环境是影响交通安全的主要因素,而人是交通安全的核心,我国对近年来的交通事故进行统计和分析,结果表明有70%左右的事故责任在驾驶人为了防止交通事故,加强交通安全,从理论上来说要使道路满足车辆行驶所提出的要求,避免车与车、车与人、车与物体的冲突;减少接触时的能量;车辆的技术性能要安全可靠;驾驶人的工作状态要良好。
为此,应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加强交通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措施。
第二节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及分类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
1.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物损失的事故。
日本道路交通法中规定:
凡在道路或供一般交通使用的场所,因车辆之类的交通所引起的人身伤亡或物品的损害,均称为交通事故。
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对交通事故所下的定义是:
交通事故是在道路上所发生的意料不到的、有害的或危险的事件。
2.道路交通事故的六要素
从上述交通事故的定义中,可以看出,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具备六个要素:
车辆、在道路上、在运动中、发生事态、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有后果。
对于某一交通事件,这六个要素缺一项,就不算构成一起交通事故。
①车辆:
指当事人一方或一方以上使用了机动车或非机动车。
行人自己在走路过程中发生意外(不是受其它车辆影响)造成伤亡不属于交通事故。
②在道路上:
指交通事故事态发生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上。
应该指出,判断事态是否发生在道路上,应以事态发生时车辆所在的位置,而不是事态发生后车辆所在位置来判定。
如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因制动使车辆翻下路边山沟,应判定是在道路上。
③在运动:
指我国交通事故定义中所说的车辆行驶或停放过程中。
停放过程中应理解为车辆的停放过程,还是属于运动状态。
停车后溜滑发生事故,在道路上属于交通事故,不在道路上则不属于上报交通事故。
停在路边的车辆被过往车辆碰撞、刮擦发生事故,那是对方车辆在运动,也是交通事故。
④发生事态:
指发生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必有一种现象。
若没有发生事态,则不算构成交通事故。
⑤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
指交通事故所发生的事态是由于人为原因,而不是由于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原因造成的。
例如:
地震、台风、山崩、流石、泥石流、雪崩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不算交通事故。
因车辆机械故障(如转向节、前桥、横拉杆等折断、制动失灵等)以及道路方面原因造成事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应算交通事故。
⑥有后果:
即发生事态造成了人、畜伤亡或车物损坏的后果,没有后果则不算构成交通事故。
以上六要素可作为鉴别是否构成交通事故的依据。
据此可以判定下列情况不能算作上报交通事故:
①机关、学校、工矿企业等单位大院内及生活区楼群之间的通道上发生的事故;
②军用车辆在演习中(在野外或断绝交通的公路或街道上),因车辆事故所造成的伤亡、损物事故;
③农机车辆在农田和场院作业中,以及在县内非公路上发生的事故;
④参加体育竞赛的车辆在竞赛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⑤工程车辆在作业时,发生的轧死、轧伤施工人员的事故;
⑥经查证确属自杀或精神病患者自己碰撞车辆的事故,以及有意驾车行凶杀人的案件;
⑦在铁路与非公路交叉口发生的事故;
⑧各种机动车尚未开动时,发生的乘车人挤、摔伤亡的事故;
⑨行人在道路互撞、自跌引起的伤害。
应该指出:
在机关、企业的院内如遇集会、迎宾的活动,因外来车辆较多,主办单位已通知交通管理部门派人在现场维持交通秩序和指挥交通,这时所发生的车辆相撞和车辆造成人员伤亡等事故应按交通事故处理。
二、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类
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分类,目的在于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合理分析研究和合情处理。
如果分析的角度和方法不同,对道路交通事故所分类别也不相同。
根据我国目前交通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状况,主要有下列三种分类方法。
1.后果分类
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按照1985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国家统计标准,将交通事故分为;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轻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机动车事故损失折款200元以下,非机动车事故损失折款在50元以下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及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机动车事故损失折款在200元以上至5000元,非机动车事故损失折款在50元以上的事故。
3)重大事故指+次交通事故造成死亡l~2人;或重伤3~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折款5000元以上至10000元;或虽未造成人身伤亡,但危及首长、外宾、知名人士的安全,政治影响很坏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死亡·3人或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折款在10000元以上的事故。
所谓死亡,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当场死亡和伤后7天内抢救无效死亡的;重伤是指骨折及其它严重伤害,重伤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进行鉴定;轻伤是指经医务人员诊断,需要休息一天以上,且不致重伤者。
所谓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修复损坏车辆的材料费用,物品、货物、牲畜损失的折价费用。
目前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人员伤亡的医药费、护理费、赔偿费、生活补助费等,也不包括因事故所用的间接费用
2.原因分类
任何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有其必然的原因。
因此,从原因上可以把交通事故分为两大类,即主观原因类和客观原因类。
主观原因类是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本身内在的因素,即主观故意或过失。
主要包括:
违反规定,疏忽大意、操作不当等方面的错误行为。
1)违反规定是指当事人由于思想方面的原因,不按交通法规和其它交通安全规定行驶或行走,致使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紊乱,而发生事故。
如酒后开车、非驾驶人员开车、超速行驶、争道抢行、故意不让、违法超车、违法装载、非机动车走机动车道、行人不走人行道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2)疏忽大意是指当事人由于心理或生理方面的原因,没有正确的观察和判断外界事物而造成的失误。
如心理烦恼、情绪急躁、身体疲劳都可能造成注意力不集中,反应迟钝,表现出观察不周,措施不及时或措施不当;也有的当事人凭主观想象判断事物,或过高地估计自己的技术,过分自信,引起行为不当而造成事故。
3)操作不当是指驾驶人技术生疏,经验不足,对车辆、道路情况不熟悉,遇有突然情况惊慌失措,发生错误操作。
如有的机动车驾驶人制动车辆时误踩加速踏板和有的骑自行车者遇情况不能停车而造成的事故。
从道路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看,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一般不是单一的,但任何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都有其促成事故发生的主要情节和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在诸多的交通事故中,绝大部分都是由当事人主观原因造成的。
客观原因类是指由于道路条件(包括气候、气象、环境等)不利因素导致的交通事故。
这类事故虽然没有因驾驶人主观原因发生的事故所占比例高,但在某种情况下,它都常常是产生事故的诱导原因。
3.车种分类
根据构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可以把交通事故分为三大类:
1)机动车事故是指在事故当事方中机动车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事故。
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的事故中,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也应为机动车事故,因为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相对为强者。
2)非机动车事故是指畜力车、三轮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事故。
在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事故中,非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应视为非机动车事故,因为在道路上行驶,两者比较非机动车为强者。
3)行人事故是指行人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事故。
如突然横穿公路,乘车人扒车、跳车等。
第三节一些常用术语
在处理和分析交通事故时,常用的术语很多,涉及到汽车、公路、运输、交通、法律等各个方面。
下面介绍一些道路交通事故的常用术语。
1)交通泛指的交通包括公路、铁路、航空和水上的交通。
我们在交通安全工作中所说的交通概念只限于公路交通,即指车辆在公用道路上通行。
2)事故即意外的变故或灾祸。
在道路交通中的事故称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一词目前在国内外已广泛使用,在解放前,多用交通肇事一词;而把飞机事故称为失事,航运事故称为海事。
所以,肇事一词目前也常用,尤其作形容词用为多,如肇事车辆。
车祸的意思与交通事故相同,但使用的较少,多用在文艺作品里。
3)交通事故种类指交通事故发生的事态。
如撞车、翻车、车撞人、失火、爆炸等等。
4)交通事故类别指根据交通事故的后果、原因、车种分为三大类。
5)交通事故性质指交通事故原因中内含的实际性质。
比如常说的责任事故、机械事故、政治事故。
6)交通单元起步(出发地)——运行(中途行驶)——停车(目的地)的最基本完成过程,称为交通单元。
运行中遇到红灯或障碍物的停车、起步包括在中途行驶的过程中。
比如一个公共汽车线路,每相邻两站之间,就构成一个交通单元。
我们说的交通也可以理解为无限多交通单元的总和。
7)交通元素凡是利用公用道路行驶或暂时静止的运动体(车、畜、行人)称为交通元素。
8)道路道路是地面上供人或车、马通行的部分。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指明: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公路是道路组成的主要部分,我国将公路划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专用公路五个行政等级。
9)急弯弯道的平曲线半径小于该等级公路极限最小允许半径时称为急弯。
10)陡坡路面的纵坡度超过9%时称为陡坡。
11)路宽即路面宽度,指供车辆通行的道路表面部分宽度。
路宽是一个定数,因为路面障碍便提出有效路面或可行路面宽度,把道路中心线变成一条随时变化的折线是没有道理的。
12)路边即道边。
从字面上只定性没定量,因理解不一而发生纠纷屡见不鲜。
我们对路边的建议值是不超过路面宽度一半的1/8。
认为不超过道路中心线就算靠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13)驾驶按照车辆本身规定的使用方法在道路上使用车辆称为驾驶。
所以,并不是开动汽车,就叫驾驶汽车;反应——判断——操作三个环节闭合作业的反复进行就是驾驶。
三个环节闭合作业的技术基础是车辆本身规定的使用方法。
14)疏忽大意由于心理上或生理上的原因,致使应该发现的情况而没有发现称为疏忽大意,其主要原因有:
①注意力集中在其它事情上;
②认为没有其他车辆、行人等交通情况;
③没有注意到其他车辆在背后突然出现的情况。
15)判断错误从看到的现象,到决定应采取什么措施的阶段,叫做判断阶段。
对于危险情况,认为不危险即是判断错误。
判断错误主要有:
①凭自己的想象判断对方的行动;
②看错了公路的情况和线形;
③判断错了对方车辆的速度和距离;
④对自己的技术过分自信;
⑤搞错了自己车的性质、速度和外形尺寸。
16)措施不当在遇到突然的交通情况时没有采取保证安全或尽可能减轻后果的措施,称为措施不当。
17)驾驶操作规程为了延长汽车的使用寿命,充分发挥其使用性能,确保行车安全,所规定的车辆在各种情况下的驾驶操作方法,称为驾驶操作规程。
18)交通违法凡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和各级政府及行政职能部门颁发的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通知、通令、布告和条例者,称为交通违法。
19)交通事故的四个统计(考核)项目统计交通事故次数、受伤人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四个绝对数、称为交通事故的四个统计(考核)项目。
20)事故率表示发生交通事故程度的指标称为事故率。
随着道路交通的发展,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需要对不同年份和地区的交通安全工作进行比较,以检查其交通管理工作的好坏,评定交通安全措施的效果。
交通事故率分为:
事故的绝对数字、万台车事故率、10万人事故率和亿车公里事故率。
21)视距从车道中心线1.1~1.2米的高度,能见到该车道中心线上高为10厘米物体顶点的距离内沿该车道中心线量得的长度。
第二章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
第一节概述
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概念及分类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人、畜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所占有的空间。
所有道路交通事故都有现场存在。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判定事故过程的依据,分析事故原因的基础。
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可分为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两大类。
变动现场中还包括伪造现场、逃逸现场。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的恢复现场。
1.原始现场
原始现场是指没有被任何改变或破坏的现场。
车辆、人、畜和一切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均保持事故发生时的原始状态。
原始现场完整地保留着事故发生后时间、空间变化状态,可以为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的认定提供客观的依据。
2.变动现场
变动现场是指由于某种人为的或自然的原因,致使现场的原始状态有了改变的交通事故现场。
1)正常变动现场
一般正常情况下改变现场状况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为将伤者送医院抢救,移动了车辆停止和伤者倒卧的位置;
②执行任务的消防、救护、警备、工程救险车以及首长、外宾、使节乘坐的汽车在发生事故后,因任务的需要驶离了现场;
③由于风吹、雨淋、日晒、下雪等天气影响及围观群众或事故当事人的不慎,导致现场痕迹的消失或被破坏的痕迹;
④一些主要交通干道或城区繁华地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交通堵塞,需立即排除,因而移动了车辆及其它物体。
对于变动现场,必须注意识别和查明变动的原因及情况,以利于辨别事故的发生过程,正确分析原因和责任。
2)伪造现场
伪造现场是变动现场的一种,但与一般的变动现场不同。
这是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毁灭证据或达到嫁祸于人的目的,有意改变或布置的现场。
伪造现场的特征是;现场的表象不符合事故发生的客观规律,物体的位置与痕迹形成的方向等与事故发生规律有明显的矛盾。
在调查中,只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客观规律出发,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分析,是完全可以识别的。
3)逃逸现场
逃逸现场也是一种变动现场。
肇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车或弃车潜逃而导致现场变动,其性质与伪造现场相同。
逃逸现场一般都会留下些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
经过细致的调查、可以侦破,最后确定肇事逃逸者。
4)恢复现场
恢复现场是指在现场撤除后,根据现场调查记录等材料为了再现现场面貌重新布置恢复的现场。
恢复现场一般都是根据事故分析或复查案件的需要而重新布置的。
在特殊情况下,将变动现场根据目击证人及当事人的指定,重新恢复到原始状态进行调查时,对这种重新恢复原始状态的现场,称原始恢复现场,以与真正的原始现场相区别。
二、现场勘察的目的
现场勘察,是指用科学的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实地验证和查询,并将得到的结果完整、准确地记录下来的工作。
现场勘察是公正、客观、严密地查明道路交通事故真相的根本措施,是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并为事故损害赔偿和依法处理肇事人提供证据。
为了客观的再现交通事故,必须进行事故勘察,其目的是:
①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为事故责任认定提供准确资料;以对事故责任者进行教育,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提供可靠证据。
②集取交通事故资料,为改善车辆性能,改进道路几何设计、施工、养护、安全设施提供依据,以及指导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及制订交通法规,交通管理措施等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节交通事故的现场保护与伤者救护
一、交通事故现场的保护
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保护事故现场已成为一项社会常识,无论是事故当事人或过往行人,都有自觉保护事故现场的义务。
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人员不一定能及时赶赴事故现场,事故现场的最初保护,主要应靠肇事驾驶人自觉维护并及时向交通执勤人员或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1.保护现场的具体任务
1)迅速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伤亡损失情况,用电话或委托过往车辆报告附近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并等待管理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勘察。
2)遇有人受伤或可能失火、爆炸的现场,首先应抢救伤员,排除火险。
必须移动现场的车辆或物品时,要尽量减小变动范围,使其它方面免受破坏。
同时,要记明变动前的情况,用适当的物品作出标记,或用白灰、粉笔等将原来的位置和状态画上标记,并请在场人员作证。
3)划定现场保护范围。
根据实际条件,把划定的现场保护范围用线索、白灰、小石块等设置保护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注意保护遗留痕迹,必要时要用席子、塑料布等将其遮盖起来,避免遭受人为的或自然条件的破坏。
4)维护现场秩序,动员无关的车辆和人员离开现场,以防止发生连锁事故。
当车辆通行有可能使现场受到破坏和危及交通安全时,可以暂时封闭现场,中断交通。
5)监护肇事人员。
特大交通事故把肇事人运送往他处监护,防止发生意外。
同时还应做好现场的安全保卫,如防火防盗等,避免诱发其他事端。
2.加强现场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保护好交通事故的现场是搞好现场勘查的基础。
由于有些人的交通法规观念不强,认为只要有肇事车辆在,其他物证就没有必要保留。
所以,不重视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致使现场失去许多重要的证据。
造成事故原因分析含糊不清,责任鉴定不明,责任者没有受到应有的教育。
所以,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在城镇和公路沿线广泛、深入地进行交通事故现场保护常识的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保护现场的重要意义,明确现场保护人员的职责,懂得保护现场的方法。
同时,奖励现场保护好的单位或个人,批评差的;对有破坏交通事故现场行为的人要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交通事故中伤者的救护
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体的各种损伤后,如果抢救不及时或救护运送不得法,往往会加重伤情,甚至产生不可挽救的后果。
因此在救护伤者中,要讲究科学的救护方法。
对事故重伤人员,现场指挥者要迅速组织抢救,通知急救中心派救护车前往急救。
有些事故发生地远离城镇,给抢救、运送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特别是山区公路发生撞车、翻车伤亡人员多的事故,在抢救伤员时,应分轻重,先抢救危及生命的伤者。
如颅脑损伤,胸、腹腔内脏损伤,深度昏迷,休克以及肢体开放性骨折,大出血的重伤员,必要时指挥者可直接请示省、市公安局,请求有关部门派直升飞机救护。
临场救护人员一定要沉着、冷静,迅速用滑石笔(粉笔)或砖,石块,将伤者倒卧的位置和姿态标记下来。
如伤者压于车轮下或物体下,绝对不能拉拽伤者的肢体,以防损害伤者的神经或血管。
需移动车辆时,可用人推动,避免驱车不慎,造成伤者二次伤害。
在抢救时,如伤者神志清楚,问清伤情,护送到现场就近的医院或单位医务室救治。
如伤者昏迷不醒,要认真观察,确认伤情后,按救护方法,可就地取材,利用一切可用的物品,如竹板、木板、树枝、三角巾、厚纸板、画板等物,固定伤位,征用过路汽车将伤者护送到医院。
在运送途中,护送人员对伤者要全面细致地观察,因车祸致伤并非单一伤,或有些伤症互相掩盖,因此,不能只顾明显伤,而忽略其他致命伤。
如只顾头部伤,忽视下肢横断骨折,倘若伤及动脉血管大出血,将会造成失血性休克致死。
伤者到医院后,护送人员应主动向医护人员介绍伤者致伤情况,以便抢救。
1.颅脑损伤的救护
交通事故中颅脑损伤的发生率很高,死亡率也较高。
颅脑伤的症状是:
伤者昏迷,失去知觉,瞳孔散大,呼吸粗声,呕吐等。
在救护时可将伤者抬上汽车,护送人员扶置伤者呈侧卧位,头部用衣物垫好,略加固定,解开衣领、腰带等紧缩物,便于呼吸通畅。
口腔和呼吸道如有分泌物、呕吐物应排出,防止阻塞气道,以利于维持呼吸机能,以免因缺氧而带来不可恢复的损害,如果伤者神志清醒,仅是头颅外伤,可进行伤部包扎处理,将大块敷料遮盖伤部,用绷带严密包扎,能达到加压止血的目的。
若伤者耳、鼻、口溢血,不得加以堵塞。
对颅脑伤者意识状态的观察:
伤后意识障碍的深度也不相同,可有由浅到深或由深转浅的变化,必须随时检查。
2.颌面、颈部损伤的救护
颌面、颈部有大血管和大神经的通路,受伤后不仅有严重的出血和呼吸机能障碍,而且可以并发脑损伤,构成对生命的威胁。
因此,对颌面、颈部伤要及时救护,防止发生呼吸道阻塞或失血性休克。
1)颌面、颈部伤的救护
在救护时,可使伤者坐起,面部向下,如发现伤者口腔或鼻腔内有泥土、血凝块等异物,应及时清除,保持呼吸道畅通,以免发生窒息。
如颌面、颈部损伤,从伤口向外喷射鲜红血液,即可判断是动脉血管破裂,可在伤口近心端,找搏动的血管,用手指或手掌把血管压在骨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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