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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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污水处理厂BOT项目
特许经营协议
目录1
前言1
第一章定义与解释2
1.1定义2
1.2解释5
第二章声明和保证7
2.1甲方的声明和保证7
2.2乙方的声明和保证7
2.3对虚假声明和保证的赔偿责任8
第三章特许权9
3.1特许权的授予9
3.2特许权的内容9
3.3特许期9
3.4本项目的资产权益9
3.5抵押与转让10
3.6项目特许权下公用设施的使用10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11
第五章地质勘察和设计12
5.1设计及责任承担12
5.2勘察机构的选定和通知12
5.3勘察和设计审核及备案12
5.4设计变更12
5.5乙方变更设计的权利12
5.6乙方的责任13
5.7甲方的权利和责任13
5.8赔偿14
第六章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15
6.1建设内容15
6.2建设进度计划15
6.3开工通知17
6.4建设17
6.5施工注意事项18
6.6监理19
6.7甲方的监督和检查19
6.8不免责20
第七章测试和完工21
7.1单项工程验收21
7.2完工通知21
7.3性能测试21
7.4交工验收22
7.5拆除与重建22
7.6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23
7.7环保验收23
7.8开始商业运营23
7.9竣工验收和工程决算24
7.10不免责24
7.11甲方导致的延误24
7.12乙方导致的延误25
7.13放弃25
第八章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26
8.1运营与维护26
8.2提供污水处理服务27
8.3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28
8.4中期评估29
8.5融资29
第九章特许期结束后的移交30
9.1移交范围30
9.2移交委员会30
9.3移交前大修31
9.4移交验收标准31
9.5移交前的检测32
9.6备品备件32
9.7保险和承包商保证的转让33
9.8技术的移交33
9.9人员和人员培训33
9.10合同的转移34
9.11移走乙方的物品34
9.12风险转移34
9.13移交费用34
9.14缺陷责任保证34
9.15移交效力35
第十章双方的一般义务36
10.1甲方的一般义务36
10.2乙方的一般义务36
第十一章双方共同的权利义务39
11.1法律变更39
11.2保密39
11.3合作义务、预先警告通知40
第十二章临时接管41
第十三章不可抗力42
13.1不可抗力42
13.2免于履行42
13.3不可抗力的通知42
13.4费用及进度日期的修改42
13.5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43
13.6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43
第十四章履约保函44
14.1履约保函的提交44
14.2金额44
14.3有效期和替换44
14.4最后一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44
14.5未更换保函的责任44
14.6履约保函的提取45
第十五章协议的终止46
15.1终止的提出46
15.2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47
15.3终止的一般后果48
15.4提前终止后的移交48
第十六章协议的转让50
16.1甲方的转让50
16.2乙方的转让50
第十七章补偿与违约赔偿52
17.1一般补偿52
17.2提前终止补偿金额的计算53
17.3违约赔偿53
17.4补救限额54
第十八章违约金55
18.1乙方的违约55
18.2甲方的违约55
18.3乙方运营期间违约金支付56
18.4违约金争议56
第十九章保险57
19.1购买保险的责任57
19.2代为购买57
第二十章解释和争议解决58
20.1解释58
20.2争议解诀58
第二十一章其它59
21.1通知59
21.2非弃权、协议文字59
21.3生效59
附件1项目技术规范和要求61
附件2项目验收测试64
附件3保险66
附件4履约保函格式71
附件5污水处理厂厂区布置图73
附件6补偿公式74
前言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维护污水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人民政府授权,本协议由南漳县建设局(下称“甲方”),地址:
,被授权代表:
,职务:
;
与(下称“乙方”),注册地点:
南漳县,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
于2009年月日在中国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签署。
鉴于:
(1)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人民政府决定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实施南漳县污水处理厂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甲方已获得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人民政府授权;
(2)于2008年10月至2009年月对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经过资格审查、招标、评标、谈判等程序,最终确定由乙方承担本项目。
双方在此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章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述用语及语句具有下列含义:
甲方
指南漳县建设局。
乙方
指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项目
指襄樊市南漳县污水处理厂BOT项目,一期处理能力为每日1.5万立方米。
本协议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1至附件6,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
服务协议
指由南漳县建设局和乙方,于生效日签署的污水处理服务协议。
批准
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为项目进行设计、融资、建设、拥有、运营、维护和/或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
中国法律法规
指中国各级立法机关和其它主管机关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司法解释及其不时之修订或修改;为本协议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适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其它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进度日期
指本协议第6.3.1款中项目计划表所规定日期。
开工日
指具有本协议第6.4.2款规定的涵义,乙方正式开工建设的日期
生效日
指甲方与乙方正式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之日。
商业运营日/开始商业运营日
指根据本协议第7.8款确定的开始商业运营日。
特许期
具有第3.3条所确定的含义。
建设期
指自生效日起,至完工日止的期间(含本日)。
运营期
指自商业运营日起,至特许期结束日止的期间(含本日)。
运营
时间
移交日
指特许期正常结束之日的次日,或双方就提前终止达成一致后约定的移交项目设施的日期。
运营日
指每日从00:
00时开始,至同日24:
00时止的二十四小时。
运营月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应在商业运营日开始,至该月的最后一个日历日结束,最后一个运营月应在该月1日开始,至特许期结束之日止。
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任一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应在商业运营日开始,至该年度的12月31日结束;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该年度的1月1日开始,至特许期结束之日止。
建设协议
指由乙方和建设承包商之间达成的,且甲方不持异议的有关本项目工程的设计、采购、建设施工、测试和完工的一个或多个协议。
建设承包商
指由乙方通过竞争择优选择,且甲方不持异议的根据建设协议和本协议履行项目工程建设的一个或多个承包商,及分别经其许可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项目运营
协调委员会
指根据本协议第8.3.1款规定成立的委员会。
水量
设计水量
指甲方预先设定的相当于建成污水收集管网在旱季污水收集量的日平均最大值。
本协议中规定的适用于第一期建设规模的设计水量为:
1.5万立方米/日;远期建成后的设计水量为:
3万立方米/日。
保证水量
指甲方承诺的特许经营期内任一运营月的日平均最低污水处理量,如果任一运营月的日平均实际污水处理量低于该水量,则甲方仍须按该水量计付乙方污水处理服务费。
最高限额水量
指本协议规定的项目设施的日最大污水处理量,如任一运营日的实际污水进水量超过该水量,则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超出部分进行处理,否则甲方对该超出部分不支付任何费用;如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进行处理,则甲方对该超出部分按照超进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向乙方支付费用。
本协议规定的适用于一期建设规模的最高限额水量为1.8万立方米/日,远期建成运营后的最高限额水量为3.6万立方米/日。
超进水量
指在任一运营日,乙方实际污水处理量超过保证水量但未超出最高限额水量的部分。
实测水量
指每一运营日在交付点实际测得的处理后的出水量。
初始污水
处理基本单价
指投标人在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服务开始日,至第一次调价日期间的污水处理基本单价。
污水处理
基本单价
指乙方按污水处理服务协议处理保证水量及以下的污水,而应获得的单位污水处理服务费,亦简称“基本单价”。
污水处理
超进单价
指乙方按污水处理服务协议处理单位超进水量(超过保证水量且低于最高限额水量部分)而获得的单位污水处理服务费,亦简称“超进单价”。
污水处理
服务费
指按服务协议所确定的由南漳县建设局向乙方支付的污水处理的费用。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它文件,但不包括:
1)与股权投资人的认购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或
2)与提供履约保函相关的文件。
融资交割
指乙方与贷款人签署并递交所需的有效融资文件(包括满足或放弃该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用以证明乙方为本项目获得举债融资所需的全部交易办理完毕,同时乙方应一并收到本协议和融资文件可能要求的股权投资人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
不可抗力
具有第13.1条所确定的含义。
政府/政府部门
指:
(a)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立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它行政实体;
(b)本项目所在区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门。
项目文件
指本协议(包括附件)、建筑承包协议、设备及材料供应协议、乙方的合作协议、章程、融资文件,以及其他与本项目的开发、投资、融资、设计、建设、设备采购、安装、测试、运营及维护有关的协议或其他协议。
项目协议
指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和污水处理服务协议等总称。
谨慎施工
和运营惯例
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场地
指本项目所占且乙方拥有其全部通行权、道路使用权和其他附属权利的场地,详见附件5。
违约
指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或不行为、或不可抗力。
违约利率
指违约事件发生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加1个百分点。
交付点
指污水处理厂出水的交付点。
接收点
指污水处理厂进水的接收点。
工作日
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2解释
1.2.1解释规则
(1)协议文件
本协议包括附件1至附件6,每一附件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2)完整的协议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项目的完全的理解,代替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本项目的书面和口头陈述或安排。
(3)修改
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方生效。
(4)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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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污水处理 BOT 项目 特许 经营 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