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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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
1引言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只要发生有应税行为,就要依法纳税,不纳税就是违法行为。
纳税筹划又称税收筹划、节税(Taxplanning,Taxsaving),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以适应国家税收法律导向为前提,在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通过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以达到降低税负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经济行为。
2增值税纳税筹划问题概述
2.1纳税筹划的定义及要点
“税收筹划”的概念界定仍难以从词典和教科书的权威或全面的解释,我们可以如此广泛的税收筹划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通过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获得节税,税收优惠的经营,投资和融资活动。
问题的关键是不违反法律。
税收筹划是在不违返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违反法律,逃避税收负担,属于偷税漏税,很明显,我们必须坚决反对和制止。
征收的基本关系是税收关系,法律是一种常见的处理征纳关系的准绳。
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负责税收必须遵守税收,纳税人偷税行为是与法律相冲突。
有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不过,纳税人作出决定,选择低税负是无可非议的,不应该反对征税。
为了说服纳税人选择高税负,而不是税法的要求。
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人通常有一个滞后期。
行为发生后,才支付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企业交易实现的收益或分配后,才缴纳所得税。
这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此外,许多税收规定的经营,投资和金融活动的针对性。
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性质,税务处理往往是不同的,在另一个方面,提供决策,以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可以选择的机会。
经营活动,应纳税所得额已确定了逃税和欠税,不考虑税收筹划。
纳税人获得的“节税”的税收利益的目的。
这有两层意思:
一是选择低税负。
低税负意味着更低的税收成本,降低税收成本,意味着高资本回报率的另一个含义是拖延缴纳税款的时间(时间特性的货币收入)。
就可以减少资本成本(如减少利息开支),也许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如适用的所得税率不同的拐点)。
2.2纳税筹划的内容
通过税收筹划,避税,节税,避税陷阱“,五零风险的规划和实现的。
相对的一个概念逃税的税务筹划,纳税人采用非法手段利用的漏洞税收法律的空白规划中获得的税收优惠。
因此,税收筹划既不违法也不合法,但在两者之间,它是一个“非法”活动。
这样的规划理论家对于一些争议,许多学者认为,这是国家法律的蔑视。
但我认为,这样的规划是相反的立法精神,但它的一个重要的先决条件的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成功仔细研究法律和法律规定,与纳税人不尊重法律的偷税漏税逃税有着本质的区别。
“暂行规定”的价值增值税规定:
副业的不同税率的货物或服务的,应单独核算,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的增值税率。
如果我们不提前税收筹划开展业务活动,有可能落入“税收陷阱”的国家,从而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计划通过税收,达到减少纳税人的税务负担,并调整商品的销售价格和经济活动的转移由他人承担的税收负担。
通过规划实现的目标,减轻他们的税务负担,因此我们可以将其列入税收筹划的范围。
税收零风险,由纳税人清楚的营运帐目,纳税申报以正确和及时的税收来支付,完全任何税务轻罪,或状态的可能性很小,可以忽略不计的。
当涉及到税收筹划,大多数人认为,这意味着企业或个人使用各种手段直接减少自己的税收负担,其实,这种认识是相当片面的。
在我看来涉税零风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筹划。
2.3纳税筹划的现实意义
企业税收筹划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帮助遏制盗窃,偷税漏税,并加强纳税人的法律意识。
作为纳税人,每个人都希望减轻税收负担。
为了减轻税负,企业会自觉税法贯彻其业务活动的各种要求,使税的概念,加强守法意识。
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
根据纳税人的税法,税收优惠政策,投资决策,企业制度改造,产品结构调整税基,税率之间的差异。
主观为了减轻负担,但客观上是国家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逐步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的合理布局道路。
有利于提高企业管理和会计管理水平。
资金,成本和利润是企业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要素,企业经营活动的税收筹划安排,减少交税,节约成本,并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实现融资成本,利润最佳效果。
2.4纳税筹划的主要理论依据
税收筹划的理论,纯粹从税收筹划的特点和实际意义的理解是远远不够的,有必要澄清的客观的理论依据进行税收筹划进一步的理论。
总体而言,税收筹划的目的,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直接减轻税收负担,获得资金的价值,实现与税务有关的零风险,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以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直接减轻税收负担最小化追求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是税收筹划产生的最初原因。
毫无疑问,直接减轻税收负担将不可避免地要达到的目的的税务筹划。
直接减轻他们的税务负担,包括两种情况:
绝对减少对经济实体的税收负担相对减轻税收负担的经济实体,如增加应纳税额时,其增加的经济主体,而小于经济增长率,对实际税负降低。
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
金钱的时间价值,纳税人通过本期应缴纳的税延期缴纳货币的时间价值,但也对税收筹划的目的之一。
虽然这迟早要付税,但免费占用资金的免息贷款,由财政部门。
企业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特别是在扩大生产规模,往往借贷款。
这种“免息贷款”,以获得融资,为企业节省了不少的麻烦,特别是对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
实现税收相关的零风险:
税收零风险,如前面所述。
各种涉税损失(包括资产,声誉等),你也可以做出更明确的公司帐户,使管理更加有序,有利于企业控制成本,也有利于企业的长期与税务有关的零风险没有出现发展和壮大。
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应定位于经济利益最大化,不应该少交税款。
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当然,也是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税收筹划的目的。
纳税人在税务筹划活动时,应注意考虑以下几件事:
加强企业的生产和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科学和技术的投资,以改善生产技术,寻找最好的转折点生产规模,实现规模经济的晋升制度,改过自新,获得超额利润。
3.增值税纳税筹划问题的具体研究方法
3.1增值税纳税人方面的纳税筹划
在我国现行税法不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税的做法和税率是有区别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上市规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主要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和同时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小规模生产者的会计,会计账簿,正确计算的进项税和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应税销售额不超过30万美元以下,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通常人们会认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过重,实际上并非完全如此。
取决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程度的增值。
事实证明,价值一定比例的增值税负担两个是一样的。
通过下面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在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电流: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当期所得税的征收率,即:
实施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乘以同期使用一个简化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在销售方面征款率即:
销项税额,进项税销售征收率
设置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的税率为17%,则:
销售收入*17%-可抵扣购买金额*17%=销售收入*3%
增加值*17%=销售收入*3%
增值/销售收入=3%/17%=35.3%
也就是说,当纳税人增值为35.3%,两者是一致的纳税人的税务负担。
当增值率小于35.3%,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更重要的,比一般纳税人;反之,当增值率大于35.3%,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更重要的比小规模纳税人。
同时,因为增值率=增值额/销售收入=(销售收入的可抵扣购买价值)/销售收入,因此可抵扣采购金额的比例占总销售收入=的值增值率,因此,可以说,可抵扣采购的金额占销售收入占64.7%(1-35.3%),无论是纳税人的税务负担,可抵扣购买量是大于总销售收入的64.7%,税收的比例比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更重要的,反过来说,当购买金额可抵扣总销售收入的比例低于64.7%时,一般纳税人的税务负担,更重要的是比小规模纳税人。
当然,在选择的纳税人识别,你还必须考虑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扩大销售,但必须能够通过扩大销售净利润弥补了会计核算健全,发生的管理费用,以及付出更多的时间值增值税。
3.2销售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企业销售方式中的收款方式直接决定了税额的确认时间,企业应在不减少销售额的前提下,尽量选择不垫付税款的销售方式。
在目前常见的销售方式中,预收货款、交款提货等方式下,企业在确认销售时已经收到了款项,所以不需要垫付税款;而在赊销、委托银行收款、托收承付等销售方式下,企业就必须垫付税款。
为了尽可能地少垫付税款,企业应在购销合同中进行有效的防范;在求得购货方支付的情况下,尽可能少用赊销、委托银行收款、托收承付等方式;而采取货款收不到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对于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和赊销方式,企业可以将发出的尚未收到货款的商品先记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采取收到多少款,开多少专用发票的方式,从而避免垫付税款。
如果企业为扩大销售不得不采取垫付税款的销售方式,也应考虑扩大销售带来的收益是否以弥补垫付税款的时间价值。
一些特殊销售方式也对企业纳税产生影响。
如代销方式的不同、折扣销售,还本销售、以旧换新、以物易物、包装物押金等。
下面简单分析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
3.2.1选择适当的代销方式,节约纳税成本
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
(1)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
(2)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这种销售仍是代销,委托方只是将商品交给受托方代销,并不是按协议价卖给受托方。
案例一:
A公司和B公司签订一项代销协议,由B公司代销A公司的产品,不论采取何种销售方式,A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1000元/件的价格销售。
A公司和B公司最终签订的代销协议为:
B公司以10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A公司的产品,根据代销数量,向A公司收取20%的手续费。
到年末,B公司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
对于这项业务,双方的收入和应交税金(不考虑所得税)情况分别为:
A公司:
收入增加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1000*17%)
B公司:
收入增加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相抵后,就该项业务的应交增值税为零,但B公司采取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属于营业税规范的代理业务,应缴纳营业税10万元,A公司与B公司合计,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应交税金180万元。
案例二:
现在假设案例中的A公司和B公司采用第二种代销方式,签订的协议为:
B公司每售出一件产品,A公司按800元的协议价收取货款,B公司在市场上仍要以1000元的价格销售A公司的产品,实际售价与价之间的差额,即200元/件,由B公司所有。
假定,到年末,B公司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
对于这项业务,双方的收入和应交税金分别(不考虑所得税情况)为:
A公司:
收入增加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136万元(800*17%)。
B公司:
收入增加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1000万元*17%),进项税额为136万元(800万元*17%),相抵后,就该项业务应交增值税为34万元。
A公司与B公司合计,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应交税金170万元。
可以看出,采取第二种代销方式与采取第一种代销方式相比:
A公司与B公司合计,收入不变,应交税金减少10万元(180万元-170万元)。
由此可见,从双方的共同利益出发,应选择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这种方式与第一种相比,在最终售价一定的条件下,双方合计的增值税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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