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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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引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引
(2013年5月版)
目录
经常项目管理3
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3
1.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管理3
1.1.1.名录登记3
1.1.2.名录变更3
1.1.3.名录注销3
1.2.《贸易外汇登记表》签发4
1.2.1.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4
1.2.2.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5
1.2.3.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登记5
1.2.4.B类企业超比例或超期限转口贸易收支登记6
1.2.5.B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付款登记6
1.2.6.B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收款登记7
1.2.7.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7
1.2.8.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登记8
1.2.9.其他业务登记8
1.3.企业报告受理8
1.3.1.义务性报告8
1.3.2.主动性报告11
1.4.数据处理13
1.4.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修正13
2.非贸易外汇管理13
2.1.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13
2.1.1.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登记13
2.1.2.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变更14
2.1.3.外币现钞帐户的审核14
2.1.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结相关外汇业务的审核14
2.2.贸易项下超比例、超金额佣金的审核(超过合同金额10%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15
2.3.境内机构单笔提取超过规定金额外币现钞审核15
2.3.1.外籍员工工资提取超过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的审核15
2.3.2.船长借支提取超过等值3万美元以上外币现钞的审核16
2.4.超过规定金额公务出国用汇审核16
2.5.特殊非贸易售付汇项目的管理17
2.6.跨国公司资格审核17
2.6.1.跨国公司资格审核17
2.6.2.单一外商投资企业或中资企业资格审核18
2.7.个人提取外币现钞管理18
2.7.1.个人一次性提取外币现钞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审核18
2.8.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19
2.8.1.用外汇现汇账户内资金一次性购买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外币旅行支票的管理19
2.8.2.用外币现钞一次性购买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外币旅行支票的管理19
2.9.超过等值1万美元“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的管理19
2.9.1.携带外币出境19
2.9.2.遗失“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补办和逾期“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的补办20
3.保险业务外汇管理20
3.1保险外汇业务市场准入20
3.1.1.申请开办20
3.1.2.扩大外汇业务经营范围21
3.1.3.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重新核准22
3.2.保险外汇业务市场退出22
3.2.1.保险经营机构终止外汇业务22
3.2.2.注销或吊销保险经营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23
3.3.保险经营机构外汇账户23
3.3.1.保险经营机构境外账户23
3.3.2.保险经营机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24
3.3.3.保险经营机构筹建时临时资本金账户24
3.3.4.保险经营机构外汇资本金账户24
3.3.5.保险经纪公司经常项目外汇账户25
3.3.6.保险代理公司经常项目外汇账户25
3.3.7.保险经营机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26
3.4.保险经营机构结售汇26
3.4.1.保险法人机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26
3.4.2.外资保险公司外方股东外汇收益汇出或购汇汇出27
4.保税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27
注:
1、本业务办理指引谨供参考,如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2、本业务办理指引仅限于上海地区使用。
经常项目管理
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1.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管理
1.1.1.名录登记
(一)审核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对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不审核)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等。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操作步骤:
1、外汇局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无误,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2、登陆“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办理企业名录登记。
(三)重要提示:
1、名录登记、变更和注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理。
2、该业务属行政许可项目,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3、注销名录后,经申请再次被列入名录的企业,视为新列入名录企业纳入辅导期管理。
对于因误操作造成名录被注销的,外汇局人员可重新进行名录登记操作,该企业无需纳入辅导期管理。
1.1.2.名录变更
(一)审核材料: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审核名录变更申请,以及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二)操作步骤:
1、外汇局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无误,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2、经办人员在监测系统为企业变更名录登记信息。
(三)重要提示:
1、名录登记、变更和注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理。
2、该业务属行政许可项目,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3、注销名录后,经申请再次被列入名录的企业,视为新列入名录企业纳入辅导期管理。
对于因误操作造成名录被注销的,外汇局人员可重新进行名录登记操作,该企业无需纳入辅导期管理。
1.1.3.名录注销
(一)审核材料:
除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名录外,外汇局可通过下列方式确定企业存在符合《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并注销其名录:
1、定期通过工商、商务管理部门网站或运用其他方式获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以及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信息,据此注销相关企业名录。
2、为区内企业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注销手续后,及时注销相关企业名录。
3、定期通过监测系统查询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信息,据此注销相关企业名录。
4、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及时注销相关企业名录。
(二)操作步骤:
1、外汇局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无误,按内控审批权限核准后,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2、登陆监测系统注销企业名录。
(三)重要提示:
1、名录登记、变更和注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理。
2、该业务属行政许可项目,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3、注销名录后,经申请再次被列入名录的企业,视为新列入名录企业纳入辅导期管理。
对于因误操作造成名录被注销的,外汇局人员可重新进行名录登记操作,该企业无需纳入辅导期管理。
1.2.《贸易外汇登记表》签发
(一)重要提示:
1、登记业务属行政许可项目,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
2、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
其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1.2.1.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一)审核材料:
1、审核企业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包括合同号、合同金额、支付结算方式等内容;涉及进口报关的,还应注明进口报关单号、进口金额等报关内容。
)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发票。
(2)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除外),审核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
(3)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发票;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还须审核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4)对于进口与支出主体不一致的业务,应区分情况审核以下材料:
①属于捐赠进口业务的,审核捐赠协议、进口合同;②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审核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进口合同;③对于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审核进口合同。
(5)对于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应要求企业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因错误汇入产生的,审核原收汇凭证;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它凭证;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审核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2、外汇局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二)操作步骤:
1、外汇局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无误,按内控审批权限核准后,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2、登陆监测系统为企业签发《登记表》。
3、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
(三)重要提示:
1、拟登记的支出应与提交材料的内容一致。
2、对于合同规定以付款以外其他形式抵偿进口货物的,不得办理登记。
3、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4、不得为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汇、托收及转口贸易外汇支付登记业务。
1.2.2.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一)审核材料:
1、审核企业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包括合同号、合同金额、支付结算方式等内容;涉及出口报关的,还应注明出口报关单号和出口金额等报关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核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发票。
(2)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收货款除外),审核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
(3)以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发票。
(4)对于出口贸易融资放款,审核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出口合同、发票。
(5)对于出口与收入主体不一致的业务,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审核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对于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审核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
(6)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应要求企业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及是否发生货物退运。
因错误汇出产生的,提交原支出申报单证、收入申报单证;因错误汇出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还应审核原进口合同,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它凭证;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审核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7)对于汇路不通等客观原因导致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办理外币现钞结汇业务登记时应审核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还应审核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正本。
2、外汇局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二)操作步骤:
1、外汇局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无误,按内控审批权限核准后,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2、登陆监测系统为企业签发《登记表》。
3、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
(三)重要提示:
1、拟登记的收入应与提交材料的内容一致。
2、不得为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收汇和转口贸易外汇收入登记业务。
3、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1.2.3.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登记
(一)审核材料:
1、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可收/付汇额度不足的,企业可经外汇局登记后办理相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1)无货物退运的退汇;
(2)错汇款退汇;
(3)海关审价;
(4)大宗散装商品溢短装;
(5)市场行情变动;
(6)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2、企业可收/付汇额度不足的,应当持本指引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登记规定的相关材料以及额度不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二)操作步骤:
1、外汇局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无误,按内控审批权限核准后,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2、登陆监测系统为企业签发《登记表》。
3、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
(三)重要提示:
1、拟登记的收支应与提交材料的内容一致。
2、不得为B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收汇登记业务。
3、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1.2.4.B类企业超比例或超期限转口贸易收支登记
(一)审核材料:
1、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须审核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收入和支出申报单(收入登记时提供),
(2)买卖合同。
(3)提单、仓单或其他货权凭证。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经登记可以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管理内容1”所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3、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材料无误后,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
(二)操作步骤:
1、外汇局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无误,按内控审批权限核准后,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2、登陆监测系统为企业签发《登记表》。
3、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
(三)重要提示:
1、拟登记的收支应与提交材料的内容一致。
2、不得为C类企业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1.2.5.B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付款登记
(一)审核材料:
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事前逐笔登记后办理90天以上延期付款业务。
B类企业申请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的,须审核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包括合同号、合同金额、支付结算方式、进口报关单号和进口金额等内容。
)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进口合同。
(2)进口货物报关单。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操作步骤:
1、外汇局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无误,按内控审批权限核准后,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2、登陆监测系统为企业签发《登记表》。
3、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
1.2.6.B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收款登记
(一)审核材料:
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事前逐笔登记后办理90天以上延期收款业务。
B类企业申请办理90天以上延期收款的,须审核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包括合同号、合同金额、支付结算方式、出口报关单号和出口金额等内容。
)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出口合同。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操作步骤:
1、外汇局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无误,按内控审批权限核准后,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2、登陆监测系统为企业签发《登记表》。
3、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
1.2.7.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
(一)审核材料:
对于企业因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存在合理原因以及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情况,除审核企业提供的书面说明外。
还需按下列情况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对于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
因错误汇入产生的,提交原收汇凭证;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提交原收入申报单、原出口合同;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2、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
因错误汇出产生的,提交原支出申报单、收入申报单;因错误汇出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还应提交原进口合同;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外汇局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二)操作步骤:
1、外汇局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无误,按内控审批权限核准后,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2、登陆监测系统为企业签发《登记表》。
3、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
(三)重要提示:
拟登记的支出应与提交材料的内容一致。
1.2.8.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登记
(一)审核材料:
对资本项目资金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需审核:
1、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以及资本项目外汇账号)。
2、收入申报单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外汇局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二)操作步骤:
1、外汇局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无误,按内控审批权限核准后,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2、登陆监测系统为企业签发《登记表》。
3、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
(三)重要提示:
拟登记的资金划出应与提交材料的内容一致。
1.2.9.其他业务登记
(一)审核材料:
对于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需审核:
1、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2、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二)操作步骤:
1、外汇局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无误,按内控审批权限核准后,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2、登陆监测系统为企业签发《登记表》。
3、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
(三)重要提示:
拟登记的收支应与提交材料的内容一致。
1.3.企业报告受理
1.3.1.义务性报告
1.3.1.1.贸易信贷业务报告
(一)审核材料:
1、对于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企业未在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而到外汇局申请现场报告的,除审核企业提供的书面说明外(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及具体内容),还需按下列情况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进口预付报告时提供:
进口合同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以及进口支出申报单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2)出口预收报告时提供:
出口合同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以及出口收入申报单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2、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类或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未在进出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而到外汇局申请现场报告的,除审核企业提供的书面说明外(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及具体内容、进出口报关单号、报关金额。
),还需按下列情况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进口延付报告时提供:
进口合同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以及进口报关单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2)出口延收报告时提供:
出口合同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以及出口报关单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二)操作步骤:
1、外汇局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无误,按内控审批权限核准后,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2、登陆监测系统进行相应操作。
3、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可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
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的,经办人员应告知企业,今后要及时进行网上报告,以及不及时报告的后果。
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2)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经办人员可根据内控权限,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重要提示:
外汇局对于企业已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信息存在修改或删除情况的,可在核实相关材料无误后,按内控审批权限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1.3.1.2.远期信用证业务报告
(一)审核材料:
1、对于企业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付汇,企业未在货物进口后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而到外汇局申请现场报告的,除审核企业提供的书面说明外(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及具体内容、进口报关单号、报关金额),还需审核远期信用证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操作步骤:
1、外汇局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无误,按内控审批权限核准后,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2、登陆监测系统进行相应操作。
3、对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可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
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的,经办人员应告知企业,今后要及时进行网上报告,以及不及时报告的后果。
(2)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经办人员可根据内控权限,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并留存。
(三)重要提示:
外汇局对于企业已报告的远期信用证业务报告信息存在修改或删除情况的,可在核实相关材料无误后,按内控审批权限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1.3.1.3.90天以上(不含)的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报告
(一)审核材料:
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企业未在货物进口后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而到外汇局申请现场报告的,除审核企业提供的书面说明外(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及具体内容、进口报关单号、报关金额),还需审核企业与海外代付行签订的代付协议书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操作步骤:
1、外汇局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无误,按内控审批权限核准后,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2、登陆监测系统进行相应操作。
3、对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可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
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的,经办人员应告知企业,今后要及时进行网上报告,以及不及时报告的后果。
(2)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经办人员可根据内控权限,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重要提示:
外汇局对于企业已报告的90天以上(不含)的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报告信息存在修改或删除情况的,可在核实相关材料无误后,按内控审批权限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1.3.1.4.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
(一)审核材料:
1.对于企业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业务,以及企业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业务,企业未在收款或付款后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而到外汇局申请现场报告的,应审核以下材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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