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平时作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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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平时作业
法学概论平时作业一
一、名词解释
1.法:
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律规范:
所谓法律规范,就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或认可的方式形成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以规定行为人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它具有特定的逻辑结构,一般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
它与法律条文有联系;但两者并不等同,即并不是一一对应关系。
按行为模式内容,可划分为授权性和义务性规范,义务性法律规范又可分为禁止性和命令性规范;按规范内容的确定性,可划分为确定性、委任性和准用性法律规范。
3.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是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运用国家权力调整和保护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活动。
法的适用在法的实施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4.法律制裁:
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负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惩罚性强制措施。
承担法律责任是进行法律制裁的前提条件,因此,与法律责任相适应,法律制裁也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经济制裁、行政制裁。
5.行政法:
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和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中,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称为行政关系。
它是现代社会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各种社会关系。
6.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由行政法规范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7.犯罪:
犯罪的概念问题是刑法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刑法上的许多问题都和犯罪的概念密切联系着。
犯罪作为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不同阶级的国家,对犯罪行为有不同的界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这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
某种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只有触犯刑法的行为才是犯罪,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3)犯罪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处罚性。
某一行为只有当它的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需要采取刑罚的手段加以制裁时,国家才在刑法中规定为犯罪。
综上所述,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8.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9.债: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是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的是财产流转关系,它和所有权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
10.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由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1.罪刑法定原则:
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应当处以什么样的刑罚以及各种刑罚如何具体运用,都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与此相适应,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取消了类推制度。
12.票据:
广义是指人们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使用的与一定权利结合在一起的各种文书凭证,如车票、股票、货单、汇票、支票等,狭义的票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面所载文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我国《票据法》所指的票据公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13.民事责任:
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财产性、补偿性的特征。
14.合同:
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可分为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
15.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1)从主体的自然属性上分,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
我国刑法中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主体。
(2)从法律属性上专门对自然人主体进行分类,犯罪主体可以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只要求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犯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要求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者身份的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的,是特殊主体。
例如,重大飞行事故罪的主体仅限于航空人员;贪污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
二、简答
(一).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是指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所特有的属性。
法有如下基本特征:
1.法的国家意志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2.法的国家强制性。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这是法的最显著的特征。
3.法的规范性。
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法的内容是权利义务。
4.法的普遍性。
法具有普遍约束力,其效力具有重复性。
5.法的程序性。
法律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行为规范。
法律的本质要求程序化,而程序的性质和功能也保障了法律的效率和权威。
(二).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生活的影响。
一方面,法主要是给人们的行为提供一种规范,定分止争,在此意义上法的作用也称为法的规范作用。
另一方面,就整个社会而言,法是人定的,反映人们的利益和要求,即法的内容受制定法律的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同时,法又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
在此意义上法具有社会作用。
法的作用可以归纳为以下图示:
指引作用:
为人们行为提供行为模式法的规范作用
评价作用:
提供判断他人行为是否合法及违法性质和程度的尺度
法的作用{预测作用:
人们依法估计应怎样行为□于为的后果,依此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安排
警示作用:
法所包含的强制、责任性等信息给人们以威慑、教育和启示的作用
制裁和保护作用:
法通过为合法行为人提供诉权而保护合法行为不受侵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而维护法治秩序
政治作用:
建立和维护统治阶级所认可的政治、经济社会秩序方面法的社会作用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法在处理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如巩固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公共安全(社会成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生存环境保护)等
(三).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任何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都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就构不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在一个法律关系中最少要有两个法律关系主体,否则就无关系而言。
在我国,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公民(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等。
另外在我国的无国籍人和外国人也可成为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
2.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在我国,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
(1)物,即可为人们所控制和利用的一切物质财富;
(2)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如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发现权和合理化建议等科技成果权;(3)行为或劳务,如选举中的选民选举活动、客运中的运送旅客的行为、雇用合同中雇工的劳动行为等。
在法治社会,人身不是法律关系客体。
任何形式的将个人人身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3.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在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权利就意味着另一方负有义务。
但他们有时也不对等:
有的法律关系是一方只有一个权利主体,另一方却有多个义务主体,如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就是如此。
法律关系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社会关系,也是正确适用法律调控社会生活的前提。
因此,了解法律关系理论对提高法律意识、建立和完善法治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社会主义法制的含义和要求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法制和制度,是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等几个方面的有机统一。
它是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废除旧的法制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的。
代表了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的最大利益和意志。
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平等、严格地遵守法律。
其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所谓“有法可依”,是指要制定反映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的、确认和保护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法律、法令、条例、决议、命令和地方性法规,等等。
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
所谓“有法必依”是普遍守法的原则,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可靠基础。
普遍守法就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及全体公民都必须守法。
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在人们心目中树立法律、特别是宪法至尊至上的地位,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
其次要求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在从事工作和活动的时候一定要以宪法和法律作为自己的准则。
因为,如果允许把法律撇在一边,即使有再完备的法律,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所谓“执法必严”,是特别针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讲的。
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实现的重要条件。
执法必严,首先要求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行政机关和检察、审判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上的根据,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执法必严,不是指办案中运用法律一律要从严,运用法律从严或从宽,只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具体规定确定。
执法必严的主要含义是指要维护法律的极大权威,宽、严都要有法律的根据。
其次,执法必严还指上下级之间、主管部门和下属单位之间要相互尊重已被规定的权限划分或者权利义务的界限,既要防止和反对在执法和护法的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专横和对权力与职位的滥用,也要防止和反对主观主义、命令主义、官僚主义,纠正权力过于集中现象造成的不良后果。
再次,执法必严还指要严格尊重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一切执法机关和公职人员都必须严格尊重公民的权利,都必须在国家法律允许的限度以内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允许滥用职权损害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所谓“违法必究”,是指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任何人,不管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没有违法、犯法的特权;任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被及时揭露,依法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有力保障。
如果对违法犯罪分子不能及时地、准确地依法予以制裁,社会主义法制就会遭到干扰和破坏。
要做到违法必究,就必须大力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建设,切实搞好三机关的分工负责、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真正保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有的独立性,坚决排除其他行政机关、团体或者个人对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独立行使自己职权的非法干扰。
同时还要求各级人民代表机关、群众团体、社会舆论、广大人民群众和党的各级组织对司法机关实施经常的、有效的监督。
(五).宪法的特征
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宪法所规定的是一个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即国家根本制度、社会根本制度,包括国体、政体、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这是由宪法的地位决定的。
宪法调整是整个国家的最基本的社会关系,而其他法律调整的仅仅是具体的、一般的社会关系。
所以,两者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是“母”与“子”的关系。
宪法效力高于其他任何法律。
例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
“本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性相抵触。
”
宪法也是一切组织或个人根本的活动准则。
3.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从而决定了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表现有二:
一,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
例如我国现行的82宪法,就是由80年成立的宪法修改委员会对1978年宪法修改而制定出来的。
一般来说,制宪权都是专设的制宪机关来行使的。
二,批准或通过的严格,高于普通法律。
目前多数国家批准或通过宪法需要立法成员的3/4或2/3以上或公民投票、全民公决方可,而普通法只需要1/2表决通过即可,例如我国宪法规定:
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代表具有修改提议权,经人大代表2/3以上多数方能通过。
(六).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立场和准则,是贯穿于立宪和行宪过程中的基本精神,是一国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历史文化传统的集中反映。
1.人民主权原则
一般来说,人民主权原则的含义是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与,政府要为人民服务。
2.保障公民权利原则
既然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国家就有责任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3.法治原则
法治是对抗人治即封建专制的产物。
它与民主制度的结合,已经成为近代宪法确立法治原则的理论依据。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4.民主集中制原则
作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从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演化而来的。
所谓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
民主与集中相互依存,二者是对立统一的。
具体来说,我国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对国家机关的职能进行了适当的分工,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司法权等。
2.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他监督。
这些都说明国家机关之间是分工负责,彼此制约,互相配合的关系。
(七).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民主集中制原则。
宪法规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在集中的指导下民主的国家机构组织活动的原则,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
2.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在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此项要求。
3.责任制原则。
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
由于各种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性质不同,我国宪法规定了两种责任制,即集体责任制和个人责任制。
如国家权力机关实行集体责任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4.精简和效率原则。
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精简和效率原则是国家为适应改革、推动改革而在其自身的组织和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准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以及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
5.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八).法与原始社会习惯的区别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原始社会的习惯体现了全体氏族成员的共同意志和利益,没有阶级性。
2.法代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是由组成为国家的统治阶级以国家的名义制定或认可的;原始社会的习惯是氏族全体成员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渐地自然形成的。
3.法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始社会的习惯主要靠人们自觉遵守以及通过社会舆论、传统的力量来保证它的实施。
4.法是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原始社会的习惯为氏族全体成员服务,保证氏族内生产和生活有秩序地进行。
(九).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及其原则
社会主义法的创制
(一)概念
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就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通过立法机构或享有立法权的其他国家机关并依照法定的程序,把自己的意志提升为法律的活动。
法的创制包括法的制定(或认可)、补充,同时还包括法的修改和废止。
(二)基本原则
1.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原则
(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它是我们从事一切工作的出发点,立法工作也不例外。
(2)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3)保持法的稳定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原则。
(4)坚持专门机关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十).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即用以表现法的各种形式。
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其主要渊源。
法律渊源根据制定机关的权限和效力,可以分为: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法。
(7)国际条约。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即法的系统化,是为保证法的系统性而把现行的规范性文件纳入统一的、协调的、完整的体系的活动。
其方法主要有两种:
(1)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制定的时间或所涉及问题的性质等标准,加以系统地排列,汇编成册。
其意义一方面是便于人们查找和使用,另一方面又是法典编纂的准备阶段。
(2)法典编纂,是指在重新审查某一法律部门中的全部现有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创制成新的系统化的法律文件。
它不同于法律汇编,而是属于国家的一种立法活动,只能由立法机关进行。
(十一).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有哪些?
公民的基本权利(九项)
(一)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一切领域内依法享有同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不因任何外在差别而予以区别对待的一种权利。
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既确立了一项重要的法制原则,也确认了公民的平等权。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有参加国家管理、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
包括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政治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内,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教的公民和不信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坏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四)人身权利:
人身权利是公民一切权利和自由的基础,也是行使其他权利和自由的前提条件,它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五)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
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六)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它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项权利和自由的物质基础。
包括:
1.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者的休息权。
3.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4.物质帮助权。
(七)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的内容包括:
1.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我国制定了《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来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
2.公民有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这是公民在科学文化领域中的一项权利,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八)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的权利
1.国家保护妇女的权益。
宪法规定,我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我国的继承法、婚姻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都对妇女的权益保障做了规定。
2.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宪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九)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
华侨是侨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归侨是己经回到祖国的华侨,侨眷是华侨在我国内的亲属。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归侨侨眷保护法》对此做了特别规定。
此外,宪法还规定保护在我国境内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
对于因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五项)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宪法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宪法规定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我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我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五)依法纳税的义务:
宪法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的共同需要,凭借国家权力,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人的一种分配关系。
我国的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民应自觉地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
(十二).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特点是什么?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上,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具有以下鲜明特点:
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首先,享有权利的主体是广泛的。
我国的所有公民都是权利的主体,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享有宪法所规定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他们仍然享有其他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其次,享有权利的内容是广泛的。
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宗教信仰及其他方面的权利和自由等。
2.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首先,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建立在现实的基础上,宪法在确立公民权利和自由时,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能做到的就规定,不能做到的就不规定,如五四宪法曾规定公民有迁徒自由,由于我国现实条件难以做到,现行宪法就没有规定。
其次,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能够变为现实的,因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有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的,如选举权的行使就有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选举经费由国家承担。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一律平等,不因民族、财产状况、家庭出身、教育程度、性别等不同而有所差别。
此外,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对于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依法追究,并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样处理。
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任何公民既享有法定的权利,同时又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又是互相依存、互为条件的。
某些权利和义务是重合的,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如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三、案例分析
原告郭铁与被告项思泉系同村农民。
1985年2月2日,双方口头协议合办种鸡场,由双方共同货款,共同饲养,收益共同分享。
1985年2月12日,二人共同向本乡信用社货款5000元,从县种鸡场购买种蛋9600个。
在孵出后,项思泉见有少量死亡,未和郭铁协商,于3月11日擅自退出鸡场,后经郭铁劝说,3月13日又到鸡场上班。
此时,小鸡开始大量死亡,至3月25日全部死亡。
郭铁要求项思泉共同偿还货款。
项思泉以种鸡场是郭铁独自经营,自己只是帮忙为由。
不愿承担偿还货款的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诉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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