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精选法理学司法考试复习考核题库完整版200题含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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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精选法理学司法考试复习考核题库完整版200题含参考答案
历年法理学司法考试复习题库200题[含答案]
一、三多he选题
1.从法的渊源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的涵义及效力根据。
答案及解析:
法的渊源通常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表现形式。
该民法典的规定体现了制定法、习惯、法理三大渊源,三者之间相互作用、密切联系,共同构成了该条规定的效力体系。
在这个效力体系中,三大渊源的地位不是并列的,而是按照一定的价值位阶呈现出梯度排列,并由此构成了法的适用“轨迹”。
其中,制定法居于效力位阶的首位,具有优先适用性,在制定法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排除习惯和法理的适用;习惯居于效力位阶的第二位,当且仅当在制定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习惯并排除对法理的适用;法理居于效力位阶的末位,当且仅当制定法和习惯都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加以适用。
三大渊源的价值位阶、适用梯度与其在法律效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关联,由此形成了体现法律价值判断的效力依据。
其中,制定法体现了国家对民事主体行为的最低限度的强制性规制,因而具有排除其他法的渊源的效力;习惯与制定法相比,一方面具有补充制定法规定缺失的功能,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意思自治的民法理念,另一方面也可以经权力机关认可而上升为法律,从而具有法定强制性;法理与制定法和习惯相比,更侧重于“兜底”性功能,即在制定法和习惯难以调整某种法律关系的情况下,通过法学理论的推演达到相对公正、科学的法的适用效果,从而实现法的价值的个案平衡。
综上,该民法典的规定对法的渊源的阐释体现出了法的价值位阶原则和个案平衡原则,科学地诠释了三大渊源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法从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历史发展进程。
解析该民法典的规定主要体现了制定法、习惯、法理三大渊源,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是分析该条文、阐释其效力依据的关键。
应该看到,三大渊源的价值位阶、适用梯度的形成根源于社会经济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及法制传统等社会存在,并与其在法律效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关联,由此形成了体现一定法律地位和价值判断的效力依据。
2.从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在法律适用上的价值与条件。
答案及解析:
该条明确规定了法官解决民事争议时,适用民事活动规则的顺序。
对我国的民事司法活动及法律工作者进行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具有借鉴意义。
法律解释,就是对法律的含义进行说明和解析。
法律推理,就是运用法律理由来进行论辩的过程和活动。
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法律活动的主要内容。
尤其是在解决法律争议、进行司法裁判时,两者更成为这些法律活动的实质和中心内容。
我们都知道,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所有情况。
这一点尤其体现在民事活动领域。
面对丰富多彩、纷繁复杂的民事生活,法律往往显得力不从心。
当遇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新型民事案件时,法官就要求助习惯和法理。
法律教育网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这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习惯可以作为我国民法的渊源。
从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角度分析。
本条的规定具有三个层次的重要意义:
首先,肯定了法律的局限性,承认了制定法存在漏洞;其次,明确了民法的渊源及其适用顺序。
第三,要求法官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裁判。
该条在法律适用上提出了三个条件:
第一,“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
这里的“有法律”是民事活动适用法律的前提条件。
所谓“有法律”,在民事活动领域,不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还应当包括可推知的规定。
第二,“民事活动,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
这里“依照习惯”的条件是“无法律”和“有习惯”。
“法律没有规定的”是指法律既没有明文规定,也不能从法律可推知的规定中找到依据。
这里的“习惯”,指习惯法,是人们经过长期反复实践而受其约束的行为惯式。
第三,“民事活动,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
”这里“依照法理”的条件包括“无法律”、“无习惯”和“有法理”。
关于法律和习惯的理解如前所述。
这里的“法理”指对某问题达成的通常和一般的认识,尤指公认的学说和原理。
由上可知,该规定在民事法律适用上具有重要的价值。
在适用该条进行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解决法律争议时,也要注意如上所述的各种限制条件。
解析本题要求考生从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角度对条文在法律适用中的价值与条件进行论述,对考生的理论功底要求非常高。
考生需要对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含义、规则等具有深刻的理解。
要对该条文对法律适用的价值进行分析,对法律适用的条件进行概括。
考生需要透彻地分析该条文的逻辑结构,对条文中的关键词——“法律”、“习惯”和“法理”作出深刻剖析。
充分论述三种渊源的适用顺序与条件。
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判例法制度,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并对以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
我国主要以成文法律及司法解释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
请围绕“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谈谈你的看法。
答题要求:
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字数不少于500字。
考点:
判例法、案例、司法解释、成文法。
解析:
1、关于审题
这道论述题难度并不大,但是许多考生做的并不好,主要原因在于没有掌握论述题的审题技巧;
做答论述题有三个环节:
一是审题,即读懂题意,找准问题。
二是知识,即运用相关法律知识概念点。
三是论证,即通过严密的逻辑能力和语言文字能力论证自己的观点。
一般来说,只要复习完大纲规定的内容,就基本具备了知识能力,倒如本题的知识点主要集中在法理学教材中,属于法理学的基本概念。
一般来说,参加考试的考生都是大学毕业,都具备了基本的写作能力。
而论述题的主要难点就在审题上,只是绝大部分考生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论述题的审题的中心问题是:
命题者希望你做什么?
了解命题意图的第一步是审查论述题要求考生回答的问题是什么?
今年的论述题问题是:
请围绕“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谈谈你的看法。
围绕“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谈看法的意思就是希望考生运用“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的相关概念谈你的看法。
但是再进一步的阅读你会发现我们在上辅导课时一直在强调的论述题特点:
论述题答题要求中并没有明确你谈对什么问题的看法。
所以阅读试题之后一般的考生可能会有困惑,就是这道试题究竟希望我论述什么?
这就需要你通过审题去寻找命题者究竟希望考生回答什么问题。
通过对题干的阅读,我们不难发现,本题可能主要是要求你谈谈对“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这一做法的看法。
这样我们就完成了审查题的第一步,即明确了问题。
发现问题能力是考察专业素养能力的题中应有之义。
审题第二步:
细化问题,并且选择自己的论点。
无论点不成论述,因此选择论点就非常重要。
首先我们来看看本题至少能细化出如下几个具体问题:
1我国应该施行判例法,或者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这一改革。
2我国不应该实行判例法,或者反对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这一改革。
3“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这一改革合法。
4“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这一改革不合法。
通过审题,我们发现了四个问题。
其中前两个问题属于是否应然性问题,后两个属于合法性判断问题。
至此,我们就可以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或者拿手的角度选定一个具体问题展开论述了。
2、关于解题
本题的解题分两步进行:
一是知识部分,即分析和对比判例法、成文法、司法解释及判例的概念,以及成文法与判例法的优缺点。
以上知识主要集中在法理学教材中,属于纯知识问题。
二是看法部分。
要求考生明确自己的观点即论点,之后就可以展开全面的论证。
3、几点说明
1通过和一些考生面对面交流,以及网络上考生对论述题的反应,我们感觉到论述题的审题是考生普遍比较薄弱的问题。
2本题的原型来自人民法院的一项改革,这也再次说明了论述题命题素材的时事性特点。
3要想把本题回答的有理有据、有血有肉,不但需要介绍判例法、成文法的来龙去脉,还需要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推行公布典型案例指导各地办案这一改革措施的背景。
而这些具体知识都是大纲所没布要求的,这也说明论述题是一个考察法学素养的试题,考生应该不断的加强平时的积累和训练才可能获得更好的分数。
4由于该题难度并不大,所以不再列举具体的例文。
3.材料:
据新华社4月13日电:
2006年4月,中共中央提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
《法制日报》2008年2月1日报道:
2007年岁末,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指出,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这“三个至上”所蕴含的精神,不仅体现了执政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理念,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
问题:
请根据以上材料,从法与政治和法的作用的角度简答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
答题要求:
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不少于400字。
参考答案:
法和政治之间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
法离不开政治,政治也离不开法。
这就是为什么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一方面要强调党的领导,执法为民,强调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强调服务大局,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又必须包含依法治国、公平正义的涵义和价值,必须强调宪法法律至上。
这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从法和政治的角度看,实际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统一。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法不仅具有规范作用也具有社会作用,其社会作用是由法的本质和目的所决定,社会主义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具有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
这种作用的实现,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方面,即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
进一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的作用的发挥与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4.从法律意识与法律职业的关系的角度,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
答题要求:
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不少于400字。
参考答案: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法律职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他们对法律精神实质的理解程度,并直接关系到他们处理案件的正确、合理与否。
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依赖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
对法律职业人员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法律职业人员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战略举措,意义重大而深远。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适应新时期司法、执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是确保司法、执法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培养和提升法律职业人员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保证他们正确地合理地处理法律问题。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进一步端正司法、执法理念,进一步增强司法、执法能力,进一步规范司法、执法行为,进一步明确改革方向,进一步加强职业队伍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执法工作和法律职业人员的满意度,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5.简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并阐释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的基本内涵。
答题要求:
观点明确,表述完整、准确。
不少于400字。
答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第一,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
第一,必须维护宪法权威;
第二,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三,必须树立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公信力。
③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二、选择题
6.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哪些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
A.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C.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D.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答案:
BCD
解析:
法通过规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从而对人的行为具有指引作用,这种指引作用有两种实现模式,一是授权性的可选择的指引,允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从而鼓励人民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二是义务性的确定不可选择的指引,人们必须依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从而禁止人们违反法律设定的义务。
关于A选项,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是法律为公民所设定的义务,其指引作用为确定的指引。
关于B选项,法律授权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是否变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其指引作用属于授权性的可选择的指引。
因此该项为应选项。
关于C选项,一方面从禁止犯罪的角度来看该条为故意杀人行为设定了必然的法律制裁,是确定的指引;另一方面,更具体地分析,该条是刑法分则部分的条文规定,属于裁判规则,是对人民法院如何就故意杀人罪处罚的指引。
该条文赋予了人民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在所列三种刑罚中选择适当的量刑,因此其指引作用属于有选择的指引。
经过全面的考虑,该项为应选项。
关于D选项,明显是授权性规则,属于可选择的指引,为应选项。
7.1983年3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商标法》生效;2002年9月15日,国务院制定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生效;2002年10月16日,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一多选第53题
A.《商标法实施条例》是部门规章
B.《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司法解释
C.《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效力要低于《商标法》
D.《商标法实施条例》是《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母法
答案BC
考点法律位阶
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
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商标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属于行政法规。
选项B正确。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所作的解释,属于司法解释。
选项D错误。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对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商标法》问题所作的说明,其母法为《商标法》。
8.关于法律发展、法律传统、法律现代化,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立?
A.中国法律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
B.进入20世纪以后,各国、各民族法律的特殊性逐渐受到普遍关注,民族历史传统可能构成现实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C.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对各国法律进行法系划分已失去了意义
D.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
答案:
ABD
解析:
法的现代化由内发型和外源型两种,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属于后者,并且其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是自上而下的。
进入20世纪以后,各国、各民族法律的特殊性逐渐受到普遍关注,因此,民族历史传统可能构成现实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法律之间的移植变得频繁,各国法律呈现趋同的趋势,但是,差异依然存在并且非常重要,所以对各国法律进行法系划分依然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正确选项为ABD.
9.下列有关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表述,哪些不正确?
A.不成文法大多为习惯法
B.判例法尽管以文字表述,但不能视为成文法
C.不成文法从来就不构成国家的正式法源
D.中国是实行成文法的国家,没有不成文法
答案:
CD
解析: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区分在于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条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也包括判例法。
因此,选项A、B正确。
习惯法部判例法可以成为国家的正式渊源,比如判例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就属于正式渊源,而且是其主要渊源。
据此,选项C错误。
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法,但也存在习惯法,在香港特区存在判例法。
据此,选项D错误。
10.下列有关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法律制裁和法律条文等问题的表述,哪些可以成立?
A.任何法律责任的设定都必定是正义的实现
B.法律后果不一定是法律制裁
C.承担法律责任即意味着接受法律制裁
D.不是每个法律条文都有法律责任的规定
答案:
BD
解析:
法的价值包括自由、正义、秩序和利益等。
正义是法的价值之一,而非唯一价值。
因此,法律责任的设定未必是正义的实现。
另外,法律责任的设定是实然,而实现正义是应然,实然与应然间总会存在不一致。
据此,选项A错误。
法律后果包括肯定的法律后果和否定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是被动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因此选项B正确。
承担法律责任,可以主动承担,也可以被动承担,而法律制裁是被动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
据此,选项C错误。
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法律条文可能只表述假定条件,或只表述行为模式,或只表述肯定的法律后果,当然也可能只表述否定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
据此,选项D正确。
11.下列有关法律作用、法律观念等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说明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B.“恶法亦法”观点强调法律的权威来自于法律自身,与法律之外的因素无关
C.“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法律不是万能的
D.“有治人,无治法”,反映了中国古代“以法治国”的法治观
答案:
ABC
解析:
选项AC明显正确,不赘述。
“恶法亦法”观点,认为违反道德的法也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据此,选项B正确。
“有治人,无治法”,强调治理国家靠人,而不能靠法,反映的是人治观,而非法治观。
据此,选项D错误。
12.下列有关法对人的效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各国法律对作为人权主体的人和作为公民权主体的人在效力规定上是相同的
B.法律在对人的效力上采取“保护主义”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人权
C.中国法律中有关于“保护主义”原则的规定
D.法律对在不同空间活动的人所规定的效力有一定差异
答案:
CD
解析:
对作为人权主体的人包括个人和集体,即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作为公民权主体的人仅是公民。
以刑法为例,对本国公民的效力与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效力是不同的。
据此,选项A错误。
法律在对人的效力上采取“保护主义”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本国和本国公民的利益。
据此,选项B错误。
中国法律,如刑法第8条,有关于“保护主义”原则的规定。
据此,选项C正确。
以刑法为例,刑法对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效力地域管辖和对中国领域外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效力保护管辖或普遍管辖是不同的。
据此,选项D正确。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对这条规定,下列哪些理解不正确?
A.这一条的内容是法律规则
B.一切民事案件均可以优先适用这一条文
C.这一条的内容所反映的是正义的价值
D.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可以采取“个案平衡原则”适用这一条文
答案:
ABC
解析: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民法通则》第7条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后果。
据此,选项A错误。
该条规定的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该原则体现的是秩序价值,而非正义价值。
据此,选项C错误。
秩序的位阶低于自由、正义等法价值,而民法通则同时规定了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体现自由、正义价值,因此选项B错误。
该条表明,应当正确处理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而处理该利益关系当然可以采取“个案平衡原则”。
14.下列有关执法与守法区别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A.执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所有的法人;守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所有的法人和自然人
B.行政机关的执法具有主动性,公民的守法具有被动性
C.执法是执法主体将法律实施于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的活动,守法是一切机关、团体或个人实施法律的活动
D.执法须遵循程序性要求,守法毋须遵循程序性要求
答案:
ABD
解析:
A项错在执法的主体仅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即执法机关,而不包括所有的法人;B项错在公民的守法既包括积极的守法也包括消极的守法。
C项是正确的表述;D项错在积极的守法也要遵循程序性要求。
守法就是遵守法律所规定的行为规范,将抽象的行为模式转化为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这是守法的实质要求。
有一点必须注意,那就是行使权利并不意味着为所欲为。
15.在现代法律实践中,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通常采取哪些原则?
A.价值排序原则
B.秩序优先原则
C.个案平衡原则
D.比例原则
答案:
ACD
解析:
通常采纳的原则有三个。
①价值排序原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②个案平衡原则,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③比例原则,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
16.某日,陈某因生活琐事将肖某打伤。
当地公安局询问了双方和现场目击者并做了笔录,但未做处理。
两年后,该公安局对陈某做出了拘留10日的处罚。
陈某申诉,上一级公安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陈某提起诉讼。
法官甲认为该公安局违反了《人民警察法》关于对公民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的规定,因此应当撤销其处罚决定。
法官乙认为,如果因公安局的迟延处理而撤销其处罚,就丧失了对陈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再处理的可能,因此不应当撤销。
依据法理学的有关原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陈某与该公安局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B.法官甲的观点说明法律具有程序性的特征
C.法官甲的推理属于形式推理
D.法官乙的观点属于司法解释
答案:
BC
解析:
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其中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
所以可以排除掉D项。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有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利客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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