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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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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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电网
调度管理规程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内电调(2006)号
关于颁发《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电网各发、供电单位: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其他的国家电力行业规程,为适应内蒙古自治区电网的发展,内蒙古电力调度通信(交易)中心对二○○二年八月一日颁发的《内蒙古西部电力系统调度规程》进行了修编。
经内蒙古自治区电网各有关单位、部门讨论和专家组会审,并报经主管领导批准,现正式颁发新编《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网内各发、供电单位要按《规程》的规定,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掌握《规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以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二○○二年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的《内蒙古西部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同时作废。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二○○六年月日
主题词:
颁发电网调度规程通知
抄报:
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华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
主送:
内蒙古电网各发、供电单位
批准:
张景生
审定:
王小海
审核:
王春生杜平
会审:
万江张红光侯佑华刘义蒿峰
包全汪林科辛力孙绥
修编:
巴特尔
总则
内蒙古自治区电网(简称内蒙古电网)是华北电网的一部分,由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兴安盟及薛家湾地区的发电企业、变电站、电力线路和用户组成。
电能的生产、输送、使用是同时完成的,因此,电网中的发电、供电、用电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对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以保障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本规程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电力系统技术导则》及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制定的《华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结合内蒙古电网实际情况制定。
它是内蒙古电网运行、操作、事故处理和调度管理的基本规程。
凡是参加电网统一调度的发、供电单位及所属的各级调度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上述各单位颁布的专业规程和现场规程、规定、制度、条例等,均应与本规程相符,否则,应根据本规程的原则予以修改。
内蒙古电力调度通信(交易)中心(简称调通中心)是内蒙古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代表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调通中心对网内所属的地区调度所(简称地调)、发电企业及变电站,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必须严格服从上级的调度。
下列人员应通晓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
供电单位分管生产领导、各级调度所所长、调度科(组)长及调度值班人员、运行科(组)长及运行方式专责人员、继电保护有关人员。
发电单位分管生产领导、运行部(发电部)长、值长、电气班长及电气值班人员。
变电站站长及值班人员。
各发、供电单位、检修公司负责生产的局(厂)长、总工程师、调度所所长、运行部(发电部)长及供电工区主任,除应通晓本规程(或有关部分)外,还应负责监督贯彻本规程的执行情况。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与调度业务有密切联系的各级管理部门的领导和有关人员,也应了解本规程或本规程的有关部分。
本规程由内蒙古电力调度通信(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一章调度管理
第一节调度管理的任务
1.1.1电网调度管理一般包括调度运行管理、调度计划管理(含设备检修管理)、电力市场运作、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管理、电网调度自动化管理、电力通讯管理、调度系统人员培训管理等。
1.1.2电力系统调度管理的任务是领导系统的运行和操作,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1.2.1充分发挥电网内发供电设备的能力,有计划地供应系统负荷需要;
1.1.2.2使整个电网安全运行和连续供电(供热);
1.1.2.3使电网内各处供电和供热的质量(频率、电压、谐波分量、热力网的蒸汽压力和温度以及热水的温度)符合规定的标准;
1.1.2.4根据电网的实际情况,合理使用燃料和水力资源,使整个电网在最经济方式下运行;
1.1.2.5按照有关合同或者协议,根据“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保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1.1.3调度管理包括以下主要工作:
1.1.3.1组织编制和执行电网的调度计划(年、月、日运行方式);
1.1.3.2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
1.1.3.3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进度表,批准其按计划进行检修;
1.1.3.4指挥网间联络线的潮流、电力系统的频率调整和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压调整;
1.1.3.5指挥电网的事故处理,分析电网事故,制订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措施;
1.1.3.6参加拟订供电量计划及电网联络线的送受电量计划、各种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和改进电网经济运行的措施;
1.1.3.7参加编制电力分配计划,监督发供电计划执行情况;
1.1.3.8负责本调度机构管辖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以及电力通信和电网调度自动化的运行管理;负责对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上述设备、装置配置和运行进行技术指导;
1.1.3.9对电网的远景规划和发展设计提出意见并参加审核工作;组织通讯和远动自动化规划编制工作,组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规划的编制工作;
1.1.3.10负责指挥电网的经济运行;
1.1.3.11组织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1.1.3.12负责网内发电企业并入电网的调度协议签定工作及其他有关调度运行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节调度管理的组织形式
1.2.1内蒙古电网是华北电网的一部分,在调度运行上服从华北网调的统一调度。
1.2.2内蒙古电网调度机构采用三级制。
调通中心为自治区级电网调度机构;地调为自治区所辖盟市级调度机构;县(旗)调为县(旗)级调度机构。
1.2.3调通中心设调度、系统运行、继电保护、通信、自动化、市场交易等专业部门。
地调需根据情况设相应的机构或专责人。
第三节调度范围的划分
1.3.1为使网内各级调度机构能够有效地指挥系统的运行和操作,凡是并入电网运行的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及特殊用户(指个别大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用户)所属的设备,均应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
第一类设备为调通中心调度的设备。
此类设备只有得到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或经许可后方可对其进行操作。
第二类设备为调通中心管理的设备,由调通中心授权地调或发电企业调度。
此类设备进行操作应事先征得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事后报告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
第三类设备为地调、发电企业和用户自行管辖的设备。
调通中心负责第一类和第二类设备的命名及调度权限划分,在设备投入运行时随《新建、扩建、改建设备加入电网批准书》下达并且每年在电网年度运行方式中根据电网实际重新核定。
1.3.2根据内蒙古电网的特点,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应遵守下列原则:
1.3.2.1装机容量在100兆瓦及以上的发电企业的设备属调通中心调度的一类设备;
1.3.2.2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的地区间联络线及地区电网内有重要联络意义的输变电设备属调通中心调度的一类设备。
跨省电网间的输变电设备,按其有关协议划定其调度管辖范围;
1.3.2.3用户自备电厂、专用线路和变电站,视其具体情况可由调通中心、地调或相关电厂按有关调度协议实行调度管理;
1.3.2.4电网安全稳定控制装置属调通中心的一类设备,主要包括失步解列、稳定切机、切负荷、低频低压减载、高周切机、切空线、线路联切等装置。
1.3.3设备的继电保护和重合闸装置的调度管理,应与一次设备的调度管辖范围相一致,定值的整定计算应符合“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1.3.4凡是电网内需要接地的主变压器中性点刀闸的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视其主变压器的调度管辖范围而定。
主变压器属一类设备,其中性点刀闸亦属一类设备。
如主变压器为二、三类设备,其中性点刀闸由地调调度,属调通中心管理的二类设备。
中性点接地方式应符合调通中心继电保护整定方案的要求。
1.3.5调通中心调度的旁路母线及相应的开关、刀闸,如地调需借用时,应由地调向调通中心提出申请,调通中心同意后通知有关单位。
借用期间该开关的运行操作、事故处理及保护定值均由地调负责。
旁路开关恢复备用后,应立即归还调通中心。
第四节调度运行管理
1.4.1调通中心调度员在值班期间,为内蒙古电网运行和操作、调整、事故处理的指挥人,按照批准的调度管辖范围行使指挥权。
在调度关系上还应受华北网调值班调度员的领导,接受其发布的调度指令。
1.4.2地调调度员在值班期间为地区电网运行的指挥人,在所管辖范围内行使指挥权,并应接受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的领导,接受其发布的调度指令。
1.4.3并入电网运行的发电企业的值长(包括电气班长)、变电站值班长应按所属设备的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受相应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的指挥,接受其发布的调度指令。
1.4.4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地调值班调度员、发电企业值长和变电站值班长,在值班期间接受上级值班调度员下达的指令后,应复诵指令,核对无误,并立即执行。
调度指令的内容发令和受令双方均应录音,并记入调度日志。
如受令者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当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提出意见,由发令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撤消。
如发令的值班调度员重复该指令时,接令值班人员必须迅速执行;如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的安全时,则值班人员应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
如无故不执行或延误执行上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则未执行调度指令的值班人员及不允许执行(或者允许不执行)调度指令的领导人均应对此负责。
1.4.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条例》干预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指令。
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利和义务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1.4.6电网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当通过调度机构负责人[调度所长(主任)、总工程师等,下同]转达给值班调度员。
如找不到上述人员时。
值班调度员可直接接受其指示并执行,且尽快报告上述人员。
1.4.7电网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调度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发电企业、变电站的负责人,对上级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有不同意见时,只能向上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调度机构提出,在未作出答复前,接令的值班人员仍必须按照上级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该调度指令执行;如上级采纳或部分采纳所提意见,由接受意见的调度机构负责人将意见通知值班调度员,由值班调度员更改调度指令并由其发布。
1.4.8除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网管理部门、调度机构负责人所作的不违反《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程、规范等的指示以及调度机构内有关专业部门按规定所提的要求,并按第1.4.7条规定传达给值班调度员外,其他任何人直接对值班调度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指令提出的任何要求,均视为非法干预。
1.4.9地调值班调度员、发电企业值长和调通中心直调的变电站的值班长在接班后半小时内,应向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汇报运行情况。
内容包括发电企业可调出力、运行方式、有功负荷、无功负荷及母线电压、设备检修情况及重大设备缺陷,大用户生产状态及其他有关安全、经济运行事项。
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听取汇报后,应向对方说明本值内电网的有关情况(预定的检修、试验项目、倒闸操作和注意事项、电力平衡等)。
在交班前半小时,上述值班人员应向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简要汇报当值运行工作和当时的有功负荷、无功负荷、电压等情况。
1.4.10当电网内发生异常运行情况时,有关的地调值班调度员、发电企业值长、变电站值班长应立即向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报告,以便在系统上及时采取预防事故扩大的措施。
双方应同时做好详细记录,凡是具备事故追忆功能的厂站必须保证SOE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为准确分析电网事故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对重大设备缺陷和异常情况应向各自的有关领导汇报。
第二章电网运行方式的管理
第一节年、(季)、月运行方式的编制
2.1.1电网运行方式的编制应做到:
2.1.1.1尽量满足电网内用电(热)和向网外供电计划。
完成发、供电主要设备的检修计划;
2.1.1.2便于迅速消除事故,限制事故范围,避免事故的扩大;
2.1.1.3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关于系统稳定运行的要求;
2.1.1.4电网内各电压监视点的电压质量合格;
2.1.1.5电网在最经济方式下运行,水库尽量不弃水。
2.1.2电网运行方式按年、季(月)、日编制。
年度运行方式的内容分为上一年运行情况总结和本年度运行方式两大部分,其中上一年总结包括:
系统规模、新投产发变输电设备、生产情况评价及分析、安全情况总结分析等;本年度运行方式包括:
电力电量平衡、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设备和输变电设备的检修计划、水库控制运用计划、网络结构、典型运行方式潮流、静态安全分析、稳定水平分析及措施、短路容量分析及措施、无功平衡及电压水平分析及措施、调峰分析、网损率预测及降损措施、安全自动装置及低频减载方案、设备调度范围划分、本年度电网运行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建议。
2.1.3全网的季度运行方式与电力公司季度生产计划合并编制,月度运行方式与电力公司月度生产调度计划合并编制。
前者由电力公司计划发展部负责组织编制,后者由调通中心负责编制。
月度生产调度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
2.1.3.1发电企业的发电量、供热量;
2.1.3.2供电企业的地区供电量、售电量;
2.1.3.3发电企业机炉的大、小修进度表;发电企业机炉检修段运行方式及可调出力;
2.1.3.4调通中心管辖范围内的电气设备检修进度表;
2.1.3.5各地区电力、电量分配计划表。
2.1.4为了按时下达月调度计划,要求发电企业(含水电站)、供电企业于每月18日前按2.1.3条内容向调通中心上报下月的建议计划。
月度调度计划应于每月26日前编制下达。
2.1.5调通中心应根据电力公司计划、生产、营销、基建等管理部门提供的次年全网和地区的分月最高、最低负荷,预计新设备投产项目和投产日期,发电企业可调出力表以及主要机、炉、电设备检修进度表等,编制次年的全网运行方式,经电力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下发各发、供电单位执行。
2.1.6地调应编制地区电网次年的年度运行方式,经主管局批准后于每年十一月底前报调通中心。
地区电网的正常接线方式应与主网正常接线方式相适应,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报调通中心备案。
第二节日运行方式的编制及管理
2.2.1内蒙古电网的日运行方式以日调度计划方式编制下达。
它是对发、供电企业生产运行工作的具体要求,内容包括:
2.2.1.1发电企业有功负荷曲线和全日发电量计划及调整后的电压(无功)曲线;
2.2.1.2供电地区日预计负荷曲线;
2.2.1.3电力分配方案及输变电设备潮流控制;
2.2.1.4发电企业机、炉运行方式及最大、最小可调出力;
2.2.1.5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及试验安排;
2.2.1.6电网接线方式;
2.2.1.7指定调频厂(内蒙古电网独立运行时)和联络线负荷调整厂(与华北网联网运行时);
2.2.1.8向华北网送、受电计划;
2.2.1.9有关电网运行操作等注意事项。
日运行方式分正常方式和特殊方式两种。
特殊方式是指节、假日方式或电网运行工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方式,一般由调通中心领导审批,必要时需经电力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2.2.2调通中心在编制日发电负荷调度曲线时,为保证向华北电网送电潮流的调整或进行内蒙古电网的频率调整,电网应留有全网最大发电负荷2%~5%的旋转备用容量和适当的低谷负荷的调整容量。
2.2.3凡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必须按调通中心下达的日调度计划和电压(无功)曲线运行,并根据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调整功率和电压(无功),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拖延执行调度指令或不执行调度计划,不能自行任意多发或少发。
2.2.4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应监督发电企业按确定的电力曲线发电,监督控制各地区安全可靠供电。
如出现下列紧急情况之一时,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可以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曲线,发布限电、调整发电企业功率、开或者停发电机组等指令;必要时可越级向地调管辖的发电企业、变电站值班人员发布调度指令:
2.2.4.1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电网发生事故;
2.2.4.2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过规定范围;
2.2.4.3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
2.2.4.4主干线路功率值超过规定的稳定限额;
2.2.4.5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
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在发布调整发电、供电调度计划的指令时,必须填写调度值班日志,做好详细记录。
因发电厂自身原因而引起的计划偏离,不得修改该厂的发电计划。
2.2.5为编制电网的日调度计划,发电企业和地调应于前一日11时前向调通中心报出次日的设备检修申请和地区供电计划(包括预计负荷曲线和全日电量、重大用户生产动态、设备检修项目等)。
每逢周五应向调通中心报出次三日的申请和供电计划,逢节假日应于节前三天提出节日到节后一日的检修申请和地区供电计划。
次日的日调度计划,应于当日17时前由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下达。
特殊情况日计划人员有权对已交调度的计划进行调整。
2.2.6地调应加强地区供电负荷的管理,分析地区供电负荷变化规律,了解重大用户生产动态等,根据地区供电负荷需求编制地区预计负荷曲线,并力求准确。
2.2.7发电企业可调出力的安排应与“月度生产调度计划”相应方式下的可调出力相符。
如因某种原因需要改变时,应于前一日11时前向调通中心提出申请,说明理由(逢周五或节日按第2.2.5条规定办理)。
2.2.8调通中心应加强电网负荷的管理,分析地区负荷的差异及电网负荷变化规律,根据电网负荷的需要、发供电计划、地区预计负荷及有关电网安全约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或相应经济运行原则编制电网的发电负荷曲线,应力求准确。
第三节设备检修的调度管理
2.3.1发电、供电设备的检修计划,应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安排。
检修项目必须列入年度和月度生产调度计划。
2.3.2调通中心管辖的一类设备的检修(包括试验,下同),虽已列入月度调度计划,但发电企业和地调仍需在开工前一日11时前向调通中心提出申请,调通中心应在当日17时前批复。
属华北网调调度的设备检修申请,需于检修前两日11时前向调通中心提出,调通中心应于检修前一日12时前经调通中心日计划人员向网调提出申请。
逢周五或节假日应按第2.2.5条规定办理。
检修申请内容为:
工作项目、停电范围、开工完工时间、停送电时间、可调出力、试验计划或方案以及对电网的要求等。
2.3.3列入月度生产调度计划的检修项目,如不能按时进行,应提前向调通中心提出办理变更的申请,调通中心视情况予以调整。
变更申请发电企业应提前48小时提出,供电部门如涉及两个地区配合检修项目,需提前五日提出,一般检修项目只需开工前一日11时前提出。
如因电网原因需要变更原定检修计划时,调通中心应于计划开工前一日11时前通知检修单位。
2.3.4发、供电设备的临时检修申请可随时向调通中心提出,调通中心按有关规定办理。
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当日可完工且对电网供电无明显影响的设备检修。
如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已接到次日的调度计划,则有权批准次日内可完工且对电网无明显影响的设备检修,应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日计划人员。
2.3.5日调度计划已批准的检修工作,在开工前仍需得到管辖该设备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或许可,方可对设备进行停运或退备的操作。
2.3.6设备的事故检修,发电企业值长和地调值班调度员应及时向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报告,并提供事故情况、检修工期、可调出力等。
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按本规程有关规定处理。
2.3.7调通中心管辖的输、变电设备的带电作业工作,如对电网运行有要求者,应按正常手续申请。
单一的带电作业只需在工作前征得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
在送电线路上进行带电作业,根据现场要求退出该线路的自动重合闸装置,如此时线路掉闸不得试送。
2.3.8发电企业和变电站设备检修时间的计算是从设备断开时开始,到设备重新投入运行或转入备用时为止。
断开设备和投入运行或转入备用所进行的一切操作时间及起动时间、试运时间均应算在检修时间之内。
电力线路检修时间的计算是从断开线路开关开始到送电操作合上开关向线路充电时止为停电时间,从线路安全接地时开始,到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接到地调值班调度员关于检修人员撤离现场并解除接地可以送电的报告时止,计为工作时间。
2.3.9正在检修的设备,无论何种原因不能按期完工时,应提前向调通中心提出延期申请。
机炉设备应提前48小时,电气设备应提前24小时。
当日内检修的设备应尽早提出。
2.3.10对涉及两个单位或两个以上单位的检修工作,调通中心在安排时应尽可能使工作配合进行。
对于已批准停电检修的设备,在停电期间内某一设备需要配合检修,可随时向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可批准。
严禁未经批准私自在停电设备上进行工作。
2.3.11在设备检修期间因电网特殊需要,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有权下令终止检修或要求缩短工期,尽快使检修设备投入运行或转入备用。
2.3.12发电企业值长、地调值班调度员及变电站值班长,在检修工作完工设备恢复备用或运行前,应向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说明下列情况:
2.3.12.1预定的检修项目是否完成,有无增减、设备结构和系统结线有无变化;
2.3.12.2试运和试验结果是否合格;
2.3.12.3遗留问题。
第四节新建、扩建和改建设备加入电网运行的调度管理
2.4.1凡属本规程1.3.2条规定的属于调通中心直接调度的新建(包括改建、扩建,下同)设备,在加入电网运行前由运行主管单位向调通中心报送有关技术资料。
具体要求见附录。
2.4.2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线路高频参数、工频参数(正序电阻、电抗;零序电阻、电抗;平行线互感)以及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主变压器的零序阻抗要求实测值。
2.4.3调通中心在收到按第2.4.1条报送的资料后,在投运前一个月向运行单位批复下列事项:
2.4.3.1设备的命名和编号;
2.4.3.2设备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附图);
2.4.3.3主变压器电压分头位置;
2.4.3.4继电保护整定值;
2.4.3.5加入电网运行时接线方式的要求。
2.4.4调通中心接到运行单位所报的加入电网运行的书面申请,应于预定试运行前一周予以批复,内容如下:
2.4.4.1启动试运期间的调度方案;
2.4.4.2运行接线方式;
2.4.4.3调通中心调度员名单;
2.4.4.4要求的运行报表清单;
2.4.4.5电网对启动试运期间的具体要求。
2.4.5运行主管单位虽已得到许可加入电网运行的批复通知,但在正式并入电网前需得到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的命令或许可。
对于新建的发电企业和变电站,在并网试运期间的一切调度管理必须遵循本规程的规定。
2.4.6凡是接入调通中心调度和管理设备上的非一类设备的输变电工程,地调应在该工程预定加入电网前一月,向调通中心提出加入电网的申请,并报送该设备加入电网的方式。
调通中心接到申请后在投运前一周内批复,并明确调度管辖范围的分类。
地调应在该工程预定加入电网运行前一周向调通中心报送下列资料:
2.4.6.1对于调通中心管理的二类设备,应报送该工程的一次主接线图、设备规范、参数、设备编号、试运日期以及对电网的具体要求等;
2.4.6.2对于地调管辖电压为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应报送一次主接线图及设备规范、参数。
上述设备在加入电网运行前,仍应得到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试运结束后应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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