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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新场中学章程已定
安顺市西秀区新场中学
章
程
2014年3月28日
西秀区新场中学章程
(2014年3月28日第三届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工程,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加速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创建一流管理、一流师资、一流质量的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西秀区新场中学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造就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新场中学是西秀区教育局直属中学。
第四条新场中学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新场中学办学理念:
“以人为本,依法治校、质量立校、教研兴校、发展学生,成就教师,辉煌学校;师以勤业为乐、学以成才为志;办学宗旨:
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促进学生发展;校训:
立足三区,放眼世界,明德修身,笃学成才;校风:
诚实、文明、发展、和谐;教风:
敬业、爱生、求实、创新;学风:
勤学、善思、博学、务实。
第六条经政府部门审定,取得学校法人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合法办学。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一节校长
第七条西秀区新场中学校长由西秀区教育局任命。
第八条西秀区新场中学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办公会决策学校全面行政工作,形成学校工作意见。
第九条校长的职责:
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
向上级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全面执行学校教学计划,领导和组织教育工作。
逐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十条校长的权力:
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第十一条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或征求校长意见,由区教育局党委考核任命。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各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二节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学校设办公室、政教处、教导处、总务处等四个管理职能部门。
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学校内务管理工作和学校信息的管理;政教处具体负责学生管理各个方面的工作;教导处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学校教师的业务管理等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
一般情况下,各职能部门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职能部门负责人由校长室和党支部考核,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三节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三条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参加人员为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
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日常管理的工作机构,主要工作内容为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
第四节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贯彻中小学德育大纲、课程标准,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
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劳动与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常识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国际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民主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心理教育、个性发展教育和学校优良传统教育及科学发展观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教学计划和教材的要求实施教学。
第十六条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都得到提高。
第十八条学校按学科设立教研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
教研组以学术职能为主并兼有一定的行政职能。
教学研究组组长组织本教研组的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
教学研究组设组长一名。
第十九条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
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二十条学校执行《新场中学学校常规管理规定》。
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并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好初中升学考试。
第二十二条学校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式,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五节德育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校长负责德育工作制度,成立由校长挂帅、学校各处室负责人参加的德育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把德育工作摆在学校工作的重要地位。
整体规划学校德育,将德育建设纳入学校长远规划,把德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每学期有计划、有布置、有实施、有检查、有评价等。
第二十五条注重校园文化建设,有校纪、校规、校训,在学校和实验室张贴名人名言图像、世界、中国地图、《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按规定张贴国旗图案和名人名言条幅,学校要保证德育经费到位。
第二十六条成立家长委员会,争取社会力量对德育工作的支持,搞好校外德育基地的建设,健全家长接待制度,建立家长学校。
第二十七条政教处负责确定和协调思想政治课教师、年级组、共青团的任务分工,组织协调各教研组、班主任、任课教师的德育工作,经常组织开展纪律、卫生、安全、礼仪等德育活动,积极采用现代电教手段开展德育工作,定期召开班主任工作会议,组织班主任学习德育理论,总结交流班级工作经验。
第六节总务后勤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总务工作以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为原则。
第二十九条学校经费来源是政府财政拨款。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
学校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并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第三十条合理使用资金。
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
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制订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建立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管理。
第三章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
第三十四条学校党组织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
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做研究、参与决策。
党组织通过领导教代会,民主党派和群团工作等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十五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
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通关注的热点问题;涉及学生权益的收费、评奖评先和保送推荐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建立评议、考核领导干部的制度。
每年通过召开座谈会和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第三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参与评议、考核学校领导干部,其结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作为奖惩和任免的参考。
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3年,每年召开全体代表大会。
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
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三十八条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各种专项研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学校适时召开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成员(或代表)座谈会,通报有关情况,听取对学校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与建议。
学校根据需要召开工会、教工团员和女职工等各类代表座谈会,听取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
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四十条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四章教师、职工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师、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应该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教师、职工必须履行聘任合同,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
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四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五条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六条学校保障教师、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师、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七条学校实行结构工资制。
教师实行课时津贴和职务津贴,职工实行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
第四十八条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第四十九条学校教师、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理。
教师、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可向教育局和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十条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和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章学生
第五十一条凡按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正式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及教师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
对教育奖惩不公正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骑车,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
(五)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五十三条学生以“全面发展与特长突出并重、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并举”为努力方向。
第五十四条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十五条学校共青团组织受上级团组织和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青年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学校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六条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区教育局核准备案。
第五十八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
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自学校教代会通过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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