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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习资料
蓝田县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爱岗敬业、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不断建立健全依法办校,依法治教的规范化、科化学、制度化管理机制与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以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局机关及局属单位。
第二章教师招聘录用
第三条依据《西安市人事局转发陕西省人事厅关于贯彻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我县教师招聘录用将坚持“依编定员、按需设岗、资格准入、凡进必考、择优选用”的原则,从具有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和教师资格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招优秀人员到中小学任教,凡符合报考条件者,在报名时须签订服从教育局分配“承诺书”。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
际,除选招的高职中教师外,其他一律分配到我县山岭地区初中或山岭地区乡(镇)小学任教。
原则上,到中学任教者,应具有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含本科)的学历,并达到专业对口。
第四条根据国家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要求,新任教师均须参加新任教师岗前培训。
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有关精神,新分配教师自派遣之日起,无故超过15天未到达所分配单位报到上岗或不遵守承诺拒不服从分配者,视为自动放弃,其有关手续及个人档案退回县人才交流中心。
第三章教师考核与聘任
第五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定期考核主要包括学年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中小学教师的学年度考核以《西安市中小学教职工考核暂行办法》为依据,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的通知》精神,从2009年起在我县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教师业务水平定期(每学年末)考试制度,考试成绩作为能力考核的依据之一,记入教师各类考核个人档案。
教师的考核工作由其所在学校组织进行。
考核基本程序为:
(1)被考核个人总结、述职;
(2)组织教师和学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3)整理、审查、汇总各类考核资料;(4)根据平时考核结果和民主评议结果,以及有关原始证件,依照标准逐项赋分;(5)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等次;(6)本人签署意见;(7)张榜公布考核结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学年度定期考核工作在每学年未进行一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方法按照考核项目进行量化积分。
考核目的是为了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职工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教职工工作岗位聘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提供依据。
凡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者,在考核中应按《蓝田县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其余人员在考核中应按《西安市学校教职工考核暂行办法》(市教人发[2001]16号),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
根据《西安市学校教职工考核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在教职工工作岗位聘任中,对在考核中被评为优秀、合格等次者,予以聘任;对被评为基本合格等次者,视其具体情况,予以聘任或缓聘;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者,可以缓聘或落聘。
根据《西安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市人发[2001]30号)有关规定,聘任考核优秀或合格的具有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考核优秀者可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合格者可以续聘;基本合格的给予三至六个月的告诫期,告诫期内有明显改进的,可确定为合格,仍无改进的,确定不合格;不合格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解聘,低聘或调整工作。
低聘或调整工作人员按新聘职务领取相应工资待遇。
不合格或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人员,不得聘任同级专业技术职务。
具体实施办法按《蓝田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一)未完成岗位职责和当年工作任务的;
(二)无故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
(三)不遵守工作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
(四)因工作需要调动,本人不服从分配15天不到岗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考核的。
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考核结果既是聘任教职工的依据,亦可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依据。
在评先晋级时,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应依据考核积分高低推荐各级先进,在积分相差5分的范围内,教师优先(相对于行政管理人员),教研组长和班主任优先(相对于一般教师)。
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新的实施办法未出台之前,方法参照《西安市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进行考核。
年度考核的程序参照学年度考核程序进行,考核结果的使用为:
(一)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享受年度考核奖励;
(二)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所在单位领导对其本人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五)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六条借调人员的考核由用人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具体考核。
第四章教师进修与培训
第七条依据《西安市人事局、西安市人事局转发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事厅关于2006年面向农村基层工作人员开展学历教育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鼓励广大教职工参加业务进修和学历提高进修。
大力提倡在职进修,严格控制离职进修。
第八条在职进修
大力支持教职工在职进修。
对在职进修取得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所在单位要给予奖励。
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因报名、听课、考试、办理毕业证等有关事宜请假不计入缺勤。
同时,所在单位应主动为其解决工学之间的矛盾。
第九条离职进修
中小学教师参加离职进修学习的程序是:
1、个人填写《离职进修申请表》;2、经任教单位研究审查同意;3、参加全国成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4、持成人高校录取通知书和经任教单位填写“同意”意见的《离职进修申请表》到县教育局办理审批手续。
参加离职进修学习的中小学教师必须起点为大专学历,且具有在基层一线教学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工作经历或参加转任支教1学年以上(含1学年)的工作经历。
各乡(镇)中心学校和各中学对每年的离职进修人数要严格控制在单位教职工总数的2%以内。
教师参加全国统招研究生学习者,须持停薪通知单办理有关行政关系介绍信、工资关系介绍信和个人档案转交手续;教师参加成人离职进修研究生学习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继续教育协议书,3年内不得提出调离申请;参加学历提高(含专升本)的离职进修人员在离职进修期间,绩效工资的奖励部分由所在学校统筹使用。
工资部分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规定执行。
各中学、各乡镇中心校每学年末要向教育局报告一次教师离职进修情况,教育局对教师的离职进修实行跟踪管理。
对未经审批擅自离职的教师收回工资卡,按旷职处理。
根据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制定,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精神,对在规定年限内因休学、退学、留级等个人原因不能按时毕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离职期间个人工资部分予以扣发,考核为不称职,然后发放本人原工资的80%作为个人生活补贴继续进行学历提高离职再教育,之后仍未取得相应学历的,考核定为不称职,并予以辞退。
但确因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休学的,可在休学前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征得教育局同意,在休学结束后向教育局提供休学审批手续及相关资料原件、复印件,回单位工作后,工资予以照常补发。
对离职进修期满无故超过15天(含15天)不到岗者,按擅自离岗对待,从当月起予以停薪。
离职进修研究生学历人员,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的,单位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离职进修人员毕业后不回原单位工作的,离职期间个人工资部分不予补发,不予办理有关调动手续,并于学习期满的下一个月予以停薪。
第十条其它培训学习
其它培训主要包括教师岗位职务胜任培训、骨干教师培训、现代信息技术培训、新课程培训和新任教师培训等。
根据《西安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有关精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是每5年为一个培训周期,周期累计不少于240学时(每8学时计1学分)。
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教师职务胜任培训每年不少于48学时,经考核取得规定的30以上学分,方可取得《西安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根据《西安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对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学分作为聘用、晋职、年度考核、评优的依据之一。
中小学教师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如能遵纪守规,按要求完成学业,其个人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五章教师的工作调动
第十一条本系统内调动
根据《西安市“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有关精神,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实行新任教师服务期制。
分配到山岭地区的新任教师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分配在川塬地区的新任教师,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
凡在服务期内的教师原则上不得提出申请调动,对因突发性原因造成家庭极为困难者或因其它特殊情况确需要组织调动者可适当放宽。
我县中小学校教职工由城区或川塬地区向山岭地区调动和由超编乡(校)向缺编乡(校)调动时不受任何条件限制,并按照“本人提出、单位同意、县局审批”的程序及时办理。
其它方面的调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乡(镇)中心校或中学研究同意后,上交县教育局人事科,然后由县教育局根据各乡(镇)中心校和中学对学科教师的需求、编制情况并结合新任教师的补充情况,按照工作需要优先、山岭地区工作年限长者优先、工作表现突出者优先、家庭特困者优先的原则研究决定。
对工作表现很差或在社会上造成很大不良影响,经所在单位教育改进不大,客观上已不适宜在原乡(校)工作的教职工,由所在乡(校)提出书面调查意见,经县教育局核实之后,予以调动。
乡(镇)内部小学之间的调动,由教师向乡(镇)中心学校提出申请,乡(镇)中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按乡(镇)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调出
按照《西安市教育系统人员流动管理暂行规定》,拟从我县教育系统调出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县教育局批准,并与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后,按县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调离手续。
在未办理流动手续之前不得擅自离岗,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凡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以后被其它单位录用,其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计算”。
第十三条调入
根据《西安市教育系统人员流动管理暂行规定》,从外地市、县内外系统调入县教育系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为:
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具有教师资格;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要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经验。
到中学任教的还必须具备国家认可的高等院校国民教育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到小学任教的还必须具备国家认可的高等院校国民教育专科毕业及其以上的学历。
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年龄原则在45岁以下,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年龄在35岁以下,符合以上条件的特级教师、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省级以上优秀教师可优先办理。
教辅及其他人员,须具备相应学历及本序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调入的原则是:
坚持按编进人,坚持择优、公平、公正,坚持高效务实(对按规定调入的人员,在30个法定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坚持照章办事。
调入的程序是: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初步同意;
2、县教育局审查拟调入人员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身份证件、荣誉证书等有关原件;
3、教育局审查同意后组织用人单位面试(试讲);
4、用人单位与县教育局正式同意之后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调入手续。
根据《西安市学校教职工聘任制暂行办法》有关要求,我县中学(高中、初中)因自然减员、学生数增加等原因需要从我县教育系统内部调入学科专业教师时,须在当年的5月份向教育局提出书面报告,经县教育局调研同意之后,县教育局按照统盘考虑、合理调配,坚持标准、资格准入,公正公平、择优选用的原则予以补充。
第十四条借调
因特殊课程急需或个别教师家庭重大客观原因,对某些教职工变动工作单位,而个人的人事行政关系和人事工资关系不进行相应变动的调动形式属借调。
借调要从严掌握,实行“一个口子”把关。
借调的基本程序为:
1、用人单位提交借调申请报告(借调原因、工作岗位等);2、教育局领导审阅批示;3、人事科通过查阅借调人员的人事档案,对借调人员进行岗位资格条件审查;4、对符合条件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的借调人员由人事科填写借调函、然后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下发。
借调人员借调期限一般不超过1学年或1年。
借调期满后,因个人承担的阶段性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因个人在借调期间工作表现较差,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留用,借调人员须返回原单位上班;借调期满后,虽用人单位同意继续留用,但因受用人单位编制、个人身份等客观因素的限制,无法履行正式调动手续者,须重新填发借调函;借调期满后,用人单位同意调入,在符合正式调动条件的前提下,经教育局审查同意之后,方可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的考核,由用人单位提供情况,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的劳资业务、职务评定、人事年报等由所在单位办理。
第十五条调动要求
对以局文件或调令(函)的形式调动工作的教职工各乡(校)务必通知本人清还公共财物,结清个人有关经济手续,按时到新单位报到;对以局文件或调令(函)的形式调动工作的教职工和分配的新教师,接收乡校(单位)须为其合理安排工作岗位,解决好个人的工作和生活基本所需,不得拒绝接收或安排不妥而产生不稳定因素。
第十六条支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大力办好农村教育事业”有关精神,根据《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推行中小学教师转任交流制度的实施意见》,县教育局实施并不断完善中小教师转任支教制度。
实施中小学教师转任支教的目的:
通过激励性措施鼓励和刚性制度要求相结合的办法,促使教师队伍力量相对较强的农村学校教师和城区中小学校教师,向山岭地区中小学校和其它教师队伍力量薄弱的乡校流动,促进我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平。
转任支教人员的基本条件:
1、任教于城区内的中小学校或任教于人数富余的农村中小学校。
2、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且以年份计算)无在山岭地区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经历。
3、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如本人自愿申请,所在乡(校)在研究确定时,可不受第2条规定限制。
转任支教的时限为1学年,即从当年的8月下旬开始,到下一年的7月份结束。
支教人员的考核:
转任支教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分为学期末考核和年度考核,学期末考核的内容为:
出勤情况、承担教学任务情况、教学质量情况、遵守接收单位工作纪律情况和工作表现情况。
学期末考核,由县教育局组织接收单位和派出单位共同负责进行,年度考核由接收单位提供支教人员在支教期间的工作表现,教育局人事科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派出单位。
支教人员的待遇:
支教人员在支教期间既享受接收学校在岗教师的福利待遇,同时也享受派出学校同类在岗人员的福利待遇。
在考核中,如两学期均被评为合格以上(包括合格)等次者,县教育局为其颁发支教工作荣誉证书,该荣誉证书可作为评优晋级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的依据;在学年度末,如被县教育局评定为优秀支教教师,其所获相应证书在专业技术职务晋级中按有关规定加分。
如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评定为优秀支教教师,其所获相应证书在专业技术职务晋级中,按同级其它先进证书在加分时同样对待。
按照《西安市教育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推行中小学教师转任交流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凡符合支教条件但不服从交流安排的教师,不得晋升高级教师职称,当年年度考核不能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三年内不能进入“优秀”等次,不得参与各种评优评先活动。
对选派后不到基层工作或未履行支教年限者,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在规定晋升年限内,推迟三年方可申请。
对在支教的学年度末综合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者,本人年度考核按不合格对待,同时将延长期支教期限(1学年),派出学校不得私自将其招回分配工作,直至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根据省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从2009年开始,在专业技术职务晋级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具有在山岭地区经历的中小学教师或具有在农村中小学支教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教师。
45周岁以下的中小学教师,在晋升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原则上应具有在山岭地区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工作经历或具有在农村乡(校)支教1年以上(含1年)的工作经历。
第六章教师的请休假
第十七条请假类别及休假时限
事假:
事假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7天。
婚假:
婚假7天,另外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往返路程假。
晚婚(男年满25周岁以上,女年满23周岁以上)另加20天。
产假:
女教职工产假为90天。
难产者增加15天;一胎多胞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24周岁以上已婚妇女生育第一胎者,增加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另加30天。
女教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给假15-30天,满4个月流产者给假42天。
哺乳假:
符合《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学校工作岗位又能离开的女教职工。
可由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报教育局批准,在其产假满后给予一年的婴儿哺乳假。
丧假:
教职工的亲属(指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的给假7天。
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往返路程假。
探亲假:
凡工作满1年的教职工,与父亲、母亲和配偶都不在一起(市境以外)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1、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者,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者,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教职工配偶公派出国留学,且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3年以上并在国外学习期限已达一年以上,教职工可申请出国探亲,假期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内休假,不足者予以补差。
私事出境假:
凡归侨、侨眷教职工因私事需出境时,须经学校同意后报教育局批准,方可办理出境手续。
1、凡申请去港澳的教职工从取得当地公安部门批准之日起,给假3个月(往返路途所需时间在内,下同);
2、申请出国者从取得护照签证之日起,给假6个月;
3、教职工获准出境后,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时,应办理续假手续。
续假时限为去港澳的教职工不得超过1个月,出国的教职工不得超过3个月。
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请病假。
以上所有假期如遇寒暑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则寒暑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时间应计算在所休假期时间之内。
第十八条假期工资待遇
事假:
教职工事假每学期累计超过7天的,从第8天开始,每超一天扣发本人当月日均工资。
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者,须报县教育局备案,同时,年终考核时不予考核。
婚假待遇:
在批准的婚假和往返路程假期间,发给全工资。
产假待遇:
产假期间发给全工资。
哺乳假待遇:
假期发给本人工资的60%,假期不得从事有报酬的社会劳动。
丧假待遇:
丧假和往返路程假期间发给全工资。
探亲待遇:
1、国内探亲的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间发给全工资;
2、出国探亲的教职工,探亲假期间发给全工资。
私事出境假待遇
1、归侨、侨眷教职工凡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发给全工资;
2、归侨、侨眷教职工申请出境被批准后,要求辞职的,参照《西安市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病假待遇
1、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者,发给全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不超过6个月者,从第3个月起发给病假工资。
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全工资。
3)病假超过6个月至医疗期满或医疗期内医疗终结者,从第7个月起发给病假工资。
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者,年终考核时不予考核,且当年工龄不能连续计算。
5)曾获得西安市及其以上劳动模范或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并一直保留荣誉的,其病假期间发给本人全工资。
2、医疗期待遇
1)医疗期是指教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时限。
2)教职工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给予3至12个月的医疗期。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为3个月;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6个月;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为9个月;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为12个月。
3)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计算病休时间;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计算病休时间;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计算病休时间;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计算病休时间。
4)教职工的停工治疗时间应在其享受的医疗期相应的计算时间内累加。
停工治疗时间达到本人相应的医疗期的,为医疗期满;在规定的计算时间内,停工治疗时间未达到医疗期时限的,为医疗期未满。
5)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致残,医疗期满以及医疗期内医疗终结,可按照隶属关系由市或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并评定残疾等级。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如能坚持正常工作,学校可安排其适应工作(试工期2个月),享受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如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学校可以劝其辞职,不听劝告者,学校可报经县教育局批准后按辞退处理。
6)教职工从医疗期满或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之日起10日(与寒暑假无关,下同)内应向学校书面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学校应于接到申请15日内将其鉴定材料上报鉴定机构。
教职工在等待鉴定结论期间,仍按医疗期对待,享受病假工资。
7)教职工鉴定评残所需费用,一般应由本人承担(因工致残的除外)。
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评残者,学校可报经县教育局批准后,按辞退处理。
第十九条旷工处理:
教职工擅自离职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包括虽续假而未经批准)或因其他情况按旷工论处的,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按辞退处理。
不够辞退条件的,每旷工一天,扣发本人二天当月日均工资。
旷工15天以上者,单位须报教育局备案。
以上各类请假或旷工应如实记录在《教职工工作档案》中。
第二十条批准权限
高中、初中和局属单位(学校)正职领导请假须经县教育局领导(局长)批准同意后,在县教育局人事科办理有关请假手续。
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请假2天以内由所在乡(镇)政府批准;2天以上时首先经所在乡(镇)政府领导同意,再经县教育局领导(局长)批准,然后在县教育局人事科办理相关请假手续。
学校(单位)副职领导和中层部门负责人以及教职工请假在15天以内的由校长或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教职工请假在15天以内的由学校(单位)按内部有关规定审批。
教育系统所有干部、教职工请假在15天以上的均应按照以上程序批准,然后持准假手续报县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第二十一条请假手续
凡需请假者须写出书面申请连同有关证明,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离校。
因突发事件本人不能亲自请假者,应委托他人代替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方为有效。
学校单位可随时查阅病假者的病历、检查等有关证明,到医院了解情况,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已休假的天数,按旷工论处,并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考勤制度
各学校(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严格进行考勤登记,按月汇总,经学校(单位)主管领导审签后,送交财务人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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