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复习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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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复习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复习题
l、.《教育法》是什么时候制定、实施的?
制定:
1995年3月18日 实施:
1995牛9月1日
2.《教育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
3、《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4、《教育法》规定的教育方针是什么?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5、教育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有哪些?
(l)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为现化代建设服务,培养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3)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4)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5)我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教育权;
(6)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6.教育的管理部门是如何分工的?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管理。
7.我国的教育基本制度是什么?
(1)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2)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3)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4)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5)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6)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7)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8、设立学校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程序: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
注册或备案手续。
9.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2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或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0.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l)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11、学校的管理制度是什么?
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但民事责任。
12.受教育者享有平等权体现在哪些方面?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女子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13、《教育法》对特殊情况学生的教育是如何规定的?
(l)国家、社会对贫困生提供各种形式资助;
(2)国家社会对残疾人的教育,提供便利;
(3)国家、社会、家庭、学校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14.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开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5、受教育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16、《教育法》关于单位对工作人员接受教育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单位有义务为本单位职工学习和培训提供便利,社会各部门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
条件。
17.教育投入有哪些渠道?
(1)国家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2)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依法举办学校;
(3)税务部门征收教育费附加,用于义务教育事业;
(4)国家鼓励学校勤工俭学;
(5)国家教育经费投入应逐年增加;
(6)县政府批准,乡、镇可集资办学;
(7)国家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18.依据《教育法》,宗教人士可以在学校宣传宗教吗?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
活动。
19.《教育法》规定,社会应当怎样支持教育事业?
(1)社会各部门及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国家鼓励社会各部门及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3)社会各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末成年子女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5)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
(6)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20、《教育法》对违反教育经费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1)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拔→情节严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教育法》对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1)明知校舍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违法向受教育者收费→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招生中河私舞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教育法》对侵犯学校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1)扰乱教学秩序,破坏校舍及其他财产→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2)侵占学校财产→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3、依据《教育法》违反办学规定,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l)违法办学→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没收所得→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违法招收学员→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退还所收费用→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4.依据《教育法》违反考试、发证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非法举办考试→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没收非法所得→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违法颁布证书→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颁证资格。
25、依据《教育法》什么语言文字作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语言文字?
答:
汉语言文字
26、依据《教育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答: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2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任职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答: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他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8、国家为实现教育机会均等而采取的法律措施有哪些?
答: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义务教育法》复习题
l、《义务教育法》在什么样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
答:
八六年前后,中国劳动者素质极低,我国政府认识到,要振兴民族经济,必须重视教育。
同时,借鉴日本经济腾飞的经验,为提高劳动者素质,发展基础教育,我国制定了《义务教育法》。
2.《义务教育法》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
实施时间为1986·7·l
3、什么是义务教育?
答:
义务教育,即依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为现代生产发展和现代社会生活所必须,是现代文明的一个标志。
4、义务教育分哪两个阶段?
答:
义务教育可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5、我国实行几年制义务教育?
答:
九年
6.《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
(1)发展基础教育;
(2)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3)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7.义务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什么?
答:
为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四有”人才奠定基础。
8、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步骤是什么?
答:
采取“分阶段,有步骤”的基本方针,我省在2000年基本实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9.国家对于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是如何收费的?
答: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只收杂费。
10.《义务教育法》对儿童入学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
入学年龄:
六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七周岁。
11、简述我国的九年义务教育概况?
答:
(1)学制:
有“六三”制,“五四”制和九年一贯制。
其中“五四”学制比较适合我国国情;
(2)入学年龄:
六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七周岁;
(3)培养目标:
为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四有”人才奠定基础;
(4)收费规定: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只收杂费;(对公立学校而言)
(5)步骤:
采取“分阶段、有步骤”的方针,我省在2000年基本实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12.政府如何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
答:
(1)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2)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学、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13、社会如何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
答: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依法举办各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并承担所需的各项经费,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款、捐资、助学,以不断提高办学条件。
14、学校如何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
答;
(1)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教委及有关规定、保质、保量,按时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不得体罚学生;
(2)学校要尊重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15、在实施义务教育的过程中,司法保障体现在哪些方面?
(1)禁止任何组织、个人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2)禁止侮辱、欧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3)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4)明知校舍有危险而使用,造成重大事故,学校主要负责人要负刑事责任。
16、社会上的企业、个体户等组织和个人有权利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吗?
答:
没有。
《义务教育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17、依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家庭保护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依适龄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人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18、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都应当使用普通话吗?
答:
不一定,如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生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19.国家对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是如何筹措的?
答:
①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②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的附加强,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④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③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⑤国家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20、为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义务教育法》对国家在培养师资力量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
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
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国家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
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
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
21、《义务教育法》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是如何处罚的?
答:
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2、对于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政府是如何保证的?
答: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23、如何理解《义务教育法》第四条所称适龄儿童、少年?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人学至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年龄阶段的儿童、少年。
24、实施义务教育,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
(l)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
(2)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
(3)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逐步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
卫生、器材。
25、如何理解《义务教育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享受助学金的贫困学生;
答:
依照义务教育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享受助学金的贫困学生是指:
初级中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困难地区、边远地区的小学及其他寄宿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6.在义务教育方面,违反哪些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l)因工作失职末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
(2)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
(3)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
(5)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6)使用本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其他防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教师法》复习题
1、《教师法》制定和实施的时间分别是什么?
答:
制定时间:
1993年10月1日 实施时间:
1994年1月1日
2.《教师法》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3、《教师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
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4、依据《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答:
(1)进行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5、依据《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6.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有哪些?
答:
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7、申请教师资格需要哪些程序?
答(l)本人提出申请;
(2)提交证明材料:
A、学历证明或教师资格考格合格证明;B、身份证明;C、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D、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或工作单位、学校出具的本人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的情况的鉴定证明材料;(3)教师资格认定部门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不符合条件的,通知本人。
8.依据《教师法》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用有试用期吗?
答: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有试用期,试用期为一年。
9、依据《教帅法》规定各级帅范学校毕业生必须从事教育工作吗?
答:
《教师法》第十五条规定: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另外,我省规定师范专业毕业生任教服务期自毕业参加工作之日起不少于5年,任教服务期未满的。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不得聘用,任教服务期满后,要求调离教师岗位的,须经行署、省辖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10.依据《教师法》规定,学校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吗?
答:
《教师法》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11、在什么情况下,公民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答:
《教师法》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12、在什么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3。
丧失教师资格的教师能否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答: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14.教师被撤销教师资格后有何影响?
答: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
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15、教师考核的内容是什么?
答:
考核的内容:
政治思想。
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
16、教师考核的原则有哪些?
答:
原则:
客观、公正、准确。
17、教师考核通过哪些途径?
答:
途径:
听取教师本人、学生、其他教师的意见。
18、教师考核的后结果有哪些?
答:
考核的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19、依据《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哪些待遇?
答:
(1)教师工资水平: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年提高;
(2)教师享受的津贴:
中小学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
(3)教师住房问题的解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4)教师的医疗保障: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5)教师退休所享受的待遇,教师退休或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20、教师违反哪些规定,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答:
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1、《教师法》对教师的身体和使命是如何规定的?
答: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算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22.依据《教师法》,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什么,
答: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发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6)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有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3、依据《教师法》,教师享有哪些津贴?
答:
中、小学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
24、依据《教师法》,教师退休后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答:
教师退休后或退职后,享受国家现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安徽省规定,教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教师,退休时按原工资的100%计发退休金;
25。
依据《教师法》,城市教师在住房方面有哪些优惠?
答: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26.《教师法》对于拖欠教师工资行为,规定怎样处罚?
答:
拖欠教师工资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7.《教师法》对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的人员,规定如何处罚?
答:
对于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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