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作业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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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业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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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XXX上市集团公司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作业行为,减少或杜绝作业环节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的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设备检修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施工作业等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
三、职责
1、安监部负责各作业环节的综合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并负责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动土作业的审批和监督检查管理。
2、技术部负责设备检修作业、起重作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3、技术部负责临时用电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4、安监部负责破土作业、断路作业、施工作业的监督管理。
四、引用法规、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五、工作程序
1、各作业环节由作业单位到相关负责部门进行预先危险分析。
2、完成危险分析后,由相关负责部门办理相关作业票证,按程序进行审批,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好后,方可作业。
六、规定内容
第一部分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定义
受限空间作业指进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1、清洗和置换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1.1氧含量19~21%。
1.2有毒气体浓度应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1.3可燃气体浓度应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2、安全隔绝
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
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2.1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2.2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3、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3.1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3.2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3.3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降温
作业前将设备内的温度降至≤45℃。
5、监测
5.1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应在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入设备。
5.2采样点应有代表性。
5.3作业中应加强监测防范工作(监测包括定时检测、随时监测和在线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经作业现场处理后,采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5.4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遗失在设备内。
5.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6、照明和防护措施
6.1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6.1.1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
6.1.2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6.l.3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6.2设备内照明电压应≤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12V。
6.3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6.4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7、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7.1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7.2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
7.3设备内作业时,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7.4设备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品。
8、监护
8.1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8.2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8.3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作业人员联系。
8.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8.5设备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9、检修结束
9.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完成情况,工器具和材料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9.2根据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9.3检查各类安全设施是否恢复正常。
9.4检查检修所用的工器具是否已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是否已及时拆除。
(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管理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审核、签发和留存要求
1.1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应清楚的标明受限空间所属单位、施工作业单位、原有介质、主要危害因素、作业内容、作业人、监护人、采样分析数据、开工时间、主要安全措施,以及负责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1.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填写各项内容,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而后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签字,再次由车间值班班长以上干部进一步确认无误签字后,逐级由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批准,上报车间(部室)进一步研究制定措施,经批准后上报安监部现场确认批准,上报公司主管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安委会)。
1.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留存
1.3.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送安监部,作业完成后由安监部存档;第二联送车间(部门)备案,第三联交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有效日期为1个周期,存档期限为1年。
1.3.2不符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条件的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退回原申请部门。
(四)、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有关责任人应负的责任
1、作业现场负责人或临时指派的负责人,对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负全责,必须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之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作业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制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执行人在接到《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若发现不具备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并向公司安监部门报告。
3、监护人(一般由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所在区域的操作人员担任,但必须是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本岗位设备工艺及现场,掌握处置及救援手段的操作工担任)负责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护工作,检查合格后,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认可。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在作业过程中不准离开现场,如在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或遇到有异常或突发情况时,监护人员应立即指令停止作业,人员撤离受限空间,待恢复正常,重新做气体抽样检测,分析合格,并经原批准部门批准,才可重新作业。
作业完成后要汇同作业现场负责人、执行人进行现场检查,特别是设备内作业结束后,应认真检查设备内外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确认无误后方可封闭设备,确定无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4、车间主任、班、组长在作业期间应负责做好生产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衔接工作。
在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
5、检测分析人员要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如实填写检测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6、各级审查批准人须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审批负责,必要时应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安全措施,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二部分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定义
所谓动火作业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禁火区进行的施工工程。
在抢险过程中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2、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2.1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2将危害识别及安全措施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内。
3、动火作业的方式
3.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3.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沙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3.4生产装置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
4、动火作业安全要求及措施
4.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必要时可增设盲板,经彻底置换、吹扫、清洗,连续取样三次合格,如有人孔,打开人孔,通风换气,静置30分钟,并经分析合格,方可动火;在动火过程中,若间断时间超过30分钟继续动火,应再次进行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动火。
4.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动火一律不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4.3动火分析。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凡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和落实防火措施。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2%为合格。
4.4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有毒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4.5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中心(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动火作业创造条件。
4.6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4.7在动火作业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种可燃气体和可燃粉尘,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4.8新建项目需要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动火申请,由动火地点所管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动火监护人。
4.9施工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动火监护人,按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动火。
4.10进入设备内、高处等的动火作业,还要执行进入受限空间和高处作业相关规定。
4.11进行高空动火作业,其下部如有可燃物、空洞、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止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2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4.13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4动火作业前,先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15使用气焊焊割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均不小于10m间距,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16在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停止作业。
4.17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隔绝措施。
4.18在进行电焊作业时,电焊机应放于指定地点,火线和接地线应完整无损,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作业过程中,要注意火星飞溅的方向,可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做成的档板控制火星的飞溅,防止火星落入有火灾危险的区域。
4.19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4.20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21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既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员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动火管理制度的动火作业或危险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责任单位及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5、《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5.1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核、签发和留存要求
5.1.1动火作业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动火作业许可证应清楚地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时间、动火申请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和动火分析的检测取样时间,检测取样地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5.1.2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特级动火和一级动火的许可证有效期应不超过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的有效期可为2天(48小时)。
5.1.3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
5.1.3.1特级动火,由动火区域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及危害识别和所采取的措施,而后上报车间(部室)进一步研究制定措施,经批准后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现场确认后,报主管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而后呈报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安委会)。
5.1.3.2一级动火,由动火区域负责人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及危害识别和所采取的措施,而后上报车间(部室)进一步研究制定措施,经批准后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申请,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现场确认并终审批准。
5.1.3.3二、三级动火,由动火区域负责人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及危害识别和所采取的措施,上报车间(部室),由车间(部室)进行现场确认并终审批准。
5.2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留存
5.2.1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特级动火、一级动火许可证第一联送安监部、第二联送车间(部门)各一份备案,第三联交动火执行人,二、三级动火许可证第一联送车间(部门)备案,第二联交动火执行人。
5.2.2不符合动火条件的将动火证退回原申请部门。
6、动火有关责任人应负的责任
6.1动火项目区域负责人或临时指派的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之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6.2动火执行人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公司安监部门报告。
动火执行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向现场负责人呈验《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作业时,要注意火星飞溅的方向,可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成的档板控制火星的飞溅,防止火星落入有火灾危险的区域;如在动火作业中遇到有生产装置紧急排空或设备、管道突然破裂,可燃物资外泄时,监护人员应立即指令停止动火,待恢复正常,重新做气体抽样检测,分析合格,并经原批准部门批准,才可重新动火)。
6.3动火监护人(一般由动火作业所在单位的操作人员担任,但必须是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本岗位设备工艺及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操作工担任)负责动火现场的防火安全检查和监护工作,检查合格后,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认可。
动火监护人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执行人进行现场检查,确定无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6.4车间主任、班、组长在动火作业期间应负责做好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
6.5动火检测分析人员要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许可证上如实填写检测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6.6各级审查批准人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责,必要时应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级别,防火安全措施等,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三部分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定义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二)分级与分类
l、分级
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l.1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l.2作业高度在5~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l.3作业高度在15~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l.4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分类
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三类。
2.1特殊高处作业
2.l.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1.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2.1.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2.1.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2.1.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2.1.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2.1.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固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2.2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2.2.1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2.2.2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2.2.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2.2.4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2.2.5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2.3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1.安全要求
1.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1.2《高处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1.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1.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l.5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1.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监守岗位。
2、安全防护
2.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内。
2.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2.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2.4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班组长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
2.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架,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2.6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2.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2.8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登高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并使用绝缘工具或均压服。
(四)《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1、《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核、签发和留存要求
1.1《高处作业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应清楚的标明施工单位、所属单位、施工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人、监护人、工作电压、开工时间、主要安全措施,以及作业负责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1.2《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
一级《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填写各项内容,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而后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签字,再次由车间值班班长以上干部进一步确认无误签字后,逐级由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批准,上报车间(部室)进一步研究制定措施、审核批准。
二级《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填写各项内容,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而后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签字,再次由车间值班班长以上干部进一步确认无误签字后,逐级由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批准,上报车间(部室)进一步研究制定措施,经批准后上报安监部现场确认批准。
三级以上《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填写各项内容,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而后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签字,再次由车间值班班长以上干部进一步确认无误签字后,逐级由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批准,上报车间(部室)进一步研究制定措施,经批准后逐级上报安监部现场确认,公司主管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
1.3《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留存
1.3.1《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送安监部,作业完成后由安监部存档;第二联送车间(部门)备案,第三联交作业现场执行人,有效日期为1个周期,存档期限为1年。
1.3.2不符合高处作业条件的将高处安全作业证退回原申请部门。
(五)、高处作业有关责任人应负的责任
1、高处作业项目区域负责人或临时指派的负责人,对执行作业负全责,必须在高处作业之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2、高处作业执行人在接到《高处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若发现不具备高处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并向公司安监部门报告。
高处作业执行人要随身携带高处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如在作业中遇到有作业条件变化,不适合高处作业,监护人员应立即指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人员下撤至安全区域,待恢复正常,并经原批准部门批准,才可重新进行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监护人(一般由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的操作工担任)负责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护工作,检查合格后,在高处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过程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项目负责人,执行人进行现场检查,确定无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4、车间主任、班、组长在作业期间应负责做好生产与高处作业的衔接工作。
在高处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
5、各级审查批准人须对作业的审批负责,必要时应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高处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高处作业级别,安全措施等,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
第四部分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定义
设备:
生产区域内的设备。
(二)检修前的准备
1、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检修作业完毕后办理《设备检修竣工验收报告》票证制度。
2、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安全措施。
3、检修项目负责人应按检修方案的要求,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4、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5、设备检修如涉及高处作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6、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设备的清洗、置换,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生产部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7、进入密闭受限空间场所或设备内作业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三)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检修前,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教育内容有以下几点:
1、检修作业必须遵守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
2、检修作业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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