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申报申请报告怎么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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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申报申请报告怎么写
资产损失申报申请报告怎么写?
固定资产损失申请报告
企业固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外高桥保税区分局第二税务所:
我单位(全称),企业性质是,我单位经营范围:
,注册资金元。
2009年度,发生固定资产损失元,具体情况如下:
1、固定资产损失原因注①:
(1)固定资产的损失:
①固定资产盘亏情况:
②企业内部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的情况:
(2)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损失:
①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
②企业内部鉴定证明情况:
③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者经济鉴定证明情况(单项或批量损失金额较小的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固定资产由企业内部出具技术鉴定):
④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情况:
⑤保险公司理赔情况:
⑥残值情况:
⑦管理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
(3)固定资产被盗的损失:
固定资产损失申请报告(续页)第2页共2页
①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情况:
②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
③保险公司理赔情况:
(4)未能按时赎回抵押资产,拍卖或者变卖后的损失情况:
2、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计算过程等内容和情况:
3、固定资产损失,已计入当年损益情况:
4、上级批复意见
为此,我单位2009年度发生固定资产损失2009)57号和国税发(2009)88号规定,向贵所申请我单位固定资产损失元,在20年度所得税税前扣除。
特此报告
有限公司(公章)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注①:
固定资产损失原因
(1)~(4),企业若涉及哪一类情形的,自己可以选择并进行说明;
注②:
上级批复意见是指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国有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
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注②:
篇二:
2014年资产损失鉴证及报告说明范本
资产损失鉴证及报告说明(范本)
第一部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范本)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
业务约定书备案号:
事务所鉴证报告号:
__________:
我们接受委托,对被鉴证人____年度需进行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进行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
被鉴证人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确保被鉴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如实办理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
我们的责任是,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被鉴证人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实施鉴证,并发表鉴证意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的鉴证材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对被鉴证人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实施了包括确认权属、核对会计记录、审核涉税资料、现场勘查等必要的鉴证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鉴证证据是充分的、客观的,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满足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据支持。
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被鉴证人____年度发生需经专项申报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_______元。
经审核,我们认为被鉴证人符合税法规定,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的资产损失金额为_______元;不符合税法规定,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_______元。
对于符合税法规定并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_______元,可以在实际发生年度,作为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进行申报,具体数据摘录如下:
1._______损失_______元;2._______损失_______元。
本鉴证报告仅供被鉴证人(被鉴证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时使用,不作其它用途。
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无关。
注册税务师:
(签名、盖章)项目负责人:
(签名、盖章)所长:
(签名、盖章)电话:
××地址:
××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日期:
××年××月××日
附送资料:
1.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说明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
3.中介机构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分类鉴证表4.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复印件
第二部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专项说明(范本)一、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被鉴证人为(企业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为:
主要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如下: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
及有关规定;
(二)会计年度;(三)会计核算方法;
(四)企业基本的税收政策(各税种适用税率)。
二、企业专项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扣除事项说明
(一)货币资产损失扣除事项说明
被鉴证人20XX年度发生属于税法规定的专项申报扣除的货币资产损失XX元。
具体损失情况如下:
1.现金损失
被鉴证人20XX年度发生属于税法规定的专项申报扣除的现金损失XX元。
具体损失情况如下:
(1)现金发生情况
说明现金损失的类型、原因、发生资产损失的具体情形。
(2)税前扣除年度
资产损失所属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
(3)现金损失金额的确认现金损失的审核鉴证意见。
(4)现金损失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
对现金损失做出具体审核鉴证意见依据的具体政策条款。
(5)现金损失证据材料目录
2.银行存款损失
被鉴证人20XX年度发生属于税法规定的专项申报扣除的银行存款损失XX元。
具体损失情况如下:
(1)银行存款损失发生情况
说明银行存款损失的类型、原因、发生资产损失的具体情形。
(2)税前扣除年度
银行存款损失所属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
(3)银行存款损失金额的确认银行存款损失的审核鉴证意见。
(4)银行存款损失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
对银行存款损失做出具体审核鉴证意见依据的具体政策条款。
(5)银行存款损失证据材料目录
3.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
被鉴证人20XX年度发生属于税法规定的专项申报扣除的银行存款损失XX元。
具体损失情况如下:
(1)债务人基本情况
(2)借款金额的确认(3)坏账损失的形成(4)坏账损失金额的确认
(5)坏账损失符合税前扣除条件
(6)坏账损失证据材料目录
4.其他损失
被鉴证人20XX年度发生属于税法规定的专项申报扣除的担保损失XX元。
具体损失情况如下:
(1)被担保人(借款人)基本情况
(2)担保关系的确认
(3)担保责任的履行、债权金额的确认(4)担保损失的形成(5)担保损失金额的确认
(6)担保损失符合税前扣除条件
(7)坏账损失证据材料目录
篇三: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提供材料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提供材料》说明
一.货币资产损失
1-1现金损失,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5.涉及假币的,应出具金融机构的假币收缴证明;
6.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7.其他证据材料。
1-2银行存款损失,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2.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3.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4.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5.其他证据材料。
1-3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根据具体情况,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计税基础确认相关资料(或明细表);
2.具体项目:
2.1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2.2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2.3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2.4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2.5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2.6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2.7属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8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3.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4.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5.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6.其他证据材料。
二.存货损失
2-1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5.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6.其他证据材料。
2-2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根据具体情况,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5.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6.其他证据材料。
2-3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以及明细资料;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
4.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5.其他证据材料。
三.固定资产损失
3-1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根据具体情况,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2.固定资产盘点表;
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4.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6.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7.其他证据材料。
3-2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根据具体情况,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6.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7.其他证据材料。
3-3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5.其他证据材料。
四.在建工程损失
4-1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2.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3.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
4.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5.其他证据材料。
4-2工程物资发生损失,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中存货损失的规定确认,并按规定
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五.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5-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根据具体情况,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应包括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税基础确认信息);
2.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税基础确认相关资料;3.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
4.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企业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
5.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6.其他证据材料。
5-2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根据具体情况,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损失情况说明;2.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3.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税基础确认相关资料;
4.损失金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5.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6.其他证据材料。
5-3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赔偿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3.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税基础确认相关资料;
4.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5.其他证据材料。
六.无形资产损失
6-1无形资产损失,是指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取得无形资产合同或协议、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确认等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3.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4.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5.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6.其他证据材料。
七.投资损失
7-1企业债权投资损失,根据具体情况,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计税基础确认等相关证据材料;
2.具体项目
2-1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2-2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2-3.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2-4.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2-5.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
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2-6.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3.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4.其他证据材料。
7-2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根据具体情况,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投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具体项目
2-1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应有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2-2被投资企业依法解散或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2-3被投资企业依法关闭的,应有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2-4被投资企业依法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有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3.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4.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5.属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情形的,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
6.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7.其他证据材料。
八.其他损失
8-1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的相关规定处理。
8-2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
根据具体情况比照上述资产损失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还应出具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8-3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或委托其他经营机构进行理财,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或理财款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六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4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除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必要的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外,还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
依据。
8-5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除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必要的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外,还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8-6.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除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必要的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外,还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8-7.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可以认定为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必要的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包括:
1.抵押合同或协议书;2.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3.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8-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中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必要的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后申报扣除。
注:
“8.其他损失”中未列明提供“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的,应作为必须提供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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