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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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红河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红河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路况质量,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规范化工作规程》和《红河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地方管养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大中修工程、小修保养工程、日常养护工程、安保工程、危桥改造工程、灾害防治工程、水毁工程等。
第二章指导思想
第四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体现“三个服务”为根本要求,以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活动为中心工作,以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常态化、规范化为主题目标,以“抓规范、促管理;抓维护、促常态;抓路查、促质量;抓绿化、促美化;抓示范、促全面”为工作思路,以落实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为重点工作,促进红河州农村公路管养工作及路况质量健康发展。
第三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根据《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规范化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各管理机构和职责如下:
第五条:
州交通运输局工作职责
主管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执行省交通运输厅及省公路局制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有关政策;制定州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审核、上报和下达全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筹集和督促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养护质量和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全州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按时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上报。
第六条:
州地方公路管理处工作职责
在州交通运输局的领导下,贯彻执行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各项政策;编制全州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拟定全州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进行初审;监督、检查和考核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完成情况;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组织验收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组织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检查评定评比,及时上报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考核评比结果;研究推广农村公路养护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整理上报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基础资料。
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总责,负责筹措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配套资金。
第八条:
县市交通运输局
县市交通运输局是政府管理养护农村公路的职能部门,代表政府履行责任主体职责。
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制度;编制县市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审核、上报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组织检查、考核养护计划执行完成情况和养护质量考核评定;筹集、安排和管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指导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发包工作,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及应急保通工作。
第九条:
县市地方公路管理段工作职责
县市地方公路管理段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法规、政策、制度,编制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工程发包工作;负责辖区内县道的养护质量及路政管理,指导监督乡、村道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检查、监督乡、村道养护质量;整理上报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基础信息资料。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筹集乡、村道管理养护配套资金,督促所属公路管理部门、村(居)委会做好辖区内乡、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职责
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乡、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法规、政策、制度;参与编制辖区乡、村道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负责检查乡、村道养护质量;按时上报乡、村道养护质量检查评比结果;协助做好辖区内县道的路政管理,负责乡、村道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
采取“一事一议”和村规民约的方式,按照“谁受益、谁管理、谁养护”原则,具体承担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筹集村道养护资金,做好村道集中养护生产,水毁抢修、群众投工投劳的组织安排;配合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本村道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协助解决公路建设、水毁抢修、道路养护及管理、拆迁等涉农问题。
第十三条:
养护作业单位、养护责任人
负责合同路段范围内路基、路面、桥隧构造物及沿线设施的日常养护作业和巡查。
负责清除小型塌方、做好道路维护工作。
及时上报巡查中发现的养护信息、路政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
参与路政协管及应急救助等工作。
第四章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红河州交通运输局根据农村公路的路况及建设情况,每年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报送全州的公路变化情况,并上报养护投资建议计划。
第十五条:
县市交通运输局应在每年的10月份以前向州交通运输局报送下一年的养护工程建议计划;州交通运输局在每年的11月份以前批复下一年的小修保养计划,大中修工程计划由州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省公路局复审,最后报省交通厅批复执行。
第十六条:
县市地方公路管理段应准确掌握路况情况提出养护建议计划,为县市交通运输局编制养护工程计划提供基础依据。
第十七条:
安保工程、危桥改造工程按照《云南省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实施细则》(云交规划[2011]770号)规定,每年8月份完成技术评估报告审查,9月份报省公路局,10月31日前州交通运输局按照省交通运输厅报交通运输部确定的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报正式建设计划及施工图批复文件。
第十八条:
大中修工程计划的安排原则和编制依据,按《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养护工程管理
第十九条:
基本管理规定
(一)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四类。
具体划分标准详见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
(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公开招投标的项目择优选择具有公路养护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组织实施,小修保养工程可通过竞价谈判方式,捆绑承包给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公路养护专业单位,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
日常养护工程可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公路沿线村民,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
(三)公路养护工程的实施严格实行三合同管理制度,地方公路管理段应与养护单位或个人签订公路养护承包合同、安全合同和廉政合同。
(四)县市地方公路管理段除做好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外,还应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和水毁防抢工作。
(五)小修保养要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要加强路面、路基排水、沿线设施及绿化等的养护管理工作,做到全面养护。
第二十条:
大中修工程管理
(一)大中修工程管理按《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试行)》进行管理,积极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社会监督制和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制。
凡实行招投标的大中修工程有条件的试行第三方监理。
(二)施工许可及质量监督:
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须向主管部门申请大中修工程施工许可后才能开工修建。
实行政府质量监督制度,养护施工单位应完善监督申请资料,经县级地方公路管理段审核后,由县、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质量监督。
第二十一条:
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
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按《云南省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实施细则》(云交规划[2011]770号)执行。
第六章技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必须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政策、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等,以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技术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使养护技术政策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县市地方公路管理段必须设置专职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严格按照部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质量检查评定,执行部颁JTGH20—2007《公路技术状况评定》、《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云南省弹石路面技术标准》(试行)执行。
第二十六条:
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必须由有公路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由县市地方公路管理段设计。
建设管理及技术质量管理按《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二十七条:
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报州交通运输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由县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并报州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公路养护技术管理还应包括:
交通量调查、公路路况登记、建立路况数据库和技术档案,养护工程检查验收和公路定期检查等。
第二十九条:
县市地方公路管理段应重视在养护工程中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以节约成本,提高养护质量。
第七章招投标管理
第三十条:
根据《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试行)》,大中修、路网结构改造等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三十一条:
招标程序按《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云交基建(2007)256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程序必须报州交通运输局审批。
第三十三条:
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大中修、路网结构改造等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竞价谈判(询价谈判),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谈判结果报州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八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人员要求
会计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的管理规定要求,坚持持证上岗,同时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第三十五条:
资金使用要求
(一)农村公路省补养护资金按《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三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遵循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讲究效益的原则。
(三)县市交通运输局和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制度和重大开支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四)对于使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养护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专项资金和省级补助资金只能由养护单位按规定支付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款,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从中提取管理费用。
(五)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养护计划和年度预算,在确保养护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养护里程和进度划拨养护资金。
(六)农村公路管理机构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况扣拨或暂停安排州级配套养护资金:
1、养护资金未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2、不按批准的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执行。
3、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养护计划。
4、日常养护严重失养。
5、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6、养护资金拉用、挪用,不按规定使用。
(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制度,专项核算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收付。
省、州、县(市)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养护资金。
(八)省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省发布或修改的规定执行。
拨付省级补助养护资金时,按以下程序拨付:
1、省级下达计划且资金到位时,全额拨付日常养护资金和20%的大中修工程资金;
2、县市大中修工程开工后,拨付70%的大中修工程资金。
3、县市大中修工程完工决算后,拨付10%的大中修工程资金。
(九)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拨付养护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1、业务部门审核(州地方公路管理处、局管养科)。
根据年初养护计划核实养护里程、在建里程,编制养护费用拨款申请表(两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出具审核意见)。
2、州交通运输局财务审计科。
根据养护里程、在建里程对养护费用拨款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支付意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3、根据业务和财务部门的审核意见,由单位负责人审核无误后签署支付意见。
4、财务部门根据单位负责人的签批意见办理拨款手续。
5、养护大中修工程必须严格执行计量支付。
(十)农村公路养护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大中修工程项目完工后,应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结算资料。
(十一)县市交通运输局每年须严格按照县市分类标准向财政申请配套资金,且当年必须足额到位。
(十二)州级配套资金使用由县市根据实际情况按红交发[2010]291号文规定制定建设计划,报州交通运输局批准后实施。
(十三)州级配套资金依据《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可按实际到位县市的金额的不超过3.48%计实列支,省级补助资金不得提取管理费。
(十四)州级配套资金将视县市配套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全年养护工作完成情况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安排、拨付资金。
“以奖代补”考核办法另文下发。
(十五)县级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费支出比例由县市交通运输局报请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六)各县市应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或支付养护资金。
第三十六条:
养护资金的监督检查及审计
(一)每年州级将对养护资金按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二)县市交通运输局应及及时做好审计前准备和配合工作,审计工作由州交通运输局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次年1月20日前出具配套资金到位审计报告,次年6月30日前完成农村公路养护综合审计报告。
第九章统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市交通运输局和地方公路管理段要重视统计工作,应设专(兼)统计人员,并相对固定。
第三十八条:
县市交通运输局和地方公路管理段按要求,认真做好农村公路技术状况和路况现状的调查统计,不断完善公路养护数据库,并按要求按时上报州交通运输局汇总后报省公路局。
第三十九条:
县市交通运输局或地方公路管理段每季度末25日前将养护质量、大中修工程、安保工程、危桥改造工程、灾害防治工程进度报表报州地方公路管理处,由州地方公路管理处审核后报州交通运输局,按时上报养护质量报表及水毁报表等,州交通运输局汇总后报省公路局。
第十章内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县市交通运输局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颁布的条例、行业规章等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细则。
第四十一条:
县市地方公路管理段应建立下列职责制度等。
(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如:
行政领导岗位、技术负责人岗位、道路养护工程师,桥梁养护工程师、安全管理员等职责。
(二)各项管理制度,如:
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合同管理、安全管理、雨季三查、桥梁养护管理、水毁防抢预案等制度。
(三)各种管理办法或细则,如:
路况检查办法、各种管理的考核、奖惩办法、道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桥梁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安全管理办法等。
第十一章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为保障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以及车辆的安全运行,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和养护作业单位(个人),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十三条:
县市交通运输局和地方公路管理段要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十四条:
安全管理依据国家和有关规定进行。
养护作业还应参照部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章廉政管理
第四十五条:
加强廉政建设。
严格执行有关廉政建设规定和制度,县市交通局和地方公路管理段建立健全廉政体系,加强廉政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实行“双合同制”管理,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同时签订“廉政合同”。
第十三章质量检查与考核验收
第四十七条:
养护检查是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掌握公路管养水平和路况质量的重要手段或方法,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
第四十八条:
公路养护检查分为综合性检查和专业性检查两种。
综合性检查为公路养护管理的全面检查,专业性检查为单项工作检查。
第四十九条:
县市地方公路管理段对辖区内的县道每月应进行一次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乡道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村道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
第五十条:
县市交通运输局对辖区内的县道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乡道、村道每年应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
第五十一条:
州地方公路管理处对辖区内的县道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乡道、村道每年应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并形成完整的检查报告。
第五十二条:
县市交通运输局和地方公路管理段应按实际需要或上级的有关要求,定时、不定时地进行单项工作的专业检查。
第五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由州地方公路管理处负责进行质量检查、监督和组织验收。
第五十四条:
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对养护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验收,质量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
第五十五条:
公路养护工程、安保工程、大中修工程监理由县市交通运输局组成监理组,实行内部监理。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县市交通运输局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红河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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