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建筑市场工程质量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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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建筑市场工程质量管理
中外建筑市场工程质量管理
1、国外建筑市场工程质量管理西方发达国家比较重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立法和执法,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发达国家一般都有完善的法规体系,如规划法、建筑法、建筑标准、建设工程从业人员专业资格管理制度、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生产许可和检验制度等。
这些法规和制度能够得到比较严格的执行,政府主管机构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参与项目的监督管理检查。
监督项目各方如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从而有效地提高了规划、设计和施工质量。
西方发达国家十分强调业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管理,由业主指定项目经理或业主代表对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进行全面管理控制,由业主选定设计者和承包商并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评审,业主有效的质量控制对保证项目质量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
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检查有关法规执行情况。
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建设工程的设计质量控制,在设计开始前制定建设工程质量设计纲要,设计纲要反映了业主对项目建设的意图,用设计纲要指导设计。
在设计过程中业主进行检查,以保证工程设计与设计纲要的要求相符。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定统一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
在施工过程中,业主代表或业主指定的设计工程师按照FIDIC合同条例中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
一些国家的建筑法规中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对建筑工地进行检查,保证建设项目的质量。
在发达国家,工程建设材料及设备的质量控制均按FIDIC合同条件进行,即一切材料、设备均应符合合同中规定的相应品质等级,并符合咨询工程师的要求。
要随时按咨询工程师的要求在制造、装配地点或施工现场对材料、设备进行检验。
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按工程师的要求,承包商提交样品以供检验。
发达国家的建筑材料和设备质量好,为保证工程质量奠定了基础。
1.1美国对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在规划阶段,美国的政府机构要求业主就项目对自然、经济和社会的影响提出报告,政府管理机构对该报告进行审批。
在设计阶段,管理机构根据法规对工地的工作安全、少数民族就业、有害材料的使用和处理、公众安全和健康等进行审批。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美国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的代表要对工地视察或被派驻工地。
这些观察员和检查人员负责确定该工地是否遵守规范和法律、是否遵守有关机构的规章和法规,其目的是保护公众健康、安全和环境。
1.2法国对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法国政府为了提高建设项目质量,以立法和经济手段来促使建筑企业加强质量管理。
他们在立法、管理、检测等方面,已逐步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使法国的建筑业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的竞争力。
法国对各种材料及制品都指定有标准(NF)和规范(DTU)。
法国有很多建筑材料和构件制品都获得了“NF”标准。
由于建筑材料质量好,所以为建筑工程质量奠定了基础。
法国的技术文件有“NF”(法国标准)和“DTU”(法国规范)。
法国的建筑工程质量有一套完整的技术立法,为质量检查、质量鉴定提供了依据。
法国在民法中规定,一项工程竣工后,承建的企业要对这项工程的坚固性及安全性负责在十年内保持最初确定的要求,对设备要负责两年。
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业主、总承包商、设计、施工等单位)都得向保险公司投保。
1.3德国对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建筑结构的安全稳定性关系到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因此德国政府对建筑物的结构、消防等方面的设计都委托专业人士进行认真的审核,这种审核通常采取有偿服务,申请审核人必须按规定的标准交纳审核费。
德国对建筑产品的施工阶段质量监督主要是从施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对施工过程连续的检查和监督三个方面进行的。
德国《建筑产品法》规定任何房屋和建筑物在得到政府的使用许可证之前,一律不得使用。
建筑产品使用许可制从法律上予以明确,其执行的程序及内容在法规中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从国外的一些情况看,政府主管部门并不直接参与具体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由业主、承包商及工程咨询机构完成的。
使用许可证是在竣工验收之后由业主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
德国是市场经济,业主对建筑产品的质量控制和监督情况与其他发达国家基本类似。
业主对建筑产品质量控制和监督的主要任务是确定项目的质量目标和对建筑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控制。
从欧美等一些工业发达国家的情况看,业主应承担的质量责任主要从政府对建筑产品的监督,和作为建筑产品的购买者对建筑产品提出需求两个方面进行考虑。
在欧美、日本等国实行“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设计和施工质量的好坏完全由生产者负责。
这正如消费者购买商品,卖方有义务提供合格的商品。
在国外无论是设计单位还是承包商都有义务按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提供合格的建筑产品。
1.4新加坡对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新加坡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是从两个方面进行的。
从业主的角度,是通过聘请顾问工程师对承包商的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在政府方面,是由新加坡建筑工业发展委员会(CIDB)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新加坡政府对工程质量应达到的标准制定有新加坡规范(SS)。
新加坡建筑工业发展委员会(CIDB)制订了一套建筑工程质量评价系统(CONQUAS),用来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新加坡建筑工业发展委员会(CIDB)对私人投资的工程质量是在竣工后申请使用证书时进行检查,达到政府规定的质量标准即可发给使用证书,对工程质量的奖罚由私人业主自行确定。
除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评定,并采取相应的奖罚措施外,建筑工业发展委员会(CIDB)自1991年开始,大力推行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工作,范围包括所有的顾问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承包商及建筑材料生产商。
建筑工业发展委员会(CIDB)除了我们在上面已介绍的对工程质量进行奖励的办法外,还设立了杰出工程奖(CEA),授予工程质量杰出的承包商,以对整个行业的承包商起到推动的作用。
另外建筑工业发展委员会(CIDB)还设立了最利于施工的设计奖(BBDA),以表彰设计方案有利于承包商施工的设计者。
2、我国建筑市场工程质量管理
2.1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的发展旧中国的建筑行业基础十分单薄,营建水平低,工程质量管理的水平也相应低。
新中国建立以后,1966年以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仿效原苏联的经济发展模式组织生产。
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的单一的施工单位内部质量检查制度。
在工程建设的实施中建设工程质量由建筑施工企业内部质量管理部门自行检查、评定,自我控制和管理。
1958~1962年,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经国家建工部向中央建议决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改由施工单位建立独立的质量检查管理机构负责自控,建设单位负责以隐蔽工程验收为主的质量监督检查,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相互制约、联手控制的局面。
1961~1965年,在国民经济调整阶段,建工部加强了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于1963年制定了《建筑安装工程技术监督工作条例》,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必须建立独立的技术监督机构,加强对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1967~1976年十年动乱期间,把一切规章、制度、规定,统统当作“管、卡、压”进行批判,工程质量普遍下降,这种情况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才逐步拨乱反正,有所好转。
20世纪80年代以后,建设领域的工程建设活动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
1984年9月,国务院颁发《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决定在我国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接着原国家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部先后下发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范围、监督程序、监督性质、监督费用和机构人员编制,初步构成了我国现行的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后期,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开始出现了。
2.2我国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以来取得的成果上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开始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管理制度,20多年来,全国各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各级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能,较好的发挥了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作用,推动了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随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事业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规逐步健全,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已迈向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启动下,建设部和有关部门颁发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定》等国家级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各省市、各专业部门也相应制定了地方性、专业性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实施细则等质量监督管理法规78个。
各级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也建立了以技术责任制为核心的各类监督程序、规章和制度。
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保证了政府监督管理在以法治质的轨道上发展。
全国工程质量明显上升,连续多年保持了稳中有升的局面。
大中型建设项目、国家重点工程及大型基础设施的工程质量,包括一些高、大、精、深的工程在建筑设计,工程质量方面均有大的突破,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一般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逐年提高,在“七五”期间62%的水平上,平均每年提高了3~4个百分点,全国住宅工程质量抽查结果显示合格率提高,“八五”期末达到82%以上,比“七五”期末提高了20个百分点。
1996年上半年,住宅工程质量抽查一次合格率达到85%以上。
“九五”计划的第4年1999年达到92%。
一些常见工程质量通病得到有效的治理,特别是造成屋坍人亡的重大质量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从1985年的86起下降到1999年的3起。
特别是涌现了一大批施工技术先进、质量精致的精品工程,以上海的金茂大厦、深圳的市政大厦等为代表的近千项国家级优质工程屹立在地球东方之巅。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广大监督管理工作者共同努力下,质量监督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不被人们所认识到赢得社会的认可,正在成为治理建设工程质量的“中流砥柱”。
省、市、县三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形成。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遍布全国各地或各专业,形成了相当规模的技术密集型监督队伍。
3、我国建筑市场工程质量管理的研究与反思重庆綦江大桥倒塌事故,造成40人死亡;沈阳到四平的高速公路,青羊河大格公路的路面局部塌陷,造成车毁人亡;云南的昆禄高速公路,建成仅18天,路段大范围塌方,路基沉陷,边坡坍塌,路面悬空,纵向开裂;另外1998年长江防洪大堤决口,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武汉一栋在建的六层楼,其中一间五层楼板断塌连续砸到底层;长江县新沙饶一个自建房,从四层垮到一层,造成了3人死亡,2人重伤;重庆武隆县发生高切坡垮塌事故,致使一幢建筑面积为4061平方米的9层楼房倒塌,造成79人死亡,4人受伤。
这些情况说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使原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确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已不完全适应当前形式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及权限,已不完全符合新形式下监督机构所处地位和作用的要求,必须加以改革和完善。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法较西方先进国家相比起步晚,法律法规初见规模,建筑市场不规范,经营机制尚未完善,建筑队伍素质低,造成工程质量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法规没有得到全面普及,有关规定没有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
现在虽然许多企业都通过了IS09000质量认证,但并没有在实践中较好的运用。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政府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执法机构,行使政府对工程质量管理的职能,同时也行使对建筑市场的部分管理职能,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本身却是一个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这在体制上名不正,言不顺,无疑会影响监督管理工程的效力。
所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性质与所承担职责的矛盾应该解决。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工程的监督管理,不是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而是采取抽查方式,但监督站须逐个对单位工程核定质量等级,认定工程质量是合格或不合格,使监督站的质量责任难以承担。
由于当前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在体制上不顺,职责上难以分清,地位上不够明确,权利上难以实施,影响和制约了监督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4、发达国家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体制对我国的启示通过上述对发达国家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及其做法的了解和分析,发现了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表明了规范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紧迫感和重要性。
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建设法规的立法工作,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有较完善的法规体系,这些法规和制度能够得到较严格的执行。
政府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参与项目的监督检查,监督项目各方遵守有关法规,从而有效地促进了规划、设计和施工质量。
西方发达国家十分强调业主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管理,由业主指定项目经理或业主代表对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进行全面控制,由业主选定设计者和承包商,由业主协调项目各方的关系,业主有效的质量管理对保证项目质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政府质量管理部门主要管理有关法规执行的情况,并不直接管理建设项目。
西方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对项目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认真地、科学地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还重视对工程项目的设计进行质量控制,要求设计方制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在设计进行到一定阶段,业主有较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其管理部门在设计过程要对设计进行检查评议,这样设计质量能够得到保证。
西方发达国家严格进行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和检查。
制定统一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而且还包括与之有关的分包商、材料供应商、制造商和预制件厂家。
在施工过程中,业主代表或业主指定的设计工程师按照FIDIC合同条件中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
一些国家的建筑法规中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在特定的时间对建设项目施工工地进行检查。
西方发达国家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保证了建设项目的质量。
对建设项目进行严格的管理,因此,建设项目质量较高,有些质量管理做法是值得我们研究和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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