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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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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河北直管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河北直管项目工程变更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处室变更管理职责和权限,规范变更工作程序,控制工程项目投资,依据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线建管局)印发的《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工程变更和索赔管理办法》(中线局计[2009]21号),结合河北直管项目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程变更管理应遵循处理及时、程序规范、论证科学、审批严格、责任明确的原则。
第三条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应严格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河北直管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
第二章工程变更定义及分类
第五条工程变更是指合同签订后,因设计条件、施工现场条件、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发生变化,或发包人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为合同目的而对设计文件或施工状态所做出的改变与修改,包括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
第六条结合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情况,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工程变更和一般工程变更。
1、重大工程变更是指初步设计批复后,涉及工程任务和规模,工程等别和建筑物级别、设计标准,工程布置及建筑物结构、用途等方面发生变化的重大设计变更以及单项变更费用增加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一般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
2、一般工程变更是指除重大工程变更以外的其它工程变更。
第三章工程变更处理权限
第七条重大工程变更处理权限
重大设计变更:
经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河北直管项目建设管理部(以下简称建管部)进行预审,中线建管局初审,并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批后由建管部负责处理。
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重大工程变更由建管部按程序向中线建管局事前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建管部须在批准后30天内将相关资料报中线建管局计划合同部备案。
第八条一般工程变更处理权限
一般工程变更由建管部负责处理。
第九条施工中特殊情况下的一般变更,由监理人组织建管部、承包商和设计单位协商提出变更意见,经各方会签后作为施工依据,需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的,由设计单位按会签意见及时编制。
事后须按规定程序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章建管部处室变更管理职责
第十条合同管理处为建管部工程变更归口管理处室,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汇总各处室工程变更审核情况并经建管部批准后回复处理意见;
2、负责审核工程变更依据和程序在法规和合同方面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3、负责提出工程变更导致投资增加责任承担人;
4、负责审核工程变更立项投资增减情况和经济合理性及是否引起费用索赔;
5、负责重大工程变更向中线建管局报批和备案;
6、负责审核工程变更的报价,若须签订补充协议,则负责协议起草、谈判、签订;
7、组织召开金额较大、内容复杂的工程变更专家审查会;
8、参与工程变更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
9、负责工程变更资料上报备案和工程变更统计台帐建立。
第十一条工程管理处职责
1、负责审核工程变更的原因及责任;
2、负责审核工程变更对工程质量标准及其完建后功能、运行与管理的影响;
3、负责审核施工组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4、负责审核工程变更对总工期影响,是否需进行赶工等;
5、负责审核工程变更内容及相应的工程量;
6、负责工程变更资料的归档工作;
7、参与工程变更报价的审核;
8、参与工程变更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
第十二条技术管理处职责
1、负责审查工程变更的技术可行性,是否降低工程设计标准、减少工程使用寿命等;
2、负责审查工程变更的技术方案、技术要求、设计通知和图纸等技术文件;
3、参与工程变更报价的审核;
4、参与工程变更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
第十三条各处室审核完成后填写审核意见表,表格样式见附件1。
第五章工程变更的提出
第十四条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工程的需要可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
除第九条情况外,未得到建管部的书面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2、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3、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5、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6、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7、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第十五条变更的提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参建各方均可提出工程变更建议,承包商、设计单位、监理人分别以《变更申请报告》(见附件2)、《设计变更建议报告》(见附件3)、《监理人工程变更建议报告》(见附件4)的形式提出,《工程变更建议书》为各种报告的附件,是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查的重要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
1、变更的原因和依据;
2、变更的范围及内容;
3、技术方案、图纸等相关资料;
4、变更估算工程量清单,以及变更引起工程合同价格的增减估算额对比表;
5、对工程进度和总工期影响情况,必要时应提供施工方案、措施;
6、可能引起的索赔情况;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或资料。
第十六条提出重大工程变更时,建管部应向中线建管局提交下列资料:
1、工程变更请示正文;
2、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变更通知;
3、监理人、设计单位和建管部对工程变更建议书的初审意见;
4、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后的报价书,或建管部的估算价表;
5、按建管部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和补充后的工程变更报告。
第十七条工程变更应遵循以下审核原则审查原则:
1、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影响工程完建后的功能、运行与管理;
2、不降低工程设计标准,不减少工程使用寿命;
3、尽量减小对后续工期和施工条件产生的不利影响;
4、技术和经济方案同时审查,统筹考虑,做到技术可行、方案合理、措施可靠、费用经济合理;
5、不改变总价承包项目的性质。
第六章工程变更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工程变更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处理,做到“先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经批准的工程变更,需由设计文件体现的,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含图纸)。
第二十条监理人依据建管部意见发出《变更指示》。
所有工程变更均应以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为准。
第二十一条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监理人在发出《变更指示》同时可要求承包人立即开始变更实施工作,变更程序同步进行。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接到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后,28天内上报《变更价格申报表》,《变更价格申报表》应包含如下内容:
1、单价编制说明,包括编制的原则、依据、基础单价等;
2、变更工程费用增减情况汇总表;
3、变更工程量汇总表及现场签认表或变更工程量计算表(已施工完成变更工程量按签认表,未施工按图纸工程量);
4、单价分析表;
5、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及支持性资料;
6、监理人已批复的施工技术方案;
7、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监理人接到承包人《变更价格申报表》后14天内,经与承包人协商,完成变更价格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变更价格审核表》报送建管部。
《变更价格审核表》应对《变更价格申报表》中所含内容逐项审核或认可。
审核原则如下:
1、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2、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项目时,则可引用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合同双方变更议价的基础;
3、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可根据投标报价的基础价格、取费标准及投标报价时参考的相关定额协商确定变更单价。
第二十四条监理人依据审核原则进行变更价格审核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新增项目在定额中无参考子目,可参考市场价格或依据实际消耗确定单价。
参考市场价格确定单价时,监理人及时组织建管部、承包人共同询价并书面认可;依据实际消耗确定单价时,监理人应对现场施工进行旁站,做好详细记录,并组织对现场施工耗量进行联合签认,保证价格确定有据可依。
2、新增材料价格应采用造价信息价格,如造价信息中没有此材料价格,监理人应组织建管部、承包人进行联合询价,并可参考承包人发票价,最终材料价格书面认可。
3、已施工的变更项目工程量应进行现场签认,尚未施工变更项目工程量应依据设计文件核定。
4、工程量签认时应明确运距、运输方式、施工方法等内容;
5、现场签认单必须加盖公章。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变更报价审核意见包含以下内容:
1、审核说明,包括审核的原则、依据、对承包人单价分析表中数据的审核意见及现场确认数据意见;
2、投资增减情况汇总表;
3、变更单价确认表;
4、监理人编制的单价分析表;
5、支持性材料。
第二十六条建管部收到监理人《变更价格审核表》后14天内完成审核批复工作。
第二十七条《变更价格审核表》协商达成一致后,三方签认《变更价格签认表》。
如建管部和承包人无法达成一致,按争议程序处理,监理人暂定单价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依据《变更价格签认表》向承包人下达《变更通知》,变更程序完成。
如建管部或承包人在监理人下达《变更通知》后仍有异议,均可在28天内依据施工合同文件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
在此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则《变更通知》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九条工程变更的实施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变更方案执行并按照审定的投资进行控制。
第三十条工程变更立项流程和工程变更报价流程分别见附件5和附件6。
第七章工程变更工作的监管
第三十一条建管部相应岗位人员应按规定做好工程变更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及时更新工程变更台账,定期备案。
第三十二条建管部负责工程变更的实施管理,并积极配合中线建管局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三条对于在工程变更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行为的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建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河北直管建管部处工程变更审核意见表
标段名称
变更项目名称
审核意见:
一、依据的合同条款
二、审核意见
标段负责人:
年月日
处室负责人:
年月日
附件2
变更申请报告
(承包人简称[]变更 号)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致:
(监理人)
由于 原因,我方今提出工程变更。
变更内容详见附件,请贵方审批。
附件:
1.工程变更建议书。
2.
承包人:
(全称及盖章)
项目经理:
(签名)
日期:
年月日
监理机构
初步意见
监理机构:
(全称及盖章)
总监理工程师:
(签名)
日期:
年月日
设计单位
意 见
设计单位:
(全称及盖章)
负责人: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建管部
意 见
建管部:
(全称及盖章)
负责人: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批复意见
监理机构:
(全称及盖章)
总监理工程师:
(签名)
日期:
年月日
说明:
本表适用于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一式4份,由承包人填写。
监理人批复后,承包人、监理人各1份,发包人2份。
附件3
设计变更建议报告
(设计单位简称[]变建号)
项目名称:
致: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河北直管项目建设管理部
由于 原因,我方今提出设计变更。
变更内容详见附件,请贵方审批。
附件:
工程变更建议书
设计单位:
(全称及盖章)
代表人:
(签名)
日期:
年月日
监理人意见
监理人:
(全称及盖章)
总监理工程师:
(签名)
日期:
年月日
建管部意见
建管部:
(全称及盖章)
负责人: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本表适用于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一式4份,由设计单位填写。
审签完成后,设计单位、监理人各1份,发包人2份。
附件4
监理人工程变更建议报告
(监理人简称[]变建号)
项目名称:
致: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河北直管项目建设管理部
由于 原因,我方今提出设计变更。
变更内容详见附件,请贵方审批。
附件:
工程变更建议书
监理人:
(全称及盖章)
总监理工程师:
(签名)
日期:
年月日
设计单位意见
设计单位:
(全称及盖章)
代表人:
(签名)
日期:
年月日
建管部意见
建管部:
(全称及盖章)
负责人: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本表适用于监理人提出的工程变更,一式4份,由监理人填写。
审签完成后,监理人、设计单位各1份,发包人2份。
工程变更立项流程
附件5
附件6
工程变更报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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