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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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外汇存款
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内开办外汇业务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
第三条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件、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第四条个人外汇存款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储蓄账户、外汇结算账户、外汇资本项目账户,其中外汇储蓄账户、外汇结算账户属于经常项目账户。
第五条个人外汇存款管理遵循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
存款银行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的外汇存款负责保密,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另有要求除外。
第六条各县级联社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二章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第七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第八条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分为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
(一)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均可存入现汇账户或现钞账户,存入现钞账户需按汇转钞有关规定办理。
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受托后方可存入。
(二)凡从境外携入或个人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存入外币现钞账户或现汇账户。
第九条存款期限
个人外汇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它经监管机关批准的存款。
定期存款按期限分为通知存款、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等档次。
第十条存款币种
存款的货币有美元、英镑、港币、日元、欧元、澳元等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十一条账户开户
(一)存款人开户时,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银行开立存折、存单或借记卡。
银行应与客户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存款的支取方式,该方式可为凭密码支取、凭预留印鉴支取或其它。
(二)根据存款人的意愿,银行可以为其办理定期存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
(三)如委托他人代办开户,还需同时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留存。
第十二条存款计息
(一)存款利息按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公布的个人外币存款利率计付外币利息。
(二)存款遇利率调整,活期存款按支取日或结息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定期存款按存入日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活期存款每季末20日结息。
(四)定期存款到期续存,按续存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到期未支取又不办理续存手续,过期部分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存款支取
(一)存款支取凭借记卡、存折、存单和开户时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
(二)无论现汇账户或现钞账户,支取外币现钞时,单位货币以下的辅币,按支取日外汇牌价折人民币支取。
(三)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存款人如因特殊需要提前支取,可凭有效存款凭证和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按开户时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
如委托他人代取,还需同时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需记录代办人和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号码。
第十四条个人外汇存取款业务应遵循相关监管政策
(一)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取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二)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三)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业务
1、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
3、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即境内个人向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划转,按出境规定要求;境外个人向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划转,按入境规定要求。
4、境内个人外汇现钞账户与外汇现汇账户互转不受额度限制,按钞转汇相关收费规定办理。
(四)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在办理以下资本项目性质业务时,可通过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
1、境内个人使用外汇,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2、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境内个人参与的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
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划入员工本人的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3、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4、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5、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6、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业务,该业务同时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7、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8、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办理的其它业务。
(五)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六)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2、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七)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
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三章个人外汇结算账户
第十五条个人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
第十六条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订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
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十八条个人外汇结算账户购汇和结汇不受年度总额限制,无论金额大小都可凭真实贸易单据办理。
第十九条个人外汇结算账户为外汇现汇账户,不允许提取现钞,按照活期存款计息方式计息。
第二十条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第四章个人外汇资本项目账户
第二十一条个人从事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根据交易主体和业务性质不同,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
上述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二条个人外汇资本项目账户的管理
(一)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
1、境外个人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相关活动的,可向投资项目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包括投资类、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
2、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
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二)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
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后,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用于保留资本变动收入,也可经外汇局核准后结汇。
(三)投资并购专用账户
境内个人向国外投资者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所得外汇收益,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也可以由境内个人向该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用于存放上述外汇收入。
第二十三条个人外汇资本项目账户按照机构账户进行管理,为外汇现汇账户,不允许存入、提取现钞,按照活期存款计息方式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的销户、挂失、冻结、存折换发等操作流程同个人人民币存款账户。
个人外汇结算账户、个人外汇资本项目账户按照机构账户管理。
第二十五条汇入汇款、汇出汇款、结汇、购汇等其他业务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二十七条各级联社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自身业务发展实际,制定操作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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