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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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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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
个人购房贷款合同
(2014年第二次修订版)
编号:
华银()个房贷字[]年第号
特别提示:
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
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贷款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电子邮件:
借款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电子邮件:
共同借款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电子邮件: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贷款条件
第一条贷款种类与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以下第种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A.个人购置一手住房贷款
B.个人购置二手住房贷款
C.个人购置一手商用房贷款
D.个人购置二手商用房贷款
E.个人购置工业厂房贷款
F.其他:
第二条贷款用途与担保方式
2.1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购买坐落于,建筑面积_平方米的(住房/商用房/工业厂房)。
如上述房屋如为已取得房产权证的二手房,房地产权证编号为:
。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各种方式监督、核查贷款的使用。
本合同项下贷款为个人购置住房贷款的,所贷款项用于购买家庭第套住房(相关认定标准按照监管规定处理)。
2.2本笔贷款的最高额担保方式为第种,具体约定详见最高额担保合同(编号:
)的约定。
A.最高额抵押担保
B.最高额质押担保
C.最高额保证担保
D.其他:
第三条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
第四条贷款利率
4.1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在此基础上(上/下)浮%,据此确定的利率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并按下列公式换算:
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4.2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A.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月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4.1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B.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C.其他:
。
4.3本合同签订时确定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贷款基准利率下浮一定比例执行的,贷款人有权每年重新评估给予借款人的利率优惠,根据国家政策、借款人资信状况及贷款担保变化等情况,自行决定全部或部分取消给予借款人的利率优惠,并及时通知借款人。
第五条放款
5.1在以下各项条件全部满足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发放:
A.本合同、相关附件及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以尚未取得产权的住房、商用房做抵押的,已办妥预售登记备案或预告登记手续,且房地产开发商已提供有效的连带保证担保或借款人已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其他阶段性担保方式;以尚未取得产权的工业厂房做抵押的,工业园区或园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已提供了回购式担保)并持续有效。
B.借款人已付清首付款,并已向贷款人提供相关证明。
C.借款人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等手续。
D.已办妥抵押权预告登记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贷款保障措施生效并持续有效,且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
E.其他:
。
尽管有上述约定,但在以上条件未全部满足的情况下,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并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5.2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贷款人的相关管理规定,贷款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提款通知书和委托支付协议,将贷款资金支付至借款人指定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账户。
借款人对其提供的收款账户的性质与真实性负责。
借款人要求贷款采用自主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的,应向贷款人提交提款通知书,并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经贷款人同意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借款人承诺本合同项下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如违反上述承诺,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5.3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按以下第种方式发放贷款,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A.自主支付,将贷款一次性划入下列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B.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贷款人管理要求,贷款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借款人应与贷款人另行签订委托支付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并在贷款人处开立或指定专门账户用以办理受托支付事宜。
5.4贷款从贷款人账户划出即视为贷款人的贷款义务履行完毕,划出日即为实际放款日,贷款人放款时,因贷款资金跨行或异地划付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除贷款人的过错外,错划、无法划入指定账户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不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5.5本合同生效以后,贷款发放以前,抵押物因毁损、灭失等原因造成价值减少,或涉及房屋质量、权属等纠纷,或贷款人无法联络借款人、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不履行或有可能不履行本合同中约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免除贷款发放的义务或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担保,且不承担由此给合同其他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六条还款
6.1经协商一致,借款人按下列第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A.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
B.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
C.按(月/季)付息,按(月/三个月/六个月/一次性)还本;
D.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E.其他:
。
6.2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日和约定的还款日为非对应日的,其首期和末期还款按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6.3借款人指定其在华融湘江银行开立的以下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还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6.4在每期还款日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划收;借款人有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划收。
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决定费用、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本金的清偿顺序。
6.5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注销,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
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
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提前还款
7.1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提前30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在获得贷款人审批同意后办理提前还款。
7.2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满足下列条件:
(1)借款人同意如在以下第______项期限内申请提前还款的,则按如下标准向贷款人一次性支付提前还款补偿金,提前还款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
A.约定的贷款合同期间内
B.贷款发放后的月内
(2)部分提前还款的,还款金额不少于:
____________________。
(3)在提前还款时,在本合同项下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
(4)
7.3提前还款部分按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
7.4由于借款人提前还款而造成贷款期限发生变化的,未偿还部分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贷款利率:
A.按原贷款利率计息;
B.自缩短期限之日起,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所对应的基准利率和第四条约定执行,但缩短期限前已计收的利息不予追溯调整。
第八条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需要办理贷款展期时,应在贷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
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罚息
9.1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
9.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
9.3贷款利率按第4.2条的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
第十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A.提交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地点)进行仲裁。
B.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地:
)。
D.其他: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11.1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1.2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当事人和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
提款通知书
附件2:
委托支付协议
第十二条补充条款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十三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13.1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A.借款人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B.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C.以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抵押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预售登记备案或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或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D.借款人所购房产或抵押物、质物发生质量、权属等纠纷,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E.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F.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或借款人因被羁押、刑事拘留、劳动教养等被限制人身自由,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G.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H.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贷款债权的变化,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I.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与卖房人、第三方因任何原因达成房屋处分相关协议的;
J.抵押登记办妥前,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转让、出租抵押物或以抵押物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
K.抵押房屋被有权机关查封、被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裁决以物抵债、被裁决给第三人的;
L.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
M.本笔贷款存续期内,借款人在与华融湘江银行签订的其他贷款合同项下违约的;
N.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13.2借款人发生13.1条约定的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A.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B.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C.停止发放本合同及依据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的贷款和其他融资款项,部分或全部取消借款人未提取贷款和其他融资款项;
D.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贷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
E.解除本合同;
F.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G.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共同贷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贷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扣收
15.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华融湘江银行的所有本外币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
贷款人扣收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所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
但是贷款人应当通知借款人(从约定还款账户中扣划本合同项下已经到期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除外)。
扣款通知发出后3日即视为送达。
借款人对扣收有异议的,应当在扣款通知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
15.2贷款人扣收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15.3扣收款项与本合同币种不一致的,按扣收日贷款人适用的汇率进行折算,扣收日至清偿日(贷款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合同币种并实际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六条费用
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及担保权利而产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公证费、执行费、公告费、差旅费等由借款人承担。
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并从贷款人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十七条保险
17.1如果贷款人要求,抵押人/出质人应办理抵押物/质物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低于贷款金额。
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或抵押人/出质人负担。
17.2保险单中应当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且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
保险单中应当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贷款人指定账户。
保险赔偿金应按最高额担保合同的约定处理。
17.3在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得到全额清偿前,抵押人/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销,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相关费用由借款人和抵押人/出质人承担。
17.4借款人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将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保管。
第十八条公证
如果贷款人要求,各方应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
借款人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十九条通知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应通知未通知的,贷款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
19.1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未予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
19.2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19.3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发生变更;
19.4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冻结、征用、被列入拆迁范围或发生权属争议的;
19.5借款人与房屋出卖人协议解除买卖合同或者以诉讼、仲裁方式解决买卖合同纠纷时,借款人应在得知该情形之日起10个银行工作日内告知贷款人,由借贷双方共同与房屋出卖人协商解决购房款的处理。
如果借款人不履行告知义务,贷款人有权按照本笔贷款合同金额的5%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若给贷款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借款人承担相应责任;
19.6借款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
19.7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保密
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20.1贷款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身份、性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在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或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相关信息和信用报告。
20.2借款人、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将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将此违约信息报送至相关征信机构,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20.3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独立性
21.1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21.2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
21.3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借款借据
借款借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借据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为准。
第二十三条送达
23.1借款人承诺,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本方送达地址(住所地)正确无误,如送达地址(住所地)变更,借款人有义务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贷款人向约定的送达地址(住所地)或借款人另行书面通知的地址寄送相关文件,即视为已向受送达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如因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贷款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23.2若贷款人向借款人发送相关通知,该通知送达任一借款人时,即视为已送达全部借款人。
第二十四条通知方式
除信函方式外,借款人同意接受电话、短信作为通知、催收方式,并对贷款申请时所预留联系电话的真实性负责,借款人联系电话号码变更后,应在当月扣款日之前通知贷款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对相应条款作了说明,借款人确认对本合同内容不存在误解或疑义。
贷款人(盖章):
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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