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安 部183海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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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183海林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开展2014年度省级政府消防工作考核的通知》(公通字[2015]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5日
会同相关部委对各省级政府2014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采取自评和实地抽考相结合方式进行,由各省级政府对2014年消防工作进行全面自评,在自评基础上,公安部会同国家七部委组成考核组,对全国部分省、区、市进行实地抽考。
现将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2014年度省级政府消防工作考核方案》和《2014年度省级政府消防工作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考核准备工作,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考核办法》要求,对照《考核办法》计分表和考核细则,对2014年度消防工作进行自查自评并量化打分,于4月30日前将自评报告和自评结果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安全监管总局。
联系人:
公安部消防局王天瑞王海宁
联系电话:
010-6626757866267579
附件:
1、2014年度省级政府消防工作考核方案
2、2014年度省级政府消防工作考核细则
附件1
2014年度省级政府消防工作考核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要求,公安部将会同相关部委,对各省级政府2014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方案如下:
一、考核目的
综合考核省级政府2014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总结推广工作经验,查找存在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推动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良好消防安全环境。
二、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自评和实地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考核细则,由各省级政府对2014年消防工作进行全面自评。
在自评基础上,国家八部委组成考核组,对全国部分省、区、市进行实地抽考。
三、实地抽考人员组成及分组
实地抽考工作由公安部牵头,会同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安全监管总局组成国务院消防工作考核组。
此次考核共成立10个实地考核组,每组考核2个省级政府,组长由成员单位部级领导担任,具体人员分组如下:
第一组
组长:
民政部1人。
成员:
安全监管总局1人,公安部2人。
第二组
组长:
住房城乡建设部1人。
成员:
安全监管总局1人,公安部2人。
第三组
组长:
文化部1人。
成员:
民政部1人,公安部2人。
第四组
组长:
安全监管总局1人。
成员:
中央综治办1人,公安部2人。
第五组
组长:
公安部1人。
成员:
国家发展改革委1人,公安部2人。
第六组
组长:
公安部1人。
成员:
住房城乡建设部1人,财政部1人,公安部2人。
第七组
组长:
公安部1人
成员:
中央综治办1人,文化部1人,公安部2人。
第八组
组长:
公安部1人。
成员:
住房城乡建设部1人,财政部1人,公安部2人。
第九组
组长:
公安部1人。
成员:
国家发展改革委1人,公安部2人。
第十组
组长:
公安部1人。
成员:
民政部1人,公安部2人。
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考核工作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材料汇总等日常工作。
四、考核时间
4月30日前,各省级政府进行自评。
4月底,国家八部委组织实地抽考。
5月中旬前,各考核组向考核小组办公室提供考核报告。
五、考核内容
(一)政府自评:
主要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方面,根据《考核办法》,共细化了77项自评内容。
(二)实地抽考:
实地考核主要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验证,尽量减少查阅资料。
内容主要包括政府、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以及消防站、消火栓、消防装备、消防投入、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等情况。
具体实地抽考细则将另行制定。
六、实地考核步骤
考核组按照听取汇报、实地抽查、初步反馈等程序,对省级政府进行实地抽考,并量化评分。
(一)考核准备。
考核组召开动员会议,组织集中培训,使参加实地考核的人员明确考核要求、掌握考核标准、熟悉考核程序。
各考核组详细安排本组考核工作,明确人员分工。
(二)听取汇报。
考核组听取省、市级政府2014年度消防工作情况汇报,时间不超过30分钟。
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民政、文化部门分别汇报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每个部门汇报时间不超过5分钟。
(三)实地抽查。
抽查2个除省会市外的地级市(直辖市抽查2个区),查看消防队站、消防水源、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和社会消防力量建设情况;查看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情况;查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四)意见反馈。
考核结束前,考核组向省级政府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其委托的负责同志反馈考核初步意见。
(五)综合评价。
根据各省级政府自评和实地抽考情况,进行量化打分,并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进行综合评价,由公安部牵头汇总考核情况,公示考核结果,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国务院。
(六)情况通报。
考核情况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省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
七、结果运用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级政府,予以表扬。
对考核发现的问题,省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整改。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国务院做出书面报告,并抄送考核组各成员单位。
考核结果交由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附件2
2014年度省级政府消防工作考核细则
自评单位:
自评总分:
项目
内容
评分细则
扣分及原因
得分
火灾预防
(30分)
消防安全源头管控
(7分)
1、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
(2分)
1、全省区市公安消防部门消防审核和验收工程项目个,未建立终身负责制档案的个。
根据未建档率,每10个百分点,扣0.5分。
2、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
(4分)
2、随机抽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安监、文化、卫生计生部门行政审批档案,未依法对消防安全进行严格把关或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给予审批的,分别扣1分。
3、相关部门严格落实消防产品监管职责。
(1分)
3、省、市、县质监、工商、公安部门未按照《关于开展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3﹞5号)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的,分别扣0.5分。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7分)
4、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2分)
4、省、市政府未开展针对性专项治理的,扣1分。
未按照要求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扣1分。
5、第二次“清剿火患”战役和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被评为“一般”等级的,扣0.5分。
5、制订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1分)
6、省级政府对区域性火灾隐患底数不清的,扣0.5分;市、县级政府未制定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规划的,扣0.5分。
7、未推动落实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的,扣0.5分。
项目
内容
评分细则
扣分及原因
得分
火灾预防
(30分)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7分)
6、地方各级政府按时限决定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事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
(3分)
8、省级政府未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的,扣0.5分;政府对公安消防部门上报的提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事项,未在7日内作出明确决定,每起扣1分。
9、实地核查已整改销案的重大火灾隐患,凡仍属于重大火灾隐患的,每起扣1分。
7、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完善,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
(1分)
10、96119电话无法正常运行的,扣0.5分;未落实火灾隐患有奖举报制度的,扣0.5分;核查2014年度96119台账,未依法及时查处举报隐患的,扣0.5分。
火灾高危单位监管
(3分)
8、省级政府制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界定范围、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
(1分)
11、省级政府未制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扣1分;
12、全省火灾高危单位家,年内开展评估的家。
根据未开展评估单位的比例,每10个百分点扣0.5分。
9、火灾高危单位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评估。
(2分)
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管理
(3分)
10、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2分)
13、实地抽查1个大型在建工程,公安消防部门未依法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建设部门未依法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检查的,分别扣1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的,扣1分。
11、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及施工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要求。
(1分)
1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使用易燃材料的,发现1起扣0.5分。
15、室内吊顶、墙面装饰装修采用聚氨酯泡沫材料的,发现1起扣0.5分。
项目
内容
评分细则
扣分及原因
得分
火灾预防
(30分)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0分)
12、制订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规划或年度计划。
(2分)
16、省、市未出台落实《纲要》年度计划的,分别扣0.5分。
17、未根据国民消防安全常识知晓率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扣0.5分。
13、组织开展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2分)
18、实地抽查学校、社区、企业和乡镇街道,无消防宣传“五进”工作的有关记录、音像资料或宣传橱窗(栏)的,分别扣0.5分。
19、教育部门未开展暑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行动的,扣0.5分。
20、政府或民政部门未开展九九消防平安行动的,扣0.5分。
14、新闻媒体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
(1分)
21、省、市主流新闻媒体未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消防安全提示的,分别扣0.5分;未开设消防专版专栏的,分别扣0.5分。
22、当地主流媒体未曝光重大火灾隐患的,扣0.1分。
15、中小学、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1分)
23、结合对学校和社区抽查,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的,扣1分。
16、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
(2分)
24、省、市党校教学培训计划、方案中,没有消防知识内容的,分别扣0.5分。
25、省级司法部门未将消防知识列入普法教育内容的,扣0.5分。
26、省级教育部门未将消防知识列入当地中小学教学大纲的,扣1分。
27、省级科技部门未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的,扣0.5分。
项目
内容
评分细则
扣分及原因
得分
火灾预防
(30分)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0分)
17、开展各行业、各领域的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2分)
28、省、市、县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等部门未按照《社会消防安全培训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分别扣0.5分。
29、未按标准建成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或委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扣1分。
消防安全基础
(30分)
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4分)
18、针对本地消防安全突出问题,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技术标准。
(2分)
30、2014年度省级政府未制修订消防相关规定、标准的,扣2分。
19、直辖市、省会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制定并执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或规定。
(2分)
31、核查大城市更加严格消防安全标准的落实情况,未按照要求落实到位的,扣2分。
消防科研和信息化
(5分)
20、省、市两级政府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
(2分)
32、省、市政府科技发展规划中无消防科技内容的,分别扣0.5分。
33、省、市科技管理部门年度科研计划中无消防类项目的,分别扣1分。
21、按规划完成消防信息化建设与应用任务。
(3分)
34、省、市消防指挥中心未实现与政府应急和公安机关音、视频双向通信,不能共享道路、社会监控图像资源的,分别扣1分。
35、未完成消防接处警系统及图像、语音综合管理平台建设的,扣0.5分。
项目
内容
评分细则
扣分及原因
得分
消防安全基础
(30分)
公共消防设施
(6分)
2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建制镇科学编制并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
(2分)
36、城市(直辖市、地级市和县级市)总数个,已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并结合当地总体规划调整及时修编的城市个。
根据未完成率,每10个百分点,扣0.5分。
37、建制镇总数个,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或在总体规划中设消防专篇)并结合当地总体规划调整及时修编的建制镇个。
根据未完成率,每10个百分点,扣0.5分。
23、完成年度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任务,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到位。
(4分)
38、全省应建城市、县城建成区消防站个;实有
个,欠账率%。
欠账每10个百分点,扣0.5分。
39、全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建成区市政消火栓(含消防水鹤)应建个;实有个,欠账率%。
欠账每10个百分点,扣0.5分。
40、市、县有关部门未建立消火栓维护保养机制的,分别扣1分。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5分)
24、省级政府制定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
(1分)
此项不列入2014年度考核内容
25、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
(3分)
41、全国(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和人口超过5万或者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的建制镇总数个,应建政府专职消防队数量个,已投入执勤的数量个,欠账率%。
欠账每10个百分点扣0.5分。
42、公安、专职消防队保护范围外的乡镇和常住人口超过1000人的行政村个,已建志愿消防队个。
根据未建志愿消防队的比例,每10个百分点扣0.5分。
项目
内容
评分细则
扣分及原因
得分
消防安全基础
(30分)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5分)
26、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项保障。
(1分)
43、未落实专职消防员经费保障标准的,扣0.5分。
44、未为专职消防员办理五项社会保险的,扣0.5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4分)
27、严格落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制度,政务公开透明。
(2分)
45、此项不列入2014年度考核内容。
28、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
(2分)
灭火应急救援
(6分)
29、按要求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1分)
46、政府未制定出台灭火应急救援社会联动相关的制度、规定或方案的,扣1分;各部门及力量不明确或划分不明晰的,扣0.5分。
47、未分类制定消防战勤保障预案的,扣0.5分;未开展消防战勤保障演练的,扣0.5分。
30、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健全,预案完善,定期演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充足。
(2分)
31、消防装备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
(1分)
48、地市级城市未开展消防装备建设评估论证的,扣0.5分。
49、全省水罐、泡沫和举高消防车、抢险救援车数量未达标的,每项扣0.5分。
50、城市消防站消防员防护装备配备品种和数量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的,扣0.5分。
32、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设达标。
(2分)
51、省级消防训练基地综合训练楼、烟热训练室、化工生产装置火灾事故处置训练区、油罐火灾事故处置训练区、建筑倒塌事故处置训练区、公路交通事故处置训练区未达标的,每项扣1分;不具备烟热、真火等实战化训练功能的,每项扣1分。
项目
内容
评分细则
扣分及原因
得分
消防安全责任
(40分)
政府领导责任
(14分)
33、地方各级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3分)
52、省、市级政府未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政府综合目标管理内容的,扣1分。
53、省、市级政府未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未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分别扣2分。
54、省、市级政府未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区域性火灾隐患等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开展督导检查的,扣2分;未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年度消防工作的,扣1分。
34、地方各级政府消防协调机制健全,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2分)
35、地方各级政府定期督导检查消防工作;每年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3分)
36、地方各级政府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把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
(2分)
55、省、市政府未制定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组织考核的,分别扣1分。
56、省、市政府未将上年度消防工作考评结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内容的,分别扣1分。
37、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3分)
57、根据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组织建设率,每少10个百分点扣0.5分。
58、根据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网格化管理工作落实率,每少10个百分点扣0.5分。
38、建立并落实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制度。
(1分)
59、未建立落实热心消防公益事业表彰奖励制度的,扣0.5分。
项目
内容
评分细则
扣分及原因
得分
消防安全责任
(40分)
部门监管责任
(12分)
39、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
(2分)
60、公安、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卫生计生、工商、旅游等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的,每个部门扣0.5分。
61、教育、民政、商务、文化、卫生计生、工商、旅游等部门未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检查的,每个部门扣0.5分。
40、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优抚安置事业单位、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
(5分)
41、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
(2分)
62、公安、交通、工商、质检、安全监管等部门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等行业领域涉及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未组织开展相关检查和查处违法行为的,每个部门扣0.5分。
42、公安机关每半年向本级政府报告消防安全形势,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3分)
63、省、市公安机关或消防部门消防形势研判少于两次的,分别扣0.5分。
64、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未开展的,扣1分。
单位主体责任
(5分)
4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达标。
(1分)
65、实地抽查社会单位不少于5家,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未达标的,分别扣0.5分;防火检查、巡查制度不落实,或者未定期开展消防教育培训和组织消防演练,员工不掌握本岗位火灾危险性、不会扑救初起火灾、不会疏散逃生的,每项扣0.5分。
单位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扣1分。
66、抽查单位未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我评估的,每个扣0.5分。
4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3分)
项目
内容
评分细则
扣分及原因
得分
消防安全责任
(40分)
单位主体责任
(5分)
4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人、管理人、消防管理员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1分)
67、单位未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的,每个单位扣1分;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每个单位扣0.5分。
68、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未持职业技能鉴定证上岗,每人扣1分;不会操作设施设备,或者不熟悉应急处置程序的,每人扣0.5分。
69、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管理员未明确或对自身职责不清楚的,每个单位扣0.5分。
经费保障
(5分)
46、地方各级政府保障本地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4分)
70、未依据消防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并落实年度投资计划的,扣2分。
71、市、县政府未落实消防业务费保障的,分别扣2分。
47、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消防事业发展给予一定的支持。
(1分)
72、当年省级财政未对困难地区消防队站的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业务建设予以支持的,扣1分。
责任追究
(4分)
48、建立并严格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4分)
73、省、市、县政府未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机制的,分别扣0.5分。
74、未对较大以上亡人火灾实施责任追究的,每起扣0.5分。
75、未对重大或特别重大火灾实施责任追究的,每起扣1分。
火灾防控情况
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
76、每发生一起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20分。
77、发生特别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说明:
各地应在表中下划线上填入相应数据;所有项目扣完本项目分值为止,不倒扣分。
抄送: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安全监管总局有关部门。
公安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公安部办公厅2015年4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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