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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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店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平安矿井建设,保障矿区有一个良好的生产、工作、生活环境,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矿井和谐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矿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通过加强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堵塞各种治安隐患和漏洞,预防或减少各类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生,确保矿井内部治安秩序稳定。
第三条影响扰乱矿井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秩序,妨害生产区、生活区、公共场所的安全,侵犯矿山公私财物和职工群众人身权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不成犯罪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给予行政治安处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和治安处罚的,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范围:
我矿管辖的工广区、办公区、生活区及相关结合部位;我矿所有职工、家属、待业青年、学生以及外来人员。
第二章保卫机构和群防组织
第五条保卫科是矿井内部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人员。
主要职责是:
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落实相关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有权制止发生在矿井内部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及时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负责“三区”范围内(即:
工广区、办公区和生活区)的治安巡逻、“四防”安全检查和其它治安预防工作,保证矿井良好的生产、办公和生活秩序。
第六条矿属各基层单位、机关科室建立健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以及治保、调解、帮教等群众防范组织,重要物资仓库、材料存放地以及重点要害部位等配备现场看护人员,做好内部治安防范工作,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稳定。
第七条矿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综治办设在保卫科),负责协调、组织、整改、推进矿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平安建设工作,利用多种有效手段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防范措施,不断提高治安防范工作水平。
第八条矿成立民事纠纷调解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调解办公室在家属委员会),负责各类邻里、家庭纠纷调解处理工作。
调解处置不了的付诸司法程序处理。
第三章治安管理
第九条对重点人口的管理。
重点人口及“两劳”人员、治安危险人员由所在单位采取“结对子”的方式将以上有关人员列为帮教对象,正面引导,实施教育,定期谈话,重点监控,确保稳定;保卫科对以上人员登记造册,全面掌握,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同时,配合公安机关,落实相关监控措施,达到动态控制。
对各类精神病人由所在单位和监护人共同负责管理,医院、保卫科予以配合。
第十条对外来暂住流动人口的管理。
计生办对所管辖范围内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建档立卡;物业管理中心对在我矿出租房屋内经商的外来业主、雇工进行登记造册,掌握人员状况;家属委员会、房管队对在管辖房屋内居住的外来人员进行登记造册,掌握情况。
第十一条对要害部位的管理。
㈠要害部位(包括生产要害部位、经济要害部位、重点防火部位)的主管单位对该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制度,相关工作人员要选配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工作负责、技术胜任的人员担任,严格执行先审后用制度,经过技术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㈡保卫科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健全相关档案资料,落实消防安全、岗位治安安全责任制等各项制度及操作规程,签定岗位治安安全责任制合同书,定期组织“四防”安全监督检查,堵塞管理漏洞。
㈢要害部位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因工作需要的须经矿有关领导批准,并做好签字登记。
第十二条对爆炸危险物品的管理。
㈠主管单位要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储存、发放、使用等许可证制度,及时办理相关证件,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鲍店煤矿关于加强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的管理办法》。
建立健全收、发、储存、使用、回收等相关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㈡从事或涉及爆炸及危险有毒物品作业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技术胜任。
必须先审后用,经过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
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
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
储存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物品的方式、方法、数量必须符合国家的标准和规定,并由专人管理。
第十四条对外来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管理。
对外来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管理由基建管理中心牵头负责,保卫科负责治安安全监督管理。
所有外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矿的一切管理规定。
施工单位对自己的工作现场、物资、设备负责,设现场看护专职人员和安全监督人员。
施工开始前,有关项目负责人必须到保卫科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签订治安安全保证书,并交纳5000—20000元的治安消防安全抵押金,否则,不准施工。
工程完结后如无治安消防问题如数退还。
进入工广区的要办理临时出入证。
施工单位自觉接受保卫部门的安全检查,配合做好治安稳定工作。
第十五条违反本章所涉及条款的,有矿综治办、保卫科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罚或纳入相关考核。
第四章“三区”管理
第十六条“三区”是指:
我矿管辖的工广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各基层单位(科室)对本单位及责任区范围内的治安稳定工作负责;家属区防火、防盗以及发生的邻里、家庭纠纷等,由家属委员会负责;单身宿舍区的防火、防盗及治安管理工作,由房管队负责;矿管辖的各类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单位(科室)责任区以外的工广区、办公区的防火、防盗及治安管理工作由保卫科牵头负责。
第十七条严格工广区门卫管理。
以下情况不准进入工广区,违者给予当事人200元以下罚款:
1.本矿人员不佩戴矿牌(或出入证)的;
2.外来人员不登记的;
3.外来车辆不进行换证的;
4.两轮摩托车、农用车、畜力车及无牌照车辆;
第十八条各类大型货车进出矿工广区一律从外环路由矿北门或南门通行,不准由1号东大门通行。
本矿客货以下车辆(包括客货、皮卡、面包车、小轿车)、大客车可凭保卫科签发的绿色通行证(A证)由矿东大门出入工广区、宿舍区。
第十九条各类车辆出矿时须经门卫人员检查,车载物资出矿时必须物证相符方可出矿,凡物证不符超出的部分按盗窃处理。
不服从门卫人员管理的视情节给予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工广区内严禁住家属住户。
违者责令限期搬走,并对有关单位负责人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原煤场(包括西煤场、煤泥场)、次煤场分别由煤质发运科、东信公司负责现场管理,保卫科负责对煤场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
凡违反煤场管理制度的视情节给予500以下元罚款或从治安保证金中直接扣罚。
第二十二条家属宿舍区内实行封闭式管理,各小区建立健全管护组织,配齐管护人员。
各住户及其贮藏室严格落实安全防火、防盗措施,家用电器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严禁乱接线偷电现象。
违者给予200元以下罚款并纳入文明户评比。
第二十三条家属区内严禁外来大型机动车和叫卖叫买者进入,严禁喂养家畜家禽。
违者给予100元以下罚款;对窜入公共场所的家畜家禽要强行捕杀,并给予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本矿职工家属自己拥有的私家车须在家属委员会登记,凭蓝色通行证(B证)可出入家属小区。
停放的须按照管卫人员指定位置规范停放。
外来车辆进入宿舍小区须交有效证件登记,原则不准在家属区长时间或过夜停留,需过夜停放的按指定位置规范停放。
发生车辆被盗的后果自负。
第二十五条农用车、畜力车及大型载货车辆不准进入永安路(家属委员会、建筑装修公司车辆除外),严禁在永安路两侧停放。
各类出租车辆一律在白马桥西端北侧停放等候,不准在工广区、永安路两侧及家属区内停留候客。
违者给予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进入矿区内永安路、家属区及工广区的机动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必须限速行驶,即每小时20公里,不准在主要路段上随意逗留。
违者给予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小区内限时进行各类文体娱乐活动。
夜间22时以后禁止大声喧哗、播放高分贝音响和从事打扑克等娱乐活动,违者由小区管护人员制止,制止不听的给予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矿区各类餐馆、饭店和其它经营性场所必须有安全、文明管理制度。
不准猜拳行令,不准酗酒滋事,凡因酗酒而发生的打架斗殴,除按责任给予当事人处理外,对该店主或场所负责人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矿区内所有经营网点,必须保持门面整洁,门前实行“四包”,即“包卫生整洁、包自行车排放整齐、包无店外店、包无乱停机动车辆”,所产垃圾实行袋装化集中排放,脏水、废水不准乱倒。
违者给予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学校门口西侧的各类小吃摊点必须在每天早上8时前自行撤走,并将所产垃圾清理干净,否则每次给予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宿舍区内严禁乱扒、乱建房屋和各类临时建筑。
违者除责令强行拆除外,每次给予200元以下罚款。
装修房屋严禁私自改变楼房结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审批、验收手续,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楼房安全的责令恢复原始结构,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内部防范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部门要不断加强对职工、家属师生遵纪守法和治安防范教育。
普法办负责做好全矿干部职工普法教育,积极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综治办、工会、团委、保卫科、教培中心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和手段,对职工进行法制及专业性安全防范知识教育。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办公室严禁存放现金、存折、有价证券及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
微机机房、重要办公室、物资材料房等要落实防盗门、防盗窗等安全防盗措施。
财会室存放现金、票据和印章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夜间要落实值班人员看护。
第三十四条加强“三区”治安巡逻。
工广区、办公区、煤场的治安巡逻有保卫科负责,家属区的治安巡逻由家属委员会、保卫科共同负责,并实行“双签字”,提高巡逻质量和效率,有效制止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保卫科设立110报警服务站。
面对“三区”范围,搞好接处警服务和现场治安问题的处置工作。
第六章大型活动安全保卫
第三十六条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活动。
各类大型群众性文体娱乐活动的举办,要按照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管理主体责任。
承办单位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活动场所管理单位对所提供活动场所安全状况负责。
第三十七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承办单位要提前制定活动方案,明确活动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数量等,将有关情况的书面材料在活动举办前30日报保卫科。
第三十八条活动举办前,保卫科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
同时,制定现场安全保卫预案,报公保卫处备案并向公安机关报批许可手续后方可举办。
第七章对盗窃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盗窃矿用物资的员工,按照盗窃物资价值的5倍进行处罚,在井上下盗窃、盗剥电缆等性质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盗窃价值数额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2000元以上)的一律呈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外来人员来矿偷摸拾拿矿用物资的按被盗价值的5倍进行处罚,或呈报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盗窃价值数额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2000元以上)的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第四十一条单位(科室)管辖区域内发生被盗案件的以及单位员工实施或参与实施盗窃一般矿用物资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一律对该单位(科室)进行通报批评,并落实考核兑现;盗窃数量较大、性质严重的一律对所在单位执行一票否决制度,并视情况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发生被盗案件的单位要及时上报公安保卫部门立案,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
凡发生案件隐瞒不报或知情不举的加重考核兑现;对故意作伪证或包庇盗窃嫌疑人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对内外勾结、监守自盗的值勤、守护人员从重处罚。
第八章对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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