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款合同自然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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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款合同自然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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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款合同自然人
编号:
人民币资金
借款合同
(用于自然人)
借款人一:
借款人二:
贷款人:
XXX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贷款人):
XXX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乙方(借款人一):
通讯地址: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借款人二,为借款人一配偶):
通讯地址: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为满足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需要,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同意发放。
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人与借款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有关用语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有关用语的定义是:
(一)借款金额:
指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金额。
(二)提款日:
指贷款人依本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结算账户的日期。
(三)还本日:
指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的日期。
(四)结算账户:
指贷款人为借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借款人通过此账户办理贷转存和支付结算。
(五)营业日:
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外的贷款人对外营业的工作日。
(六)逾期借款:
指借款人超过本合同约定还本日未偿还的借款。
(七)挪用借款:
指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借款。
(八)贷款人受托支付:
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九)借款人自主支付:
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全发放至借款人帐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二条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第三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用途为:
。
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借款人挪用借款的,应按本合同约定计付罚息。
第四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从第一笔借款提款日起,至最后一笔借款还本日止。
借款期限为个月,以贷款人实际发放贷款日为借款起始日,具体时间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五条借款利率
(一)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按以下第1种利率计算方式计收本次借款利息:
1、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执行利率为年利率%。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不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2、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为本合同项下第一笔借款的提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基础上上浮/%。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而调整,借款利率的调整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日。
调整后的借款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
(二)本合同项下逾期借款或挪用借款从逾期或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逾期借款归还或挪用行为得到纠正为止。
罚息利率的计算标准为:
1.借款逾期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水平上加%。
2.借款挪用的,贷款人有权对被挪用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3.如果同一笔借款既逾期又和挪用,罚息利率择其重者。
(三)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逾期借款罚息利率和挪用借款罚息利率,遇利率调整,分段计算利息。
第六条计结息
本合同项下借款从贷款人将资金划入借款人开立的结算账户之日起采用积数计息法计算利息。
采用本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第1、2、3、4项还款方式的,结息日为;采用本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第5项还款方式的,结息日为贷款到期日;采用本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第6项还款方式的,结息日为。
本合同项下的付息日为结息日后的第一日。
如遇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该付息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后贷款人第一个营业日。
本合同项下最后一期付息日为最后一笔借款的还本日,利随本清。
借款人应在付息日3日前,将应付利息划入其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结算账户,由贷款人从该账户中直接收取。
贷款人对借款人不能按期偿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其中,对不能按期偿付的逾期借款或挪用借款的利息按相应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七条提款条件
借款人在提款前应满足本条下述的全部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提款:
(一)本合同继续有效,借款人未发生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
(二)本合同要求的担保合同已经签订并生效,且担保物权已设立;
(三)担保合同继续有效,担保人未发生违反担保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八条提款计划和提款程序
(一)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约定,在担保手续办理完毕5日内,向贷款人提交放贷所需资料,贷款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借款人在《借款凭证》上签字确认;借款人提交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贷款人通知借款人7日内补正贷款资料。
(二)贷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凭证》载明的时间、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发放贷款。
第九条资金支付
(一)本合同项下资金支付形式为下列第项。
1、贷款人受托支付。
2、借款人自主支付。
(二)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在拟支付资金3日前,向贷款人提交支付依据,经贷款人审核符合受托支付条件的,贷款人方可为借款人办理受托支付手续。
对经审核认为支付依据不符合要求的,贷款人可以暂缓支付或不予支付。
借款人应提交的贷款人要求的资金支付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付款申请书、购销合同等。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经贷款人审核符合自主支付条件后,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三)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借款人出现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下降、借款资金使用异常等情况的,贷款人有权根据情况与借款人协商补充提款和资金支付条件、停止提款和资金支付,或与借款人协商变更本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方式。
(四)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及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第十条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
(一)还款方式。
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归还本次借款本息:
(1)等额本息按月归还;
(2)等额本金按月归还;
(3)按月结息,定期还本;
(4)按月结息,到期还本;
(5)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6)按季结息,到期还本。
(二)还款计划。
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日3日前将应还本金及利息足额汇入其结算账户中,由贷款人在本息到期日从该账户直接收取。
采用本合同第十条第一项第三种还款方式的,还款计划如下:
自贷款发放日起满/个月,归还本金/万元;自贷款发放日起满/个月,归还本金/万元;自贷款发放日起满/个月,归还本金/万元;自贷款发放日起满/个月,归还本金/万元。
本合同约定还本日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的,借款人可选择在节假日或公休日前最后一个营业日偿还借款本息,也可选择在节假日或公休日后第一个营业日偿还借款本息,贷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实际借款期限计收利息。
节假日或公休日后第一个营业日未足额偿还的借款,即为逾期借款,并从本合同约定的还本日开始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罚息。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偿还借款本金的,可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
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借款的还本日30日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签订展期协议。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偿付到期借款本金,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借款罚息利率计付罚息。
第十一条还款顺序
如借款人所偿还的款项少于按本合同约定该日到期的款项总额,该款项按下列次序安排:
(一)支付依法或依照本合同约定应付的费用、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
(二)支付应付利息(如有罚息、复利,则先支付罚息和复利);
(三)支付应付的本金。
借款人所偿还款项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全部款项的,按有关款项发生的先后顺序清偿。
第十二条提前还款
(一)借款人如需提前还款,应在其拟还款日15日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
(二)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满足下列条件:
1.借款人没有欠付本合同项下任何本金、利息或其他费用;
2.提前偿还的借款,借款人不得要求再次提款;
(三)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提前还款补偿金。
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补偿金额:
提前还款金额X提前还款天数X合同利率/360X80%。
(四)对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本合同项下借款,仍执行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借款利率。
第十三条借款人的陈述和保证
(一)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且身体健康,信用良好,无不良嗜好。
借款人依法拥有其资产、经营其业务。
(二)借款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借款人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生效即对借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财务报告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编制,真实、完整、公允、准确地反映了借款人在该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并且自最近的报告日以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并未出现恶化的迹象。
(四)借款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有可能影响贷款人对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进行判断的情况;
(五)借款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存在任何法律上或(和)商业利益上的冲突;
(六)借款人保证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相关检查;
(七)借款人保证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所需资料;
(八)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所提交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
(九)借款人保证在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以上陈述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第十四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
(二)借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提前还款;
(三)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提款;
(四)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偿付借款本息;
(五)借款人通过出售、转让、租赁、委托经营等方式处置其经营资产的行为涉及到其最近一个年度财务报表中所列总资产20%以上或改变其主营业务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六)借款人如进行合并、分立、对外投资、股权转让及股份制改造、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及其他重大产权结构变动、营业执照变更的,借款人应提前30个营业日将有关变动方案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
上述变动方案不得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合法权益;
(七)借款人提起标的金额为5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的,借款人应提前15个营业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借款人被通知参与标的金额为2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的,借款人应在收到有关法律文书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如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足额担保或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贷款人的合法权益;
(八)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担保能力下降,或抵(质)押物的价值减少的,足以影响贷款安全的,借款人应在贷款人要求的限期内补足担保,并由担保人与贷款人依法签订有效担保合同;
(九)借款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如累计担保金额将超过100万元或累计将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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