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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水质标准体系认识与建议
对新水质标准体系认识与建议
摘要:
从2005年6月1日起实施《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这样国内供水行业就要面对执行1985年颁布实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01年颁布实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和《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三个标准或规范。
通过学习,本文针对以上三个标准或规范的特点及共存现象,结合当前供水行业现状,提出自己对新标准的认识,以及新标准在执行中可能遇到的矛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水质检测项目管理
1概述
为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与国际水质标准接轨,建设部于2005年2月5日发布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5),并于2005年6月1日正式实施。
因此,目前在国内形成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三个标准或规范共存的现象。
通过学习,本文针对以上三个标准或规范的特点,结合当前供水行业现状,提出自己对新标准的认识,以及新标准在执行中可能遇到的矛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2对新标准特点的认识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与1985年颁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相比,对水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有以下特点:
①检测项目由35项增加到93项,包括一些分量检测,总项目达101项。
②常规检测项目由原35个增加为42个,增加的项目为三氯甲烷、敌敌畏(包括敌百虫)林丹、滴滴涕、丙烯酰胺、亚氯酸盐、溴酸盐、甲醛。
③非常规检测项目由原来的62个增加到68个(包括分项),增加的项目蓝氏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氨氮、TOC、氯酚、甲胺磷、一氯苯、多环芳烃(总量)、莠去津。
④新标准对保障供水水质的系统性做出明确规定。
水质评价点是“龙头水”。
从水源、水厂、配水管网到二次供水设施,各个环节都作了严格控制,实施多级安全管理。
同时新标准也适用于企事业单位自建的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这就要求全社会各部门和单位协调共管保障供水水质安全。
⑤新标准对供水企业要求更严格。
在一些地区,由于水源污染、设施陈旧以及管理粗放,目前还难以达到新标准的要求。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各地区供水企业,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必须加强供水水源保护,强化和改善处理工艺,加快供水管网改造,严格管理二次供水设施和自建设施,尽快达到新标准的要求。
在供水价格调整时,要合理考虑提高水质所增加的成本,逐步实行优水优价。
⑥对检测项目的限值要求更严格。
一是针对工业废水和农药污染加剧的趋势,增加了对有机污染物和农药的检测项目。
其中,有机污染物由过去的两种增加到27种。
二是针对水处理中药剂及消毒剂使用状况,在提高絮凝、消毒效果的同时,有效防范药剂、消毒剂的负面影响,标准增加了对消毒副产物检测项目,并作了严格限制,对使用聚丙烯酰胺絮凝剂时,用丙烯酰胺的限值;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用亚氯酸盐的限值;使用溴氧消毒时,用溴酸盐、甲醛的限值。
三是吸取国外的教训,增加了对原虫类病毒体的检测项目。
这些项目的检测在我国还很困难,这次列入新标准,体现对水质安全的重视,考虑到实际状况,给出一年的准备期。
部分检测项目限值见表1。
表1 部分检测项目限值
项目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浑浊度
1NTU,特殊情况≤5NTU
1NTU,特殊情况≤3NTU
细菌总数
100CFU/ml
80CFU/ml
砷
0.05mg/L
0.01mg/L
镉
0.005mg/L
0.003mg/L
硝酸盐
20mg/L
10mg/L
总a放射性
0.5Bq/L
0.1Bq/L
3对水质标准的疑虑
目前国内《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共存现象。
同时《城市供水水质标准》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部分非常规项目列为常规项目。
如甲醛、林丹、滴滴涕、丙烯酰胺。
因此笔者有如下的疑问:
①建设部发布的《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城镇供水企业的权属不一,有建设部所属的,有水利部所属的。
那么会不会出现执行标准不一的现象?
此外国家卫生监督部门依法对供水企业进行水质检查时,其评判标准如何确定?
②《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中,对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执行时引用GB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的检验方法。
而卫生部2001年6月份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中附件7,《生活饮用水检验法》前言一文中第一小段“本规范是《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配套检验方法。
本规范是《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85)的修订版本。
”此次在水质检验中,供水企业到底应该执行的是《生活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还是《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85)的修订版。
如果执行GB5750版,供水企业的水质在卫生部门的监测中可能会出现不合格现象,如果执行GB5750-85修订版,那么在非常规项目中卫生部的规范与供水水质标准有很多项目不一致。
应该如何统一。
③对供水水源地的保护问题。
作为一个行业标准,提出依法建立水源保护区是非常正确的,也是非常必要的。
然而行业标准只对提出本行业范围权属的水源地执行本行业的标准,并由本行业所属的供水企业依法进行保护和管理。
但目前大多数供水企业的地表水源的原水是从水利部门的水库买来的,有些地区为解决城市供水紧张状况,采取跨地区跨省市几十、几百甚至几千公里引水,是否也要千里迢迢去进行水源保护或取样检测化验水质?
同时引水过程中采用运河或人工明渠引水,其途中污染问题也由供水企业承担是否合适?
水库中养殖、旅游等活动,都会不同程度污染水源水质,然而让一个没有所有权的企业去执行水源区保护的有关法规。
是否合理?
这就提出水源地保护由谁去管理。
因此,为保证水源水质,急需解决这一矛盾?
④对水源原水水质指标检验的问题。
新标准规定对原水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有水质检验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共29项,每月不少于一次的检验,对确保自来水水质达标这是非常必要的。
但是随着大多数地表水源原水的供应方式的变化,由过去的供水企业直接在水源地取水改为由水源所有权单位卖水,那么原水卖给供水企业,用市场经济的观点看可称为自来水的原材料(供水企业财务做帐亦这样),显而易见原水即为商品。
如果是商品的话,应该对卖水单位规定其商品的质量标准。
但是从卫生部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和建设部的《城市供水水质标准》都不对供水水源单位进行水质要求,是否妥当?
供水企业每月检验一次,对确保水质到底有多少的概率?
如果把29项目的检测工作由供水水源的单位每天进行检测,是否更有利于确保水源水的质量。
⑤非常规检测项目除了项目本身有变化外,检测频率确定也与《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不同,规范中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水质情况来确定检测频率,或列入常规检测项目中去,而《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中规定非常规检测项目地表水每月检测一次,地下水每年检测一次,管网末稍水的检测频率中对非常规检测项目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每月不少于检测一次。
由此是否可以认为,非常规项目中的某些物质会对供水管网造成污染,继而影响水质,其污染的程度和机率大大高于水源本身。
4个人观点
通过近百年国际上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制订和发展史的分析认为:
①一个标准体系的好坏不是以其指标的多少及严格程度来判定的,应结合执行标准的行业、实施时间段等多方面因素考虑。
②水质标准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包括各指标参数值的选择和确定方法,整个标准系统的建立等相关的内容。
要求各地供水行业在执行中不断完善,最终与国标标准接轨。
③应具备完善的标准修订系统,每隔一定时间对现行指标和指标值进行修订,以使其能够及时适应各种变化,包括人体健康、生物学、病理学、供水技术、水质科学、评价技术等多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
④增强标准指标体系的可操作性,避免以实验室所能达到的最低限值作为标准,使常规供水机构无法实现,从而导致标准值无法执行。
5 建议
目前《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共存,相互不兼容,同时供水企业的所有制权属不一,无法用统一标准或规范去参照执行。
因此期望国家早日出台一个不分行业的全国性饮用水统一标准,让广大人民群众早日用上安全、放心、健康的水。
为保证供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希望国家,不要把原水权属与供水企业分开,并为水源地保护的权属立法,使“水源-供水企业-用水”形成一个有机结合体。
参考文献:
[1]曾光明,黄瑾辉.三大饮用水水质村准体系及物点比较.中国给水排水,2003,21(7):
30-32.
[2]朱亮,张文妍编.水处理工程运行与管理.北京:
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3]许保玖著.给水处理理论.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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