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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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安全、职业健康管理,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安全、职业健康“三同时”的要求,从源头上减少建设项目对人员安全及健康以及对环境和生态的不利影响,制订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环境保护、安全、职业健康“三同时”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指公司和所属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3.2安全、环保、职业设施
本规定所称安全、环保、职业设施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3.3“三同时”
本规定所称“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中的安全、环境保护以及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以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3.4安全预评价
本规定所称安全预评价是指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3.5环境影响评价
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3.6职业卫生预评价
本规定所称职业卫生预评价是指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职业卫生技术和管理对策,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职业卫生设计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
3.7安全验收评价
本规定所称安全验收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正式生产运行前通过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到位情况,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情况,检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情况,审查确定建设项目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从整体上确定建设项目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情况,做出安全验收评价结论的活动。
4职责
4.1质量安全环保处
4.1.1负责对公司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1.2负责协调、审批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环境、职业健康评价机构的选择;
4.1.3负责将安全、环境、职业健康评价和安全、环保、职业健康设施设计向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报批;
4.1.4负责对环保、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生产运行处、管道处、规划计划处等业务主管部门
4.2.1负责所辖业务范围内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的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4.2.2负责对、环保、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3所属各单位
4.3.1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管理,具体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相关要求;
4.3.2负责权限范围内安全、职业健康预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委托编制和上报审批;
4.3.3负责权限范围内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及验收报告的委托编制和上报审批手续;
4.3.4申办与建设项目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评价审批相关的行政许可文件;
4.3.5负责对、环保、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3.6负责对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提交;
4.3.7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竣工现场验收,负责组织落实对验收提出的问题的整改。
5管理内容
5.1项目分级管理
5.1.1公司及所属单位建设项目分为需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验收的项目和需报省级及以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验收的项目两个级别。
5.1.2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备案的项目
5.1.2.1以下项目需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查、验收、备案:
a)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管道建设项目;
b)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管道建设项目;
c)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建设的输油、输气干线管网建设项目;
d)年输气能力为1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输气管道项目;
e)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需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协调、有特殊要求或特殊影响的新、改、扩建项目。
5.1.2.2以下项目需报国家卫生部审查及竣工验收:
a)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b)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5.1.2.3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上项目需报国家环保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1.3除以上规定项目外,其他项目应报省级及以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备案。
5.1.4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验收的项目,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安全及职业健康预评价,组织对安全、环保、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以及以上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的预审,公司各主管部门配合实施。
5.1.5报省级及以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备案的建设项目由项目经理部或所属单位负责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安全及职业健康预评价,组织对安全、环保、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以及以上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的报审、备案等管理工作。
5.2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安全和职业健康预评价管理
5.2.1安全预评价
5.2.1.1安全预评价的时间和基本要求
a)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开展安全预评价。
b)安全预评价应在初步设计开始前通过国家或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或批复。
c)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应落实在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
5.2.1.2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应依据
a)《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b)《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c)《安全预评价导则》;
d)其他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5.2.1.3评价机构选择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的指导下通过对资质等级、评价范围、工作业绩和实际服务能力的审核,以招标或者优选方式确定承担安全预评价任务的技术服务机构。
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审查的项目,评价机构的选择应征得专业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的同意。
5.2.1.4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与备案
a)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将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申请资料进行整理,经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专家预审以后,报专业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由专业公司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审查申请,并协调相关事宜。
b)报省级及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预审,并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给予协调配合。
5.2.2环境影响评价
5.2.2.1环境影响评价的时间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于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
5.2.2.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
依据对环境影响的大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a)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规定,需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包括:
总容量20万立方米以上的油库;地下洞库;地下气库;200公里以上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油气管线。
b)除a)以外的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5.2.2.3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
a)《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年第253号);
b)《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
c)《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石油计字[2004]338号);
d)《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e)《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5.2.2.4评价机构选择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通过对资质等级、评价范围、工作业绩和实际服务能力的审核,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担环境影响评价任务的技术服务机构。
a)对于国家审批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从集团公司公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推荐名单中选择,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担环境影响评价任务的技术服务机构;特殊情况下,项目实施单位在推荐名单外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应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查同意后,征得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和专业公司安全环保部的同意,方可实施。
b)省、市级审批项目,优先选择集团公司公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如选择其他评价机构,应征得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同意。
5.2.2.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预审
环境影响报告书完成后,应由评价委托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预审。
由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部门或委托指定的环境保护技术机构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预审,以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
a)国家审批的项目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组织技术预审,审定合格后报国家环保部;
b)省、市审批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技术预审。
如报批的是“环境影响报告书”,公司相关部门应参加预评审,审定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报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5.2.3职业卫生预评价
5.2.3.1职业卫生预评价的要求
a)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预评价。
b)职业卫生预评价应在初步设计开始前通过国家或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或批复。
c)职业卫生预评价报告提出的职业卫生对策措施应落实在设计文件中。
5.2.3.2评价机构选择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对评价机构资质等级、评价范围、工作业绩和实际服务能力的审核,以招标方式或者优选方式确定承担职业卫生预评价任务的技术服务机构。
报国家卫生部审查的项目,评价机构的选择应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批。
5.2.3.3职业卫生预评价文件的审查与批复
a)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国家卫生部审批的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将评审后的职业卫生预评价报告上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上报专业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由专业公司向集团或国家安全监督总局提交审查申请,并协调相关事宜。
b)报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经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预审后,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必要时,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给予协调配合。
5.3安全、环保、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设计
5.3.1基本要求
项目实施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设计,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篇(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篇章,通过审批的预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是初步设计的参考依据之一,预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提出的对策措施应落实在安全、环保、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中。
5.3.2申请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应提交下列资料:
a)安全、环保、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b)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c)预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d)初步设计及安全、环保、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e)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5.3.3安全、环保、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设计的申报与审批
5.3.3.1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将安全、环保、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设计相关资料进行整理,经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预审以后,报请专业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5.3.3.2报省级及以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资料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预审后,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给予协调配合。
5.3.4对已批准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征得原设计单位书面确认同意,并按法规要求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5.4安全、环保、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施工
5.4.1建设项目的、环保、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按照通过审查的设计要求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确保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
5.4.2公司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及其委托的施工监理部门应按规定对、环保、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如发现以上设施未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或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应立即要求停止施工,经变更或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5.5试运行
5.5.1试运行手续办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建设项目试投产方案,应向专业公司提交申请,由专业公司行文向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获得批复后,方可投入试运行。
其他建设项目按照相关法规、制度办理试运投产相关手续。
5.5.2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在建设项目试运行阶段,运行单位应对安全、环保、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及对环境因素、职业健康和安全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进行监测,保留运行情况报告、监测报告,并对控制效果做出评价。
5.6验收评价
5.6.1安全验收评价
5.6.1.1试运行正常后,建设项目验收前,项目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开展安全验收评价。
5.6.1.2安全验收评价原则上不得委托该项目安全预评价的同一家机构。
报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验收的项目,评价单位的选择应征得专业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的同意。
5.6.1.3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内容及格式应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5.6.2职业健康验收评价
在竣工验收前,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5.6.3环保验收调查
5.6.3.1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正式投产前,委托环境监测部门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对该项目开展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5.6.3.2评价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进行调查与评价,核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监测建议是否落实,并做出环境保护评价结论,编制完成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5.7竣工验收
5.7.1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5.7.1.1验收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申报
项目正式验收前,由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要求整理、提交验收相关文件、资料。
a)报请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建设项目,由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预审后,向专业公司提交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并协调相关事宜。
b)报请省级及以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预审后报送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
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给予协调、配合。
5.7.1.2竣工现场验收
a)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部组织验收的项目,专业公司、西南管道公司、相关单位配合进行现场验收,验收提出的问题,由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有关单位落实整改。
b)由省级及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公司主管部门、相关单位配合现场验收。
验收提出的问题,由项目实施单位落实整改。
5.7.2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5.7.2.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及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完成后,应由委托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预审。
由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部门或委托指定的环境保护技术机构对报告文件进行技术预审,以确保文件的质量。
a)国家审批的项目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组织技术预审;
b)省、市审批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技术预审。
5.7.2.2技术预审合格后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集团公司统一行文上报国家环保部;其它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由项目实施单位直接行文上报。
5.7.2.3国家或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批复后,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
6流程
暂无
7相关文件
7.1相关的公司体系文件
7.2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依据性文件
7.2.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督局令第18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7.2.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7.2.3安监总危化[2007]4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文书(试行)》
7.2.4安监总厅危化[2007]62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则(试行)》
7.2.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7.2.6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
7.2.7《职业病防治法》
7.2.8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7.2.9卫监督发〔2006〕375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
7.2.10《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7.2.1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
7.2.12国务院令1998年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7.2.1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8记录
8.1安全预评价报告(外来)
8.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外来)
8.3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外来)
8.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外来)
8.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外来)
8.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外来)
8.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外来)
8.8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外来)
8.9职业卫生验收批复文件(外来)
8.10环境影响报告书(外来)
8.11环境影响报告表(外来)
8.12环境影响登记表(外来)
8.13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外来)
8.14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外来)
8.15验收环境监测报告(外来)
8.16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外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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