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全文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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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全文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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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全文3
XX合同法全文(3)
___合同法全文
第二百九十六条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___携带行李。
超过___携带行李的,应当___托运手续。
第二百九十七条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___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___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___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第二百九十八条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二百九___条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
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第三百条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第三百零一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三百零三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零四条托运人___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___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___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___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五条货物运输需要___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___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三百零六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
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三百零七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第三百零八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___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___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三百零九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___人的,应当及时通知___人,___人应当及时提货。
___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三百一十条___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
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
___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___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___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百一十四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第三百一十五条托运人或者___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六条___人不明或者___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第三百一十七条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___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第三百一___条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
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第三百___条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___一条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___二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___、转让、___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三百___三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___。
第三百___四条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三百___五条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___、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
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第三百___六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___的,法人或者其他___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法人或者其他___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
法人或者其他___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___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___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___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三百___七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第三百___八条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三百___九条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第三百三十条技术___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___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___合同包括委托___合同和合作___合同。
技术___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___合同的规定。
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___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___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___成果。
第三百三十二条委托___合同的研究___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___计划;合理使用研究___经费;按期完成研究___工作,交付研究___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___成果。
第三百三十三条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___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四条研究___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___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五条合作___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___工作;协作配合研究___工作。
第三百三十六条合作___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___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七条因作为技术___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___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技术___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___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___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三百三___条委托___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___人。
研究___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实施该专利。
研究___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百四十条合作___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___的当事人共有。
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___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实施该专利。
合作___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第三百四十一条委托___或者合作___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___的研究___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___成果之前,将研究___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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