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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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活动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披露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制度建设、披露、使用管理等工作。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录入、披露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组成、认定及采集
第五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由开发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构成、资质等级情况、主要从业人员的职称、学历、社保、个人履历,以及关联开发企业(企业的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及受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其他开发企业)等信息构成。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的开发能力、开发业绩、经营管理能力、开发质量,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受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表彰、奖励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反房地产开发管理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拒绝行政监督管理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六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主要以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文书、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通告和经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评定,以及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其他经查证属实的信息材料为依据。
第七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来源主要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单位提供、公众投诉与举报、媒体公开披露、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自行申报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三章信用等级、记分及发布
第八条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分为一级(信用等级优秀)、二级(信用等级良好)、三级(信用等级一般)、四级(信用等级差)。
一级:
信用评定分值90分(含)以上的,为信用等级优秀企业。
二级:
信用评定分值为80分(含)至90分之间的,为信用等级良好企业。
三级:
信用评定分值60分(含)至80分之间的,为信用等级一般企业。
四级:
信用评定分值60分以下的,为信用等级差企业。
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为开发企业建立初始信用档案时,均以60分基础信用分值记分,按三级信用等级核定。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发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50分的基础信用分记分,为信用等级差企业:
(一)违反建设单位的法定责任,因开发企业过错,所开发项目出现重大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等问题或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工程停工,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违法预售商品房,弄虚作假,存在一房多卖、单方毁约行为的;
(三)非法转让房地产,或者存在违反城乡规划行为被主管部门认定的;
(四)损害公众利益与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新申办资质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持股30%及以上的)曾经担任过信用等级差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的,或者是近三年被纳入重点监管的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的。
第十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行为信用加分标准》(附表1)、《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信用扣分标准》(附表2)的规定和标准,在开发企业基础信用分上进行信用分数的加减。
开发企业申请信用加分的,应向企业注册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经审查确认后予以信用加分。
开发企业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随其信用记分情况的变化动态变更。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对其信用信息记录或信用记分有异议的,可向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澄清有关事实,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
经核查,发现信用信息记录和记分确有错误、认定不当的,报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开发企业在同一市(州)设立法定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公司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实行母、子公司信用关联管理。
母、子公司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相互计入各自的信用档案,并按照母公司在子公司的占股比例予以信用加分或信用扣分。
第十三条同一开发企业在不同市(州)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企业注册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信用管理,及时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认定、记录,开发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4月将开发企业上一年度信用信息和信用记录情况通报同级工商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税务、法院、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作为各部门对开发企业日常监管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纳入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监督。
企业的重大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不低于3年,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年,轻微不良信用信息在不良情形消除后取消。
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满后,经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已完成整改的,可予以取消公示。
法律法规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其门户网站、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其房地产管理网络平台及时动态发布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信用等级。
第四章信用信息使用
第十七条本着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在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开发企业分类实施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四类差异化标注管理。
第十八条对信用等级优秀的开发企业,实行绿色标注管理,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免于对其开展房地产开发日常动态核查;
(二)开发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申请可减按50%的标准缴纳,或优先提交保函;
(三)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升级、延续时,对企业开设绿色通道;
(四)优先推荐参与绿色建筑、绿色住区、国家A级性能住宅、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等评定以及企业评先评优;
(五)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对信用等级良好的开发企业实行蓝色标注管理,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免于对其开展房地产开发日常动态核查;
(二)开发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申请可减按70%的标准缴纳,或优先提供保函;
(三)优先推荐参与绿色建筑、绿色住区、国家A级性能住宅、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等评定以及企业评先评优;
(四)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对信用等级一般的开发企业实行黄色标注监管,实施以下监督措施:
(一)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对企业的开发资质和市场行为实施日常动态核查。
经核查,企业资质条件不符合现有资质条件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开发资质证书或待现有项目开发完毕后不得开发新项目的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
(二)开发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标准缴纳,或提供保函;
(三)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四)对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一条对信用等级差的开发企业和上一年度或本年度达到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用预警值的开发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开发企业名单,实行红色标注监管,监管时间不少于三年。
(一)向工商管理、国土资源、税务等相关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等金融管理机构发出预警,加强日常监管和核查;
(二)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开发资质和市场行为实施日常动态核查。
对企业资质条件不符合现有资质条件的,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开发资质证书或待现有项目开发完毕后不得开发新项目的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
(三)开发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标准全部现金足额缴纳;
(四)对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严格监管;
(五)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出限制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的预警提示,向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发出限制信贷的建议函;
(六)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性项目的代建管理,限制参与政府BT、PPP模式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与运营;
(七)不得参与绿色建筑、绿色住区、国家A级性能住宅、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等评定以及企业评先评优。
(八)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开发企业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纳入信用预警,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红色监管:
(一)上一年度或本年度累计扣减信用分数达到10分(含)以上的;
(二)上一年度或本年度累计不良信用记录达5次(含)以上的;
(三)发生一次性扣减信用分数5分以上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开发企业新申办开发资质、申请开发资质延续、取消暂定或升级的,在资质审查期间,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开发企业信用状况和市(州)行业监管意见,对信用失信的开发企业资质申请予以从严审核。
新申办资质的开发企业应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企业注册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实施开发企业信用管理的市(州),应按照本办法对开发企业原有信用记分及信用等级予以调整,原有信用信息记载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表1
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行为信用加分标准
行为类别及代码
良好行为描述
加分分值
备注
开发业绩
1.1
近三年新开发面积(以施工许可证为准)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
1
此项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包括关联企业加分在内)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5万平方米
0.5
1.2
近三年竣工验收备案面积(以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
1
此项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包括关联企业加分在内)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5万平方米
0.5
开发项目质量、性能和品质
2.1
近三年开发建设的项目获得规划设计、工程质量、园林景观等表彰
获国家部委表彰的,每项
3
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省、市(州)、县(市、区)表彰的,按最高分值记录一次。
获省、市(州)、县(市、区)政府部门表彰的,每项
2
获相关行业协会表彰的,每项
1
2.2
近三年开发建设的项目获得国家A级住宅性能认定
通过预审的,每个项目
AAA级,2
AA级,1.5
A级,1
通过终审的,每个项目
AAA级,3
AA级,2
A级,1
2.3
近三年开发建设的项目参与国家康居示范工程评定
通过国家康居示范工程设计方案评审的
2
通过达标考核验收的
2
2.4
近三年开发建设的全装修成品住宅
成品住宅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的
3
此项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分别在项目开工和竣工验收后加50%的分值。
成品住宅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每增加5万平方米
1
2.5
近三年开发建设的工业化、装配式项目(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不低于30%)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的
3
此项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分别在项目开工和竣工验收后加50%的分值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每增加5万平方米
1
开发项目质量、性能和品质
2.6
近三年开发建设的项目获得绿色住宅标识认定和绿色生态(或健康)住宅小区评定的
通过2星以上绿色标识认定的,每个项目
2
此项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通过2星以上绿色标识终审的,每个项目
1
通过LEED绿色建筑认定的
3
通过市(州)及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绿色生态(或健康)住宅小区评定的
1
2.7
近三年开发建设的项目获政府主管部门安全文明施工表彰的
获国家级安全文明施工表彰,每项
3
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省、市(州)表彰的,按最高分值记录一次。
获省级安全文明施工表彰,每项
2
获市州安全文明施工表彰,每项
1
企业及负责人获得的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表彰
3.1
近三年获国家部委表彰
3
3.2
近三年获省政府、省级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
2
3.3
近三年获市政府、市(州)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
1
3.4
近三年获县(市、区)政府、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表彰
0.5
社会贡献
4
近三年,有积极从事慈善公益活动的捐赠记录,每项
0.5-2
本项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纳税情况
5
近三年,被市(州)、县(市、区)以上税务部门评为A级纳税企业的,每次
2
管理配合
6
近三年,积极参与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及房地产主管部门有关开发管理配合事项的,每项
1-3
开发实力
7.1
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配置
房地产经济、建筑工程或结构类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配置超过资质标准的最低限额要求
每超过1人,加0.5分
本项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在主管部门日常核查中,如发现人员配置减少的,相应予以扣减信用分。
7.2
资质等级
开发资质等级为一、二级的,予以信用加分
一级资质,
3分
企业资质等级降级的,则相应扣减信用分。
二级资质,
2分
开发经营管理能力和履约诚信水平
8.1
质量管理能力
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开发项目的工程质量合格率100%;切实施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没有发生重大投诉;商品房在保修期内,无群体性投诉或重大质量责任纠纷,房屋交付后维修保养及时、有效。
2-5
8.1、8.4、8.5项企业可按年度申报评价
8.2
积极运用“四新”技术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积极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显著提升住宅性能、抗震性能,每项
1
8.3
创新能力突出
在房地产开发模式和管理方式上有显著创新,在促进房地产业发展转型升级方面,具有行业示范和引领作用。
每项
1-3
8.4
履约能力强,诚信水平高
企业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和诚信水平,履行商品房销售合同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情况良好,没有发生逾期交房、拖欠合作单位款项和工程款等违约行为。
2-5
8.5
商品房销售行为规范
严格执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没有虚假宣传和捂盘惜售行为,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没有欺诈、霸王条款;商品房预售款按规定全额监管,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没有挪用预售资金的行为。
2-5
8.6
前期物业管理规范
开发项目按规定配置、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业委会用房,前期物业管理按照当地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间、办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每个项目
1-3
附表2
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信用扣分标准
行为类别
及代码
不良行为描述
扣分
分值
资质
管理
1.1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5-7
1.2
未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3
1.3
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3-5
1.4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5
1.5
未按规定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手册备案或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的
3-5
1.6
在主管部门日常动态核查中,企业主要管理及技术人员达不到资质等级要求,存在人员不足、兼职、空挂、重复任职等问题的
3-5
1.7
企业办公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股东、资质等级、关联企业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不及时在项目手册备案中予以相关信息变更,或故意填报虚假信息的,每次
3-5
项目建设管理行为
项目建设管理行为
项目建设管理行为
2.1
在项目报建、资质审核、项目手册备案和主管部门日常动态核查中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的,每次
5-7
2.2
不按时、不完整填报、虚假填报开发项目手册,或不按照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资料、核实项目手册重要信息、关键环节数据信息的,每次
3-5
2.3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构成违法用地或者闲置土地的,每项
3-6
2.4
未经依法批准,改变规划条件、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每次
3-7
2.5
未按规定进行规划公示或公告的,每次
2
2.6
擅自更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每次
3-5
2.7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每次
5
2.8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或超越施工许可证范围施工的,每次
3
2.9
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单位承担的,每次
3
2.10
明示、暗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每次
5
2.11
开发项目违反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规范、规程,或违反建设单位责任
2.111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特大安全事故的,每次
10
2.112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或较大、重大安全事故的,每次
5-7
2.113发生一般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的,每次
3
2.114发生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或出现质量安全隐患时,拒不整改,或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每次
3-5
2.12
授意施工单位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每次
2
2.13
不按时缴纳或补齐缓交报建费的
3-6
2.14
建筑工地违反夜间施工许可管理规定的,每次
1-3
2.15
未按照规划和规定时间配建、移交应由开发企业建设的公建配套设施的,每个项目
3-7
2.16
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条件开竣工,或未按照约定的其他建设条件开发建设的,每项
3-7
2.17
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设计费、监理费、工程款、材料款等款项的,每项
3
2.18
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上访的,每次
3-6
2.19
在建设过程中因资金链断裂停工12个月以上的,每个项目
3-7
2.20
开发项目未按规定竣工验收、或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每个项目
3
2.21
开发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未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擅自向购房人交房或强行交房的,每个项目
5-7
2.22
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购房人交房,未能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导致群访群诉的,每次
3-5
2.23
交付商品房时未按规定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或者《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不规范的
3
2.24
未按要求向城乡规划部门报送规划核实相关资料或未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未在法定时限内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每次
2
2.25
开发项目存在违法改变规划条件增加容积率,被行政处罚的
5-10
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行为
3.1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擅自预(销)售或变相预(销)售商品房,每次
5
3.2
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每次
5-7
3.3
未按规定缴存、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款的,每次
3-5
3.4
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款的,每次
3-6
3.5
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他人的,每次
5-7
3.6
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或销售现场公示内容不全的,或未按照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建设条件相关内容的,每次
2
3.7
在商品房销售中发布虚假广告,或作欺骗性、误导性宣传的,每次
3-5
3.8
未按照合同约定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3-5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行为
4.1
销售物业前,未拟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
2
4.2
不按照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的
5-7
4.3
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3
4.4
不按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和相关资料的
3
4.5
拒交、缓交、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3-5
4.6
在未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前,不承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更新改造责任的
3
4.7
不按规定在建设规划方案上标明物业服务用房及面积的,或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的,每个项目
3
4.8
未按照当地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间、办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每个项目
3
其他不良行为
5.1
企业对购房者投诉的问题推卸责任、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每次
3
5.2
商品房交付后,不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的,每次
3-5
5.3
非法集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
5-7
5.4
拒不履行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判决、仲裁机关裁定的,或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每次
5-7
5.5
不配合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房地产开发日常监管活动的,每次
3-5
5.6
不按照规定参加房地产主管部门开展的法规政策培训或有关开发管理会议的,每次
1-3
5.7
不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或报表存在虚假数据的,每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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