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2391999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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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2391999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
(试行)
Assessmentandacceptancespecificationfor
constructionqualityofleveeproject
SL239-1999
主编单位: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施行日期:
1999年6月1日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1999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
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的通知
水国科[1999〕280号
根据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我部建设与管理司主持,以建设与管理司为主编单位组织制定的《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
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
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一1999。
本标准自1999年6月1日起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并由其负责解释。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前言
《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是在1998年我国长江、嫩江、松花江流域发生特大洪水后,为适应大量新建、扩建和加固堤防工程建设的急需,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组织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和黑龙江省水利厅的有关专家按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要求编写的。
本规程以GB50286—98《堤防工程设计规范》、SL260—98《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1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技术标准为主要依据,主要内容是明确堤防工程项目划分原则、制订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规定施工质量评定的组织程序和对工程验收提出明确要求。
本规程解释单位: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规程主编单位: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黑龙江省水利厅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张汝石唐涛熊平
吴健于强生杨树林
董存仁
目次
1总则
2.工程项目划分
2.l一般规定
2.2单位工程划分
2.3分部工程划分
2.4单元工程划分
3.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3.1堤基清理
3.2土料碾压筑堤
3.3土料吹填筑堤
3.4土料吹填压渗平台
3.5粘土防渗体填筑
3.6砂质土堤堤坡堤顶填筑(包边盖顶)
3.7护坡垫层
3.8毛石粗排护坡
3.9干砌石护坡
3.10浆砌石护坡
3.11混凝土预制块护坡
3.12堤脚防护
3.13砌石堤
3.14混凝土防洪墙
4.施工质量评定
4.1质量评定的组织与管理
4.2单元工程质量评定
4.3分部工程质量评定
4.4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4.5工程项目质量评定
5.工程验收
附录A堤防工程项目划分
附录B堤防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附录C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
本标准的用词说明
1总则
1.0.1为使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和验收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1、2、3级堤防工程,4、5级堤防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和验收应以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等为依据。
1.0.4堤防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两级。
1.0.5工程中采用现有标准未涉及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时,应制定相应的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办法,并由项目法人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1.0.6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和验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
合国家现行其它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2工程项目划分
2.1一段规定
2.1.1堤防工程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
项目划分见附录A。
2.1.2项目划分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及施工等单位共同商定,同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并将划分结果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
2.2单位工程划分
2.2.1单位工程根据设计及施工部署和便于质量管理等原则进行划分。
2.2.2堤防工程项目一般划分为堤身、堤岸防护、交叉联接建筑物和管理设施等单位工程。
在仅有单项加高加固或基础防渗处理等项目时,也可单独划分为单位工程。
2.2.3根据实际情况按下述原则划分单位工程:
1一个工程项目由若干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建设时,每一项目法人所负责的工程可划为一个单位工程。
2一个项目法人所负责组织建设的工程,可视规模按照堤段划分为若干个单位工程。
3较大交叉联接建筑物可以每一独立建筑物划为一个单位工程。
4堤岸防护和管理设施工程可以每一独立发挥作用的项目划为一个单位工程。
2.3分部工程划分
2.3.1分部工程应按功能进行划分。
同一单位工程中,同类型的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不宜相差太大,不同类型的各个分部工程的投资也不宜相差太大。
2.3.2堤身单位工程可划分为堤基处理、堤身填(浇、砌)筑、堤身防渗、压浸平台、填塘固基、堤身防护、堤脚防护等分部工程。
2.3.3堤岸防护单位工程可划分为护脚和护坡等分部工程。
2.3.4交叉联接建筑物单位工程按SL1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划分分部工程。
2.3.5管理设施单位工程可划分为观测设施、生产生活设施、交通、通讯等分部工程。
当交通、通讯工程投资规模较大并单独列项时也可将其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2.4单元工程划分
2.4.1单元工程按照施工方法、部署、以及便于进行质量控制和考核的原则划分。
2.4.2不同工程按下述原则划分单元工程:
1.土方填筑按层、段划分。
2.吹填工程按围堰仓、段划分。
3.防护工程按施工段划分。
4.混凝土工程按SDJ249.1-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划分。
5.砌石堤按SL49—94(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七)》划分。
6.交叉联接建筑物和管理设施等工程按相关标准划分。
4.施工质量评定
4.1质量评定的组织与管理
4.1.1单元工程质量检验按照SL176—96及其它相关标准执行。
4.1.2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应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组织自评的基础上,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核定,按附录B填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4.1.3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质量监督、设计、施工、管理运行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
4.1.4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应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评定其质量等级,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4.1.5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前应进行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评定标准见附录C。
外观质量评定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及管理运行等单位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有关代表共同进行,参加人员总数不宜少于5人。
4.1.6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是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复核,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4.1.7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等级由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评定。
4.1.8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4.1.9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按照处理方案的质量要求,重新
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和评定。
4.2单元工程质量评定
4.2.1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按照本规程第3章执行。
4.2.2单元工程(或工序)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必须及时处理。
其质量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
1.全部返工重作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2.经加固补强并经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其质量只能评定为合格。
3.经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项目法人认为能基本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不加固补强;或经加固补强后,造成外形尺寸改变或永久性缺陷的,经项目法人认为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按合格处理。
4.2.3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在核定单元工程质量时,除应检查工程现场外,还应对该单元工程的施工原始记录、质量检验记录等资料进行查验,确认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所填写的数据、内容的真实和完整性,必要时可进行抽检。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中应明确记载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对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的核定意见。
4.3分部工程质量评定
4.3.1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如下:
1合格标准:
l)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
2优良标准:
l)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以上达到优良,
主要单元工程、重要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的单元工程
质量优良,且未发生过质量事故;
2)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
4.3.2进行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时,应对工程原始施工记录、工程质量检验等资料进行核实。
评定人员必须在质量等级评定意见后签名,如有保留意见应明确记载。
4.4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4.4.1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如下:
1合格标准:
1)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
3)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70%以上;
4)施工质量检验资料齐全。
2优良标准:
1)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以上达到优良,
主要分部工程质量优良,且施工中未发生过较大及其
以上质量事故;
2)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混凝土拌和物
质量必须优良;
3)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85%以上;
4)施工质量检验资料齐全。
4.4.2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时,应结合其对本单位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过程、质量抽检及资料检查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按4.4.l条的规定核定质量等级。
4.5工程项目质量评定
4.5.1工程项目质量评定标准如下:
1合格标准:
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优良标准:
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以上的单位工程质量优良,且主要单位工程质量优良。
4.5.2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上述标准,结合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质量等级评定意见,由竣工验收委员会确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
5工程验收
5.0.1堤防工程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5.0.2验收工作按照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
5.0.3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委托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一次抽检。
工程质量抽检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
5.0.4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通过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计量认证,不得与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隶属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行政单位直接管辖范围,并按有关规定提交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5.0.5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和数量由质量监督机构确定。
5.0.6土料填筑工程质量抽检主要内容为干密度和外观尺寸,并满足以下要求:
1每2000m堤长至少抽检一个断面。
2每个断面至少抽检2层,每层不少于3点,且不得在堤防顶层取样。
3每个单位工程抽检样本点总数不得少于20个。
5.0.7干(浆)砌石工程质量抽检主要内容为厚度、密实程度和平整度,必要时应拍摄图像资料,并满足以下要求:
1每2000m堤长至少抽检3点。
2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检3点。
5.0.8混凝土预制块砌筑工程质量抽检主要内容为预制块厚度、平整度和缝宽,并满足以下要求:
1每2O00m堤长至少抽检一组,每组3点。
2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检一组。
5.0.9垫层工程质量抽检主要内容为垫层厚度及垫层铺设情况,并满足以下要求:
1每2000m堤长至少抽检3点。
2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检3点。
5.0.10堤脚防护工程质量抽检主要内容为断面复核,并满足以下要求:
1每2000m堤长至少抽检3个断面。
2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检3个断面。
5.0.11混凝土防洪墙和护坡工程质量抽检主要内容为混凝土强
度,并满足以下要求:
1每2O00m堤长抽检一组,每组3点。
2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检一组。
5.0.12堤身截渗、堤基处理及其他工程,工程质量抽检的主要内容及方法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5.0.13凡抽检不合格的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进行验收。
处理完毕后,由项目法人提交处理报告连同质量检测报告一并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
5.0.14工程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对工程质量再次进行抽检,抽检内容和方法由验收委员会确定。
本标准的用词说明
为便于执行本标准,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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