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学法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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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法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西北大学法学院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试行)
为提高法学院研究生积极参与科研、社会活动的积极性,规范奖学金评定工作,根据《西北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办法(试行)》和《西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法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领导工作机构
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院评审委员会”)是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的领导机构。
院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政领导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研究生导师代表(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学生代表(由当年未申报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担任)等任委员,负责国家奖学金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院评审委员会下设资格审查小组,由研究生秘书和研究生辅导员组成,负责奖学金评定中的资格审查、计分等工作。
二、评定原则
(一)规定时间受理原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受理申请。
(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三)第一署名原则。
科研成果、项目、获奖等认定以西北大学法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合作完成的作品,第一作者是西北大学法学院时,法学院研究生作为第二作者及以后作者的成果才予以认定。
独立完成的作品,按照具体计分办法执行;两人合作完成的作品,第一作者和第二作者按7:
3比例分摊计算;研究生和导师合作完成作品,研究生排名第二的,视为第一作者,计分按照第一作者的70%计算;三人及三人以上合作完成的,第一作者与其余作者总和按4:
6分摊计算(第一作者4/10,其余作者按总和6/10进行均摊)。
(四)与法学专业密切联系原则。
研究生取得的科研成果、主持参与项目、社会实践等都应与其专业具有密切联系。
三、参评对象、奖励及名额分配标准
(一)参评对象为法学院全日制在读二年级及以上正常学制内的硕士研究生(不含定向、委托培养等人事档案不在学校的研究生。
)
(二)获奖金额及其比例按照国家规定,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三)法学硕士研究生和法律硕士研究生奖励人数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学校分配标准分别计算分配,确定具体名额。
如果某一类别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人数未达到确定名额时,院评审委员会有权打破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界限,重新分配名额。
每名研究生在硕士阶段,如第二次(及以上)申请国家奖学金,同一申报原因和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四、参评资格及条件
(一)参评资格
1.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非在职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学术品德良好;团结协作,乐于奉献,综合素质高。
4.学习刻苦,研究生学习阶段的各科成绩优良,在本专业排名前50%,且无不及格课程。
5.善于钻研,勇于创新。
研究生在读期间,有论文、论著、调研报告发表,科研成果突出。
(二)取消参评资格情形
1.国家奖学金评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各类处分者。
(2)出现《西北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校发[2008]研字13号)第四十、四十二条情形之一者。
(3)评选过程中发现存在参评成绩、获奖证书或科研成果有弄虚作假等问题者。
2.国家奖学金评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未按学校、学院规定时间报到注册者。
(2)处于休学期间者。
(3)本培养阶段内有课程不及格,或未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者。
(4)无论文、专著、调研报告等科研成果者。
(5)年度考试中申请缓考者(因重大灾害、疾病或事故申请缓考者除外)。
(6)无故不缴纳学费并拖欠学费者。
(7)未获得导师推荐者。
(三)参评资格例外条件
为奖励在科研、社会实践中有突出表现的研究生,专业成绩排名在班级50%以后且无不及格课程,但具备下列条件可例外参评:
1.参加高水平的专业竞赛活动,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2.在学院认定的D类及以上期刊上发表论文或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4.在保护国家、集体、公民财产或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中表现突出,获得市县级及以上“见义勇为”称号或者新闻媒体有报道的。
五、评审计分依据与标准
由于无法用统一标准衡量不同专业参评学生的学习成绩,因此,学习成绩只作为申请资格条件。
在总评成绩分值相同、年级相同、专业相同时,可以其学习成绩平均分的高低确定。
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研究生在读期间综合考核成绩为依据确定。
由科研成果、获奖和社会实践三部分分数累计得出,按照总分值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排名。
(一)科研评分依据与计分标准
1.论文评分依据与计分标准
(1)论文实行五级分类计分。
发表论文的报刊杂志共分为A、B、C、D、E五级。
其中A、B、C三级的认定以《西北大学法学院期刊分级暂行规定》为标准,D类是指全国性报纸和C刊扩展版及集刊,E类是指西北大学认定期刊目录中的核心期刊(增刊)、具有CN刊号(以能在中国期刊网查询到为准)的一般学术期刊和论文集。
(2)论文计分标准
在A类《中国社会科学》发表论文,每篇计50分;在A类《中国法学》、《法学研究》发表论文或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每篇计45分。
在B类期刊上发表论文的,每篇计30分。
在C类期刊上发表论文的,每篇计15分;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非法学类)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计20分。
在D类期刊上发表论文的,每篇计12分。
在E类期刊上发表论文的,每篇计1分。
在E类同一期刊上多次发表论文,只计1篇。
在E类期刊上发表论文,其计分最高不超过3分。
2.著作评分依据与计分标准
(1)著作实行分类、分级计分。
分类是指著作分为专著和调研报告两类;分级是指将出版社分为一、二、三级进行计分。
一、二级根据《西北大学法学院出版社认定名录》确定,三级是指一、二级之外的出版社。
(2)著作计分标准
一级专著每一万字计3分;二级专著每一万字计2分;三级专著每一万字计1分。
调研报告的认定,以正式出版或政府有关部门的正式文件为准。
执笔人是指完成报告、撰写的著作权人。
只参与调研、数据统计的,不是执笔人。
执笔人依据排名,第一执笔人计3分,其他执笔人计2分。
3.科研项目评分依据与计分标准
(1)科研项目按照项目级别、主持与参与情况进行分级分类计分。
(2)计分标准
参加导师主持的国家级项目的,每项计8分,参加导师主持的省部级项目的,每项计6分,参加导师主持的厅局级项目或横向科研项目的,每项计2分。
研究生主持厅局级项目的,每项计10分,研究生主持校内项目的,每项计2.5分;参与校内研究生主持项目的,每项计1.5分,作为主持人申报但未立项的,每项计0.2分。
(二)社会实践计分标准
1.参与调研报告调查、统计等工作,每次1.5分。
2.担任校院研究生会主席、党支部书记、班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的,圆满完成当年工作任务者,计2分。
3.担任校院研究生会副主席、秘书长及部长、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的,圆满完成当年工作任务者,计1分。
4.担任校院研究生会干事、其他班委、支部委员职务、法律援助中心干事的,视工作成绩计0.5~0.7分。
5.担任1~3项职务时间不足半年不予计分,不足一年分数减半;担任多个职务的,只取所担任职务最高分,不得累加。
6.在校研究生每学年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最少不得低于5次(以具体考勤为准),参加学术类活动高于5次者,每参加一次加0.5分;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非学术类正式活动,每参加一次计0.2分,1分封顶。
(三)各类获奖计分标准
1.学术类获奖
等级
封顶
分数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
排名
第一
排名
第二
排名
第三
排名
第一
排名
第二
排名
第三
排名
第一
排名
第二
排名
第三
省部级及以上
不封顶
25
20
15
15
12
10
10
8
6
3
厅局级
不封顶
12
10
6
10
8
5
8
6
4
1.5
校级
不封顶
7
5
3
5
3
1
2
1
0.5
0.4
注:
集体获奖参照科研成果分的计分方法。
(1)同一成果获不同等级奖励,按最高等级计分。
已经发表的科研成果,在计入科研成果分后再次获奖,按应得分值的70%计算;已获奖的未发表的科研成果,在公开发表后,按应得科研成果分值的70%计算。
(2)参加中国法学会等各种研究会或全国性专业学会年会,获奖者按校级计算。
(3)未评定等级奖项者一律按鼓励奖计算,优秀奖视为鼓励奖计算。
2.非学术成果获奖
非学术成果获奖是指除学术成果获奖以外的奖励。
非学术成果获奖最高计分不超过15分
等级
分数
集体奖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省部级及以上
10
7
5
2/人
厅局级
8
5
3
1/人
校级
3
2
1
0.8/人
院级
0.6
0.5
0.4
0.3/人
注:
特等奖、一等奖视为第1名,二等奖视为第2名,三等奖视为第3名
六、评定程序
在学校发布评奖通知后开展申报组织及初步评审工作。
(一)个人申请
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导师推荐
导师根据学校和学院有关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
(三)资格审查
由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审查小组对研究生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逐一审核,确定具有参评资格学生名单。
(四)答辩
资格审查合格学生需参加由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
评审委员会委员就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五)确定初选名单
在个人申请、导师推荐、资格审查、答辩的基础上,由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全面审核和讨论,确定初选名单。
(六)公示
初选名单确定后,在学院网页和橱窗内张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届满,且无异议后,学院将初选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学校。
七、其他
(一)本办法经院评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获得国家奖学金后若发现或发生学术不端现象和行为,学校将取消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荣誉,收缴其所得全部奖金,并按相关校级校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本《办法》(试行)未尽事宜,由院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2013年3月11日
附件一:
《西北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相关条款。
附件二:
《西北大学法学院期刊分级暂行规定》
附件三:
《西北大学法学院出版社分级认定名录》
附件四:
《西北大学法学院全国性报纸认定名录》
附件一:
《西北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第四十条在培养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的。
5.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6.不服从培养单位或导师安排,不参与科研实践活动的。
7.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不适宜继续培养。
8.本人申请退学。
第四十一条在课程环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累计有二门以上(含二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2.有一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经补考后仍不合格的。
第四十二条在学位论文写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论文开题答辩结论为“不通过”,随下一级重新开题,结论仍为“不通过”。
2.论文中存在抄袭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
附件二:
西北大学法学院期刊分级暂行规定
为促进法学院科研水平上台阶,扩大西北大学法学学科在全国的影响力,根据相关机构对全国法学学科影响力的评价标准,我院从2012年开始,对科研论文水平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论文影响力、对法学学科贡献率不同,将期刊分为A、B、C三级,实行分级分类认定。
一、期刊认定基准及范围
1.中文期刊认定以CSSCI来源期刊为基准。
期刊范围分为法学类期刊和其他期刊两大类。
其他期刊范围包括:
管理学、马克思主义、哲学、历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教育学、综合性社科期刊、高校综合性学报。
2.英文期刊认定以SSCI期刊为基准,仅指法学类。
二、A类期刊
1.《中国社会科学》(中文版)
2.《中国法学》(中文版)
3.《法学研究》
4.《新华文摘》
三、B类期刊
1.SSCI法学类期刊
2.CSSCI法学类来源期刊
3.其他相关学科中被学校认定的权威期刊。
4.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法学类)
四、C类期刊
1.上述A类期刊和B类期刊之外的CSSCI来源期刊
2.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非法学类)
五、附则
1.该规定经全院大会讨论后,于2013年1月18日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后生效。
2012年教学科研奖励期刊的认定,按照本规定执行。
2.该规定的修订,由院党政联席会负责。
附件三:
西北大学法学院出版社分级认定名录
一、认定原则与依据
1.出版社包括公益性出版社和经营性出版社两类。
学院根据影响力和学科需要,将出版社分为二级,并实行动态管理。
2.按照与法学学科密切联系原则,参考国家、学校等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具体出版社名录。
全国百佳出版社依据出版当年新闻出版署公布的为准。
二、认定出版社名录及层次
1.一级出版社共十二个,具体包括:
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三联书店、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华书局、法律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国社科文献出版社。
2.二级出版社为上述一级出版社之外的“全国百佳出版社”和西北大学出版社。
三、其他事宜
1.外国出版社认定,由院党政联席会确定。
2.该名录的修订,由院党政联席会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进行。
3.该名录经全院大会讨论后,于2013年1月18日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后生效。
2012年教学科研奖励著作的认定,按照本名录执行。
附件四:
西北大学法学院全国性报纸认定名录
一、认定原则与依据
1.全国性报纸包括综合类报纸和专业类报纸出版社两类。
学院根据影响力和学科需要,实行动态管理。
2.按照与法学学科密切联系原则,参考国家、学校等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全国性报纸名录。
二、认定全国性报纸名录
1.专业类报纸:
《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检察日报》、《知识产权报》
2.综合类报纸:
《经济日报》、《光明日报》、《人民日报》
三、其他事宜
该名录的修订,由导师会议讨论,院党政联席会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进行。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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