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乡镇水利站改革的政策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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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乡镇水利站改革的政策探讨
经十班:
汤中才指导老师:
陶颖
摘要:
通过对乡镇水利站的相关政策进行研究,就乡镇水利站的设置、管理体制、职能、定性、经费渠道、定编定岗、人员分流以及经营性资产的处置等问题,提出相关政策意见和对策。
强调以乡镇设立水利站,是农村水利可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管理体制上,应作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水利站应定性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经费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要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定编,妥善安置分流富余人员,正确处置水利站的经营性资产,以保障和促进农村水利的持续稳定发展。
关键词:
乡镇水利站;改革;政策研究。
乡镇水利站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是农村水利发展的历史产物。
几十年来为促进农村水利建设、支撑和保障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随着乡镇机构综合改革的不断推进;进一步深化乡镇水利站改革,已引起各方关注,并进行了积极探索,但认识和做法各有差异。
一、关于水利站的设置问题
从目前全国各地的认识和实践来看,乡镇水利站的设置大体上有三种情况:
一是继续保持以乡镇为单位设立水利站;二是以流域或区域设立水利站;三是撤销乡水利站,将其公共服务职能并入相关农技服务站。
但我个人认为,宁乡县应当坚持以乡镇设立水利站。
主要理由是:
第一,宁乡水利建设和管理任务繁重。
宁乡是农业大县,水利是农业的命脉。
现我县大小水利工程数十万处,为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提供重要支撑与保障。
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新时期水利发展面临着新的任务和要求,所有乡镇水利站都肩负着艰巨的水利建设与管理任务。
第二,以流域设站很难操作。
我县沩、乌、楚、靳四大河流分支密布,在各乡镇间相互交替,长藤结瓜连续各大、中、小型水库及山塘,其中不乏机电排灌、排涝设施等,管理任务大,管理工作细致。
第三,目前宁乡的乡镇基本上是一个区域的概念。
基本上按一个较完整的水系或地块来分界,有利于水利站系统管理。
第四,以乡镇设站更有利于工作和管理。
既能履行水利的职能,又接受乡镇的指导与监督。
二、关于水利站的管理体制问题
1986的国务院明确乡镇水利站为县水利局的“派出机构”,但实际是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乡镇党委、政府各管理一块,相当于“双重领导”,有的完全放到乡镇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只是业务指导,还有个别地方将水利站并入乡镇的农技服务站。
在深化改革中,应当进一步明确乡镇水利站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因为从管理体制角度来讲,一个单位只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所谓“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是行不通的;从有利于工作的角度出发,明确一个主管部门也是必要的,多头领导,政出多门,实践证明是十分不利的,乡镇水利站作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只能归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同时,党的组织关系仍隶属所在乡镇,并积极参与乡镇的中心工作。
在具体工作中,也应当接受所在乡镇的监督。
下一步改革应当在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上进一步加以明确,摒弃“双重领导”、“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等不够准确、含混不清的提法,恢复并坚持“派出机构”的提法。
三、关于水利站的定性和职能问题
乡镇水利站承担着乡镇范围内的水利建设和工程管理等职能,主要任务是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因此,应当定性为“公益性事业单位”。
其基本职能主要有:
①协助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乡镇水利规划工作;②协助乡镇党委、政府组织开展农村水利建设;③负责对乡镇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督察;④协助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搞好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做好防汛抗旱的有关具体工作,包括基础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预案的拟定以及技术指导等;⑤负责加强乡镇的水资源管理工作,落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用水计划,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执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调配方案;⑥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所在乡镇的违法水事案件及时进行巡查,发现、上报和协助处理,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⑦负责所在乡镇的有关水利规费的征收工作;⑧为社会和群众提供必要的水利技术服务;⑨完成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以上乡镇水利站的基本职能,主要是就整体而言,具体到各乡镇还有所变化、有所充实。
我县各乡镇各地情况差异较大,有垸区、有丘陵区、有山区;有的机电排灌站已基本改制完成,而大部分还是乡镇集体管理。
四、关于水利站的经费问题
困扰乡镇水利站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长期以来水利站的经费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乡镇水利站定性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原则上说,乡镇水利站的人员经费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都应当由县级财政来解决,并纳入财政预算。
但我县财政状况较差,财政压力较大,这需要一个过程。
从政策研究的角度说,总的原则必须确定,即水利站的经费应由县级财政负责解决。
在确定总体原则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权力变通。
即在财政作出承诺的大前提下,可以进行多渠道筹集,包括防洪保安资金、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费等;也可以先解决一部分,根据财政状况的好转,分期逐年安排到位。
五、关于水利站的定编定岗问题
对乡镇水利站进行合理的定编定岗,也是改革中的一大难题。
一是现有人员较多。
目前水利站普遍存在人员过多的问题,有的是组织上安置的,有的是多渠道形成的,也有的大办乡镇企业扩展的。
二是各乡镇间差异较大。
比如说花明楼镇现有4人,而大屯营乡只有1人;而道林镇原有3人,经精简后现有1人;而东湖塘镇小型水库和泵站较多,需常年有3人开展工作。
因此,合理定编定岗,既涉及改革人员分流安置的问题,又涉及全县政策统一平衡的问题。
从总体上来说,改革应当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通过改革,切实把大量的富余人员压下来,真正做到“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做”,体现高效率。
改革中应坚持因事定编定岗,而不能因人定编定岗。
具体编制和岗位的确定,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这样更容易被各乡镇接受,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
大屯营乡仅有两个小Ⅱ型水库,其它大型水利工程也较少,仅有几座与韶山灌区配套的渠道水泵站,而其它防汛抗旱工作也由韶山灌区宁乡县花明楼管理所(简称韶花所)这个灌区管理单位做好了。
因此可根据实际安排1人足够了。
而花明楼镇范围内不仅河流较多,泵站较多,其它小型水库及河坝也较多,根据现状可适当多安排几个人。
六、关于水利站现有人员的分流问题
在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中,要明确的原则:
一是在水利站改革过程中,不要把分流人员推向社会,要尽可能采取适当措施,逐步消化解决;二是在改革中要充分做好做细思想工作,把思想教育与经济措施结合起来,保障改革的平稳推进;三是在竞争上岗、分流人员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做到政策面前人人平等,谁去谁留个个服气;四是乡镇水利站人员分流工作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五是各地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分流人员;六是分流人员的具体政策应当与本县事业单位改革政策相衔接。
七、关于水利站的经营性资产问题
经过多年的积累,我县水利站的经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发展了一批经营项目,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经营性资产。
比如说小水电站、酒店、临街门面等。
即使通过改革解决人员经费和工作经遇,对于基层水利这种自强不息、自我发展、开拓经营、服务社会的精神和经验,应当给予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
对于这些经营性资产,在政策层面上,应尽量争取解决以下问题:
①要明晰产权。
要明确这些经营性资产归水利站所有,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但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或平调这些经营性资产;②要留住人才。
人才是企业的生命,只有留住这些有用之才,才能保证经营性资产不流失并继续发展壮大;③要理顺管理体制。
经营性资产可以作为水利站的下属企业,也可以与水利站“两位一体”,具体形式由水利站自己选择;④要大力支持。
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站所在乡镇的党委、政府,都应当大力支持水利站积极发展经营项目,不断壮大经济实力。
⑤要尽量给予政策优惠。
乡镇水利站所经营的企业可以享受所在地的有关优惠政策,通过有效的经营,再反馈于水利公益性事业,从而实现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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