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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和申诉状的区别
再审申请书和申诉状的区别是什么?
民事申诉状与民事再审申请书都是当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的申请文书,其目的都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错误。
但是,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其不同之处在于:
(1)提交申请书的依据不同。
申诉状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申诉权这种公民基本民主权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而提出的。
(2)对申请书提出的法定期限规定不同。
申诉状一般应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即判决、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内提出。
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都应以申诉状形式提出。
(3)提交法院不同。
申诉状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刑事再审申诉状
再审申诉人:
林金和(原审被告林国栋的父亲),男,1945年12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人,新余钢铁有限公司供销公司职工,已退休,住新钢环山村509栋2楼6号。
再审申诉人:
郑禄英(原审被告林国栋的母亲),女,1955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再审申诉人林金和、郑禄英因为林国栋被判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处以极刑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赣刑一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现提出再审申诉。
再审请求
1、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赣刑一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
2、改判宣告原审被告林国栋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再审申诉人基于下列事由,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一)对林国栋处以极刑的判决、裁定至今没有生效。
对林国栋处以极刑的判决、裁定是在20XX年1月12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国栋刑事案件进行的唯一的一次开庭并且没有当庭宣告判决又没有定期宣告判决的情形下分别于20XX年1月15日、20XX年4月15日接连作出的。
对林国栋处以极刑的判决、裁定至今没有生效之处在于:
一审没有结案。
法释【20XX】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判决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宣告判决,应当一律公开进行。
”“宣告判决时,法庭内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如前所述:
“对林国栋处以极刑的判决、裁定是在20XX年1月12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国栋刑事案件进行的唯一的一次开庭并且没有当庭宣告判决又没有定期宣告判决的情形下分别于20XX年1月15日、20XX年4月15日接连作出的。
”换句话来说:
对林国栋处以极刑的一审没有结案。
进而得出对林国栋处以极刑的一审判决不具备提起上诉的前至要件;再进而得出对林国栋处以极刑的终审裁定不具备进行终审裁定的前至要件。
所以,对林国栋处以极刑的判决、裁定至今没有生效。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20XX)赣刑一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认为:
“上诉人林国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枪、刀,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抢劫二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系主犯,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入户抢劫、持枪抢劫的情节,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林国栋参与帮助他人杀死一人,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系从犯;林国栋为图报复,纠集他人持刀故意伤害一人,致人重伤乙级,其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系主犯。
”该刑事裁定认为的确有错误之处在于:
1、林国栋不是两次抢劫案的主犯。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1)林国栋不是1998年6月15日晚11时左右抢劫案的主犯。
事实是: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XX)渝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贾贵民系河北人,在新钢菜市场加工麻油生意,于98年4月邀林国栋与其合伙从河北省进鸡蛋到新钢菜市场批发,但他从未让林国栋去河北进货,只是他一人联系货源。
贾为了垄断新钢菜市场鸡蛋生意,98年6月15日,发现河北一辆运鸡蛋汽车到新余,即打电话纠集林国栋等人去找河北运蛋人的麻烦,目的是不让河北人再往新钢运鸡蛋。
林不想惹事,而当晚8时,贾贵民再次打电话给林,并告诉运蛋车的停车位置,林只答应去看看,为此,林国栋没有下车,没有参与抢劫,显然,认定林国栋为1998年6月15日晚11时左右抢劫案的主犯纯属“莫须有”。
(2)林国栋不是20XX年5月16日晚8时40分抢劫案的主犯。
在新钢公安处“刑侦大队办”20XX年10月15日中午12时15分至16日1时对林国栋的《讯问笔录(第一次)》中林国栋供述:
“……随后就用透明胶把我的手、脚绑住,使我挣扎不了,我并说:
这样做不是抢劫?
我不干。
山猴子就拿出一支改制的步枪顶着我的头,逼着说,你不干也得干……”到案发地点后……“山猴子和另一个不认识的人要我上楼,我说我爬不上去,在的士车上等你们,山猴子说,大家一起上去,张军华就说:
算了,就让林国栋在的士车上接应,他们四人一上楼我就打的士离开了。
”新余市人民检察院20XX年10月29日《逮捕案件审报告》中记载:
“……开头林国栋不肯去,付新林即威胁林说:
你他妈的,我搞死你……”。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余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中查明:
“20XX年5月16日晚8时40分,同案犯付新林(已判刑)纠集被告人林国栋及李赣民、张军华(均已判刑),提出犯意,并指使李赣民踩好点……”。
显然,认定林国栋为20XX年5月16日晚8时40分抢劫案的主犯与原审被告人供述及检察院查明的遭威胁和原判决裁定查明的本案纠集、提出犯意、指使踩点人为付新林相矛盾。
2、林国栋不是20XX年5月14日故意杀人案的从犯。
(20XX)赣刑一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认定:
“20XX年5月14日,张军华因与被害人李小庆为争女友产生矛盾,便纠集上诉人林国栋报复李小庆,……张军华即朝李小庆开了一枪,李小庆当场倒地……于同月16日死亡”。
据20XX年9月14日对王江荣《讯问笔录》供述:
“小张开头与林国栋商量,后对我说,要我一起同他们去找老鼠……”“林国栋说:
我也认识老鼠,我也不出面了,让小张自己去谈。
我同林国栋就都避躲在西街道口旁比较黑暗的地方……我同林国栋就在黑暗的地方没有露面,隔了分把子钟就听到响了一枪,枪响后我们就走了”。
在这起故意杀人案中,原审被告林国栋既没有杀死李小庆的主观故意又没有杀死李小庆的行为,显然,认定林国栋为20XX年5月14日故意杀人案的从犯纯属“莫须有”。
3、林国栋不是1998年11月28日晚7时许故意伤害案的主犯。
1998年11月1日中午,林国栋的胞弟林国柱和同学王俊、王江荣、张军华等人在新钢袁河宾馆旁香林饭店吃饭时,黑社会团伙王伟平、王桂根为首等10多人手持猎枪、菜刀、杀猪刀等凶器,突然冲进香林饭店,将林国栋的弟弟林国柱头部、全身砍伤20多刀血流不止,昏倒地上,急送新钢医院抢救,经该院诊断,右尺骨鹰嘴骨折,右侧腓骨中段骨折,左侧腓骨中下粉碎型骨折,右顶骨线形骨折,左小腿肌健断裂。
造成失血性休克,经医院三天三夜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同时王俊左手指砍断两个全身多处砍伤及骨折,王江荣全身多处刀伤,张军华急躲在厕所脱离危险。
案发时观众及时报了110来到案发现场,凶犯才摇摇摆摆离开现场。
案发后被害人林国柱等人在医院抢救期间,黑社会王伟平、王贵根、夏波等人又携带凶器守在医院楼下干扰被害人住院治疗。
一旦发现林国柱的哥哥林国栋就追砍。
逼得林国柱、王江荣正在治疗期间伤口还没有愈合的情况下在第10天晚12时离开医院住朋友王小兵家请医生治疗。
黑社会王伟平、王贵根等10多人又追赶到王小兵家楼下。
伤后20天回到自己家请医生治疗。
黑社会王伟平、王贵根等10多人又长期守在被害人楼底下。
98年11月25日左右的一天下午,林国栋和王江荣在张军华家玩时,被黑社会王伟平、王贵根等人发现;王伟平、王贵根等人即冲入张军华家、林国栋跳窗脱险。
每次案发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都没有人管。
98年11月28日,被害人林国栋等人与王伟平评理时发生冲突、王伟平左手背稍微受伤出了点血,事后,他自己坐摩的回家。
林国栋不是1998年11月28日晚7时许故意伤害案的主犯缘于该故意伤害案本身不成立(详见本申诉状以下的“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中的“对黄伟平的余检技医鉴字(20XX)17号《法医检验鉴定书》是以伪造的黄伟平病案为蓝本所作出的不确实鉴定”)。
(三)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
1、庭审中出现的讯问笔录、审讯笔录都是被换了包的。
林国栋被关进看守所不到一个星期。
新钢公安处刑侦队办案人员姚峰纠结社会无业人员邓小民,将林国栋刑案同案人及被害人的公安卷全部原始卷宗取出来送到再审申诉人家,再审申诉人全家都对该公安卷原始卷宗进行了认真的阅读,由于送卷人邓小民交代不准复制,所以,再审申诉人的家人只用笔抄下了被害人王瑞琪的姓名、地址,以备核实。
竟想不到的是、庭审中,再审申诉人全家亲眼目睹过的林国栋刑案同案人及被害人公安卷原始卷宗(第一次审讯笔录、第一次讯问笔录、第一次询问笔录)全部被人为隐瞒(抽掉),取而代之的是被改头换面了的讯问笔录、审讯笔录、询问笔录。
再审申诉人提出质疑:
办案人员姚峰和送卷人员邓小民因泄露林国栋刑案同案人及被害人全部原始卷均被判刑。
2、对任何泄露丁点案情真相的人都严惩不贷。
林国栋刑案只开过一次庭,二审没有开庭。
20XX年1月12日一审开庭后的当天,新余市人民检察院副处长刘长征叫林国栋的辩护律师魏新会去拿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处“二OOO年十月二十九日”的《逮捕案件审报告》。
该报告中证实“20XX年5月16日20:
40时,犯罪嫌疑人付新林邀林国栋去搞一个在城北的老板,开头林国栋不肯去付新林即威胁林说:
你他妈的我搞死你……”原审被告和再审申诉人以此作为上诉、喊冤的证据之一寄希望于二审的公正审判时,二审法院却“决定不开庭审理”,随之,检察官在一审开庭后的当天叫原审被告林国栋的辩护律师魏新会去拿该院批捕处“二OOO年十月二十九日”《逮捕案件审报告》的新余市人民检察院副处长刘长征因泄露该报告被撤职和调出。
3、对林国栋刑案的唯一的一次开庭无任何证人出庭作证(换句话来说:
对林国栋定死罪的所有证人证言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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