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社会关系视域下的公平正义问题关于当今中国社会转型期公平正义问题的一种分析路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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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关系视域下的公平正义问题关于当今中国社会转型期公平正义问题的一种分析路径
国家与社会关系视域下的公平正义问题
关于当今中国社会转型期公平正义问题的一种分析路径
公平正义问题是一个典型政治哲学问题,但是,任何一种既有的政治哲学理论却又都无法很好地解释当今中国社会所面临的公平正义问题。
因为当今中国社会所面临的公平正义问题,是一个处于复杂转型过程中的社会所面临的复杂社会问题,牵涉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任何一个单一学科都无法通过对知识的滤清或还原,将其纳入到自己特殊的知识视野或单纯的问题域里去。
当代西方的社会转型理论立足于经验性理论与规范性理论的融合,将社会的现代化转型过程作为研究对象,似乎可以提供一种理解中国社会转型的理论模式。
但是,西方的社会转型理论所关注的只是从一般意义上的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而当今中国的社会转型并不能被简单地归于这一模式。
因此,理解和解释这一问题显然需要新的理论路径。
只有从当今中国社会转型的特殊境遇出发,建构起一个适合于这一特殊境遇的解释模式,才能为考察当今中国的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找到合理的路径。
一市场经济社会中的公平正义问题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讨论过两种正义观念,一种是他所主张的正义观念:
依据等级观念,一个正义的社会应该是对于秩序良好的人类灵魂的模仿。
另一种是他所反对的正义观念:
依据利益原则,一个正义的社会通过具有不同利益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合作而增进各自的利益。
[1]前者将正义定位于“它本身真正善”和个人的“心灵德性”。
[2]后者将正义定位于私人利益。
他认为,依据这种正义观念调节社会生活,只是为了人们能够和谐相处的不得已安排。
[3]
在等级制度被视为天然合理的传统社会里,柏拉图所赞成的正义观念始终是占主导地位的正义观念。
到了近代,当市场经济出现之后,柏拉图所反对的那种正义观念开始成为主导性的正义观念。
这种正义观念将正当的行为视为利己个人的理性选择,无须借助于善良的道德动机,因此与个人的心灵德性无关。
市场经济社会是以市民社会中多元利益之间的竞争性博弈为基础的社会,它的制度设计预设了个人追求私利的伦理正当性,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只能将妨害他人同样追求私利的权利作为正当行为的边限,无须诉诸德性的发扬。
所以,近代以后,个人德性与社会正义就成为相互区分的两个问题,只是与基本制度安排相关的社会基本结构问题才成为正义问题,而德性问题则只是一个关于善的一般伦理问题。
市场经济社会既是一种利益高度分化的社会,也是特殊利益和特殊性诉求能够获得充分表达的社会。
在西方,市场经济形成之后,个人便从传统的共同体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谋取特殊利益的个人;他们以不同于传统共同体的方式进行各种社会交往,并创造出一种以利益交换为基础的交往方式。
黑格尔等近代思想家将这种交往方式所代表的社会称为“市民社会”。
[4]在黑格尔看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这种交往方式以及以其为基础的社会联合,必然导致社会公共伦理和共同价值目标的缺失,只有通过国家的有效干预才能校正其偏失。
这就提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通过干预市民社会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
可见,以利益为基础的正义观念之所以能够在近代以后占据主导的地位,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变迁存在着密切的关联。
在古代社会特别是古希腊城邦,由于私域与公域、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未分化状况,个人德性与公共伦理实际上是统一的,符合善的个人德性就是正义。
近代以来公域与私域、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裂,使德性之善的问题退隐于私域,使制度之善的正义的问题走上了前台。
也就是说,制度之善的正义问题预设了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也预设了德性与制度的分离;在这一基础上,国家依据理性契约的正义原则对市民社会中不同利益进行平衡和调节,成为正义的实现方式。
当这种再调节和再平衡能够顺利进行时,社会的公平正义就得到保障;反之,公平正义问题就会成为凸显的社会问题。
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出现的公平正义问题具有某种相似性。
在过去十多年里,我国一些学者已对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结构转型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例如,李培林认为,社会转型不仅仅是某些单项发展指标的实现,而且是一种整体和全面的结构状态过渡。
在整个社会转型期,结构转型作为一种无形的巨大力量,将以它特有的方式规定着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资源配置的方向,这种力量是单独的国家力量或单独的市场调节无法概括的。
因此,就当今影响我国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的力量而言,除了传统的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这两只手之外,还存在另一只看不见的手,即社会结构转型。
[5]孙立平进一步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对这一社会结构转型进行了分析。
他认为,改革之前,国家垄断了几乎全部的重要稀缺资源,这时的国家与社会是一种“强国家—弱社会”的关系模式。
改革以来,国家对社会控制的范围在缩小、控制的力度在减弱、控制的方式在变化、控制手段的规范性却在加强。
目前,社会正在成为一个与国家相并列的提供资源和机会的源泉。
国家与社会关系方面所发生的这些变化,是国家与社会间的结构分化过程与国家同社会的新的结合过程这两个截然不同的过程交织在一起的产物。
正是这两个过程的结合,构成了当前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演变的独特的特点。
[6]
社会学者关于社会结构转型的这些研究表明,经过30年的市场化改革,中国国民的经济收入差距正在日益拉大,稳定的经济分层已经初步形成;伴随着国家权力向社会的让渡,市民社会也已渐现雏形。
这意味着,当今中国已初步形成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新模式,因而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的解决方式也将完全不同于改革开放以前的社会。
具体地说,在当前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新模式中,市场自我调节机制与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机制之间的协调平衡问题,将成为解决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机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通过自我调节合理地配置资源,担当了计划体制下国家承担的经济职能,国家便从计划和安排经济生活的重负中解脱出来,这时的国家不再充当利益分配者的角色,而是主要充当利益调节者的角色。
这时公平正义问题的核心便是:
国家怎样对市民社会中自发形成的利益格局进行调节,使其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或者说,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主要成为国家怎样对市场的行为进行矫正的问题。
与一切市场经济社会中存在的公平正义问题一样,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公平正义问题,就是根源于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与国家对市场的外部干预机制之间协调的失衡。
特别是,对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来说,计划体制迅速退出社会生活,市场机制在短时期内急速扩张,市场自我调节机制与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机制之间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判别社会公平正义的理性标准尚未完全形成,政府对市场调节的经验亦不丰富。
在这种情况下,当公平正义问题在经济领域里不断积累时,国家对这些问题的判别和审视就难免出现犹疑和彷徨,而当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在分配领域内急剧凸显时,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又难免显得缓慢和迟滞,从而使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矛盾显得格外突出。
也就是说,当前我国出现的社会公平正义问题虽然主要表现在分配领域,但其根源却在于上述两种调节机制之间协调的失衡。
因此,理解和解决这些问题,就不能仅仅着眼于分配和收入的临时调整,而应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层面审视市场自我调节机制与国家对市场的外部干预机制之间的协调平衡问题。
只有理顺了国家再调节机制与市场自我调节机制之间的关系,建构起合理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我国的市场化转型才能在坚实的社会根基上良好地运行,社会转型过程中乃至今后将在市场经济社会里长期存在的公平正义问题才能具有良好的解决机制。
从一方面看,市场自身不具备消除社会不公平的职能,这些职能只能归属于国家。
但从另一方面看,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又有其局限性,有时甚至会产生巨大和长远的副作用,因此,国家的外部干预应当是在市场的自我调节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作用时才是必要的。
再从第三个方面看,一个健全的市民社会往往能够发挥“政府帮手”的作用,对市场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一种社会的自我调节。
过去,我们对市民社会的理解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偏差,似乎它只是国家的对立物。
实际上,国家干预与市民社会自主之间不是只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同样也存在着相互协调和相互补充。
二有计划推动的社会转型及其非计划后果
描写和刻画当今中国的社会转型,需要用到一系列社会学概念,诸如社会变迁、社会转型、有计划的社会转型、有计划社会转型的非计划后果等等。
这些概念是具有梯级性的同一序列概念。
美国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根据变迁的深度提出了三种类型的社会变迁:
渐进的或外围的社会变迁、全面的社会变迁、革命性的社会变迁。
所谓渐进的或外围的社会变迁,是指一个社会的规范或行为系统只是发生了扩张、缩减或修正,而没有改变或否定其实质或基本结构;全面的社会变迁代表了有关渐进变迁的顶点,是对既往社会规范和行为模式的彻底革新或革命性颠覆;革命性变迁则意味着对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模式的彻底抛弃,代表着一种规范或行为类型对另一种规范或行为类型的大规模替换。
[7]达尔所谓的革命性社会变迁就是近年来许多学者所关注的社会转型。
达尔对社会变迁的这一区分只是一般性的,在最近20多年里,人们在考察社会转型时引入了一种比较的视角,即考察有计划的社会转型与非计划的社会转型之间的区别。
由于将计划性的问题列入社会转型的变量,计划性变迁的非计划后果自然也就成为考察计划性这一变量的一个变量,而在实施有计划的社会转型时,只有经常对社会转型的非计划后果进行修正,才能使社会转型沿着合理的轨道行进。
当今中国的社会转型,属于政府有计划推动的社会转型;而当前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则属于有计划推动的社会转型的非计划后果。
诚然,市场化社会转型的目标是市场经济社会,而且市场化社会转型作为一种结果并不是可以计划和预期的,社会转型的过程也不是可以完全控制的。
但是,由于我国有计划推动的社会转型的最初动力来自于政府,同时,由于这种社会转型从一开始就被赋予了规范性的目标,因此必然表现出与近代西方自发的市场化社会转型不同的特征。
作为自发的市场化转型,近代西方社会转型的目标主要是通过启蒙思想家赋予社会的,而作为转型结果的市场机制和新的社会关系的形成也经历了漫长而痛苦的过程。
在这一转型过程中,代表着传统秩序的国家目标不仅和转型社会的目标不一致,甚至还存在着根本的冲突。
从社会的结构性关系上看,这种冲突表现为近代以来一直存在的国家与市民社会间的矛盾;从阶级关系的角度看,其根源在于资产阶级与封建阶级之间的斗争。
近代以后发生的一系列重大阶级冲突和社会冲突表明,这种自发的现代化转型伴随着巨大的社会不公平,而且这种社会不公平作为根本矛盾将在完成转型后的现代社会中长期存在。
那么,对于当今中国政府有计划推动的社会转型来说,是否可以通过对计划的非计划后果进行评估和修正,避免或减少自发转型所产生的这些社会矛盾,使社会转型更为理性地向前推进呢?
这是研究当今中国社会转型期的公平正义问题所必须首先回答的问题,而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又关涉到国家将根据怎样的价值目标对社会转型的非计划后果进行修正的问题。
国家有计划地推动社会转型,就是要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贯彻国家意志,引导社会转型朝向某个目标行进。
社会主义国家最根本的价值目标是追求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社会公平和人的全面发展。
虽然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漫长的历史过程,但却从根本上为中国的市场化转型规定了方向。
也就是说,当今中国的社会转型作为一种由政府有计划地推动的社会转型,从一开始就是有着明确的价值指向的,而不仅仅是为了实现一些具体的策略性目标;在社会转型中贯彻国家意志,从根本上讲就是要推动社会转型向这一价值目标行进。
这就意味着,如果社会转型的过程偏离了这个基本的价值目标,国家不仅有义务而且也必然要对社会转型的非计划后果进行必要的修正。
作为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非计划后果,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公平正义问题,是对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社会公平和人的全面发展这一根本目标的偏离,因此公平正义问题的解决也就是对这种偏离的修正。
具体地说,经过30年的改革,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社会;同时,以利益关系为基础的市民社会已经渐露雏形。
这就使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发生了重大的改变,使市民社会中利益分配上的冲突凸现为需要国家运用公共权力进行调节的公平正义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市民社会中的不同利益诉求进行协调和平衡的公平正义问题,就成为当前我国所面临的最为重大的政治问题。
三中国社会转型的特殊境遇及其面临的公平正义问题
在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上,市场自我调节机制与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机制之间的协调和平衡,经历了一个漫长的磨合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伴随着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不断调整和适应。
这一历史表明,市场自我调节机制与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机制,并不是两种可以脱离于整个社会结构之外的独立要素,而是生长在全部社会生活和历史文化的滋养之中的。
在关于社会问题的分析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一种更具总括性的分析框架,因为它不仅包含着对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关系的说明,而且还包含着对社会历史文化的理解。
因此,在考察中国问题时,只有将这两种涉及经济调节的机制放置于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独特的演变历程及其所依托的历史文化背景中加以分析,才能真正理解它们与当今中国的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具有怎样的联系。
中国在其漫长的历史中形成典型的以血缘和地缘联系为纽带的稳定社会结构,延续了几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正是建立在以同姓家族和自然村落为基础的社会自治机制之上的。
就如同市民社会中个人之间的交往所形成的联系纽带构成了西方市场经济社会的根基一样,这种血缘和地缘联系纽带也是中国传统社会秩序牢固的根基。
它和高度集权的封建国家的稳定结合,构成了传统中国社会的稳定结构。
这也就决定了宗法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成为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则。
在这种稳定的社会联系中,由宗法关系“固化”而成的“礼法”牢固地束缚着人们的精神、约束着人们的行为,使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社会行为不逾礼教伦常所设定的界限,即使当人们进入城市,从事手工业或商业活动,传统的血缘、地缘联系和礼法关系也会仍旧保持。
中国的历代统治者都以“礼法”作为治国之本,将“德治”作为立国之基,其根本的着眼点就是要寻求一种与宗法关系相一致的政治法则。
在这二者的统一中,传统中国的政治形成了人治与德治相结合、伦理与法律相混同的独特性格。
这种政治治理方式也就造成了“家国一体”、“社会与国家一体”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格局。
19世纪中期以后,中国清朝政府在西方列强的威胁和对西方文明的惊异中开始扶植工商业,启动了中国第一次的工业化实验。
尽管清政府的初衷只是想通过工商业的发展而增强军事实力,达到“师夷长技以制夷”的目的,客观上却刺激了中国商品经济的发展,从而也使稳定的传统社会结构受到了强烈的冲击。
随着工商业的发展,许多绅商和下层民众脱离了传统社会的谋生方式,开始从事工商业的活动,也就出现了区别于传统地缘和血缘组织的同业公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重要的是,这些组织所代表的是一种新型的社会联合方式,因而被许多人认为是中国市民社会最初的萌芽。
[8]商会史的研究表明,清朝末期,在汉口等工商业发达的城市里,有组织的市民活动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非官方的社会组织,如各种慈善机构、律师协会、私人的社会服务机构等已经大量出现,在多元化的城市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实际上,就整个中国的情况而言,这些力量在当时显然还是极为微弱的,还称不上是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更谈不上存在一个国家与市民社会并存的现代社会结构。
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开始在国家强力推动下走上工业化道路。
可是,在逐步形成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与社会重新回到一体化结构。
如上文所述,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以自主的经济交往为基础的私人交往领域逐步壮大,市民社会已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国家与社会一体化的传统社会结构再次出现破裂,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立的格局已经开始慢慢形成。
这一变化的意义是深远的,因为它改变了在中国存在了几千年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格局。
不过,应该看到,当今中国社会的市场化转型既不同于西方社会自发的市场化转型,也不同于我国清朝末期由政府推动的社会变革,是一种极为特殊的社会转型类型。
除了上文所谈到的那些差异外,它与西方社会的市场化转型的另一重大区别是,它是一种从受理想性原则支配的社会类型向受利益支配的社会类型的社会转型。
在考察当前我国社会的市场化转型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关系问题时,清楚地说明我国社会转型的这一特征是非常必要的。
所谓受理想性原则支配的社会,就是以理想性原则规范现实生活和进行制度设计,使制度实际体现理想性原则的社会。
这种类型的社会是理想主义者的社会,它往往以理想性文化为依据,把理想性原则直接现实化,并以理想性原则衡量和规范现实生活。
虽然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的各种社会条件与共产主义的理想性原则之间有极大的差距,但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体制却是依循共产主义的理想性原则建构起来的。
根据这一理想性原则,在彻底废除了私有制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以及不同的私人利益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因此也就不需要一个国家组织对它们之间的矛盾进行裁判和调节。
也就是说,在共产主义的设计中排除了国家依据正义原则在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以及不同的私人利益之间进行调节的必要性。
我们知道,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是以“自由人联合体”为基础的社会,这实际上是一种消除了国家与社会的对立的社会。
按照马克思的设想,这一消除了国家与社会对立的未来社会是一个平等的社会,它当然也就不再可能由国家依据某种正义原则调节社会生活。
但是,在马克思的理想性设计中,这一未来社会只能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之上。
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虽然依据这一理想性原则构设社会制度,而现阶段显然不具备实现这一理想性原则的社会条件。
因此为了尽快在较为落后的生产力和文化教育水平上实现这一理想,人们只能反其道而行之,强行推动国家对社会生活的统合,从而实现社会与国家的统一。
在这种国家与社会关系格局中,人们分配收入上的差距不会过大,平等主义的公平正义理想得以在低水平上维持。
总之,计划经济体系下国家与社会一体化的格局为当前中国的社会转型提供了一个转型前结构。
粗略地说,它具有如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它崇扬理想而贬抑现实,在将理想肯定为现实的同时否定现实生活的价值;第二,它将平等主义的理想性原则制度化,用它规范现实生活,结果是使整个社会生活政治化;第三,它以国家统合社会,把全部的社会生活空间纳入到国家管理之中。
作为当前我国社会转型目标的市场经济社会,是建立在以利益原则为纽带的市民社会的基础之上的。
西方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立是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所必然具有的一种社会结构,因此是现代社会所必然具有的一种社会结构。
市民社会是现代社会的一部分,它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只要一个社会仍然属于市场经济社会,就不可能把这个利益纷争的领域从现代社会结构中排除出去。
人们所能做的只能是对它加以规范,使其健康地发展。
对于具有强大民粹主义传统的中国社会来说,强调这一点尤为重要。
四以协商性共识为基础的公平正义及其社会基础
在近代,西方思想家认识到,市民社会既是一个满足特殊性需求的领域,也是一个私人利益纷争的场所,其中不同的私人利益呈现出多元并存和相互冲突的局面。
一方面,这种纷争为社会发展提供了动力,为特殊利益的表达和实现提供了机会;另一方面它也使社会普遍价值无以落脚,使公平正义问题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黑格尔说:
“特殊性本身既然尽量在一切方面满足了它的需要,它的偶然任性和主观偏好,它就在它的这些享受中破坏本身,破坏自己实体性的概念。
……市民社会在这些对立中以及它们错综复杂的关系中,既提供了荒淫和贫困的景象,也提供了为两者所共同的生理上和伦理上蜕化的景象。
”[9]
与利益分化相关联的另一方面的问题是价值观念的分化。
在利益高度分化的市场经济社会中,人们的公平正义诉求不可能是单一的,而只能是多元并存的。
这不仅是因为多元并存的利益需要多元价值观念的支持,而且也是因为市民社会的私人自主领域为人们提供了表达不同价值观念的社会空间。
利益的高度分化和价值观念的多元并存,这两种情形相结合,就使得国家必须担负起在不同利益和不同价值观念间进行双重调解的任务,不过,如果说国家对市民社会中不同利益的调节依赖于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机制的话,那么国家对不同价值观念的调节则依赖于协商性公共领域的健康发展。
因此,在当今中国正在进行的市场化社会转型条件下,深刻认识这两种社会机制之间的区别以及它们不同的社会作用,对理解当今我国的公平正义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当今中国社会的市场化转型绝不仅仅是经济体制的转变,而是包括精神生活在内的整个社会结构和生活方式的根本性变革,因此,这一转型必然导致整个社会价值共识的重构。
价值共识的重构不仅根源于社会利益和社会关系的调整,而且关涉到人们的习惯、心理、信念和观念的改变,因而必然要承受更多来自社会深层的压力。
与调节利益关系相比,价值共识的重构是一个更为复杂的社会问题。
市场经济条件下特殊价值观念的充分张扬和多元价值观的同时并存向人们提出了一个问题:
在多元价值观念同时并存的社会里,怎样保证社会共识的达成?
毫无疑问,一个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念需要得到这个社会中人们的普遍赞同,而且它也只能在人们普遍赞同的价值观念的基础上才能形成。
在一定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就是人们对公平正义原则有着普遍共识的社会。
因此,在存在着广泛价值分歧的市场经济社会里,怎样获得价值共识的问题,就成为理解和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的一个前提性问题。
以血缘和地缘关系为纽带的传统中国社会是一种人际关系稳定的社会,在这一社会里,人们与生俱来地生活于特定的社会联系之中,人们在这种社会联系中将自己作为特定社会关系的真实纽结而认同于共同的价值原则。
这些价值原则作为普遍认同的共识,起到维护社会团结的作用。
在计划经济时代,虽然社会联系的传统纽带被打破,但国家推广的理想性原则作为一种替代物,在凝聚社会共识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经历了30年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利益多元、阶层分化和价值观念多元化的社会,以此为基础的价值共识危机也随之出现。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社会转型时期,急速的城市化过程在短时期内将人们从稳固的原有社会关系中拖拽出来,使他们成为漂游在利益关系中的没有精神归属的孤立原子。
这种反差极大地强化了人们对共同价值的渴求,从而更强烈地倾向于要求以共同的价值原则规范社会生活,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问题在于,这种渴望和要求是与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共识的凝聚方式相抵牾的。
非市场经济社会通常强调共同体高于个体,因而个人生活的意义只能通过超越于个人价值之上的某种更高的存在来体现。
在这样一种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超个人的社会整体力量被赋予神圣的意义,成为至高无上的存在。
相反,市场经济极大地解放了个人,使个人脱离了共同体的束缚而独立。
这不仅意味着社会交往方式的改变,而且也必然伴随着整个社会伦理关系的改变,因而也必然导致社会共识凝聚方式的改变。
个人脱离共同体的束缚而独立,意味着人们将以新的方式进行社会交往,也意味着在这种新的交往中形成的市民社会是以一种新的社会纽带将人们联结起来的。
这一纽带就是利益的纽带,由这一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利益关系,“相互需要”成为将人们联结起来的内在纽带。
如果仅仅从经济交往的角度看,这种“相互需要”无疑是狭隘和缺乏伦理意义的,它不可能成为建立价值共识的基础。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市场经济社会就是一种缺乏价值共识的社会,进一步说,市场经济社会中的价值共识的凝聚方式和形成基础,也只有在这一种经济交往方式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既然在利益原则支配的市民社会里每个人的需要都必须通过他人才能得到满足,那么,他就不可能像黑格尔所说的那样仅仅“依照自己的任性去行事”,他就必须考虑和听取他人的意见和观点,也必须向他人表达自己的认识和价值观念。
这就构成了精神上交流的需要,使单纯的经济交往超出了需要的物质性限制而进入价值共识的领域。
这一公共意见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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