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奖罚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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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奖罚暂行规定
XXXX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奖罚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身与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XXXX有限公司员工奖罚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指导思想是: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各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措施的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公司员工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同时也应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发动群众,加强监督,严抓共管,促进港口生产持续、健康发展,关心和维护员工切身利益。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行为的奖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各部门和所有全资企业,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可参照实行。
第五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组织制定、审议本规定和依照本规定审议、决定有关事项的组织机构,其下设的办公室(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励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一次性现金奖励: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及公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成绩显著的;
(二)积极开展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并取得显著实效的;
(三)在防止伤亡事故,消除职业危害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或有重大贡献的;
(四)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对加强安全管理、改善劳动条件有重大贡献,或提出并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取得成效的;
(五)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报告或者大胆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采取紧急措施,避免事故发生,使人身安全和财产免受重大损害的;
(七)在事故调查、处理或抢险中立功的。
第七条对符合第六条的个人,由公司依照《XXXX有限公司员工奖惩规定》进行表彰。
第八条对符合第六条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的一次性现金奖励,先由安全质量部或者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先进事迹形成书面报告并提出具体奖励方案,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由公司财务部执行。
第九条对部门、单位的一次性现金奖励一般为2000元—20000元;对个人的一次性现金奖励一般为500元—3000元。
第十条实现全年安全控制指标的单位,按照《XXXX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书》中的分类,给A类单位的员工按人均300元颁发年终安全奖;给B类单位的员工按人均200元颁发年终安全奖。
第十一条公司实现全年安全控制指标,对各有关部门颁发安全奖。
安全奖的发放,先由安全质量部或者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各部门所承担的安全责任、风险情况,提出具体奖励方案,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实现全年安全控制指标后,公司将按照《XXXX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领导、安全和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安全风险奖励。
第三章对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十三条凡在生产和管理岗位上发生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行为,即使不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均按违章违规处罚,除按下列十四条至三十六条规定处罚外,还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按公司《人事劳动管理制度----奖惩》规定以一般过错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分。
第十四条装卸作业人员出现以下违章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对其警告处分并处50—200元的罚款,停工学习1~3天,停工期间停发工资:
(一)不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便上岗作业;
(二)作业现场不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三)作业挖井留山、掏岩、超负荷打码;
(四)不听从现场指挥手或指导员的指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五)在作业现场或其它禁烟区吸烟;
(六)当班前四小时内酗酒;
(七)其它违章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现场作业指挥手出现以下违章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对其警告处分并处50—200元的罚款,停工学习1~3天,停工期间停发工资。
如一年内重复出现三次同项违章违规行为,对责任者进行加倍经济处罚,吊牌1~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牌证:
(一)发现装卸工人违章违规作业,不加于制止而继续指挥作业;
(二)脱岗或站在危险场所指挥作业;
(三)指挥机手、装卸工人违章作业或指挥起吊重量不明物;
(四)作业现场不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五)在作业现场或其它禁烟区吸烟;
(六)当班前四小时内酗酒;
(七)其它违章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机械司机、船机手出现以下违章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对其处警告处分并50—200元的罚款,停工学习1~3天,停工期间停发工资。
如一年内重复出现三次同项违章违规行为,对责任者进行加倍经济处罚,吊牌1~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牌证:
(一)无证操作;
(二)对所使用的作业设备不认真进行检查,发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向有关人员报告;
(三)不听从指挥手指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四)作业出现扬络、拖码、货物从人头上方越过等违章违规行为;
(五)不按要求填写运行日志和交接班记录;
(六)擅自脱岗;
(七)不按行车路线、规定车速在港内违章行车或乱停乱放车辆;
(八)私下将机械、车辆交给他人使用;
(九)作业现场不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十)在作业现场或其它禁烟区吸烟;
(十一)当班前四小时内酗酒;
(十二)其它违章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作业指导员、带班(派工)领导出现以下违章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对其警告处分并处50—200元的罚款,并停工学习1~3天,停工期间停发工资。
如一年内重复出现三次同项违章违规行为,对责任者进行加倍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召开工前安全布置会;
(二)发现装卸工人、指挥手、机手等作业人员违章违规作业,不加于制止;
(三)对作业工属具不认真检查或发现工属具存在安全隐患不采取有效改正措施;
(四)发现作业设备设施有安全隐患,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不及时向有关人员报告;
(五)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或指派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六)擅自脱岗;
(七)作业现场不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八)在作业现场或其它禁烟区吸烟;
(九)当班前四小时内酗酒;
(十)其它违章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出现以下违章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对其警告处分并处50—200元的罚款,并停工学习1~3天,停工期间停发工资。
如一年内重复出现三次同项违章违规行为,对责任者进行加倍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对违章违规行为不严加制止和不严肃处理;
(二)对违章违规行为不认真做好记录;
(三)没有监督相关人员对作业现场、作业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致使作业在不安全状况下进行;
(四)擅自脱岗;
(五)对违章违规的处罚有营私舞弊行为;
(六)作业现场不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七)在作业现场或其它禁烟区吸烟;
(八)当班前四小时内酗酒;
(九)其它违章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客、轮渡码头现场调度员、引渡员、门岗值班员、安检员出现以下违章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对其警告处分并处50—200元的罚款,并停工学习1~3天,停工期间停发工资。
如一年内重复出现三次同项违章违规行为,对责任者进行加倍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不按规定定量放行车辆进入码头;
(二)没有对候船厅的旅客及待渡场、轮渡码头的车辆进行安全疏导,导致生产秩序混乱;
(三)不按规定与船方做好轮渡车辆的交接工作;
(四)对旅客行李、轮渡车辆没有认真检查,导致旅客、车辆夹带危险品上船;
(五)没有采取措施要求过海旅客和车辆分离;
(六)作业现场不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七)在作业现场或其它禁烟区吸烟;
(八)当班前四小时内酗酒;
(九)其它违章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港作船队有关人员出现以下违章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对其警告处分并处50—200元的罚款,并停工学习1~3天,停工期间停发工资。
如一年内重复出现三次同项违章违规行为,对责任者进行加倍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船舶作业时,不按规定采取安全航行措施;
(二)不按规定定期检查船舶消防设备设施,不定期开展消防、救生应急演练;
(三)不按规定认真填写《航海日志》和《船机日志》;
(四)船舶值班员擅自脱岗;
(五)防治台风时期不在岗;
(六)作业现场不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七)在作业现场或其它禁烟区吸烟;
(八)当班前四小时内酗酒;
(九)其它违章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其它人员出现以下违章违规行为之一的,由违章所在单位或用人单位对其警告处分并处50—200元的罚款:
(一)进入作业场所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二)违反港内交通规则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在作业现场或其它禁烟区吸烟;
(四)不遵从门岗管理或不听从作业现场管理人员指挥;
(五)擅自使用、搬迁或损坏港口设备设施;
(六)其它违章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公司职能部门有关人员出现以下违章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公司对其警告处分并处50—200元的罚款。
如一年内重复出现三次同项违章违规行为,对责任者进行加倍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对基层单位所反映的,需要公司或上级部门帮助或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问题,没有及时上报或不认真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没有按期组织、安排特种作业人员参加作业资格培训考核;
(三)没有对劳务外包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查,发生无证上岗行为;
(四)没有组织、安排员工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职业健康检查;
(五)在组织、安排生产作业时,没有要求或没有监督生产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六)在安排新作业工艺,装卸新货种、超标货物前,没有制定或不要求生产单位制定安全作业方案;
(七)对已报批的安全投资计划,没有及时实施或不监督实施;
(八)对外包项目没有按规定与承包方签订《安全责任书》;
(九)其它违章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外来人员或货主自带工人出现以下违章违规行为之一的,由违章所在单位对违章违规者用工单位警告处分并处50—200元的罚款。
对货主自带工人,还要责成货主对其停工学习1~3天,情节恶劣的,取消进港资格:
(一)不按规定办理进港手续;
(二)进入作业场所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三)违反港内交通规则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在作业现场或其它禁烟区吸烟;
(五)当班前四小时内酗酒;
(六)不听从作业现场管理人员指挥或不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七)擅自使用、搬迁或损坏港口设备设施;
(八)其它违章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安全检查所下达的整改项目,没有按时完成整改而又没有充分理由说明的,每出现一次,对责任单位负责人警告处分并处50—150元罚款;对连续两次下达同一整改项目,仍然未能按时完成整改,加倍处罚;一年内连续两次以上未能按时完成同一整改项目,加倍经济处罚同时,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被处以停工学习的违章违规者,其所在单位应按处罚要求停止派工,当事人必须按时报到学习。
学习期满后,须有安全管理部门的复工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才能给予派工,否则,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派工员警告处分并分别处100—2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章违规人员态度恶劣、不听劝告,甚至谩骂、殴打安全管理人员的,加倍经济处罚;如果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违章违规人员的经济处罚,属公司员工的,由安全管理部门以书面通知财务部门从工资中扣罚;属外单位的,由安全管理部门凭公司统一印制的安全管理罚款单对违章违规人员进行处罚。
所罚款项的50%奖励给安全管理人员和举报人员,50%作为安全奖励基金。
第四章对轻伤及轻微责任事故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发生轻伤事故,轻伤一人,对主要责任者警告处分并处300—500元罚款,停工学习3~7天,停工期间停发工资。
一次轻伤两人及以上,按轻伤人数加倍处罚。
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同类事故,加倍经济处罚。
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同类事故,加倍经济处罚,吊扣牌证或停工1~6个月,停工期间停发工资,并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发生轻伤事故,轻伤一人,对次要责任者警告处分并处200—400元罚款,停工学习3~7天,停工期间停发工资。
一次轻伤两人及以上,按轻伤人数加倍经济处罚。
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同类事故,加倍经济处罚。
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同类事故,加倍经济处罚,吊扣牌证或停工1~3个月,停工期间停发工资,并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条发生轻伤事故,轻伤一人,对负有以下直接领导责任之一的给与警告处分并处200—400元罚款。
一次轻伤两人及以上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同类事故,加倍经济处罚。
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同类事故,加倍经济处罚同时,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安排未经安全培训或未取得有效牌证人员上岗作业;
(二)不按安全生产规定布置落实安全措施;
(三)发现违章违规行为不制止或发现安全隐患不采取有效防护、解决措施,且又不向安全管理部门和上级领导报告;
(四)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五)对安全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员指出的违章作业、安全隐患,不及时纠正消除,放任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六)带头违反各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或擅自变更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标准等;
(七)劳动安排不合理;
(八)与事故有关的其它责任。
第三十一条发生轻伤事故,轻伤一人,对负有以下安全监管或安全主管责任之一的给与警告处分并处200—400元罚款。
一次轻伤两人及以上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同类事故,加倍经济处罚。
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同类事故,加倍经济处罚同时,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对违章违规行为不严加制止和不严肃处理;
(二)没有监督相关人员对作业现场、作业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致使作业在不安全状况下进行而发生事故;
(三)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监督不到位;
(四)没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培训教育不够;
(五)与事故有关的其它责任。
第三十二条发生轻伤事故,轻伤一人,对负有以下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之一的给与警告处分并处200—400元罚款。
一次轻伤两人及以上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同类事故,加倍经济处罚。
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同类事故,加倍经济处罚同时,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或不监督执行;
(二)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或未持证上岗;
(三)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投入不够;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不重视;
(五)不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采取有效救援措施,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
(六)与事故有关的其它责任。
第三十三条发生轻伤事故,轻伤一人,公司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与通报并处1000元罚款。
一次轻伤两人及以上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同类事故,加倍处罚。
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同类事故,取消事故责任单位评先资格。
第三十四条轻伤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由事故发生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处理决定送公司安全质量部备案。
对事故不及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或不严肃处理事故的单位,公司将加倍处罚,同时对其相关人员处200—1000元的罚款,并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五条轻伤事故责任涉及到两个及以上单位,或者涉及到外单位的,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属公司内部单位责任的,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属外单位责任的,按照所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轻伤事故按轻微责任计,其它轻微责任事故处罚参照本章条款。
第五章对重伤及一般责任事故的处罚
造成重伤及一般事故的,除按下列第三十七条至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按公司《人事劳动管理制度----奖惩》规定以较重过错类型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分。
第三十七条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发生重伤事故,重伤一人,对主要责任者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800—1000元罚款,停工学习7~15天,停工期间停发工资。
一次重伤两人及以上,按重伤人数加倍经济处罚。
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同类事故,加倍经济处罚,吊扣牌证或停工1~6个月,停工期间停发工资,并给予降级、降职处分。
第三十九条发生重伤事故,重伤一人,对次要责任者记过处分并处500—800元罚款,停工学习7~15天,停工期间停发工资。
一次重伤两人及以上,按重伤人数加倍经济处罚。
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同类事故,加倍经济处罚,吊扣牌证1~3个月,停工期间停发工资,并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
第四十条发生重伤事故,重伤一人,对负有以下直接领导责任之一的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600—1000元罚款。
一次重伤两人及以上,按重伤人数加倍经济处罚。
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同类事故,加倍经济处罚,并给予降级、降职处分:
(一)安排未经安全培训或未取得有效牌证人员上岗作业;
(二)不按安全生产规定布置落实安全措施;
(三)发现违章违规行为不制止或发现安全隐患不采取有效防护、解决措施,且又不向安全管理部门和上级领导报告;
(四)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五)对安全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员指出的违章作业、安全隐患,不及时纠正消除,放任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六)带头违反各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或擅自变更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标准等;
(七)劳动安排不合理;
(八)与事故有关的其它责任。
第四十一条发生重伤事故,重伤一人,对负有以下安全监管或安全主管责任之一的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600—1000元罚款。
一次重伤两人及以上,按重伤人数加倍经济处罚。
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同类事故,加倍经济处罚,并给予降级、降职处分:
(一)对违章违规行为不严加制止和不严肃处理;
(二)没有监督相关人员对作业现场、作业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致使作业在不安全状况下进行而发生事故;
(三)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监督不到位;
(四)没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培训教育不够;
(五)与事故有关的其它责任。
第四十二条发生重伤事故,重伤一人,对负有以下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之一的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1000—2000元罚款。
一次重伤两人及以上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同类事故,加倍经济处罚。
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同类事故,加倍经济处罚同时,并给予降级、降职处分:
(一)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或不监督执行;
(二)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或未持证上岗;
(三)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投入不够;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不重视;
(五)不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采取有效救援措施,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
(六)与事故有关的其它责任。
第四十三条发生重伤事故,重伤一人,公司对事故责任单位处5000—10000元罚款。
一次重伤两人及以上,按重伤人数加倍处罚。
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同类事故,加倍处罚并取消事故责任单位评先资格。
第四十四条重伤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向公司领导、安全及生产管理部门报告,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
因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像并详细说明。
对事故不及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或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单位,公司将加倍处罚,同时对其相关人员处500—1000元的罚款,并给予记过、降级、降职处分。
第四十五条对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送安全质量部审核,经公司安委会或分管领导审批后,由责任单位对其下属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公司对责任单位及其领导层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重伤事故责任属公司内部单位责任的,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属外单位责任的,按照所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重伤事故按一般责任事故计,其它一般责任事故处罚参照本章条款。
第六章对工亡事故的处罚
造成工亡事故及其他重大事故的,除按下列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按公司《人事劳动管理制度----奖惩》规定以严重过错类型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分。
第四十八条发生工亡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向公司领导、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接到事故报告后,安全质量部必须立即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
第四十九条工亡事故由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公司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如责任人负刑事责任,由司法部门处理;责任人未被政府部门处理的,公司将按照以下条款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
罚款2000—5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次要责任人的处罚:
罚款1000—3000元、扣发当月奖金及全年年终奖、吊扣牌证或停工3~12个月,停工期间停发工资,并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
(三)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人的处罚:
罚款500—2000元,扣发当月奖金及年终安全奖,并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
(四)对负有直接安全监管或直接安全主管责任人的处罚:
罚款1000—2000元,扣发当月奖金及年终安全奖,并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
(五)对负有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人的处罚:
罚款500—2000元,扣发当月奖金及全年年终奖,并给予调离岗位、降级、降职处分;
(六)对发生两起及以上死亡事故的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人的处罚:
扣发当月奖金及全年年终奖,并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十条每发生一起工亡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处10000元罚款,并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年终安全奖和评先资格。
第五十一条工亡事故责任属公司内部单位责任的,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属外单位责任的,按照所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对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的处罚
第五十条发生其它非伤亡重大责任事故,由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每发生一起非伤亡重大责任事故,对主要责任者记大过处分并处1000—2000元罚款、停工学习7~15天,停工期间停发工资。
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同类事故,加倍经济处罚,吊扣牌证或停工1~6个月,停工期间停发工资,并给予记过处分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每发生一起非伤亡重大责任事故,对次要责任者记过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停工学习7~15天、停工期间停发工资。
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同类事故,加倍经济处罚,吊扣牌证或停工1~3个月、停工期间停发工资,并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
第五十三条每发生一起非伤亡重大责任事故,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处500—1000元罚款。
扣发当月奖金及年终安全奖,并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
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同类事故,加倍经济处罚,并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十四条每发生一起非伤亡重大责任事故,对负有安全监管或安全主管责任者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
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同类事故,加倍经济处罚,并给予调离岗位、降级、降职处分。
第五十五条每发生一起非伤亡重大责任事故,对负有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者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800—1500元罚款。
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同类事故,加倍经济处罚,并给予记过调离岗位、降级、降职处分。
第五十六条每发生一起非伤亡重大责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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