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相关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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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相关法律制度
招标投标相关法律制度
与监察要点
序言
(一)我国法律的体系和层次
1、宪法:
根本大法
2、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行政法规: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一、我国法律的体系和层次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适用与备案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6)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7)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8)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9)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10)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A、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B、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C、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11)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79号令,154号令)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
5、《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
6、《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29号令)
7、《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发改委18号令)
8、《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
9、《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1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
1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
1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
第一章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规模和条件
一、法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四、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有关规定(2-7条)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项目
(三)《建设部89号令》第二、三、十条
(四)《七部委局30号令》第二条
二、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
国家计委9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
第七条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同报送。
第八条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
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
关于国家发改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
招标内容应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第5号)规定报告书面材料。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国家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
三、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关工程施工招标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建设部89号令》第八条
(二)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依法成立
2、履行审批手续
3、履行核准手续
4、落实资金来源
5、图纸资料齐全
监察要点
1、项目的性质、资金来源
2、项目的规模、总投资情况
3、项目招标审批的合法性
4、是否已经具备招标条件
第二章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一、招标资格
(一)自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部89号令》第十一条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
《七部委局30号令》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2、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和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的经验,并熟悉和掌握有关规定工程施工招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0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证明其具备以下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20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对照标准及时进行核查,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或者在备案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且要求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二)委托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十四条
《建设部89号令》第十一条
《七部委局30号令》第二十二条
二、招标备案
(一)招标备案的有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建设部89号令》第十二条
《七部委局30号令》第十条
(二)招标备案的材料
1、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2、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和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规定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材料
(三)不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救灾的
2、利用扶贫资金使用农民工的
3、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且符合资质的
5、在建追加且中标人仍具备能力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招标
(一)确定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
《建设部89号令》第九条
《七部委局30号令》第十三条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区别
(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
(2)选择的范围不同
(3)竞争的范围不同
(4)公开的程度不同
(5)时间和费用不同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十七条
《建设部89号令》第十四、十五条
《七部委局30号令》第十三、十四、十五条
四、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的有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七部委局30号令》第十七条
(二)资格审查方式
1、资格预审:
投标前
2、资格后审:
开标后
(三)资格审查内容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工作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五、资格预审
(一)资格预审的有关规定
《建设部89号令》第十六条
(二)资格预审的优点
1、减少多余的投标
2、选择满足要求的投标
3、缩短工作周期,节省人、财、物
(三)资格预审的程序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3、制定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准
4、接收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
5、对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评审并撰写评审报告
6、将评审结果通知相关申请人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京建法[2005]515号
一、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的同时,将资格预审文件向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者区、县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区县招标办)备案。
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按照建设部关于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能够承揽招标工程的企业,招标人不得限制其报名参加资格预审;以评分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对企业资质等级不得额外计分。
二、在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代表应当熟悉相关业务且为招标人在职人员;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全部使用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建设工程,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全部从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资格预审评审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三、招标人通过资格预审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评审委员会应当通过评分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排序。
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排序择优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熟悉相关业务且为招标人在职人员。
全部使用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建设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提倡其他工程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五、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不得参加开标,并且应当在开标后、评标前回避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工作。
六、评标开始时,招标人可以通过提供音像资料等方式向评标委员会介绍建设工程的概况、使用功能要求、技术特点等情况。
七、评标专家不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公正评标,出现劣标高评、优标低评现象或者对某一投标文件评分畸高或者畸低又不能合理解释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从市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八、对采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提倡招标人提高经济标在评标办法中的分值权重,降低技术标的分值权重或者在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中以经济标评分结果确定中标人。
对技术复杂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提倡招标人提高技术标在评标办法中的分值权重,降低经济标的分值权重。
九、对非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不含重点工程),市、区县招标办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招标投标过程监管,简化招标、评标备案手续,加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审查,严格合同备案手续,认真处理投诉,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十、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四)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
资格预审文件的有关规定
《建设部89号令》第十六条第二款
《建设部89号令》第十七条
(五)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文件的评审
1、资格预审文件的评审程序
资格预审的初步评审
资格预审的详细评审
资格预审的最终评审
2、资格预审文件的评审报告
(六)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208)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使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
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
实行资格预审的,提倡招标人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208)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
(208)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明确合格申请人的条件、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合格申请人过多时将采用的选择方法和拟邀请参加投标的合格申请人数量等内容。
资格预审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更改。
确需更改的,应当将更改的内容通知所有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208)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必须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提出高于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所需要的资质等级要求。
资格审查中还应当注重对拟选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的劳动合同关系、参加社会保险、正在施工和正在承接的工程项目等方面情况的审查。
要严格执行项目经理管理规定的要求,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临近竣工,并已经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方可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
六、编制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编制的有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二十条
(二)招标文件的编制应遵循的原则
(三)招标文件的内容
《建设部89号令》第十八条
《七部委局30号令》第二十四条
(208)各地要进一步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中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
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本着严格、准确的原则,依据《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
提倡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设立对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以预防和遏制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的行为。
招标人设定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
七、发出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的发出
《建设部89号令》第二十二条
(二)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建设部89号令》第二十四条
八、踏勘现场与答疑
(一)踏勘现场的有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
《七部委局30号令》第三十二条
(二)踏勘现场的内容
施工现场条件,包括经济、地理、地质、气候、法律环境等情况
(三)答疑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七部委局30号令》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际惯例,招标人可以根据拟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在必要时召开投标预备会答疑
答疑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进行
监察要点
1、招标人的资格是否合法
2、招标方式的选择是否恰当,自行招标是否已经办理备案手续
3、招标信息发布方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监察要点
4、资格审查方式、程序、内容选择是否符合规定
5、资格审查评审办法是否事先公开
6、招标文件编制与发送、售价是否合理
7、踏勘现场、答疑会是否符合要求
第三章工程标底
一、工程标底的编制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
《建设部89号令》第二十一、三十八条
《七部委12号令》第十六条第二款
《七部委局30号令》第三十四条
二、标底的作用
1、标底是招标人发包工程的期望值
2、标底是评标委员会评标的参考值
三、标底的编制
(一)标底的编制原则
(二)标底的编制依据
(三)标底的编制方法:
综合单价法、工料单价法
(四)标底文件的组成
四、标底的审查
(一)审查标底的目的
(二)标底审查的内容
1、审查标底的计价内容
2、审查标底的相关费用
3、审查标底的计价范围
(三)标底的审查方法
1、全面审查法
2、标准预算审查法
3、分组计算审查法
4、对比审查法
5、筛选审查法
6、重点审查法
7、分解对比审查法
监察要点
如果有标的,则保密问题需要关注
第四章投标
一、投标人
《七部委局30号令》第三十五条
二、投标保证金
《七部委局30号令》第三十七条
最高不得超过80万,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一)投标文件的有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部89号令》第二十六、二十七条
《七部委局30号令》第三十六条
(二)投标文件格式的内容
1、投标函部分
2、商务部分
3、技术部分
(三)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先内部竟价,内定中标人,再投标
4、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四)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泄露、撤换、更改投标文件
2、招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投标人协商抬价压价,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五)项目拟分包情况
七部委局30号令第36条:
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可以分包
(六)替代方案和报价
七部委局30号令第25条、第54条
三、编制、送达与签收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编制的有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三十条
《建设部89号令》第二十五、二十七条
《七部委局30号令》第三十八条
四、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
《建设部89号令》第二十九条
《七部委局30号令》第三十九条
五、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说明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
《建设部89号令》第三十九条
《七部委12号令》第十九条
监察要点
1、投标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无挂靠、出借资质行为
2、招标人、投标人是否有串通投标行为
3、投标文件送达、补充、修改、撤回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
一、开标的有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
《建设部89号令》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
二、开标
(一)开标时间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二)开标地点
开标地点应与招标文件中的地点相一致
(三)主持人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四)参加人
开标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一般还可以邀请相关单位的代表参加
(五)开标程序
1、当众宣读有关规定无效标和弃权标的
2、核查投标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并宣布核查结果
3、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予以确认
4、当场公开宣布投标文件中有必要宣读的内容
5、将开标的整个过程记录在案,并存档备查
无效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三、评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四十、四十一条
《建设部89号令》第三十八、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
国家计委29号令
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
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自主组建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招标人应从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规定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相关招标工程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应该有回避更换制度
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条件(29号令)
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
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二)评标原则和纪律
1、评标原则
竞争择优
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质量好,履约率高,价格、工期合理,施工方法先进
反对不正当竞争
2、评标纪律
评标活动由评标委员会依法进行
评委应当客观、公正、守德
评委应当廉洁、自律
评委和所有工作人员应当保密
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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