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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节能减排与能源审计的相关知识
《长沙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解读
长沙市能源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雷云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政策文件规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实施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目前《长沙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附件一)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即将于下个月开始实施。
下面,我就这一块的工作做给各位领导做个汇报。
一、背景
1、国家1998年1月10日开始实施的《节能法》第十二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相关部门不予验收。
”
2、国家2006年8月6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
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国家发改委环资司专家介绍:
“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是一项政府行政许可;不是以前简单的“节能篇”,它与“环保”一样具有行政审批性质”。
3.国家发改委于2006年12月12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即发改委[2006]2787号文件中第三规定:
“地方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要求。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可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项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结合现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程序,依据国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以及第四条规定:
“认真抓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更不得开工建设。
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或不按照节能审查批复意见建设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触犯法律的,要依法给予处罚”。
4.国家发改委于2007年1月5日印发了《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的通知》即发改委投资[2007]21号文件中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精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规划、新、改、扩建工程)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5.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第三条规定:
“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节能评估审查是必要条件之一。
《通知》第二十四条还规定:
“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目前,国内很多省市都已经出台了相关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长沙在这一块起步比较晚,但起点较高。
在《办法》的制定的过程中,就同时将实施《办法》所需要的相关工作开展起来了,如制定了我市选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的办法、联合市质监局制定了《能源评估体系实施规范》和《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审批成立湖南远能能源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此外,开展工作所需的窗口也正在积极的和政务公开中心等有关部门进行衔接。
下面是部分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1、北京:
发改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处负责,以北京环保节能中心为平台,确定了18家能评中介机构,已开展110余个项目评估工作;
2、天津:
出台了《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7〕015号);
3、大连:
开展了100余个项目,主要由大连节能中心和大连理工大学两家单位承担此项工作;
4、烟台:
出台了《烟台市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用能审核暂行办法》;
5、浙江绍兴:
出台了《关于绍兴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核暂行办法》(绍政办发[2007]51号);
6、江苏;出台了《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7、山东淄博:
出台了《淄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淄政办发[2007]6号);
8、河南郑州:
出台了《郑州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郑政办文[2006]83号);
9、上海;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节能监察规定(试行)。
二、长沙市制定《办法》的过程、目的和意义
《办法》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在各级领导的直接关怀和支持下,由我办具体负责起草、完成。
3月份我办就成立了以书记、主任缪晨光为组长的《办法》起草小组,小组成员包括市聘能源专家、法律顾问及有关人员。
4月上旬,以市经委名义上报了市政府,市政府法制办高度重视,马上提出了《办法》(初审稿)的修改意见。
5月15日,市法制办的领导们专程前往我办对《办法》(初审稿)的修改进行指导。
与此同时,5月17日至5月22日我办派出一行四人前往北京、大连、山东等地进行考察、调研,借鉴他们的先进经验。
回来之后,组织人员对《办法》(初审稿)进行修改完善,此后,我办与市法制办又多次对《办法》进行了完善。
9月14日,市法制办牵头召集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能源办等6家单位参加《办法》征求意见会,会上各单位提出了很多有建设性意见。
9月24日,市法制办及我办根据各单位建议对《办法》进行制度完善,形成了审议稿,通过《办法》起草小组的不懈努力,几经易稿,最终在本月得到了市人民政府的批准,该《办法》的实施将对我市的节能工作开创一个新的局面。
此《办法》在制定的过程中参考了北京、天津等其它省市关于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有关规定,得到了市法制办以及有关委局的大力支持。
目前,长沙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还是一片空白,但这又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为此,我办将在今后注重加大对该块的工作力度。
节能评估是采取事先控制的办法,杜绝能源和资产的浪费,在项目建设之前使经济、环境和能源利用协调发展,是对项目采用的节能技术和措施、环境影响、经济效益以及能源消耗指标等进行全面论证和评审。
可以为从源头上控制高耗能企业的诞生和高耗能项目的上马,防止项目建设中采用了落后的工艺、设备,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该办法的实施对控制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以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确保“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的实现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评估和审查的过程中,主要可以发现项目建设中有没有以下这些问题:
1、项目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
2、项目的节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行业规范、标准;
3、项目采用的工艺、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合理用能的相
关要求;
4、项目建设中的节能管理措施是否合理;
5、项目的能源消费构成是否合理等。
通过对这些关键性因素的把握,可以确保建成的是一个用能合理、低能耗的项目。
在这里我就举个小例子来佐证下我的观点:
某地要新建一座水泥厂,在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中,相关的勘查、设计、可行性研究都已经做好了,据初步估计建成后年综合能耗近4万吨标煤。
通过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对其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后发现该厂的设计在能源管理、工艺流程、设备选型的采用、能源计量等环节中存在着极大的不合理地方,如果按原方案建设,将会造成能源的极大浪费。
为此节能评估机构给其下了整改通知书,整改的内容如:
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管理;更换生产设备(更换了窑风机)、改变生产工艺(在生产过程中对供配电系统与磨机进行无功补偿)等。
如完全按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预计煤耗可降低13%左右,也就是年节约0.5万吨标煤,每年节电60-70万度,这样下来既节约了能源又降低了企业的成本,对企业和社会来讲都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三、《办法》的解读
《办法》是在现有项目审批程序的框架下制定,不会改变现有的项目审批程序,只是把“能评”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突出了“能评”的环节和作用,强调对项目节能的全过程监管。
《办法》总共十五条,包括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评估内容、审查内容、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审查程序、登记管理、法律约束等几个方面。
下面我就《办法》中几个重要的地方进行简单的畅叙:
首先《办法》的出台的依据是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这一部分的内容我等下会在下一章节进行详细的叙述。
《办法》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在项目立项、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为什么要在这个阶段呢?
我办通过与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等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后,一致认为这个阶段是对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最佳阶段。
因为此时项目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尚未进入实质性的建设阶段,可以在第一时间发现项目在节能设计方面的缺陷,从源头上杜绝了高耗能项目的出现。
《办法》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1、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2、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居民住宅建筑项目;3、年综合用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2000吨标准煤)或年综合用电200万千瓦时以上(含200万千瓦时)的项目。
)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其中门槛的设立标准是参照了有关国家、省市的政策、规定以及外地发达城市一些先进的经验。
《办法》中的第五条规定:
“能源主管部门应组织节能评估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评估后由节能评估机构出具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
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
项目情况、评估依据、评估过程、评估内容和评估结论。
”关于我市节能评估机构的选聘这一块工作,我办已经制定了《选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的办法》,目前已先期成立了湖南远能能源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其它相关的中介评估机构正在积极的选聘中。
至于节能评估报告书主要包含以下这些内容:
首先要了解这个项目的概况;其次要对这个项目的建设可能对节能减排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还要对这个项目的能效水平进行论证和提出相关的改进建议;最后就是当项目完工后,对其进行系统的评价,定性。
《办法》第七条规定了节能审查的五项内容,其中最值得关注的一点就是若项目五项有某一项达不到要求则节能审查不予通过,这条规定是非常严格的,也从侧面反映了节能评估是一项非常严肃和系统性的工作。
《办法》中同时提到“对提请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书。
20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的,经能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这个时间期限的设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的。
此《办法》的核心内容就是第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而未进行评估和审查或未通过审查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一律不予审批、核准。
”也就是说以后只要符合节能评估和审查要求的项目,如果没有通过评估,那么其后续的建设工作一律不得进行,这样就从制度上保证该项工作的开展。
最后还有一点就是在项目建成后,要进行综合验收,如果达不到验收标准,必须整改。
在评估工作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
1、突出重点、把握全面;
2、强调对项目节能全过程监管;
3、明确提出了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不予通过立项、竣工、验收等。
四、下一步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措施
为了让节能评估工作顺利开展,我办制定了固定资产项
目节能评估流程简图(附件二),草拟了能源评估体系实施
规范(附件三)、节能评估报告书(附件四)及能效评估单位资格条件(附件五)。
节能评估的流程主要是:
受理项目→分流项目→到具体承办单位→安排评估会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草拟评估意见→能源主管部门审核评估意见→正式发文批准→项目归档。
简单的说就是首先能源主管部门受理项目单位的节能审查申请书,然后对这些项目进行分流并组织相关的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审查,由评估中介机构出具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报能源主管部门审批。
能源评估体系实施规范主要的内容是告诉需进行节能评估的项目单位在填写节能评估申请时需要那些内容和注意那些事项。
节能评估报告书则是规定了节能评估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后出具的报告书应具有的内容,首先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应该对这个项目有一个简单的概叙,例如:
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主要工艺和设备、能源消耗种类等;其次就是评估的依据:
相关的依据主要有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标准规范,例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等,在这里我就不一一累赘;第三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评估报告要对该项目的工艺、技术、设备是否先进,项目的节能管理措施是否完善、项目的能耗水平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合理有一个准确的定性;最后一点就是在评估结束后要对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
这样就从整体上达到了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目的。
至于能效评估单位资格条件则是严格的规定选聘相关的节能评估中介机构所需要的要求,从制度上保证了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的质量。
附件1:
长沙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从源头上减少能源浪费,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下同)合理利用能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以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节约能源工作若干意见》(长政发〔2006〕3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负责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第四条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在项目立项、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一)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居民住宅建筑项目;
(三)年综合用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2000吨标准煤)或年综合用电200万千瓦时以上(含200万千瓦时)的项目;
(四)依照国家规定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五条能源主管部门应组织节能评估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评估后由节能评估机构出具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
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
项目情况、评估依据、评估过程、评估内容和评估结论。
第六条 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
(四)项目节能措施综述;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
(六)根据节能评估报告意见需补充的材料;
(七)相关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用能总量及用能种类是否合理;
(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
(三)项目能耗指标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最高能耗限额,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
(四)项目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情况,节能措施是否科学、有效;
(五)单项工程节能项目(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民用项目建筑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
以上五项若有一项达不到要求则节能审查不予通过。
第八条 能源主管部门受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接件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提交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勘查。
对提请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书。
20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的,经能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有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节能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或3年内仍未实施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能源主管部门报告,由能源主管部门重新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而未进行评估和审查或未通过审查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一律不予审批、核准。
第十一条凡不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能源主管部门实行节能登记管理。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立项、选址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进行项目节能登记并提交节能登记表。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中,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节能措施和标准执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建设的其他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建成后,项目节能部分的工程实施情况应当纳入综合验收程序。
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验收。
第十四条参与节能评估、审查的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在评估、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节能评估程序流程图
附件3:
能源评估体系实施规范
一、范围
实施规范规定了长沙市能源评估体系的范围、内容、要求、目的和一般原则,适用于长沙市用能单位现有、改扩建新建项目能源评估、审计以及用能单位的自查、自审。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2580-1990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13234-1991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
GB/T3484-1993企业能量平衡通则
GB/T3485-1998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
GB/T3486-1993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
GB/T17166-1997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
三、术语
1、能源评估:
是采取事先控制的办法,把能源和资产的浪费及损失杜绝,在项目建设之前使经济、环境和能源利用协调发展,是对采用的节能技术和措施、环境影响、经济效益以及能源消耗指标等进行全面论证和评审。
2、能源监察:
能源监察是对其所属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执法的行为。
3、能源监测:
对用能单位实施能源利用监测、检测、评价企业合理用能情况、评价影响产品能耗的关键工艺、设备、网络及主要实际运行参数等技术性指标。
检测,评价余热余能资源回收利用情况。
四、评估的主要内容
1、确定项目的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能源结构政策和环境保护等;
2、项目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3、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标准;
4、主要工艺流程是否采用节能新技术;
5、用能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是否符合国家合理用能的相关要求;
6、单项节能工程项目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
7、民用建筑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等方面进行节能措施综合评价;
8、项目的综合用能情况;
9、项目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能耗量对比分析;
10、节能管理措施;
11、项目能源构成及消耗总量;
12、评价与结论。
五、评估的程序与方法
1、由需进行能源评估企业填写,能源评估申请表报市能源办审批。
2、凡需进行节能源评估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委托能源评估机构对其项目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相应的项目审查部门,作为审批可行性报告的依据。
3、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由于某些内容未达到评估深度要求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延续初步设计阶段进行评估。
4、初步设计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有重大变化,需报送节能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5、编制能源评估报告,填写《能源评估意见书》。
6、竣工验收时签署验收报告表。
附件4:
节能评估报告书(提纲)
一、项目情况
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节能评估专篇内容编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项目类型;
2.建设规模(生产能力),建设内容,项目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简述,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总投资,进度计划等;
3.能源消耗种类,分品种能源消耗数量,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初步选择,改、扩建项目的原有生产工艺、主要设备和建筑物情况。
二、评估依据
1.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标准规范的目录。
法律法规:
《节能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等;
产业政策:
《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电石行业准入条件》、《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等;
标准规范:
《建筑节能规范》、《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以及各行业相关的节能标准、规范等。
2.同行业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三、简述评估过程
1.现场勘查的时间及解决的问题。
2.组织评审会的时间、评审会重点讨论的问题。
其他相关内容。
四、评估内容
(一)评价项目选用的能源种类结构是否与当地的供应条件相适应。
如不适应,说明原因及合理的选用方式。
(二)评价项目选用的主要技术方案、工艺流程、设备选型是否先进适用,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项目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情况(详细列出落后工艺、设备名称及其相关资料)。
(三)核实项目各单位工程的分品种能源消耗数量及能源消耗总量计算是否正确,有无漏算、重复或计算错误。
如不正确,列出正确的计算过程。
(四)评价各专业的各项节能措施是否先进适用,合理可行。
评价各项节能措施的节能效果(要求以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以定量分析为主)。
(五)通过项目各项能耗指标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对比,评价项目的能耗水平。
能耗指标包括:
单位产品(建筑面积)分品种能耗;单位产品(建筑面积)综合能耗、可比消耗,主要工序(艺)单耗;项目产值综合能耗(标煤/万元产值);单位投资能耗(标煤/万元)。
(六)评价项目的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情况。
(七)评价项目建设方案中拟设置的能源计量/检测设备、器具的配备是否合理;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是否可以满足需要。
(八)综合评价项目的能源合理利用及节能效果。
五、评估结论
列出主要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和相关建议。
附件5:
能效评估单位资格条件
一、能效评估(价)资格实行等级制,分甲、乙两等
1、申请甲级评价证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2)能够独立完成能效评估(价)工作中主要因子的调查分析,主要要素的预测,有能力开展能源现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协作单位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能力,能独立编写能效评估报告书;
(3)从事评价(估)专职技术人员,应至少具备四名高级技术职称,六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其中不少于6人具有从事能源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验。
上述所有人员必须符合能源管理办对从事能效评价(估)人员的持证上岗要求,熟悉和遵守国家与地方颁布的能源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4)具备专职从事能源管理、监测、能源开发、研究、能源审计等专项工作的技术人员;
(5)配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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