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仅供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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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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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一)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形成与发展过程
我国现行的建筑设计收费制度产生于国家建设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
上世纪80年代,设计院逐步实施由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到试行企业化管理的改革,开始进行设计收费试点。
包括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等一大批设计机构作为首批试点单位,1979年停止事业费拨款,走上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自我发展之路。
1984年,原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中,确定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设计收费按照统一的工程概算百分比收费,同时规定设计单位不得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压价竞争。
随着设计单位的企业化转变和市场经济地位的逐渐确立,1992年,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颁发《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提出了民用建筑分级标准、收费定额及调整系数等。
2002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发布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对各类建筑和各类工程的收费加权系数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基本覆盖了所有勘察设计项目,收费比率也由1984年的1.5%大幅提升到3%左右。
这是目前关于建筑设计收费的惟一的国家规定,也是市场定价的基础依据。
(二)现行收费标准体系的特点
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来确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工程项目收费以政府指导价为主。
由于多数项目总投资额大于500万元,定价标准的性质主要是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是出于重大建设项目对社会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以及大量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来源主要是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的考虑,目的是保证设计质量,并合理控制工程投资。
政府指导价是一种具有双重定价主体的价格形式,由政府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经营者据以制定具体价格,但更多地体现了国家行政定价强制性的一面。
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出台的背景可以看到,这个收费标准是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避免地仍带有部分计划经济的特点。
(三)民用建筑设计收费情况
1.基本计算方式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按照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从200万元至200亿元分为18个档次,设计费的收费基价也相应地分为18个档次,从9万元到34948.9万元不等,计费额在各档次之间的,设计收费基价采用直线插值法计算。
考虑到实际建设情况中单项建筑工程的计费额很少有大于20亿元的,可以将计费额20亿元作为建筑工程设计费率常规计算的上限。
由此可以推算出,以收费基价计算的建筑设计费率在2.25%4.5%区间波动。
“收费基价”只是实际的设计费和设计费率计算的基础,还要附加专业、工程复杂程度和附加等调整系数。
在此基础上,再加上“其他设计收费”才是“建筑设计收费基准价”。
经过了上述“调整系数”和“其他设计收费”的两次调整后,估计两次调整的总体幅度在1.2~1.3,因此以“建筑设计收费基准价”认定的建筑设计费率在3%~5%区间波动,这是目前实行的国家收费标准规定的建筑设计收费率的理论计算水平。
2.实际收费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只有在几个直辖市和经济发达城市、省会城市或者是政府工程,设计合同中的设计费会高一些,大概是工程计费额的2%~3%,即使这样仍与3%~5%的国家标准存在很大差距,同国际上设计费占工程总造价5%~8%相比差距更大。
而在中小城市、经济欠发达的省份,以及业主是集体企业、合资和外资企业、民营企业投资项目,设计费大概只能拿到工程计费额的1.5%~2%左右,甚至更低。
以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为例,近年来的建筑设计收费率约在2.5%左右。
可以说建筑设计实际收费,大多数是按照国家标准向下浮动的。
3.实际收费情况的特点
行业实收设计费率整体比国家标准的低限值3%向下浮动,且存在拖欠设计费的现象;现行造价比例法的计费方式也比较粗放,只与建设项目投资额挂钩,不能完全体现所提供的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的区别。
尤其是设计单位常常提供大量相关的专业技术咨询服务,理应收取与其服务水平相应的费用;建筑设计市场不规范,压价竞争行为盛行,设计单位在与投资方谈设计费时没有话语权,更多的是被动接受政府指导价下浮规定的束缚,最终的结果不是以技术和服务质量论价,而是以价格决定技术和服务水平,必然导致设计呈现低水平的整体状态。
二、民用建筑设计企业面临的形势
从1979年以来的30年间,中国勘察设计行业改革日益深化并逐步加快。
特别是大量设计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打破了原来国有事业单位一统天下的体制,境外、合资、民营、股份制企业纷纷涌现,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设计企业的经营模式也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型。
与勘察设计行业中其他专业领域比较,民用建筑设计行业具有更少垄断性和多元竞争性的特点。
因此,随着行业管理的逐步放宽,民用建筑设计行业最早、也最深刻地体会到了来自市场竞争的压力。
(一)投资主体多元化
我国工程建设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趋势日益明显,从原来以政府为单一投资主体转变为政府、企业、私人、外资等多元并存的投资主体,投资方更多地从获利角度出发,往往为了追求低价低成本而不惜以牺牲质量和技术水平为代价降低设计费。
现行设计收费标准,一方面成了设计单位不可突破的限制,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一些投资主体控制设计费、压低成本的依据。
(二)设计需求多样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投资主体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
从注重建筑使用功能的设计转变为全面提高对建筑外型和使用效率及工程造价的要求,建筑设计服务的工作范围也从设计的主要环节逐步向工程建设的全方位延伸。
随着国家对低碳节能等方面技术的日益重视和新的要求不断出台,建筑设计的新技术含量不断增加。
这些新技术的提高和延伸的设计需求大幅度地增加了设计工作量和设计难度,而相对固定的设计收费标准实际上降低了设计工作量的合理对价水平,使设计行业的相对产品价格大幅度下降。
(三)竞争主体复杂化
随着我国市场的加速开放,大量新的竞争主体进入了建筑设计市场,包括境外公司、归国人员创办的公司、民营合伙人公司等新的竞争主体不断涌现,建筑设计市场已逐步转向完全竞争化。
竞争主体的复杂化加剧了行业市场价格和人才的竞争,企业往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花费更多的费用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足和发展。
而不变的设计收费标准限制了设计单位营业收入的增长,致使一些设计单位为了生存只能长期使用低端设计人员,受困于低端市场竞争,很难有效开展深入的建筑创作和科技创新。
三、民用建筑设计企业的发展需求
(一)技术创新的需求
建筑设计企业是以技术服务为内涵的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历来都是其发展的灵魂。
近年来,随着一系列新的设计理念、新的设计方法、新的结构体系、新的建筑材料等层出不穷,特别是绿色环保、低碳节能的要求,给建筑设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建筑设计企业为了保证可持续发展、适应社会进步的趋势,只有加大技术创新投入的力量。
尤其是国有大型建筑设计院所,更是肩负着我国建筑设计行业科技进步的主要责任,建立较为完备的技术创新体系、汇集科技创新人才、承担诸多技术含量高的工程项目设计,势必需要以大量的投入作保证。
上图是我国近年勘察设计企业科技活动费用支出情况,从中可以看出:
勘察设计企业科技活动费用支出总额逐年增加,2008年全行业科技活动费用支出总额132.7亿元,比2006年内的78.6亿元增长了54.1亿,增长比例41%。
以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为例,在每年固定投入1700万元的发展基金支持科技发展的同时,近年来又设立“品牌建设专项经费”,用于提高设计产品完成度、建筑设计领域前沿技术研究等。
此外,在改变设计手段、建立BIM(建筑信息建模技术)系统等前沿设计技术支撑平台上也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
目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已被北京市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质量保证的需求
人才是建筑设计单位竞争力的核心,为确保设计质量保持稳定,必然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并不断加强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同时要确保职工的社会保险、福利水平总体上升,这也带来人员成本的逐年增长。
此外,快速发展的建筑市场,设计项目多,设计周期短,企业需要持续增加设计人员来满足工程项目的要求,企业人员规模也在不断膨胀。
基于基础能源涨价等因素,设计机构在水、电、气、热等方面的成本支出也在逐年增加,以勘察设计行业为例,仅从2006年到2009年营业成本增幅达到56%。
(三)业务拓展的需求
随着市场的不断开放,我国传统的地域性的建筑设计行业市场格局正在被突破,设计单位不可避免地走向全国化发展、跨区域竞争的道路。
据调查,建筑设计行业约有80%的企业都在外地设立了分院或办事处,外地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
根据发达国家的行业发展历程来看,随着我国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市场的一体化趋势还将进一步扩大,企业承接跨地域项目将成为一种常态。
全国化的发展过程,以及外地分支机构的建立在拓展业务的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综上所述,国内一部分优秀的建筑设计单位在市场竞争中,重视科技研发和人力资源开发,持续推进品牌建设,具备了与国际同行同台竞技的水平,在市场中形成了竞争优势。
但受制于现行收费标准的束缚,对照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建筑设计投入的优质服务往往无法得到与之相匹配的收费回报,利润无法实现更大突破,陷入仅依靠增加人员来增加业务收入的恶性循环,已很难依靠自身力量体现人力资源价值,实现企业增长方式的转变。
四、现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存在的问题
现行工程设计收费体系,从“设计收费基价”到“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进行了两次调整,增加了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及其他设计收费等内容,表面上看,这些系数加起来收费水平不低。
但在实际操作中,工程复杂程度的评估、设计工作范围的界定等往往难以被业主认同,这使部分设计的劳动价值难以体现。
对一般设计单位来讲,低收费只能靠压缩成本来弥补摊薄的利润,成本缩减直接导致设计企业难以将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入到提高设计产品的质量上来,因而也无法创作出更多更好的建筑精品。
设计创意的庸俗化和设计质量的低劣化倾向,又进一步导致难以提高设计取费水平,无法实现建筑设计智力密集型劳动的良性循环。
此外,政府指导价的局限还表现在,在现行收费标准中,对设计费上下浮动幅度的限制,貌似保护了设计企业的基本利益,但同时也限制了设计企业、特别是优质设计企业产品计费的取值自由度,从而也影响了设计企业通过提高设计产品质量获得更高价值的空间。
(一)设计内容与设计收费不相称
由于建筑设计市场竞争的激烈、业主要求的不断提高,一般情况下,设计企业提供的设计服务内容远远超过了现行设计收费标准所涵盖的范围,或者说提供了超值服务。
设计工作向前延伸至项目策划,向后延伸至项目运营维护方面的咨询等。
下表是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2008年完成的《中外各类建筑工程设计深度与费用比较分析》课题报告中,根据欧洲、北美、日本及亚洲等其他发达国家行业协会通用服务条款规定,以及选取典型合作项目的数据而得出的建筑设计各阶段费用及工作量的国际比较数据。
从中可以看出:
现行设计收费体系下,我国建筑设计服务总收费仅包括建筑设计过程中的方案、初设、施工图设计的内容,这与国际同行设计服务收费范围有差异。
由此,我国的建筑设计服务总体收费低于国外同行43%~100%,反映出大量咨询服务的工作内容没有实现收费。
因此,应该明确扩展设计服务范围相应的收费标准。
(二)设计水平与设计收费不对等
现行的设计收费虽然通过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等几个层次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设计项目复杂性对收费的影响。
但在现实当中,由于买方市场的现实条件,业主掌握主动权,不同的设计深度和质量水平,包括先进设计理念和设计独特的创意,都得不到其价值的市场体现,现行收费标准无法实现“优质优价”,不利于形成追求质量标准和创作能力的市场环境。
(三)设计产品品质与市场价值脱节
目前的设计费标准是按“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率收取,不能全面体现设计产品的真实市场价值。
以房地产业为例,建筑设计处于房地产业产业链的前端,具有更大的技术经济附加价值,决定着建筑物的品质优劣,但与近年来快速上涨的商品房价格相对应的是设计收费水平长期维持不变。
房地产行业如火如荼的发展并未带来建筑设计企业收入的大幅提高,建筑设计企业在产业中的价值未得到体现。
(四)国内外设计师同等的设计体现不出同等的价值
目前,国外设计机构在国内建筑设计市场完成建筑设计项目都是采取中外合作的方式。
由于现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更多的是对国内设计机构的指导价格,对国外设计公司没有具体规定,造成同样一个项目中外设计单位设计费相差达到二至三倍的结果。
比如某银行大厦,外方设计费为1000万美元,而工作量不比外方少的中方设计单位仅为200万美元。
尽管收费已经差距巨大,中方设计单位还要承担着后期工地服务以及所有的设计工作涉及的法律责任。
(五)不同水平的设计师收费没有实现差异化
现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仅仅是与建设项目投资额挂钩,对民用建筑设计行业最重要的生产力——设计师的因素没有加以考虑,对于不同水平的设计师承接的设计项目收费没有差异化的标准。
工程院院士、全国勘察设计大师或者富于创新能力的中青年设计师在承接设计项目时,只能与普通的设计师按照同一个标准收费,不同的设计机构之间相同项目的收费基本上也是一个标准,没有真正体现知识的价值。
五、调整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必要性
在新的市场环境下,进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调整绝不是简单地为设计单位争取更大的利润空间,而是对人才培养、行业进步以及建筑文化的发展都有着深远的意义。
(一)稳定设计人才队伍的需要
建筑设计企业具有人才密集、知识密集的特性,相比产业链中其它环节更具有附加价值,付出创造力的回报也应更高。
但相对于产业链中其它环节,平均取值较低的实际设计收费水平已经不能满足设计单位对人才培养的需求。
因此,增加设计企业收益,让企业能为设计人才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激发他们的创造性,将对设计人才队伍的稳定、人才的培养起到良好的作用。
(二)提升设计企业竞争力的需要
面对新的形势和挑战,建筑设计企业更加需要制定和完善自身发展战略,寻求科技创新、质量至上、品牌经营的发展道路。
而这些都需要企业有合理的产值和利润总量来支撑,企业需要在战略实施、科技创新上投入更多的资金,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获得可持续性发展。
因此,合理的收费比率对提升设计企业核心竞争力,乃至提升整个中国建筑设计行业的竞争力都有重要的作用。
(三)培养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领军人才的需要
安藤忠雄很尖锐地说过“中国建筑再过50年仍达不到一流”,安德鲁也提到过“中国现在缺乏世界级建筑大师”。
建筑大师的成长之路是漫长的,生活的品位、艺术的积淀、情操的陶冶都是不可或缺的条件。
目前我国设计市场的低收费率和恶性竞争,造成了行业的高负荷和浮躁情绪蔓延,很多有良好发展潜力的设计师天天疲于奔命,无法系统而深入地思考建筑创作,无法设计出有深度的作品,更无精力过多地参与建筑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从而无法产生好的建筑作品以及形成自己的建筑思想,造成了建筑大师成长基础薄弱。
因此,通过调整收费标准,有利于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帮助设计师在生活品位、艺术积淀、情操陶冶方面不断完善,也有利于我国培养世界级的建筑大师。
(四)推动行业进步、繁荣建筑文化的需要
建筑对于人类历史和社会发展影响之大,其重要性是不应与一般生活用品和工业产品等同视之的,建筑同人的生命史、人类和城市乡村的发展史、国家的进步史始终是联系在一起的。
随着绿色、低碳等理念越来越成为全球范围内的广泛认同,中国的建筑文化也在朝着生态、节能、环保和可持续方向发展,文化层面的进步需要经济层面的有效保障。
中国建筑设计企业不仅要完成当前建设的任务,而且承担着传承中华建筑文化和创新中国现代建筑文化的历史使命。
调整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可以使设计企业、优秀人才获得相应的市场价值,释放对建筑文化的追求能力,有利于繁荣建筑创作、促进建筑文化发展,推动整个行业的进步。
六、调整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建议
针对民用建筑设计行业与其它勘察设计行业相比市场更加开放、竞争更加激烈、设计更加注重创意的特点,建议将民用建筑设计行业收费标准从现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中区分出来,形成不同于其它勘察设计行业的有针对性、合理性和科学性的收费标准。
(一)关于调整民用建筑设计收费标准的建议
建议开展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以及技术标准的研究,明确设计应达到的技术深度,适当扩大设计服务的业务分类和细化范围,并在收费标准中明确解决实际工程中大量重复深化设计及多重返工等现象的问题,这样既符合不断增长的需求,又可以在设计服务范围延伸的时候,使设计工作量的合理价值得到保证。
建议根据投资主体确定不同的收费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现行造价比率法收费,来控制合理投资规模,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便于监督管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完全放开,市场自由竞价。
给予企业更多的自主性和灵活性,符合市场竞争特性的产品的定价由市场竞争的法则来确定。
建议考虑对设计企业的评价因素。
一方面考虑企业科研和质量水平,对于由国家权威部门评选并发布的国家级项目获得企业,获奖越多积分越高,从而肯定其创新能力、技术能力和质量水平,其综合实力应在设计收费中有所体现;另一方面考虑企业信用状况,信用好、市场认可程度高的企业,也能获得更多的积分,体现优质优价。
同时,建议考虑对设计师的评价因素,进一步体现知识的价值。
(二)政府在建立收费标准体系中应发挥主导作用
政府主管部门应更加重视建筑设计行业发展,深入研究建筑设计市场存在的制约企业发展的问题。
加强对工程建设提供全过程、全方位服务体系的研究,提升建筑设计在建筑工程产业链中的技术先导核心地位,调整完善建筑设计咨询收费体系,全面反映建筑设计知识价值和技术含量,制订相应规章文件及收费实施细则,积极引导和精心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设计企业集团。
在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方面应有所作为,采取强有力措施和操作手段,制止恶意竞争压价行为,杜绝暗箱操作,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保证设计质量,提升行业乃至国家的建设水平;制定严格的规范,对设计费的支付进程实行监督管理,避免出现设计费拖欠等问题。
深入研究建筑设计招投标特点,规范建筑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结合为工程建设全过程提供服务制度,探讨建立允许多种招投标方式的可能,全面保护建筑设计企业知识产权与利益,反对片面迷信境外设计,为中国建筑设计企业参与建筑创作提供平等、公平的环境。
(三)行业协会应进一步发挥引导协调作用
行业协会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发挥好行业协会的作用就是要促使会员企业共同制定行规行约,共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共同协商、协调利益相关事宜,通过积极主动的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协会代表企业和政府沟通,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搭建起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纽带和桥梁。
当前,协会尤其应在清理、完善行业管理标准,规范服务内容,建立调整收费标准方面发挥作用,反映企业呼声,向政府主管部门建言献策,真正起到协会应有的作用。
在提出以上建议的同时,也应深刻认识到:
每一个面临新形势挑战的建筑设计企业更要审视自身的价值和责任,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明确企业目标,坚持质量标准,自觉抵制恶性竞争,坚持向顾客提供高完成度的设计产品,通过价格、品质、信誉等不断强化企业品牌,从而实现行业的繁荣发展,为社会进步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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