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专业三违界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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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业三违界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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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业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
一、共性方面
(一)严重“三违”行为
1、无规程措施安排生产的。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生产的。
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的。
4、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5、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
6、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7、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安排上岗的。
8、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9、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10、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
11、有冲击地压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在30分钟内进入工作面的。
12、瓦斯员或瓦安员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工作的。
13、无安全运行许可证组织生产或运行的。
14、造成各类重大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
15、可引发造成人身或非伤亡事故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二)一般“三违”行为
1、酒后上岗,班中睡觉,打架的。
2、下井人员不按规定佩带自救器的。
3、上下井不排队候罐、候车,抢上抢下的。
4、井口把勾工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
5、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6、乘人行车、罐笼超员的。
7、乘平巷、斜巷人行车不挂防护链(门)或车未停稳抢上抢下的。
8、在井口20m范围内吸烟或有其他火源的。
9、井口及井下人员不戴安全帽或在井下随意脱掉安全帽的。
10、私自携带烟火下井或在禁火区吸烟及使用火种的。
11、跟班干部无故晚下井、早上井的。
12、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
13、未持证进入要害场所的。
14、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
15、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16、固定岗位脱岗、窜岗的。
17、不按规定佩带仪器、仪表的。
18、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的。
19、井下随便拆卸矿灯的。
20、上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的。
21、跨越皮带不走专设过桥的。
22、各类司机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
23、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隐患的。
24、生产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
25、规程措施的内容违反上级有关规定的。
26、不实行一工程一措施的。
27、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的。
28、发生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的。
29、消防设施和器材不按规定安设、不按期检验或失效后不及时更换的。
30、未完成安技措工程计划及本质安全型装备计划的责任人。
31、违反规程、措施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32、造成各类主要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
二、采煤专业
(一)严重“三违”行为
1、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的。
2、进入采空区的。
3、放炮距离不够或放炮与其他工序平行作业距离达不到要求的。
4、煤机、溜子、皮带等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的。
5、初放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设的。
6、初放工作面未经会审擅自放顶的。
7、工作面过断层、老峒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措施不按规定支设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工作面擅自进入防冲禁区的。
9、工作面两道使用支护锚杆起吊重物或使用不加固的棚梁起吊重物的。
10、倾角大于25度且采高大于1.6米的单体支柱工作面不使用刚性拉勾及未扶倾斜架棚或使用液压垛代替木垛的。
(二)一般“三违”行为
1、打眼、装药时启动溜子的。
2、打眼结束后不切断煤电钻电源的。
3、在煤壁区作业,工作前不敲帮问顶的。
4、煤壁伞沿超过规定不处理继续工作的。
5、煤层倾角大于25度时不设挡煤板、挡矸帘的。
6、放炮后不按规程措施要求及时挂梁支护或放炮倒棚后不处理的。
7、不执行先支后回操作顺序的。
8、失效支柱不及时处理的。
9、现场使用的回柱绞车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压戗柱不全或倒拉的。
10、回出的支柱未按规定全承载的。
11、有推棚、倒柱、片帮等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12、机械回料时缺护身柱、护身板或未使用保险勾头的。
13、推溜时脱节或急弯的。
14、拆卸、安装挡煤板时不停止输送机运转的。
15、用采煤机牵拉、顶推、托吊其他设备、物件的。
16、三用阀的方向未按规定设置的。
23、三用阀松动造成事故的。
22、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的。
24、端面距超过后不及时支护的。
25、特殊支架不合格进行回柱放顶的。
26、工作面上下端头双楔梁使用不合格、缺楔或长钢梁一梁少于三柱的。
27、工作面用手镐或其他工具代替卸载把的。
28、支架更换胶管不先进行卸压的。
29、工作面上下隅角回料滞后超过规定的。
30、支护、打眼与回柱放顶平行作业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31、工作面随意丢顶煤、底煤的。
32、工作面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或乳化液配比不足的。
33、工作面空棚、空柱、缺料或连续两棚空顶未接实用大笆瞒顶的。
34、切顶线未按规定使用挡矸帘的。
35、工作面擅自扩大或缩小控顶距的。
36、支柱或回柱时单人作业的。
37、一处连续三根及以上支柱初撑力达不到规定的。
38、无柱悬臂梁上再挂悬臂梁的。
39、煤帮有人作业时移工作面输送机的。
40、工作面两端头未按规定做超前档的。
41、工作面回柱放顶未执行由下而上由老塘向煤帮的回料顺序或回柱放顶的分段长度小于规定的。
42、用溜子牵引设备或用溜子回料的。
43、使用爆破方法处理堵塞放煤口大块煤矸的。
44、综采工作面无措施放炮或不按措施执行的。
45、综采工作面移架时,其下方和前方有其他人员工作的。
46、煤机停机不闭锁,维修时不打开离合器。
47、煤机运转时滚筒上下5米内有人工作或逗留。
48、使用断丝超过规定的钢丝绳回料,回料无信号、无绳头,人员未撤到安全距离以外就启动绞车的。
三、掘进、修护专业
(一)严重“三违”行为
1、掘进、巷道修护时空顶作业的。
2、掘进迎头未按规定配备、使用安全点柱、撅顶道、十米整体加固的。
3、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支护材料的。
4、三、四角门无专门设计、无专门施工措施施工的。
5、有冲击地压煤层巷道采用刚性支架支护的。
6、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的煤巷掘进工作面,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的。
7、锚杆支护巷道出现截锚杆(索)或少打锚杆(索)行为的。
8、套打残炮眼的。
9、上、下山掘进时运输安全设施不全的。
(二)一般“三违”行为
1、施工前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未及时用长把工具找掉危岩、活石的;找掉时无专人观察顶板的。
2、安全点柱、撅顶道、架棚巷道十米整体加固数量不够或不完好的。
3、架棚间未按规定设撑木或拉杆的,撑木和拉杆损坏未及时补设的。
4、管辖范围内迎头出现“三空”、后路有危棚不处理,继续施工的。
5、扶棚支护未按规程措施规定腰帮接顶或巷道接顶不实的。
6、掘进工作面开、透窝未按措施规定执行的。
7、架棚巷道棚腿失脚的或棚腿未见实底的;用放炮方法带腿窝的。
8、巷道三四角门抬棚未按措施施工或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
9、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数量、规格、品种使用锚固剂、锚杆的。
10、锚网支护巷道失效或不合格的锚杆(索)未及时处理的。
11、锚网支护巷道未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或没有记录牌板的。
12、锚杆支护巷道40%以上螺母扭矩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或连续两排及以上锚杆螺母扭矩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13、锚杆间排距、锚杆距肩窝的距离超过设计200mm及以上的,锚索排距超过设计30%及以上的。
14、锚杆未按规定安装且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5、螺母与托板之间未上减摩垫圈的;对锚杆螺母未进行二次紧固的。
16、两帮空锚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17、用支护锚杆、锚索、钢带梁、棚架起吊或牵引物料的。
18、锚喷支护巷道支护失效或不合格锚杆未处理就喷浆封闭的。
19、喷浆厚度不符合规定,喷浆前不冲洗巷道顶帮,喷浆配料比例及掺和不符合要求的。
20、锚喷支护巷道锚固前未进行初喷的。
21、未停机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的;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射口前方有人的。
22、修护独头巷道不由外向里逐棚(段)进行的;有两组或以上人员同时施工;人员进入独头修护点以里的。
23、修护巷道时大拉大换的;更换巷道支护前,未先加固临近支护的;拆除原有支护后,未及时除掉活矸危岩并及时架设永久支护的。
24、巷道严重失修影响通风或行人,未组织力量进行修护的。
25、进入已挂牌严禁通行的失修巷道的。
26、维修巷道架设或拆除支架时,一架未完工而中止工作的。
27、倾斜巷道修护时分段平行进行施工的。
28、非独头巷道两个相向修护点之间的距离小于20m的。
29、扒装机封闭式金属挡绳栏、防止耙斗出槽的护栏、道卡子等安全设施不全或未正常使用的。
30、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不可靠的、用其它物料代替操作把操作的。
31、耙斗运行过程中运行区域内有人员停留或工作的。
32、耙装机回头轮挂在棚梁腿、支护锚杆(索)或钢带上的。
33、耙装机钢丝绳搭接使用或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25%的,或出现“烫发头”的。
34、耙装机距迎头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35、斜巷挪移耙装机时下方有人工作或停留的。
36、耙装机作业时无照明的。
37、斜巷施工耙装机没有防止下滑措施的。
38、耙装机结构不完整的。
39、综掘机开机前不发报警信号,未进行空载试运转的。
40、综掘机作业或检修时,在截割臂和转载桥前方或下方有人作业或停留的。
41、掘进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未切断电源的。
42、掘进机前照明和后尾灯不完好作业的。
43、斜巷施工未按规定设置躲避峒的。
44、倾角大于25度的上山巷道施工时未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的。
45、吊盘用木楔固定的。
46、井筒作业时没有防止人员、物料坠落措施的。
四、火工品专业
(一)严重“三违”行为
1、用车辆运输爆炸材料时,末设“危险”标志的;搭乘无关人员的;未用帆布覆盖、捆紧的。
2、放炮时不装水炮泥或用煤粉、块状材料及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的。
3、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4、放炮母线未及时扭接成短路的。
5、放明炮、糊炮的。
6、爆破前放炮工未发出警号的;爆破后爆破工、班组长、瓦斯员未巡视放炮地点的。
7、违章处理瞎炮(拒爆、半爆、残爆、丢炮等)的。
8、炮眼深度小于0.6m,无专门措施放炮的或炮泥未封满的。
9、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的。
10、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的或私藏炸药、雷管的。
(二)一般“三违”行为
1、用车辆运输爆炸材料时,雷管箱末低于车厢上缘100mm的,或雷管箱立放、侧放的;炸药装车高度超过车厢上缘的。
2、井筒运送爆破材料时,押运人员未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的;罐笼速度超过规定的。
3、将爆炸材料堆放或停留在井上下口,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的。
4、对爆炸材料库不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不按相关规定操作的。
5、火工品管理帐、卡、物不相符的。
6、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存放的炸药超过三箱的或雷管超过300发的。
7、雷管未按规定进行一次、二次导通或无导通记录的。
8、报废雷管、炸药未单独存放或存放数量超过规定的。
9、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的。
10、炮管人员不按爆破说明书审批雷管、炸药导致清退量超过审批量三分之一的。
11、炸药雷管未分开存放在专用材料箱内的,专用材料箱放在不安全地点或警戒线以内的。
12、炸药箱、雷管盒不上锁或炸药、雷管不及时入箱、盒的。
13、装配引药时,末避开电气设备的、在警戒线以内及有行人逗留地点的、折断或损坏脚线的,末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扭接成短路的。
14、装药前不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的。
15、未按照爆破说明书布置炮眼、装药、封孔、连线、等进行爆破作业的。
16、装药后,电雷管脚线未短接并悬空的,脚线与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的。
17、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装药放炮的。
18、爆破作业前、后不执行洒水降尘的。
19、迎头20m范围内,积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装药、放炮的。
20、爆破母线未随用随挂的,或与电缆、信号线等管线未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的。
21、放炮母线有明接头或用非绝缘胶布包扎的。
22、放炮崩倒棚、柱不处理而继续放炮的。
23、爆破工未随身携带放炮钥匙,或放炮后末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接成短路的。
24、每次爆破前,未进行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的。
25、发爆器不及时回缴到发放点的。
26、炮后不检查、遗漏未爆炸药、雷管的。
27、炮眼深度为0.6一1米时,封泥长度小于炮眼深度二分之一的,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小于0.5米的。
28、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小于1米的,光爆时,周边眼封泥长度小于0.3米的。
29、无措施反向装药放炮的。
30、用爆破的方法处理储煤井或溜煤眼时,未使用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炸药的。
31、炮采工作面未执行一组装药一次起爆或未按规定留煤垛的。
32、放炮员私自转借炸药、雷管的。
33、装好未放的炮没交接清楚就离开现场的。
34、有突出危险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放炮时未按规定的时间、距离躲炮的,未按规定的范围停电的。
五、通防专业
(一)严重“三违”行为
1、作业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的。
2、矿井、采区(指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超过2个采煤面和4个掘进面同时作业的)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3、矿井没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采区、生产水平未实现分区通风,掘工作面未实现独立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经集团公司批准的除外),采区进、回巷未贯穿整个采区,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强行生产的。
4、破坏、盗窃、盗用“通防”设施的。
5、同时打开同一地点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6、瓦斯检查员脱岗、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的。
7、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的。
8、人为造成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或任意开停局扇造成瓦斯超限的。
9、发现火情和其它重大“通防”隐患不及时汇报的。
10、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煤层水份化验取样打眼和其它有规定的打眼除外)。
11、无措施进入盲巷的。
12、瓦斯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汇报处理的或拒不执行瓦斯员撤人命令强行作业的。
13、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未执行综合防突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的。
14、发现有突出征兆,不及时撤离强行作业的。
15、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回料不及时造成瓦斯、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
16、电绞拉车过风门的。
17、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的。
18、回采工作面煤层未进行注水或注水效果不符合规定要求强行生产的(经集团公司批准除外)。
19、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有一个及以上分站或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在相关区域强行生产的。
20、未及时组织、安排、处理、汇报重大“通防”隐患的。
21、“通防”安措费用投入不到位、不足或“通防”要害工种人员配备不足的。
22、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三原则的。
23、高突矿井(区域)煤巷、半煤巷掘进面使用耙装机的。
24、高突矿井(区域)的采煤工作面未按规定提前进行瓦斯抽放强行生产的。
25、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26、救护队员无措施出动或出动人数不够以及装备携带不齐全的。
27、救护队员在配戴呼吸器时通过口具讲话的(除正压呼吸器外)。
(二)一般性“三违”行为
1、“通防”人员携带仪器、仪表不合格或不按操作规程正规操作的。
2、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未造成瓦斯超限的和停风后不及时撤出人员强行作业的;临时停工地点不设置临时栅栏,揭示警标的。
3、瓦斯员不及时上岗或不在现场交接班的。
4、瓦斯员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的和瓦斯员携带仪器、仪表现场损坏后不及时汇报、更换仍然坚持工作的。
5、瓦斯员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后不及时填写瓦斯手册、牌版的,“三人连锁放炮”未按程序换牌、签字的。
6、损坏“通防”设施的。
7、掘进工作面耙装或放炮时掐风袋,迎头空风袋的。
8、维修一道风门时另一道风门未挂警示牌的或无专人看管的。
9、永久风门不闭锁和主要反向风门不联锁的。
10、老峒、盲巷不按规定及时封闭或栅栏不正规的。
11、临时板墙钉布帘的。
12、通风设施周围5m范围内和风门之间存放杂物、电气设备、车辆或作工具房的。
13、瓦斯员填写牌板和手册不一致的;瓦斯报表、手册、牌版未做到“三对口”的。
14、瓦斯传感器挪移不及时、未校对或误差超过规定未及时汇报处理的。
15、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或“一风吹”的。
16、一趟风筒有超过3个小破口和1个大破口未及时补上的(迎头20m除外)。
17、综采、综放面移架、放煤时不及时使用喷雾的,出煤(矸)时不打开喷雾的(煤、矸潮湿手捏成团除外)。
18、井巷高冒点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没有挂牌管理或未定期检查的。
19、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按规定及时封闭的。
20、高突矿井或高瓦斯地区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未挂瓦斯便携仪和注氮工作面回风隅角不悬挂氧气便携仪的。
21、采煤工作面进风、回风隅角回料滞后切顶线或未拆除锚杆螺母并剪网的。
(新增)。
22、台帐、报表、记录弄虚作假的。
23、突出危险工作面随意停压风的。
24、钻孔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或施工时不采取防尘措施的。
25、高突工作面放炮时断电、撤人违反规定的。
26、采掘工作面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施工的。
27、采掘机械割煤时不开启内、外喷雾的和内外喷雾动压力达不到要求及每个截割头有3个及以上内、外喷雾头失效强行生产的。
28、局扇未设专人管理,风机及风筒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29、传感器失灵、断线不及时维修处理的。
30、制氮机出口氮气浓度达不到要求的。
31、气体分析员和煤层注水化验员不按标准操作或弄虚作假的。
32、回采工作面注氮埋管深度和布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33、通防管理牌板未按规定填写的。
六、机电专业
(一)严重“三违”行为
1、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
2、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
3、强行送电或约时停送电的。
4、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的。
5、开关打木楔或用铜、铝、铁丝勾保险的。
6、不停机、停电处理故障或清理的。
7、手持式电气设备不使用隔离变压器的。
8、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不合格,强令使用的。
(二)一般性“三违”行为
1、在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制度。
2、擅自起动机电设备。
3、在停止运转的皮带或顺槽溜子上行走或作业的。
4、没有避开皮带主副滚筒剁接头的。
5、皮带运转时更换托辊的。
6、煤电钻、信号综保不按规定试验的。
7、操作高压电气时不使用绝缘工具的。
8、检修机械时没将起动开关打闭锁或闭锁后无人看管或未挂停电牌。
9、不执行“两票三制”的。
10、不执行停送电操作顺序;高压倒闸操作不认真执行唱票监护制和监护复审制的。
11、供电系统施工时不按规定挂接地线的。
12、吊重物时重物或吊臂下方,或重物运行前方有人的。
13、配制强酸、强碱溶液时不按规定操作或不佩戴防护用具的。
14、擅自调整电器设备保护整定值的。
15、电缆线带电盘圈或盘成“8”字的(开关列车除外)。
16、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未拉开隔离插销、隔离刀闸或拉开后不捆绑、不装绝缘隔板、不闭锁的。
17、在罐笼上工作时不设保护伞和栏杆的;井筒或登高作业时工具不用绳拴牢的。
18、未按规定验绳(包括检验)、验罐、检查井筒设施的或记录不规范的。
七、运输专业
(一)严重“三违”行为
1、爬皮带、爬车、跳车、蹬勾头(车梯)、骑溜子的。
2、电绞眼走勾时走人的。
3、无措施用皮带或溜子运送物料的。
4、绞车司机违反“六不开”规定开车的;挂勾工违反“六不挂”规定挂勾的。
5、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挡”安全设施的,或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时走勾的。
6、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马蹬连接的。
7、在斜巷中摘挂勾、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8、用绞车或机车牵引工具拿道的。
9、无措施运送“四超”车辆的。
10、在架线下用肩扛可导电材料或在架线下装卸料未停电的;在架线下横跨运输车辆的。
(二)一般性“三违”行为
1、接、掐运输机链条不用紧链器的。
2、溜子头、尾未打压柱、地锚或打的不合格的。
3、电瓶车驶入架线巷道的。
4、斜巷电绞不带电松车、放飞车或无信号开车的。
5、电绞护身板打倒反向拉车的。
6、电绞司机一手开车一手处理钢丝绳的。
7、斜巷或扒装机钢丝绳断丝超过仍然使用的。
8、斜巷钢丝绳没有定期验绳或验绳不作记录的。
9、司机在操作期间离开操作台的。
10、司机在操作过程中换人的。
11、电机(瓶)车无照明开车或超速开车的。
12、电机(瓶)车停运时不刹闸、不开大灯的。
13、电机(瓶)车灯、铃、闸、棚、撒砂等装置不全开车的。
14、电机(瓶)车连接销子不规范的。
15、岗位人员中,电绞司机与挂勾工相互兼任的。
16、在矿车运行过程中摘挂勾的。
17、司机或乘车人员在车辆运行过程中将头、手、工具等伸出车外的。
18、用铁丝等裸露导体作为电车弓子引线或引线没有做线鼻子的。
19、司机离开电车没有取下操作手把、扳紧车闸的。
20、携带爆炸物品人员与其它人员同坐一趟列车的。
21、人行车无跟车工的。
22、用手抓助行器钢丝绳行走的。
23、电瓶充电未上架或充电时不打开盖的。
24、人工推车运料不经调度站同意随意进入架线巷道的。
25、坡度超过千分之七人工推车或放飞车的。
26、用车顶撞风门的。
27、跟车工不带钩子和哨子的。
28、电机(瓶)车司机遇拐弯、行人不鸣笛不减速的。
29、运送“四超”车辆不用特制连接装置的。
30、无信号开车、开机的。
31、斜巷走勾时不设警戒的。
32、在上滑板用电绞向斜巷裹车或用机车向斜巷顶车的;在下滑板车场用主勾带车的。
33、同方向行车不按规定保持车距的。
34、车头带料或乘坐非专职人员的。
35、斜巷人行车每班运行前未进行落闸、抱闸试验或不记录试验结果的;未试运行一次空车的。
36、平巷推车一次推多辆或同方向推车间距小于10米的。
37、副井上口把钩工不执行检身制度或对下井的设备把关不严,没有入井许可证下井的。
38、人行车启动前不认真检查人员乘坐情况和安全链的。
39、人行车加挂其它车辆的,或不在规定位置停车的。
40、电绞反向操作或用电绞起吊物件的。
41、用电绞空钩头拖拉物料的;拉空钩头无人牵引的。
42、过皮带不走过桥;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矿车的。
43、皮带机防跑偏使用木料、铁管等不转动物体的。
44、皮带剁接头,在机头传动滚筒5米范围内使用滚筒带皮带的。
45、皮带机综合保护及消防设施不全或失效仍开车的。
八、非煤专业
(一)严重“三违”行为
1、无规程措施或规程措施在现场不兑现布置安排生产的。
2、安全措施不齐备或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强令员工施工的。
3、高空双层及以上交叉作业无安全防护措施的。
4、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和无证上岗作业的。
5、高空及井筒作业,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进入建筑工地不戴安全帽的。
6、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
7、开关打木楔或捆绑开关强制吸合的。
8、违反安全规程及措施强行送电或约时停送电的。
9、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
10、刀闸及开关用保险丝、片以外的金属作保险的。
11、巡视带电电气设备时,人离带电设备安全距离低于规程标准的。
12、在易燃易爆场所施工,未采取安全措施用金属器械敲击的。
13、擅自拆除改动或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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